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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二十八总督-第2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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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很宽大的处罚。
  亚尔费斯的案子虽然终结,但是,此案属高级公务人员盗用公款,案情重大,很丢港英当局的面子。因此,总督罗便臣下令组织委员会调查这件罪案发生的经过,并追究间接和直接应当负责的其他官员。经过调查核实,4月26日写好报告书,寄呈伦敦的国务大臣。同年7月26日港府收到来自伦敦的复示,表示对于总督的报告已加审核,认为香港若干对于库务税收有关的官员应各负相当责任,其中责任最大的为亚尔费斯的直属上司,即当任政府库务司密歇尔·英厘斯。因此,英厘斯受到严重的谴责,指称他有亏职守,辜负重托,除罚俸1000元之外,并调职至他处,以示警诫。
  但是,英厘斯在中国居民中有好的人缘,香港中国居民对于库务司受到亚尔费斯案件牵连表示同情,发起了慰问他的行动,并联名上书伦敦国务大臣,请求批准,免于将英厘斯调往异地,大家还捐款替英厘斯代交罚金。
  1894年1月5日,伦敦转来对中国居民请求的批示,国务大臣对于库务司英厘斯在香港能获得很好的人望,甚表快慰。至于调职处分,决定暂于延缓执行。1895年,英厘斯请假回英国,后来就在英国北部一个监狱里任职,没有再回香港。
  大法官给亚尔费斯的判词中提到的邮政局案件,发生于1890年3月22日,也是德辅任内。香港邮政局汇兑部主任巴拉达斯未向邮政司请假而悄然失踪。按照公务员条例,他应按旷职除名。4月12日宪报发布公告,宣布自3月22日起,邮政局汇兑部主任一职空缺。同时对他私自离职原因进行调查。经过查证,发现巴拉达斯有盗用公款嫌疑。后来调查证明,该人由香港经澳门、厦门私赴马尼拉。香港政府即行文至菲律宾的西班牙政府,请求代为追缉。5月17日马尼拉通知港府,案犯已落网。6月底即将巴拉达斯引渡到香港。经查案犯从1888年2月至1889年期间,共盗公款50681元。但是,1890年7月25日开庭审讯时,只指控四项共盗窃公款4577元。巴拉达斯只承认其中一项共1737元。审判时,法官向被告训诲,说是根据他的第四项罪名判罪,所侵吞的公款虽仅千余元,但他身为公务员,受国家重托,竟监守自盗,且蓄意潜逃,所以罪不可恕,判处2年苦工是轻的。至于五万余元案的其他责任者和款项去向,就再没追究。
  1890年前后,香港侵吞公款渎职之风甚盛,一连发现多起。其作案时间,几起大案均在德辅时期,在罗便臣时期东窗事发。香港自开埠到这时,对于公职人员的贪污受贿,赌博盗窃,私设娼馆,与海盗勾结走私等行为,一直没有采取强硬措施予以严处,有时甚至袒护,既便侦讯开审,量刑也相当轻微。
  陪审员制度
  1887年,德辅当政伊始,港府重新修订颁布了陪审员法例。法院审案子,罪犯罪名是否成立,由陪审员集体决定。这样重大的责任,香港居民几乎都可以参与担当。修订后的陪审员法例规定,凡在高等法院进行审判的民事或刑事案件,以及鉴定有关白痴、疯狂及神经不健全等案件,都要选用陪审员7人,这是普通陪审员。对于若干案件,大法官更有权召集特别陪审员陪审。普通陪审员是义务陪审,特别陪审员却有报酬,民事案件出庭陪审一次可得津贴10元,如果是刑事案件,即使特别陪审员,也是白尽义务。
  陪审员实际是陪人打官司,是很苦的差事。法例规定,在法官没有下令解散陪审团以前,陪审员除了个人的需要(指大小便)以外,不能随便走动半步,赶上吃饭时间,吃东西要自己掏腰包。如果法官不将他们解散,便要一直在指定地方守候,甚至在法院过夜。法院指定一位专门监视陪审员的人。这人要宣誓,不准任何外人同陪审员说话或接近。所以,作陪审员与被软禁的待遇差不多。
