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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希望美国能对这些岛屿享有主权。
美国海军的这个愿望与美国在大西洋宪章、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中所承担的义务有冲突,于是,在美国政府内,就战后如何管理这些岛屿的问题产生了意见分歧。这一分歧主要是在国务院和海军部之间。由于这个问题在1946 年11 月前一直未得到解决,又由于这个问题与联合国的成立有直接的关系,因此它在太平洋地区领土的发展史上构成重要的一章。
第三节 美国支持托管
早在1943 年3 月,美国国务卿科德尔·赫尔曾向罗斯福总统提交一份关于将来如何处理附属领土的备忘录。备忘录中力主联合国建立一个国际托管制度,其主要目的是为附属领土的人民的独立准备条件。当建立联合国组织的计划取得进展时,国务院准备了具体的建议,主张建立托管制度,作为联合国宪章的一个组成部分。一般都认为,过去国联规定的委任统治制度在有些方面可能需要重新考虑。过去的委任统治制度虽然规定受托国有义务促进当地人民的福利,但明确规定只对“甲”类委任统治地才需要采取积极步骤使得这些人民达到自治或独立,而“甲”类委任统治地只限于从奥斯曼帝国分离出来的阿拉伯领土。同时,所有的委任统治都列有条款,规定要把委任统治地的军事化减低到最低限度。“乙”类和“丙”类委任统治,禁止受托国在委任统治地建立陆军或海军基地,或建筑防御工事;也禁止受托国在当地招募和训练军队,除非为了内部警卫和当地防御的目的(委任法国统治的多哥兰和喀麦隆除外)。至于“甲”类委任统治,虽然给予受托国以军事上较大的活动范围,但这种委任统治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或者已经废止,或者即将废止。因此,日本在太平洋岛屿(这些岛屿主要在战略上具有重要性)上建筑防御工事,违反了1922 年2 月8 日华盛顿五国条约的委任统治条例第四条和第十九条。最后,国联的制度允许“丙”类委任统治地(日本对太平洋岛屿就是“丙”类委任统治)可作为受托国自己领土的一部分来统治。因此,日本限制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宗教自由的法律,在其委任统治地同样有效。为了既考虑到战略需要而又不抛弃在国联的委任统治制度中所体现的对附属领土人民负有“神圣的文明职责”的观念,在计划成立联合国组织的同时,华盛顿出现了一种新的想法。这种想法就是对附属领土人民的一种托管制度,这种托管制度象国联的委任统治制度一样,承认对这些人民的国际责任,并尊重和保护他们的权利;但是,同以前的委任统治制度不同的是,至少在有些情况下,让受托国享有为了自己的战略目的而在受其托管的领土上建筑防御工事的自由。鉴于这些委任统治的岛屿并不是日本的合法领土,那些正在制订战后计划的国务院的人们似乎认为早日把这些岛屿置于新的托管制度之下,是理所当然的。把托管制度运用于这些岛屿,似乎也是唯一的方法,凭借这一方法,美国既可以遵守不谋求任何领土扩张的诺言,又可不放弃对于美国的安全来说被认为是非常重要的地区的控制。因此,在华盛顿起草了关于托管制度的一般建议,暗中却指望太平洋岛屿将成为由美国管理的托管领土。1944 年7 月10 日,罗斯福写道,他“正在研究由联合国要求美国成为前日本委任统治岛屿的受托国”。
第四节 美国政策取得一致
在这一阶段,美国的陆军和海军都担心:对前日本委任统治岛屿实行托管,还不足以保护美国的战略利益。
