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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这并不是一项重要的限制,因为委员会不经过一致同意是不能发出任何指示的,而自此以后,能够取得一致同意328 的问题,则为数更少。一方面三个西方国家都把新管制协定解释为是要尽可能给予奥地利政府以广泛而充分的权力,因此都木愿意采取任何二种好象没有必要去侵犯那种权力的措施。另一方面,苏方则持有相反的看法,而且实际上是在试图限制新管制协定所给予奥地利的自由。苏联当局的态度当时引起了某种惊讶,的确有人在猜测苏联人签署新管制协定时也许是没有充分了解其含义。但根据英方领导成员的消息,苏联副高级专员热尔托夫将军在新协定签署前本来是反对第六条第一款的,其确切理由是不难想象的,即所谓“我们还在睡觉,法律就已生效”。在莫斯科,协定的全部含义说不定是慢慢才被理解的,尽管看来未必如此。但不管怎样解释,苏联的签字显然被认为是一个错误,因为苏方在8 月份通过执行委员会向盟国委员会提出两份特别针对第六条条款的文件。
第一份文件谈的是立宪性法律的定义问题,这是执行委员会致总理函件的草稿里提到过的。苏方认为,5 月31 日执行委员会所通过的那个有问题的定义,事先没有送交盟国委员会审批,因此在法律上无效。实际上委员会中所有三个西方国家的成员都记得盟国委员会早就讨论过定义问题,并特别同意由执行委员会把它拟定出来。西方代表指出,这一定义在5 月31 日被采纳后当即成为新管制协定的基础,而现阶段苏方却加以反对,这说明他们是想取消协定中的一部分内容。
苏联的第二份文件是关于新管制协定如何实施问题。这一文件的内容是要获准使一项决议得以通过,使盟国委员会得以“保留其原先控制奥地利各部的职权”。并“按新管制协定的条款来实行管制”。当然,这等于是违背新协定的整个精神。盟国委员会中的其他三国成员都直率地指出了这一点。
由于他们联合反对,第二份文件未予讨论。329 苏联在盟国对奥委员会中的实际做法是对一致同意的决议在字面上做文章,而不坚持那种显然经不起一驳的错误解释。什么构成立宪性法律,什么不构成立宪性法律,这是苏联代表所孜孜以求的问题。虽然他们想使执行委员会5 月31 日决议无效的企图未获成功,但在9 月27 日盟国委员会讨论奥地利政府的“货物运输法”时,他们又进一步施展手法了。9 月20 日,这个法案提交执行委员会,西方三国成员已经同意,苏方成员却提议加进一条,使法律不能适用于“属于占领国的财产和货物”。西方三国成员指出,占领国的财产和货物问题在新协定中已经得到了保障,而且这项法律不是立宪性的,所以应按“三十一天规定”
于9 月23 日生效。当时苏联代表宣布他们保留在自己占领区内不实行这一法律的权利。9 月27 日,这项法律提交盟国委员会时,苏联高级专员再次表示同样的态度,所持的理由是它有损于苏联的利益,从这一点出发,他是不能让步的。
关于奥地利按照新协定争取自由的斗争中的其他许多方面,其情节大都如此。盟国委员会已经授权奥地利政府与所有承认它的国家——德国和日本除外——互换外交代表,而现在是迅速采取行动,按第七条规定授权奥地利与联合国家政府保持外交和领事关系,这样到1946 年底已经有了一个正式外交使团的核心驻在维也纳,以保证外国政府能不断获得有关奥地利国内情况的可靠消息。一旦奥地利要参加国际组织为成员国,不管这些组织是不是联合国组织的一部分,那是另外一件事了。早在1946 年3 月,奥地利曾派过一个代表去参加日内瓦教育会议国际局。但是,它所处的反常地位使它在正式会议期间只获准以奥地利观察员的身分参加,下一个月国际联盟本身就在会议期间解散了。尽管有了新管制330 协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盟国委员会在年底之前对奥地利总理关于奥地利要求申请加入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通知一直未予审议。1946 年5 月,奥地利总理要求恢复奥地利在国际工人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盟国委员会在8 月和9 月两次予以审议,都因苏联的反对而未能取得一致意见,苏联反对的理由是国际工人组织是国际联盟的产物,而国联现已不复存在了,奥地利应成为联合国相应组织的成员。
