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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也造成将近400名老人死亡。此外,1961年日本东海岸的四日市也发生了严重的气污染事件。
(3)因工业废水、废渣排入土壤而造成的土壤污染事件,如1955—1972年日本富山县神通川流域的痛痛病事件。1972年,名古屋高等法院做出判决,确认痛痛病的病源是神冈矿山的含镉废水。原来,这里的锌、铅冶炼工厂等排放的含镉废水污染了神通川水体,两岸居民利用河水灌溉农田,使镉附集于稻米上。人们食用含镉稻米以及饮用含镉水后,逐渐引起镉中毒,从而患上了“痛痛病”。
(4)因有毒化学物质和致病生物等进入食品而造成的食品污染公害事件,如1968年日本的米糠油事件。日本北九州的一家食用油加工厂用有毒的多氯联苯作脱臭工艺中的热载体,由于管理不善,毒物渗入米糠油中。这年3月,成千上万只鸡因为吃了米糠油中的黑油而突然死亡。不久,人也因食用米糠油而受害。到7—8月份,患病者超过5000人,造成16人死亡。
其次,在沿岸海域发生的海洋污染和海洋生态被破坏,成为海洋环境面临的最重大问题。靠近工业发达地区的海域,尤其是波罗的海、地中海北部、美国东北部沿岸海域和日本的濑户内海等受污染最为严重。
海洋污染源十分复杂,有通过远洋运输和海底石油开采等途径进入海洋的石油和石油产品及其废弃物;有沿海和内陆地区的城市和工矿企业排放的、直接流入或通过河流间接进入海洋的污染物;有通过气流运行到海洋上空随雨水降入海洋的大气污染物;还有因人类活动产生而进入海洋的放射性物质。海洋污染引起浅海或半封闭海域中氮、磷等营养物聚集,促使浮游生物过量繁殖,以至发生赤潮。如日本濑户内海,赤潮频繁,在1955年以前的几十年间先后发生过5次,1965年一年中就发生了44次,1970年发生过79次,而1976年一年中竟然发生了326次之多。赤潮的频繁发生,是海洋污染加重、海洋环境质量退化的一个突出标志。
此外,两种新污染源一一放射性污染和有机氯化物污染的出现,不仅加重了已有的环境污染危机的程度,而且使环境污染危机向着更加复杂而多样化的方向转化。放射性污染因利用原子能和发展核电厂而产生。有机氯化物污染主要指因大量生产和使用滴滴涕、六六六等农药以及虽非农药但却用途广泛的多氯联苯所造成的环境污染。
总之,到这一时期,环境污染已经成为西方国家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公害事故频繁发生,公害病患者和死亡人数大幅度上升,被称为“公害泛滥期”。这足以表明,在20世纪60—70年代,大自然的污染和破坏程度已经深入谷底。
在上述工业革命造成的环境危机中,大气污染无疑成为重中之重,因为工业革命向空气排放的有毒气体引起了大气保温效应,即温室效应。自工业革命以来,人类向大气中排入的二氧化碳等吸热性强的温室气体逐年增加,大气的温室效应也随之增强,已经引起了全球气候变暖等一系列严重问题。
温室效应主要是由于现代化工业社会过多燃烧煤炭、石油和天然气,大量排放尾气,这些燃料燃烧后放出大量的二氧化碳气体进入大气造成的。二氧化碳气体具有吸热和隔热的功能。它在大气中增多,就如同形成了一种无形的玻璃罩,使太阳辐射到地球上的热量无法向外层空间发散,对红外线进行反射,其结果必然是地球表面变热起来。
除二氧化碳外,人类活动和大自然还向大气排放了不少其他温室气体,如氟氯烃(CFC)、甲烷、低空臭氧、和氮氧化物气体等等。
自1975年以来,地球表面的平均温度已经上升了0。9华氏度,由温室效应导致的全球变暖已经成了世人关注的焦点问题。学术界一直公认的导致全球变暖的罪魁祸首是二氧化碳。然而经过几十年的观察研究,来自美国Goddard空间研究所的詹姆斯·汉森博士提出了一种新观点,认为温室气体主要不是二氧化碳,而是碳粒粉尘等物质。
碳粒粉尘是一种固体颗粒状物质,主要是由于燃烧煤和柴油等高碳量的燃料时碳利用率太低而造成的,它不仅浪费资源,更引起了环境的污染。众多的碳粒聚集在对流层中导致了云的堆积,而云的堆积便是温室效应的开始,因为40%至90%的地面热量来自由云层所产生的大气逆辐射,云层越厚,热量越是不能向外扩散,地球也就越裹越热了。
总而言之,不管引起温室效应的罪魁祸首是二氧化碳,还是碳粒粉尘,工业革命都是引起全球气候变暖的元凶,而人类,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人类的自救之旅
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公约》的制定
1992年5月22日,联合国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在联合国纽约总部就气候变化问题达成了一项公约,即《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简称《框架公约》,英文缩写UNFCCC),此项公约于1992年6月4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发大会(地球首脑会议)上通过,并于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奠定了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是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全面性的国际框架,旨在控制大气中二氧化碳、甲烷和其他造成“温室效应”的气体的排放,将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使气候系统免遭破坏的水平上。
《公约》说:“感到忧虑的是,人类活动已大幅增加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这种增加增强了自然温室效应,平均而言将引起地球表面和大气进一步增温,并可能对自然生态系统和人类产生不利影响。”
《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
《公约》由序言及26条正文组成。它指出,历史上和目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仍旧相对较低,因此应对气候变化应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根据这个原则,发达国家应率先采取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有关资金和技术;而发展中国家在得到发达国家技术和资金支持下,采取措施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这是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
《框架公约》将参加国分成三大类:
1。工业化国家。这些国家答应要以1990年的排放量为基础进行削减。承担削减排放温室气体的义务。如果不能完成削减任务,可以从其他国家购买排放指标。
2。发达国家。这些国家不承担具体削减义务,但承担为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技术援助的义务。
3。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削减义务,以免影响经济发展,可以接受发达国家的资金、技术援助,但不得出卖排放指标。
