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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战史-第31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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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参加这些组织。结果,洛林的日耳曼民众团体和下斯蒂里亚的居民会终于能够声称,当地成年的居民分别有百分之九十八和百分之九十五全是它们的成员。但是,这样庞大的会员人数显然并没有影响到正规党组织在这些地区建党的步伐。例如,在阿尔萨斯,尽管献身团只吸收了当地居民约百分之十五入团,国家社会党早在1941年3月22日便已经成立,而在洛林,尽管日耳曼民众团体的成员按总人口比例而言,比献身团要多出六倍以上,但是国家社会党直到1942年7月30日才正式成立。
  在其他占领区内,为了实行“领袖原则”并使政治权力同时集中在最高德国代表的手里,有必要不但使纳粹党从属于德国专员,而且还对地方党组织进行改组,以便使它们在每一地区完全独立。例如,在荷兰和挪威,纳粹党的地方组织原来是隶属于中央国外组织的(海外德国人的党组织),后来都不受该组织的管辖,而完全归赛斯…英夸特和特博文分别管辖了。在总督辖区,1940年5月6日成立起来的地方党组织——总督辖区波兰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从一开始就置于弗朗克的控制之下,尽管总督委派“副领袖的代表”(1941年5月以后是纳粹党办公厅的代表)在一切有关党的事务上充作他的“代表”。同样地,当希特勒于1942年4月1日在东方占领区成立东方地区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时,他任命德国部长罗森贝格为它的“领袖”。罗森贝格立即禁止各级党组织未经他明确批准在东方从事任何活动,从而把党的各项事务的控制权集中到了他一个人手里。在保护国,纳粹分子显然认为,只要设立一个“党的联络处”(Parteiverbindungsstelle),使党组织同德国保护长官和他的下属保持较为密切的联系,也就够了。可是在保护国,党的机构不归牛赖特而归邻近的下多瑙河行政区长官尤里领导。
  关于党卫队在希特勒的欧洲的规划与形成方面所起的作用,上文已经提到过了。因此,这里只需要讨论一下党卫队同占领区各行政机构的关系,并指出由于希特勒未能使党卫队和警察听从德国代表和军事司令官管辖而造成的某些后果。
  党卫队在占领区所行使的权力,有不少都集中在高级党卫队军官和警察头子的手里,而他通常则是加强德意志民族委员会会长和党卫队头子兼警察总监希姆莱的代表。在德国占领下的所有地区,高级党卫队军官和警察头子的办事处是千篇一律的,当民政机构或者军政机构在占领区一组成,党卫队马上就向那里派遣一名高级党卫队军官和警察头子。而且,虽然各占领区的民政或军政机构的形式可能不同,党卫队和警察统治的形式却一成不变,即使在占领区和德国本土之间也并无差别。每当一个高级党卫队军官兼警察头子奉派到一个占领区去时,他总有一套同样的党卫队和警察机构供他指挥,而遇到有必要使用公安组织(奥波)、保安警察和保安处作为一支联合力量时,他也具有同样的权力可以负责指挥这些机构,就象他在德国本上的同僚们那样。同时,他在对他的顶头上司希姆莱的关系方面,仍然保持同样的地位。这样,通过使各占领区的高级党卫队军官和警察头子成为正规的党卫队和警察机构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使他们听从希姆莱本人的直接指挥,希姆莱就保证了他对各占领区象对德国本土那样,实行同等程度的独裁控制。此外,他还象卡尔登勃鲁纳作证时所说的那样,建立起了一个纵横交错,伸展到希特勒的欧洲每一角落的庞大的权力工具。