11 月间。总理又提出这个问题,通知盟国对奥委员会说,他认为根据新协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奥地利有申请成为国际组织成员的自由,这时苏联代表坚持说,在他看来,四国对此取得一致意见还是必要的。其余三国代表不同意,于是这个问题又退回政治管理局。这些事件中的第三个例子是1946年10 月奥地利请求允许它参加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也遭到了同样的命运。这一回委员会中的苏方成员只是说,他不打算讨论这个问题。因此在这一年内,委员会对这个问题,就没有再讨论。
然而,苏联的反对实际上不能阻止奥地利政府单独向这三个国际组织提出申请,因为奥地利政府明白,其他三个占领国是会支持它的。到一定的时候,这些组织部接纳了奥地利,从而加强了奥地利的国际地位。费格尔政府在这几个问题上的行动和其他悍然不顾苏联反对而采取的行动一样,是极有胆略的,因为虽然奥地利政府得到了苏联的承认,而且至少存在着这样一种很大的可能性,即此类行动不会导致个人的人身安全遭到实际上的威胁,但危险总还是有的。1946 年间,公共安全在维也纳绝无保障,绑架官员的事件也不是无人知道的。
从此以后,任何一个可以按第六条第一款进行审议331 的问题几乎都一律遭到同样的对待。在政治管理局,三个西方国家的成员总是同意奥地利的提议,而苏方总是反对。这样就要执行委员会和盟国委员会来作决定,而在这两个委员会内,的的确确也只是老调重弹。问题就这样过去了,只在会议记录上记下了意见不一致。结果是把问题再交回奥地利政府。奥地利政府则等待规定的三十一天到期,把法律或其他立法措施予以颁布或在奥地利政府公报上发表。
(三)非纳粹化
占领国宣布的两个首要目标是清除奥地利的纳粹影响和使奥地利脱离德国。这两个过程实际上被认为是建立任何永久性奥地利政府的根本性预备措施。战争结束后,四国从到达这个国家的最初时期开始,就在各自占领区内着手工作以期达到上述目标。他们所遵循的政策也许有相当大的差异,这是可以想象得到的事。在苏占区内,奥地利当局在很早阶段,即伦纳临时政府成立一周之后,就采取主动,通过了第一个非纳粹化法(第十三号禁令)。
接着是6 月6 日的禁止法,6 月26 日的战争罪犯法和9 月份工业部门清洗法。
这些法律加在一起。构成了这样一种政策,其主要内容是:1938 年3 月日日前参加纳粹党者被宣布为犯有重大叛国罪,在纳粹占领下加入纳粹党的奥地利人被认为可以从宽处理,但地方长官以上的纳粹党高级官员则应视为当然的战争罪犯,情节最严重者要处以死刑。这种政策于解放之后就立即开始在俄国人占领的地区内贯彻执行,当时的伦纳政府就在这个地区范围内行使其权力。在此时期,俄国人执行这方面的政策,如同在其他许多方面一样,都是通过奥地利的有关部门执行的——在这个问题上,由以共产党人弗朗茨·霍纳为首的内政部执行。
在维也纳成立盟国对奥委员会之前,其他三个占领332 区内,由西方盟国各自执行其政策。无可否认,所有这三个国家的政策都是旨在集中处理主要的纳粹官员和战争罪犯,对小人物则从轻发落。但实际做起来是五花八门的。
在西部占领区内,美国军政府有好几个星期并朱着手进行有系统的工作,因为奥地利是以一种不曾料到的方式解放的——这就是说,军政府的官员原来是要去德国的,过一段时期他们不得不把工作移交给专门来奥地利服务的同事。此外,当法国人进驻从美占区划归他们占领的那部分地区时,这部分地区的工作又作了第二次移交。在英占区内,初期的活动不得不只限于卡林西亚,在那里一开始就能够贯彻原定的总政策,因为配备执行奥地利军政府任务的官员是随着第八集团军从意大利进入占领区的。在三个西方国家占领区内,对于奥地利当局本身应准予协助进行非纳粹化工作到什么程度,都存在着混乱,那种混乱持续地存在着。