公约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规定的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程序有所区别。由于发达国家是温室气体的排放大户,因此,公约要求发达国家采取具体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以支付他们履行公约义务所需要的费用。而发展中国家只承担提供温室气体源与温室气体汇的国家清单的义务,制订并执行含有关于温室气体源与汇方面措施的方案,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限控义务。公约建立了一个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使其能够履行公约义务的资金机制。
《公约》缔约方作出了许多旨在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承诺。每个缔约方都必须定期提交专项报告,其内容必须包含该缔约方的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并说明为实施《公约》所执行的计划及具体措施。
《公约》缔约方大会
《公约》规定每年举行一次缔约方大会。1995年3月28日,首次缔约方大会在柏林举行。第2至第6次缔约方大会分别在日内瓦、京都、布宜诺斯艾利斯、波恩和海牙举行。
1997年12月,第3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举行,会议通过了《京都议定书》,对2012年前主要发达国家减排温室气体的种类、减排时间表和额度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开始生效。根据这份议定书,从2008年到2012年间,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其中欧盟将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
2000年11月,第6次缔约方大会在海牙召开。会议期间,世界上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美国坚持要大幅度折扣它的减排指标,因而使会议陷入僵局,大会主办者不得不宣布休会,将会议延期到2001年7月在波恩继续举行。
2001年10月,第7次缔约方大会在摩洛哥马拉喀什举行。
2002年10月,第8次缔约方大会在印度新德里举行。会议通过的《德里宣言》,强调应对气候变化必须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内进行。
2003年12月,第9次缔约方大会在意大利米兰举行。
2004年12月,第10次缔约方大会在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举行。本次大会期间,与会代表围绕《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效10周年来取得的成就和未来面临的挑战、气候变化带来的影响、温室气体减排政策以及在公约框架下的技术转让、资金机制、能力建设等重要问题进行了讨论。
2005年11月,第11次缔约方大会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市举行。
2006年11月,第12次缔约方大会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举行。
2007年12月,第13次缔约方大会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会议着重讨论“后京都”问题,即《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在2012年到期后如何进一步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15日,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通过了“巴厘岛路线图”,启动了加强《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全面实施的谈判进程,致力于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2012年到期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新安排的谈判并签署有关协议。
2008年12月,第14次缔约方大会在波兰波兹南市举行。
2009年12月7日至19日,第15次缔约方会议暨《京都议定书》第5次缔约方会议在丹麦哥本哈根举行。经过马拉松式的艰难谈判,大会分别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缔约方大会决定的形式发表了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哥本哈根协议》维护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就发达国家实行强制减排和发展中国家采取自主减缓行动作出了安排,并就全球长期目标、资金和技术支持、透明度等焦点问题达成了广泛共识。大会授权《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两个工作组继续进行谈判,并在2010年底完成工作。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出席会议并发表了题为《凝聚共识,加强合作,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历史进程》的重要讲话,全面阐述中国政府的立场主张。
《公约》目标
2008年7月8日,八国集团领导人(分别为意大利总理贝卢斯科尼、俄罗斯总统梅德韦杰夫、德国总理默克尔、英国首相布朗、日本首相福田康夫、美国总统布什、加拿大总理哈珀、法国总统萨科齐和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在八国集团首脑会议上就温室气体长期减排目标达成一致。八国集团领导人在一份声明中说,八国寻求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其他缔约国共同实现到2050年将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至少一半的长期目标,并在公约相关谈判中与这些国家讨论并通过这一目标。2009年7月8日,八国集团领导人表示,愿与其他国家一起到2050年使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至少减半,并且发达国家排放总量届时应减少80%以上。7月9日,经济大国能源安全和气候变化论坛领导人会议发表宣言,强调将全力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挑战。
二《京都议定书》
为使人类免受气候变暖的威胁,1997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举行。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简称议定书)。
议定书是《公约》的补充,它与《公约》的最主要区别在于,《公约》鼓励发达国家减排,而议定书强制要求发达国家减排,具有法律约束力。
议定书需要占1990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55%以上的至少55个国家和地区批准之后,才能成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