  当陪审员是香港居民的义务,凡是年龄在60岁以下,21岁以上,身体、精神正常而又懂英语者,都有当陪审员的义务。有资格而逃避不报者,要罚款500元。每年2月初,高等法院将本年居民的申报汇总,张榜公布,凡适合陪审员资格居民的姓名、住址都在榜上,一连张贴半月,做到家喻户晓。公布期间,居民如果认为自己不合格而榜上有名,可以申明理由请求豁免。对榜上的其他不合格者,也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最后,这张名单要送总督亲自过目,由总督最后圈定。核准的名单,要在两种中文报纸、两种英文报纸上登出,通告居民注意这项义务。通告刊出后一个月内,漏报的可以补报,逾期不报的合格者,要受到处罚。法例规定,有十种人可以豁免当陪审员的义务。一、政府官员;二、报馆的编辑与职员;三、外国政府驻港机构官员而非营业者;四、现任大律师与书记;五、注册医生;六、在职化学师与配药师;七、正式教会的传教士;八、本港中文学校以外,任何学校的教员与香港大学之教授、讲师及其他职员;九、军人包括海陆义勇军人;十、船主与本港领航员。
  这种规定的目的,是这些人容易与诉讼案件产生牵连,应加以回避。
  因为陪审员对于被告是否有罪,甚至于犯人的生死,有决定之权,责任重大,所以,陪审员在出庭前,要郑重宣誓公正无私。
  法例规定,民事案件,陪审员7名,如果一个案件有4名陪审员意见一致,即可判定被告是否罪名成立。刑事案件,至少有5名陪审员意见一致,才能判决。被判死刑的罪犯,则必须由全体陪审员一致通过,才能判定罪名成立。在审讯进行时,如果7名陪审员中缺席一至两名,审讯可照常进行,仍按多数少数决定罪名。刑事案件,陪审员缺席人数不能超过二人,重刑案件缺额不能超过一人。
  关于陪审员法例的制定,并非由德辅开始。1864年就已经制定过陪审员法例,并一直延用。1868年,两名案犯李阿泰和邝阿发被控谋杀伤害罪。该案2月27日审讯,至下午7时许,大法官宣布因为当晚本案审讯不能完结,延期次日续审,将全体陪审员予以监视扣留,送到欧洲大酒店过夜。当时有人对此提出异议,大法官即拿出1864年的法例11号第二十二项、第二十三项作依据,执行他的决定。德辅时期对一些规定加以修改,例如,原法例规定必须有3名陪审员意见一致方能对有期徒刑判决,对于死刑的判决,必须七名陪审员的意见完全一致方能判决,后面一条则改为,有一名陪审员缺席,案子可照常审理并作出判决。
  有功于市民的“港灯”
  德辅时期,开始供应居民用电。
  1889年1月24日,香港电力公司成立。当时不叫电力公司,因为设立之初,只是供应作灯光照明用电,所以叫电灯公司,简称“港灯”。公司厂房选建在湾仔永丰街附近的山边处,厂房简陋,从海外买进两部25千瓦的蒸汽发电机,1890年12月1日开始供电。早期的电灯用户寥寥无几,电力公司提供家庭照明用电不过600户,街灯75盏,以及专供山顶区用水的电动抽水机的用电。总发电量只有50千瓦,不过是现在一家小商店的用电量而已。但那时已经足够整个香港岛使用了,根本没有闹停电的现象。
  根据陈谦先生回忆,20世纪初,港英人士夸口说,香港电灯明,电话灵,自来水清,为香港维多利亚城3大优点。其实,不过草创而已,比当时的上海差距甚远。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由于机器残旧,负荷力弱,经常发生故障,每星期总要停电3次,所以,许多安装了电灯的公共场所还必须备有煤汽灯。
  因为公司由英国人经营管理,安装电灯电器的用户,所用电线、灯泡、灯口、灯掣及其他各种零件,都必须采用英国制造的产品。港府电灯管理部门还规定,每隔一定时期公司要派人上门检查电线,若发现有漏电或电压不足,即限定时间修理或更换零件,否则拉闸停电。公司口称这是为了大众的安全,实际上是维护英国厂家的利益,帮助推销产品。所以,每检查一次电线,用户都要花费一次修理费和安装费。有关管理部门、公司和检查工人,互相串通,从中舞弊。大概这就是“电老虎”的雏形。