陆军部长史汀生表示,对太平洋岛屿运用托管的原则,是“不现实到危险的程度”。他争辩说,从逻辑上讲,这些岛屿并不能称之为殖民地区,因此,美国得到这些岛屿,并不就表明美国有殖民的企图,而只是为了保卫太平洋和保卫世界和平而获得必要的军事基地。海军部长福雷斯特尔用更有力的语言支持这些论点。为了维护这一立场,在华盛顿的最高级官员作出决策以前,参谋长联席会议要求在敦巴顿橡树园会议上不要讨论拟议中的联合国宪章中有关托管的章节。美国政府采纳了这一政策,但是它同时通知参加会议的其他国家说,托管问题将在向有关政府散发了适当的文件以后再提出来讨论。美国政府于是采取步骤,由政府各有关部门讨论托管问题,以解决各部门间的意见分歧。在1945 年2 月雅尔塔会议召开之前,讨论的结果是区分出两类托管:一类是对战略防区(如前委任统治岛屿)的托管,另一类是对非战略防区(如朝鲜)的托管。当时建议,为了让大国能进行更直接的监督,战略防区应置于安全理事会的控制之下;而非战略防区则应置于联合国大会托管理事会的控制之下。在雅尔塔会议上,斯大林、丘吉尔和罗斯福在原则上接受了这一计划。他们也同意,托管制度适用于三种类型的领土,即: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委任统治的领土,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从战败国接收过来而由战胜国同意变为托管的领土,以及自愿置于托管制度下的领土。托管制度的细节,将留待旧金山会议讨论联合国宪章时再予审议。
虽然罗斯福在雅尔塔会议上支持新的托管制度,但在美国政府中,对于托管原则是否适用于前日本委任统治岛屿这个问题,还没有达成一项意见一致的政策。美国总统和国务卿大力支持联合国,并支持把托管原则包括在联合国宪章中的计划;他们越来越相信,美国对托管制度的原则上的支持,本身就包含着义不容辞的责任——要把从日本手中夺来的前日本委任统治岛屿置于托管之下。因此,国务院为托管制度准备好了详细的条款,以便编入联合国宪章。这些条款规定托管的目标是:促进托管地人民的福利,为其自治和独立作准备,并在托管领土内把最惠国待遇给予联合国组织的所有成员国及其国民。这一计划也包括了在雅尔塔会议上一致接受的关于托管的一般原则。由于建议把战略防区的托管置于安全理事会的管辖之下,安全理事会的五个常任理事国对有关战略防区的托管问题享有杏决权。这些条款的草案被提交参谋长联席会议和陆军部、海军部,要求他们认可。
罗斯福在去世(1945 年4 月12 日)前两天,曾对这些建议表示满意,并同意有可能为太平洋岛屿起草一个战略防区的托管协定,这个协定将符合美国政府武装部队的安全要求。但是另一方面,史汀生和福雷斯特尔仍迫切要求干脆并吞这些岛屿。史汀生担心:对它们实行了托管,最后可能导致这些领土落入别的大国手中;他认为,并吞这些岛屿,作为自卫的合法措施,是说得通的。福雷斯特尔认为,美国对这些岛屿的主权要求,同世界组织的计划并不矛盾。由于他们的立场,在召开旧金山会议时,是否把这些岛屿置于托管之下的问题还未解决。尽管美国政府的某些部门继续反对把前委任统治岛屿置于托管之下的建议,美国在旧金山会议上仍然提出了关于托管制度的具体建议,以便编入联合国宪章中。这些建议同国务院起草的并已提交参谋长联席会议的建议基本上相同,成为联合国宪章中关于托管的章节(第十二章和第十三章)草案的基础。在关于托管问题的整个讨论过程中,美国代表团一直念念不忘前委任统治的岛屿置于战略托管之下的可能性。正如斯退丁纽斯于1945 年5 月28 日在旧金山会议上讲话时所说的:
我想,我现在能够肯定地说,由于美国的倡议,宪章将定出一个有效的托管制度。这个托管制度不可能满足我们的一切愿望,但是它将提供真正的机会,使附属领土的人民获得进步。在关于托管问题的整个讨论过程中,美国一直坚持一些条款,这些条款将充分保证美国能够——
在托管制度的范国内,但根据我们所满意的条件——控制太平洋上的战略据点,这些战略据点是保卫美国和保卫世界安全所必需的。
1945 年6 月26 日通过了宪章中有关托管制度的条款(第七十五条至第九十一条)后,国务院开始准备一份对前日本委任统治岛屿的托管协定草案。
