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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掌握在政府的手中了。1934年1月20日的劳工管理法具有把工业关系的组织工作直接置于政府控制下的效果:实行了劳工信托人的办法,授权他们颁布有关工资和雇用条件的“集体规则”,以代替先前雇主和工人之间的集体协议。当1938年初劳动力严重缺乏,提高工资成为普遍的趋势时,劳工信托人根据同年6月25日的一项法令有权在劳工部指定的工业中规定最高的工资额,并且要求雇主在给予工人较好的雇用条件以前应先征得劳工信托人的同意。尽管由于亟需劳动力,雇主还是设法通过发放住房津贴、增加家属津贴,以及通过种种其他方法来规避这项命令,可是在1933年到1939年的这段时期内,工资几乎一直是稳定的。
正如上一节中所说的那样,为战争筹集经费的整个机构,早在进攻波兰以前就已经存在了。战争的爆发在财政政策方面并未造成任何根本的改变,只不过加紧了限制,并通过对生产和消费的直接控制,进一步代替了财政上的控制。
大战期间,并没有设想出几种额外的收税方法来,国家的开支由税收支付的部分不断地减少。赋税法的头一次改变,是随着1939年9月4日的战时经济法令而发生的。这一法令采取了三项措施,即:对所有超过二千四百马克的收入征收附加税,对销售的烟草和酒类征收百分之二十的战时特别附加费,以及要求各州、各地方当局和其他公共团体及半公共团体缴纳一笔战时捐款。此后并没有作过任何进一步的改变,直到1941年夏天,才把对烟酒的附加费提高到百分之五十,对股息开始征税,并在公司税之外增收百分之二十五的战时附加费。唯一重要的其他改变,就是通过互相让步解决了1924年的税款争端。这笔税是强迫房主缴纳的,为的是赔偿他们用房屋抵押的贷款由于通货膨胀而造成的贬值。按照新的规定,房主在最后结账时应付出一笔相当于每年金额十倍的款项。
由于税收的增加跟不上政府开支的增加,不得不另找筹款的方法。部分赤字靠了在被占领国家进行征敛而弥补掉了,但主要的财源却是在国内借债。德国政府主要依靠的方法是所谓“静悄悄的筹款”,也就是说,由国家直接向信贷机构和银行借款。并没有向公众发出全面的呼吁,要求他们认购战时公债:事实上,直到战争的第三年,采用了“铁的储蓄”计划后,才试图利用个人的收入。可是,由于是自愿参加的,而且每月的储蓄额起初限制为二十六马克,后来改为三十九马克,因此这项计划的范围是非常有限的。
在正常的经济情况下,“静悄悄的筹款”可能会产生灾难性通货膨胀的后果,但是在德国,这种通货膨胀的趋势受到强有力的控制。在外国进行的征敛,由于增加了可以获得的商品数量而又丝毫未增加流通的货币数量,所以大大削弱了通货膨胀的趋势。对物价和工资的管制,总的说来,在战争期间一直是有效的。1936年的冻结物价法令仍然是物价政策的基础,可是它具有某些新的特点:凡未尽最大可能来降低物价者均应定罪惩处。1939年9月4日的战时经济法令禁止用提高物价的办法来转嫁由于战争风险甚或战争损失而增加的成本。对于卡特尔价格和根据政府合同所付的价格,也拟定了新的定价方法。尽管金融界施加了很大的压力,物价的上涨仍然保持在狭小的范围内,批发价的指数(以1936年为一百)从1939年的一百零二点七上升到1942年的一百零九点九,再升到1944年的一百十三。工资总的说来,一直也比较稳定,名义工资稍有增加,但另一方面,实际工资却有下降之势。
战争期间,对经济领域各个部门的财政控制日益加强,甚至还由直接控制所取代。就个人来说,广泛的管制制度意味着仅仅有钱已不再有权购买商品了。假如不同某种许可证配合使用,那就只好把钱储蓄起来,从而通过信贷机构或银行自动地提供给国家使用。
