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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是否参加了抵抗运动,尤其是在1941年9月30日以后,因为那天施蒂尔普纳格尔发布了一道命令:所有被法国当局拘留的法国人,以及所有被德国人拘留的法国人,都将视为潜在的人质。然而,甚至在为时较晚的期间,德国军事当局对于不做一点审讯的表面文章就把人质枪毙,显然也还有点不安。因此,在1941年12月7日至14日的行政长官汇报中,有这样一项建议:与其把人质立即枪决,不如让军事法庭对那些在正常情况下仅会被判处徒刑或者甚至会获得赦免的犯人判处死刑。
集体负责原则的应用和扣押人质的办法也不限于军管的国家。在战争刚爆发的时候,保护国的盖世太保就逮捕了大约八千名显要的捷克人,作为担保其余的捷克人遵守法纪的人质,1942年5月27日海德里希遇刺以后(他于6月4日伤重毙命),德国当局立即发布了一道命令,指出不仅那些庇护或帮助凶手的人,就连他们的家属也将被处决,而且即便这些家属毫无责任,也不得豁免。1942年6月10日,在海德里希伤重毙命后六天,利迪策大屠杀就是按着这道命令的精神进行的。
在其他占领国内,德国人也表明,他们要当地的全体居民对个别的反抗行为负责。例如,赛斯…英夸特于1942年5月在荷兰宣布,他提议拘留“大约四百六十名过去知名的社会人士”,如果由于“伦敦的流亡分子的阴谋策划”,再发生扰乱社会秩序的行动的话,“就要这些人偿命”。接着在7月里,驻荷兰的德军司令官也宣布,为了“保证完成'他的'军事任务”,他也将拘留“几百名”人质。到1943年夏季,总督辖区的抵抗运动已经大为发展,德国当局也承认它“不再能完全控制局势”时,弗朗克于是下令,如果波兰地下运动杀死一个德国人,就枪毙一百个知名的波兰地下运动成员。接着,“东方”高级党卫队军官和警察头子在希姆莱的指示和“总督的同意下”,于1944年6月28日发布了一道命令。根据这道命令,凡杀害或企图杀害德国人,或破坏重要设施的罪行,从严惩处:不仅枪毙罪犯本人,而且处决其所有男性亲属,并将其所有十六岁以上的女性亲属关进集中营。
凯特尔1941年9月16日发给军事司令官的训令和希特勒本人1941年12月7日发布的通称“夜雾”命令的那道臭名昭著的命令,都表明了希特勒对采用普通的合法手段去对付抵抗运动感到不耐烦。凯特尔“训令”的目的,表面上是要使军事当局可以更为有效地应付进攻俄国以后占领区内发生的“共产党起义运动”。据凯特尔说,“以前采取的”应付共产党煽动运动的“措施”已经证明“不够”了。因此,元首下令使用“最严厉的措施”,以达到在“可能的最短时间内”把所有反抗镇压下去的目的。为此,以后一切抵抗行动,都必须看作是共产党所操纵的;“在这类案例中,处死五十名至一百名共产党人以抵偿一个德国士兵遇害,应认为是适当的办法”;而且这种判决必须以一种“预期”可以提高其“威慑效果的方式”来执行。既然军事法庭的审判程序是作为应付共产党人的叛乱和对德国占领当局的其他攻击行动而采用的“特别措施”,那末,只有“最严厉的惩罚才是适宜的”。
这些措施显然未能产生希特勒所需要的效果,因此三个月后,它们就为“夜雾”命令所取代。根据凯特尔发布的与这道命令有关的“行政命令”,希特勒经过长时间的考虑后终于得出结论,一定要改变一下惩罚那些在占领区内进行反抗的人的办法。在这类案件中,他认为终身监禁——甚至终身监禁加苦役——会被认为是“软弱的表现”。因此,只有判处死刑,或者采取步骤“使罪犯的家属及当地居民不知其下落”,这样才能收到“持久的、有力的威慑效果”。将被告送往德国可以“起到这样的作用”。因此,那道命令载明,凡是不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就应送往德国,并对其下落不提供任何消息。