10 月份盟国承认了临时政府,接着临时政府的权力扩展到整个奥地利。
这本应意味着原来非纳粹化法律的效力也同样会扩展到全奥地利的。其实不然,因为临时政府的一切法律须经盟国委员会正式批准才能在全奥推行,而非纳粹化法律直到12 月才被批准。因此,西方国家占领区的非纳粹化工作暂时仍然由各占领国紧紧掌握,其方式方法各不相同。
1945 年10 月31 日,盟国对奥委员会在维也纳成立一个由四国组成的非纳粹化工作局,旨在使这项工作取得某种程度的一致。可是还没来得及考虑问题,费格尔政府成立,情况又起了根本性变化。这就使通过奥地利当局来进行工作,更有其必要了。1946 年1 月10 日,盟·国委员会对这一客观现实给予某种程度的承认,要求奥地利政府在内务管理局的总的监督与管理下,于两个月内彻底清洗民事部门上层三个等级中的纳粹分子,而且允许该政府自由制定和贯彻自己的反纳粹法律。然而,盟国对奥委员会保留权利,撤换国家管理机构或私人企业中的任何一个官员或高级职员,只要他们是进行过直接反对盟国或奥地利民主力量的纳粹活动,即使这些活动333 根据非纳粹化法律还未一一列入专门项目之内。这一要求所产生的总的效果是把非纳粹化工作的执行权从占领军手里移交给奥地利人,但盟国行使自由决定权而采取直接行动的清洗除外。虽然在这一年内盟国委员会有理由抱怨非纳粹化行动过于拖拉,但从总理给盟国委员会的定期报告来看,进展还是相当大的。7 月26 日费格尔报告说,奥地利政府从公用事业和工业岗位上撤换了二十七万名纳粹分子。6 月份建立的内阁会议到年底已经“甄别”了大约一万五千名主要文职官员。在同一时期内,应盟国的要求,有四百零八名重要文职官员和实业家已被撤职,而由奥地利主动处理的约五千余名。9 月15日,总理报告说,共有三万九千名奥地利文职官员已被解职或发给年金令其退职,还有二万六千名尚未处理。年底也有一份类似的报告,谈到在私人企业中采取行动的情况,说有二万五千名高级职员和二万八千名雇员已被解职。
与此同时,政府着手制定一项新的非纳粹化法律,可使整个工作进程按一个恰当的统一标准开展。这项法律最后在7 月24 日由奥地利议会通过,送交盟国委员会。委员会中的苏方成员反对这个法律中的许多条款,法方成员也多少表示反对,到12 月才取得一致同意,其代价是作了近五十处修改,大大加强了这整个法律的严厉性。奥地利政府不喜欢那许多修改之处,因为接受那些修改,简直要使已经严重缺乏有能力的文职官员的情况进一步加剧。但是,当时有人认为,接受修改和通过这项法律是同奥地利订立和约的先决条件,而订立和约的谈判已定于新年开始,因此修改的内容逐步被吸收到这项法律的新文本中,终于在1947 年2 月6 日被通过了。
这项法律要求对以前的所有纳粹分于进行登记,并根据他们在纳粹党内的地位和履历来一般地划分为“有牵连”和“较少牵连”两大类。它还规定按罪行轻重进行惩处的等级。惩治办法从禁止在某种职业范围受雇到支付“赎罪税”,各不相同,而且可以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来决定再罚或不再罚。这项法律的实施交由奥地利非纳粹化官员去执行,这些人负责在全国范围内对一切有关系334 的奥地利人和盟国当局保持联系,并对行政机构的非纳粹化工作个人负责。
1947 年这项法律的实施,其时间已超过了本书的范围。但也许应该注意的是,即使在盟国委员会对法律进行修改使它更为严格之前,这项法律与临时政府通过的早期关于这一问题的法律合在一起来看,其总的结构提供了一个重要的证据,说明奥地利政府从最早的时候起就已决心肃清希特勒主义的流毒了。也应该说,1946 年9 月1 日由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