德国同它的大多数敌国不一样,进入第二次世界大战时自己并没有任何丰富的国外资产可以用来补充国内对战争的支援。可是它靠了种种手段,的确成功地大量利用了其他国家的资源。甚至在大战爆发以前,通过实行限制马克流通的安排和票据交换的协定,它已经为一种剥削制度奠定了基础,而战争的爆发和随后德国在欧洲控制的土地的扩张,更大大增加了它的机会。在被占领的国家里,财政手段只是德国可以用来取得它所需要的东西的方法之一。在大多数情况下,使用武力来夺走对德国作战有用的一切东西,完全是办得到的。但是财政方法却有某些非常明确的优点。它给这种行动蒙上了一层合法的外衣,使剥削的过程更方便一些,至少在德国的意图还未被人完全识透的初期是如此;它保证了对细节的尽可能严密的控制和监督,并且提供了一种方法,使欧洲的工业和银行业系统能按照德国的要求进行改造,同时,这些措施又不用德国破费分文,因为管理的费用一律由被征服的国家、卫星国和中立国出钱支付。
德国人所用的财政剥削方法是多种多样的,从没收和强迫收购被占领国家拥有的黄金和国外资产,直到在它同被占领国、中立国和盟国的结算帐目上一律积欠下大笔的债务。除了上面提到的几种方法外,最最重要的措施是干涉被占领国家国内流通的货币,把这些货币同德国马克的兑换率人为地定得很低,勒索占领费,征收罚金,以及改造并周密地控制被占领国家的银行系统。
德国人占领了一个又一个欧洲国家以后,财政上的第一桩需要就是提供一种支付的手段,以满足占领军和行政单位的要求。在以往的战争中,占领军往往依靠使用自己本国的货币或是当地的货币,可是这两种方法都有人表示反对,于是德国人决定,在能够设想出一种比较持久的制度以前,先发行一种新的、临时的交换媒介,即德国信贷银行纸币,以应付他们的需要。这些德国信贷银行纸币在被占领国家内按固定的兑换率同该国的货币一起流通,兑换率通常大致相当于入侵前的比率,它们不能随便兑换成德国国家银行的钞票。这是一项必要的规定,用来防止因发行大量德国信贷银行纸币而造成的通货膨胀影响及于德国本土。
德国信贷银行起初是根据1939年9月23日的一项法令在波兰创办起来的,后来根据另一些法令又在其他被占领国家里,甚至在同德国结盟的国家里成立。各个区域的信贷银行都隶属于设在柏林的中央管理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由德国国家银行总裁、财政部、经济部、武装部队最高统帅部和陆军总司令指派的委员组成——但是却享有相当大的地方自主权。按照1939年9月23日的那项法令,信贷银行有权将高达十亿马克的款项贷给德国供它在占领区使用,也可发放短期抵押贷款,贴现和接受不计息的转帐及存款,以及发行票面额从五十芬尼到五十马克的纸币。纸币的准备金据说包括以下各项:德国信贷银行由于贷款和贴现的票据而拥有的资产,德国货币的准备金,在德国国家银行和各票据交换所的贷方余额,德国国库债券的准备金,以及给予德国的贷款。
除了在德国占领下的俄国领土上外,德国信贷银行纸币的流通大都是临时性的。等到可以同当地政府就供应足够数量的当地货币问题作出安排后,这些纸币随即逐步收回。至于信贷银行本身是否停业,这要看它们所在的地区而定。在合并区,它们全改成了德国国家银行的分行,它们发行的纸币兑换成了德国马克。在西方占领区、希腊、塞尔维亚和克罗地亚,这些银行全部停业。在总督辖区、乌克兰和奥斯兰,由于正常的银行结构已经完全打乱,而且成立了一些新的发钞银行,信贷银行就改成了这些银行的分行。在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由于同那里的政府达成了协议,使德国军队对货币的需要立刻得到满足,所以没有发行德国信贷银行纸币,信贷银行的活动仅限于充当结算和汇兑的机构,以及充当德国政府和当地政府进行联络的媒介。在匈牙利,德国信贷银行纸币只在1944年春天使用过一个短时期。
在任何一个时期,德国信贷银行的数目都变动很大。1942年底有五十二家,但是下一年有二十家歇业,十六家被接过去改为奥斯兰中央银行的分行,而在意大利、达尔马提亚、阿尔巴尼亚和门的内哥罗,则新开了二十三家信贷银行。