这一协定草案提交国务院—陆军部—海军部协调委员会审议。国务院在该委员会中的代表坚持认为美国的安全利益可以在战略防区托管协定之下得到有效的保护。委员会要求陆军部和海军部的代表们审查协定草案文本,看它是否符合他们的安全要求。代表们最后同意审查草案,但表示这样做应不损害他们在最后处理这些岛屿的问题上的意见。他们指示远东小组委员会审查协定的文本,要求保证这份协定给予美国选择基地的自由以及在必要时为了安全的理由而从这些地区撤走居民的权力。在这些指示的基础上,国务院和海军部的代表们搞出了一份修正的托管协定草案。这一修正草案中包括了海军部所能接受的对美国的安全保证。但是当这些岛屿的最后处理问题被提出来时,福雷斯特尔还是表示他对托管可能出现的两种情况颇有疑虑。第一,他担心安全理事会的其他国家的否决权可能会妨害美国保护它自己的利益。
第二,他担心在安全理事会即将进行的协商中,可能会对托管协定有所更改,而这些更改会使美国不能有效地保持在拟议中的托管地中的基地。
到1946 年11 月,美国国务卿贝尔纳斯急于把修正的托管协定提交安全理事会。但是在作出这样的行动以前,必须得到总统和陆军部长、海军部长的批准。虽然陆军部长在看到修正的协定草案后撤销了自己对托管的异议,但是福雷斯特尔继续坚持美国对这些岛屿应拥有主权。贝尔纳斯使福雷斯特尔确信他对托管的某些担忧是没有根据的,并答应亲自负责使托管协定的协商在安全理事会中顺利通过。然而福雷斯特尔仍不让步。因此,给他安排了同杜鲁门总统的会晤以解决这一问题。1946 年11 月6 日,国务卿和陆军部长催促总统批准将这些岛屿置于战略防区托管之下,在这些岛屿上美国将是唯一的管理当局。他们概述了托管协定草案的内容。贝尔纳斯认为,美国同意对这些岛屿实行托管,是与美国支持并同意将托管制度写入联合国宪章相符合的唯一政策。总统同意他的观点,而不同意福雷斯特尔主张拥有主权的建议。当福雷斯特尔得到了如下的保证——即不经总统或国务卿同意,对于美国的托管建议的任何更改都不会被接受——时,他默认了这一决定。那天下午,杜鲁门宣布:“美国准备把前日本委任统治岛屿和任何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果而由美国承担责任的日本岛屿置于以美国为行政当局的托管之下。”
他还宣布,对前委任统治岛屿的战略防区托管协定草案的文本,正在分发中,“以通知安全理事会的其他成员国(澳大利亚、巴西、中国、埃及、法国、墨西哥、荷兰、波兰、苏联和联合王国)以及新西兰和菲律宾”。他在声明中还说,草案列出了美国准备把这些岛屿置于托管之下的条款。
美国政府内部在怎样控制这些岛屿这个问题上的长期的意见分歧,终于通过这样的一种方式解决了;这种方式使美国能充分地、始终如一地支持联合国,同时与美国所作的不为自己谋求任何领土扩张的诺言在形式上或法律上都不矛盾。
第五节 安全理事会中关于前委任统治岛屿的托管协定的协商
处理这件事的最后阶段是把美国受托管理前委任统治岛屿的协定草案和安全理事会对此草案的审议意见提交联合国。联合国宪章第七十九条要求对任何领土托管的条款“应由直接关系各国。。予以议定”。对于“直接关系各国”这一词语,联合国没有正式下过定义。如上面所指出,美国政府不打算在把自己的协定草案提交安全理事会之前先取得其他任何国家的认可。1946 年11 月4 日,美国代表团的一个成员约翰·福斯特·杜勒斯在联合国大会的一个委员会中讨论其他托管协定时,清楚地阐述了美国的解释。杜勒斯说:“。。在被建议置于托管下的领土是由单独一个主权国家管理的情况下,该主权国家的同意是要求大会采取行动之前唯一需要的同意——这一点是有充足的理由的。”因此,美国政府认为,把协定草案的文本分发给安全理事会各会员国,就足以满足宪章第七十九条的要求了。
建立战略防区托管的其他要求,在宪章第八十二条和八十三条中阐述了。第八十二条述及在托管领土内指定战略防区;第八十三条把联合国关于战略防区的各项职能交给安全理事会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