根据凯特尔“行政命令”的规定,审判反抗行为案件的地点,必须由军事当局决定。如果军事法庭的法官同德国反谍报机关商议后,决定可以在占领区宣判,他就在战地军事法庭开庭审判这个案件。否则的话,他就必须将案卷转呈上级司令官,由后者决定应就地审判罪犯,还是由战地秘密警察押送德国。其后,如果德国武装部队当局认为有必要的话,仍然可以在德国举行军事审判。基尔、科隆、埃森(或多特蒙德)和柏林都设有特别法庭,奉命分别审理挪威、法国和比利时的“夜雾”命令案件,以及一般案件,这四个特别法庭的任何一个都可以开庭审判。再不然,甚至可以由德国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因为从1942年10月以后,人民法院也有权处理根据“夜雾”命令被解送来的犯人。
如同后来的事态发展所显示的那样,这道十足野蛮的命令最残酷的特点是:它作出规定把押解到德国的人移交给盖世太保处理。每当军事当局决定不能在占领区内举行审讯时,德国保安总局就指定一个盖世太保指挥所负责看管这个罪犯。这样,盖世太保就成了德国军事司法当局的附属机关,正象过去好几年中它一直是德国国内刑事法庭的附属机关那样。此外,尽管“夜雾”命令的用意显然最初仅仅是作为一种军事措施,可是不久以后,党卫队和保安处便开始用它作为从占领区大规模押送平民出境的一种手段。这样一来,终于使德国国内的集中营里关满了好几十万盟国人民。
尽管“夜雾”命令一直施行到战争结束,但是1944年夏天盟军登陆后,德国人显然认为这道命令不足以应付西欧的抵抗运动了。因此,希特勒于1944年7月30日发布了一道更为残酷的命令,实际上停止了正规法院对阴谋破坏和其他反抗德国当局的案件的司法权。根据这道命令,德国武装部队和党卫队及警察奉命在一切可能的情况下,把“恐怖分子和破坏分子”在犯罪现场消灭,并把事后逮捕的嫌疑分子直接交给保安警察和党卫队保安处。根据1944年8月18日凯特尔发布的一道补充命令,已经进行审理的案件应予停止,并将被告移交给保安警察和保安处看管。后来,武装部队最高统帅部长官同希姆莱、蒂拉克和博尔曼磋商后,于1944年9月24日又发布了一道补充命令。根据这道命令,已经“由德国法院依法判决”并在占领区或德国国内服刑的人,同样也应移交。不过由于感到这项最新措施甚至和德国的习惯做法也截然不同,德国当局某些人显然不敢予以执行。例如,在荷兰,据称德国专员赛斯…英夸特和高级党卫队军官兼警察头子劳特尔就曾反对这道命令,理由是这只会迫使荷兰人更为积极地加入非法组织,尽管最后希姆莱本人似乎进行了干预,来保证这一措施按照希特勒的意图实行。
放逐政治犯并把他们移交给盖世太保和保安处,这并不是德国人用来对付西欧抵抗运动的唯一的非法手段。拿丹麦来说,尽管明文规定“夜雾”命令在那里并不执行,扣留人质的做法一般也不采用,但是德国人想出了一套周密的、系统的“反恐怖”办法去对付当地的地下组织,包括任意破坏财产和冷酷无情地杀害著名的丹麦爱国人士。这种“反恐怖”办法是由党卫队“丹麦”特遣队的那个声名狼藉的“彼得”大队贯彻执行的。它是1943年“危机”发生后由德国派遣到丹麦去的德国保安总局的一支队伍,奉了希特勒和希姆莱的明确指示要组织炸弹爆炸事件,并进行惊人的“报复性”屠杀,以迫使丹麦人屈服。德国人显然一度也考虑在挪威使用类似的办法,但结果并没有采用,因为特博文认为这套办法会由于没有适当的目标而失败,还因为希姆莱和卡尔登勃鲁纳都认为这套办法只会造成“最为不利的后果”。
对纳粹分子来说,他们同抵抗运动的斗争主要是出于意识形态方面的原因,而不是出于军事占领方面的需要。在他们看来,抵抗运动不是战争行为,而是对新秩序的叛逆行为,所以他们不能根据公认的战争法则来处理,而必须以一切可用的严厉手段来进行镇压,正象1933年后他们在德国国内镇压自己的政治对手那样。因此,同抵抗运动进行的这场斗争,除了经常引起武装部队的注意外,首先还要求占领区内的党卫队尽力应付。希特勒本人要求把“发生的每一桩”阴谋破坏和其他反抗行为的事件都向他汇报,“如果军事司令官在报告中将这些事件隐瞒起来,不让他知道”,他显然就“非常恼火”。结果,他们对采用的措施在有关地区内,甚至在世界范围内可能引起什么反应,倒似乎毫不在意。他们最最在意的就是消灭所谓“不同政见的人”(纳粹最喜欢用这个词来指德国国内和占领区内反抗他们的人),即使——象利迪策和奥拉多尔絮格朗这两件惨案那样——这实际上意味着把发生抵抗行为地区的平民全部消灭干净。