德国人占领任何国家以后,立即采取的另一个步骤是,没收该国中央银行拥有的黄金和国外资产,以及褫夺或废除其处理其他银行或私人拥有的黄金和国外资产的权利。然后,德国便使用这些资产作为资金,在那些提出要求、并能坚持要德国用可以流通的货币来偿付的盟国和中立国内购买货物。
从各国中央银行没收的金额,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有关银行能否在德国占领军进入该国以前就把一部分存款转移到安全的地方去。在奥地利,没收的黄金和外汇合计大约有四亿五千万先令,在1938年夏天支付重要的进口商品时便成了一笔非常有用的资金。后来,德国人又接收了捷克斯洛伐克、法国和比利时的一部分黄金储备。德国人没收比利时黄金的经过,多少有点曲折。在比利时遭到入侵以后,有些黄金储备就委托法兰西国家银行保管。当法国的沦陷迫在眉睫时,比利时要求把它存在法国的黄金送到美国去。可是,这宗黄金只送到达喀尔为止。德国人在占领法国后,要求取得它,终于从那里把它先运到马赛,随后又转运到柏林。
对于私人持有的黄金和国外资产,德国人在占领后立即采取的步骤是:禁止一切外汇交易,下令对私人持有的全部黄金和外汇进行登记,并限制使用敌方的帐户,最后,竟命令个人一经要求立即交出全部黄金和外汇,按照官价卖给中央银行或任何指定的机构。1940年8月2日在比利时颁布的条例,就是这种做法的一个例子。
在本条例生效后,比利时的居民……必须在1940年8月31日或该日以前,向布鲁塞尔发钞银行的各地分行交出并一经要求即行出售和转让下列资产:
(1)美元钞票;瑞典克朗钞票;瑞士法郎钞票;法国法郎钞票。 (2)金币、足赤纯金及未加工或半加工的成色不足的金子。 在大多数被占领国家里,都通过了类似的法令。 不仅黄金和外汇,被占领国家原来用作本国部分货币的、其他贵重的金属,有时也被运走了。例如,在南斯拉夫,凡“含有一定百分比的白银和黄铜的”硬币“均被收回,而代之以质量低劣的合金硬币。当然,德国人把大量最贵重的南斯拉夫钱币都运到了德国。”
德国人一旦自己办得到时,就开始在被占领国家内定期摊派财政捐税。这些捐税采取的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缴纳的地区,不过它们的目的却到处一样,那就是,供给德国征服者不仅为维持占领军所需要的款项,而且为其他采购用途所需要的款项。
最最重要的捐税来源是在法国、比利时、荷兰、挪威、希腊和南斯拉夫征收的所谓占领费,以及在保护国、总督辖区和丹麦征收的性质相似而名称不同的捐税。丹麦由于就技术角度而言未被占领,所以不能缴纳占领费用,于是不得不把需要付的款项交给德国信贷银行管理委员会的首长去处理。在保护国,这种捐献列入“上缴金”项下,而在总督辖区则叫做“防务捐献”。
征收的占领费的高低,理论上取决于德国在有关国家维持一支占领军所需要的费用。但事实上,总额却根据德国要求的标准和各个国家支付的能力来决定。在这方面,德国人的做法远远超出了1907年的海牙公约规定的限度,该公约的有关条款如下:
第四十八条
占领者如在占领区征收应向国家缴纳的种种捐税,必须尽可能遵照当时生效的法律根据和估价方法进行,因而还有义务支付占领区的行政费用,支付的限度与本国政府一贯有义务支付的相同。
第四十九条 除前一条所说的捐税外,占领者如在占领区征收其他现金捐款,只应限于驻军或该地行政管理的需要。 征收这些税款并不单是用来维持占领军这一点,已经清楚地证明了。在比利时,军事司令官于1942年3月2日写给财政部长的一封信中公然说过,“在1942年1月1日…31日这一期间,比利时的占领费用提供了总数为二千五百八十万零三千八百九十九点九九马克的开支。这笔款项从一开始就被用去支付比利时境外武装部队的需要(非占领费用)。”沃尔特·W·奥斯特罗于194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