  高级党卫队军官和警察头子同德国代表的关系是按种种不同方式予以规定的——但是在某种程度上总给他留下一个空子,使他可以避免完全从属于民政或军政当局。在保护国,其地位是根据1939年9月1日发布的“关于重建行政机关和德国保安警察的命令”规定的,牛赖特以德国保护长官的身分统辖波希米亚和摩拉维亚的“所有德国官方机构、办事处及机关”,国务秘书卡尔·赫尔曼·弗朗克则成为他的“总助理”。可是,根据该项命令的第二部分,保护国的保安警察在行政方面仍然是德国保安警察的组成部分,因此完全归希姆莱控制。但是,由于弗朗克已经是高级党卫队军官和警察头子,因而在党卫队和警察事务方面也是希姆莱的地区代表,所以就出现了这种多少有点特殊的局面:就一般行政事务而言,他名义上是牛赖特的下属,但是在关系到保安的一切问题上,他却是完全独立的,只向党卫队首长希姆莱一人负责。然而,实际上弗朗克逐步对警察和行政两方面都承担起责任,从而防止了出现混乱的任何可能。1943年8月,当弗里克接替牛赖特的职务时,德国保护长官的权力有了很大的改变,变得不但事实上而且名义上都移交给弗朗克了。
  在其他占顿区内,趋势也是牺牲德国代表的权力以扩大高级党卫队军官和警察头子的权力。在荷兰,德国警察机关仅仅是置于德国专员和武装部队的管辖之下,而高级党卫队军官和警察头子则须经希姆莱提名,由希特勒任命。结果是,每当赛斯…英夸特向德国警察下达一道命令时,后者无疑总要“调查一番,以搞清楚'这道'命令是否同希姆莱直接发给高级党卫队军官和警察头子的指示相符合”。另一方面,荷兰警察则从一开始就归德国专员管辖。但是,当赛斯…英夸特设立行政与司法、保安、财政与经济和特别事务等四个“委员会”时,他显然受到希姆莱的压力,被迫把保安“委员会”连同对荷兰警察的监督权交给高级党卫队军官和警察头子劳特尔。这样一来,又出现了那种混乱的局面:高级党卫队军官和警察头子在行使某些行政职权时名义上是德国专员的下属,而在作为德国党卫队和警察部队的首长这一主要身分方面,则完全是独立的。
  在东方占领区,德国人采用了一种稍微不同的方法来规定党卫队军官和警察头子在德国代表下的地位——然而最后的结果却完全一样:使希姆莱一手控制了党卫队和警察的全部事务。在这一事例中,这个党卫队头子从一开始便占了便宜,他在当地民政机构尚未组成时,便参预了那里的事务,因为当该地区还在军管时,希姆莱便接下了与该地区民政机构的筹备工作有关的“特殊任务”。据说,这项“特殊任务”是由于纳粹主义与共产主义这“两种对立的政治制度”之间的斗争而引起的。因此,希特勒于1941年7月17日颁布关于东方占领区行政事宜的法令时,明确地指出,德国党卫队首长的权力“将不受”本法令各项规定的“影响”。事实上,希姆莱在这方面的权力是由元首另下一道手谕规定的。这道手谕使“新占领的东方地区的警察保安工作”很明确地成为“德国党卫队首长兼警察总监的事务”。他还有权在“某些情况”下“直接向文职的德国专员发布命令”,虽然除了“十万火急的问题”外,他一般应通过东方事务部“下达具有重大政治意义的命令”。这意味着,希姆莱在采取重大的警察措施时,只要宣称情况“十万火急”,事实上就总可以把东方事务部排斥在外。此外,派往该地区的那两名高级党卫队军官和警察头子,在警察事务方面也无须同东方事务部进行磋商,因为根据该法令的规定,他们“本人”不是“直接隶属于”罗森贝格而是隶属于德国专员科赫和洛泽。
  然而,德国代表和高级党卫队军官兼警察头子之间为管辖权的冲突,在总督辖区内具有最为广泛的反响。这部分是因为希姆莱的加强德意志民族委员会的许多活动集中在总督辖区,部分是因为总督弗朗克和高级党卫队军官兼警察头子克吕格尔对民政机关和党卫队在德国占领工作中各自应起的作用都喜欢固执己见。