  后来,香港人口逐渐增加,工商业迅速发展,只有50千瓦发电量的电灯公司,已经无法应付实际的需要,于是开始在北角地区另建较大的发电厂。1919年北角发电厂落成供电。1925年以后,商业进一步发展,九龙地区开始繁荣,电力用量增加,香港电灯公司的电力难以供应。港府会议通过,准许华人组织九龙地区的电力公司。以九龙中华汽车公司的颜成坤为首,招股集资组建了电力公司。向英国购买机器,铺设电线,发电供给九龙地区及新界地方,规模较大,聘请英国人为总工程师,雇用中国工人,收费与香港电灯公司一样,用户只设电表核计用电。1969年规模较大的香港仔发电厂建成,电力供应更加充裕。到70年代末,所发电量可供香港每人每年3000度,而实际用电量每人每年不到1000度,所以曾经在历史上对香港做出贡献的电灯公司,已经退役改做销售家庭电器了。
  政府山和总督府1890年是维多利亚女王金禧纪念和香港开埠50周年大庆,德辅决定隆重庆贺,为此,从1890年2月开始,德辅对上亚厘毕道的总督府进行扩建。共拨款4万元,主要工程是修建宽40英尺、长60英尺、高26英尺的宴会厅。新建部分与原建筑大小相当,由一道有盖的楼梯相连接。当面积达2400平方米的豪华宴会厅建成后,他的夫人出面在此厅举行了盛大舞会,宴请香港名流,纪念开埠50周年,其热闹气氛达到他任内的最高潮。
  早年香港有座“政府山”。在中环皇后道中与花园道转角地方,是一块空场,俗称为玛利练兵场。由练兵场直上,就是“政府山”。当时总督府、港督行政机关、邮政局等,都设在“政府山”上。香港大学以及英国圣公会香港维多利亚主教管区大教堂圣约翰大教堂也在这里,可说是香港早年的政教中心。“政府山”即太平山的半山区,背山面海,环境优美,是上层人士的主要的高尚住宅区。
  玛利练兵场西侧山脚,面对皇后大道汇丰银行后门。一座红砖建筑物,昔年也曾是香港总督府所在地,那是港督办公的最早地方。
  上亚厘毕道总督府未落成前,香港总督的办公地方一迁再迁,有时设在今日中环的动植物公园上面,有时设在今日湾仔的春园街,有时甚至临时租赁民房。回顾总督府的历史,概况如下。
  1841年8月,璞鼎查带兵北上攻打中国沿海城市,庄士顿以副商务监督身份代璞鼎查执行职权时,办公厅就设在上述中环的红砖大建筑物中,这座建筑物是哈特公司所有。它占地1280平方米,当时称为“庄士顿大宅”。直到1844年7月,港督办公地方仍设在这座红砖的大楼中。成为当时香港最高行政中心。这座红色建筑物,内里间隔以19世纪传统建筑为主,空间宽敞,阳台开放式设计,显得清幽典雅。1915年法国传道士以38万港元买下,改名“传道会大楼”,用以传道。1989年,港英政府已将这座建筑列为古迹,后改为港府新闻处使用。
  1930年的港督府
  1845年,总督办公地点,设在“兵头花园”一座小建筑物内,当年璞鼎查总督、戴维斯总督都在这里办公。因为英占之初,港督兼英国驻港三军总司令,所以香港人昔日对港督俗称为兵头,也是“兵头花园”名称的来由,即现在的香港动植物公园。
  1847年至1848年,总督租赁官邸的租金为625镑。坚道一座大建筑物,那时是香港第二任港督戴维斯的私邸,当时港督没有官邸,所以不得不租用民房。戴维斯港督的坚道官邸,也曾是大法官威廉·坚的官邸。
  1851年,新的港督府在港岛中区半山上的上亚厘毕道正式开始动工。
  1855年,新的港督府工程完成,耗资7万港元。港府第四任总督宝灵成为首任住客。此后,经过多次装修、扩建、改造。
  1890年德辅开始扩建,1891年完工。
  1908年,第十四任总督卢押,对港督府进行内部装修,在天花板安装了豪华的电风扇。
  1929年,第十七任港督金文泰,再度扩建宴会厅,使两大部分混成一体。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夕,总督府建筑已经陈旧,拟就拆除改建的计划,但1941年12月25日,第二十一任港督杨慕琦向侵华日军投降。日军入占港督府并进行大规模重建、扩建工程;1944年重建、扩建完工。为迎合日本口味,原建筑物大部分拆毁,只保留地下室及地基。
  日本投降后,1947年,第二十三任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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