第六章 德国人如何对待犹太人
在1939年到1945年间造成将近六百万犹太人惨死的这一悲剧,主要应归咎于希特勒本人。他从一开始就是纳粹政策的主要决策人,而且不论他多么忙于更为重要的公务,他总会腾出功夫来斥责犹太人并指挥毁灭他们的种种措施。1939年1月30日,他在向国会发表的演说中曾经说道:
今天我敢于再作一次预言:倘使欧洲内外的国际犹太金融势力能够使各国再一次陷入一场世界大战的话,那末,其结果决不会是全世界布尔什维克化和随之而来的犹太人的胜利,而是欧洲犹太民族的彻底消灭。
三年以后,1942年1月30日,正当东线方面的冬季危机发展到高峰时,他声称:“我们心里,有桩事情是一清二楚的——那就是这场战争的结局:要么雅利安人被消灭掉,要么犹太人从欧洲完全消失,两者必居其一。”
1938年11月,一个名叫冯·拉特的德国官员被一个波兰犹太人赫舍尔·格林斯潘杀死了。希特勒抓住这件事大做文章,把对德国犹太人的迫害推到了如火如荼的新高潮。其实,犹太人这时已经从行政事务、文化与自由职业(除犹太社会本身所需要的医师、律师和文艺工作者外)以及工业领域的职位上完全被排除出去了。他们的公民平等权已经被1935年的纽伦堡法令破坏无遗。为了使犹太人彻底毁灭,德国人于1938年11月12日又制订了三项法令。他们向全体犹太居民勒索十亿马克的罚款。根据纳粹的估计,这相当于犹太人全部财产的百分之二十,尽管就他们能够自由动用的财产而言,这个数目代表着一个高得多的比例。其次,德国人还命令犹太人偿付这次谋杀后发生的骚动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可是犹太人应得的保险金(特别是被毁坏的橱窗玻璃的保险金)却扣住不发给他们。更为严重的是,德国人颁布了一项法令,把犹太人从德国的经济生活中彻底排除出去。该项法令规定,从1939年1月1日起,禁止犹太人开设零售商店、邮购商店或经纪商行,禁止他们独立地从事任何交易,并禁止他们在市场、交易会或展览会上出售商品、为商品做广告、接受定货或出卖劳务。此外,任何犹太人都不能担任企业的经理,或受聘担任其他行政职位。雇主可以通知他六星期后解雇,但是他无权获得任何解雇金。所有合作组织也把犹太人驱逐出去。剩下来给犹太人谋生的唯一手段,几乎就是犹太社会自身所需要的那种贫乏的经济中的职业了。
正当德国犹太人这样面临着忍受饥饿或者移居国外这两种选择的时候,世界其他地方的情况严格地限制了他们离开德国的机会。二十世纪三十年代那些萧条的岁月促使世界各地都关起门来,特别不让那些这时已身无分文的移民入境。英国的白皮书又阻止移民大批进入巴勒斯坦。世界其他各地犹太人所承担的救济重担,已经接近难乎为继的地步。可是没有一国政府感到自身可以代表受害者出面干涉,而纳粹的狂暴显然似乎除了把在他们控制下的犹太人全部消灭外,并无罢休的迹象。自从1938年3月以后,纳粹的规定在奥地利已经生效,所以在那里,在波希米亚和摩拉维亚保护国内,以及在斯洛伐克这个卫星国里,情况全都相同,尽管我们必须说捷克人民是值得赞扬的,因为德国人在他们反犹太的暴行中并没有得到捷克人民真诚的合作。
1938年11月12日的立法并没有结束战前的全部反犹太运动。德国人后来又采取了三项措施。犹太人对产业的控制权受到严格的限制,同时还实施了一种变相的犹太人区制度。成立了一个中央组织德国犹太人事务管理局,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