  不象大多数其他的德国代表,弗朗克一开始就坚决强调高级党卫队军官和警察头子的地位应从属于总督和副总督。1940年3月8日,他在向一批官员讲话时声称:“在总督辖区里,没有什么权力在级别、威望和权势方面是超过总督的。甚至德国武装部队也没有行政管辖的职责……没有任何政治权力;警察和党卫队也不例外”。可是,经过两年的斗争后,他显然开始认识到,自己正在同克吕格尔进行一场难以取胜的战斗,因此他在1942年初便力图同希姆莱就这个问题达成一项正式协议,以便澄清他同高级党卫队军官和警察头子的关系。这项协议于1942年3月14日拟定后,终于写进了1942年5月7日元首颁发的一道法令里。这项协议力图使高级党卫队军官和警察头子以负责保安工作的国务秘书身分参加正式的政府机构,从而实现一项折衷办法。高级党卫队军官和警察头子在这个职位上将隶属于总督(很象劳特尔的地位,他以驻荷兰的保安专员的身分在行政方面隶属于赛斯…英夸特)。但是,希姆莱仍旧保持着向克吕格尔发布“直接命令”的权利,虽然在执行这些命令前,克吕格尔应取得弗朗克的批准,就象如果弗朗克向他下达命令时,他应取得希姆莱的批准一样。为了防止克吕格尔擅自取得更多的权力,弗朗克在达成协议后立即颁布了一道法令,详尽无遗地规定了这个国务秘书的职权范围。
  虽然这种多少有点累赘的安排公开受到赞扬,认为会促使总督辖区的“行政重建工作”“在组织方面”达到“定局”,但是这项协议才实行了大约“四个到六个星期”,弗朗克和克吕格尔之间的冲突倒又象过去那样激烈地展开了。这时候,由于弗朗克在希特勒试图使德国司法部门纳粹化的这一问题上所采取的立场,他已经失宠,只是为了“外交政策上的原因”才保住了总督的职位。这意味着,他这时不仅成了高级党卫队军官和警察头子可以轻易攻击的对象,而且也是其他政敌可以轻易攻击的对象。因此,到1943年4月,克吕格尔终于能同拉默斯一起拟定了一份揭露弗朗克在总督辖区种种缺点的很长的备忘录,目的显然是想把他搞下台。此举本来肯定是会成功的,若不是那个高级党卫队军官和警察头子也失去了柏林上级党卫队对他的信任,突然被免职的话。
  以上举以说明德国代表同高级党卫队军官和警察头子之间关系的几个实例,完全是取自民政长官管辖的地区。可是,如果篇幅容许的话,我们还可以揭示军事司令官管辖的地区也存在着类似的情况。因为,这些权限的冲突所造成的混乱,是整个德国占领区一种共同的现象。这部分也是希姆莱和党卫队冷酷无情、永无休止地同文职代表和军事代表争夺权力的结果。然而,在更大程度上,这却是希特勒本人所造成的,因为他没有把德国代表同党卫队机构的关系明确地加以规定,也没有坚持在他们之间合理地划分权力。
  鉴于德国宣传机关十分强调需要按照纳粹路线在欧洲进行全面的政治革新,因此,可以料想,德国人从一开始就欢迎各占领国内同德国合作运动的成长。然而,实际情况往往并非如此。在许多事例中,这种运动就算没有公然遭到敌视,至少起初也遭到猜疑和冷落(大概是因为任何其他的政策必然会使当地另一部分人民同德国疏远)。只是在德国人发觉很难说服当地的其他人士来帮助管理这个国家后,他们才对合作运动当真加以鼓励。
  1940年5月以后,德国人在荷兰遵循的方针也许最能说明德国政策在这方面所发挥的作用。那里,赛斯…英夸特最初所关心的是:设想出某种形式的德国监督机关,既可控制住当地的高级文官,又可监视其他级别较低的荷兰政府机关。因此,他设置了四个德国“委员会”(行政与司法、保安、财政与经济和特别事务等)以及各个科室,去指导荷兰的那些秘书长的工作,而后者则应“在各自活动的特殊领域里有条不紊地办理好自己部门的工作”,并对他负责。同时,他委派了一些委员去监督荷兰各省的行政机构以及阿姆斯特丹市和鹿特丹市的荷兰市长。他很细心地指出,这些委员不可以是“行政官员,甚至是有政治经验的人”。因此,他同博尔曼(当时他在希特勒的副手赫斯手下工作)作好安排,“几乎完全从纳粹党内”挑选人去担任这些委员。
  那时候,赛斯…英夸特对于促进荷兰国家社会主义运动的领袖米塞的政治鸿运已经不感兴趣,因为他认为,后者的才干“不符合德国一般行政长官的条件”。相反,他宁愿尽量使用一些“非政治人士”,甚至使用米塞的对头罗斯特·范·托宁根那样的人。赛斯…英夸特认为托宁根完全符合“思想意识方面的各项条件”,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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