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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则是有能力“伤害”腐败分子的监督机构可能对腐败现象熟视无睹的主要原因。建立利益关联是化解伤害能力的最佳手段,而普通老百姓的困境,不仅没有“合法伤害”的能力,而且也没有建立利益关联的能力。或者说,他们所能建立的关联利益在掌权者看来,远远小于直接使用伤害权所能获得的利益。
在中国,由于常设机构的监督功能可能因为利益关联而被削弱,权力监督需要另外的“第一动力”。原中央中组部部长张全景认为:“事实上,由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构筑的制度基本上是健全的,但如果束之高阁,就成了一纸空文”——基本健全的制度为什么会被束之高阁,成为一纸空文?这是因为,体制内动力因利益关联而耗散,权力监督缺乏“第一动力”。
对于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执政党来说,人民就是上帝,制度运行的“第一动力”只能来源于可能被滥用权力所伤害的普通老百姓,即必须赋予普通老百姓对滥用权力者可以造成“合法伤害”的能力。并且这种能力必须直接产生作用,而无需求告其他权力者后方能生效。在迄今为止的政治建构中,这样的能力主要有两种:一是民主选举;二是舆论监督。显然,民主选举是中国渐进式政治进步的长期目标,而舆论监督则是短期内可行的选择。
一方面行政许可法等程序设计促使政府的操作公开透明,但另一方面,真正迫使政府公开操作的却是媒体的强烈反应。透过民意表达,媒体充当权力监督“第一动力”的载体,而程序设计只是为这种监督提供了便利。虽然舆论不能直接决定公共政策,但对具有公共决策者造成一定“伤害”的能力,使决策者不能无所顾忌。
舆论监督所必须的言论自由在当今中国已经有很大进步,但在涉及官民关系、社会稳定等敏感话题上,仍然讳莫如深。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政府存有希望媒体“只帮忙,不添乱”的想法,企望媒体在不具备“伤害”能力的条件下也可监督权力;另一方面,由于舆论监督既针对官员的私利行为,又针对公利行为(公利行为也可能引发官民冲突),但监督压力增大的时候,官员从利己立场出发,一般会首先收缩公利行为而非私利行为,从而可能造成舆论监督既无利于反腐,又有损于行政能力的情形。这既是滥用权力者反对舆论监督的借口,也可能确实是高层担心舆论监督负面性的理由。
世界各国及中国几十年的经验教训表明,要有效监督权力,必须赋予老百姓一定的“合法伤害”能力,并准备承担“行政能力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有所降低”的后果,即所谓有所得必有所失。实际上,公共舆论的介入有时虽然对行政效率有所影响,但有助于政治决策长期的科学合理,更有助于执政党保持先进性,强化对政权的领导、对国家的管理。只要操作得当,政府完全可以将舆论监督的负面影响控制在不影响社会稳定的范围内。说到底,政府的选择取决于它的决心和意志,取决于它对权力监督与其他目标的轻重缓急。
记者们在挖掘重大新闻时,常常感到一种恐惧。这种恐惧不是赤裸裸的威胁,而是一种可怕的沉默。在大部分艰难的调查中,你可以感觉到你在和一只看不见的手教量,就象冲进了鲁迅所说的“无物之阵”,这是一个非常牢固的利益共同体,当外界的力量想揭开它的一角时,整个系统就抱成一团,用可怕的沉默和不合作来面对你。由于社会各行各业中都免不了这样那样的利益共同体,当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发生时,为了自身的利益,共同体中沉默的大多数很容易用一种价值观把符合自己利益的状态合理化,让自己心安理得。而当这种利益共同体又以某种专业知识和信息资源为“优势”避开监督时,黑箱操作就难以避免。
纪检官员在解释《党内监督条例》,说到舆论监督的时候告诉大家:“舆论监督既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同时又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这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发挥得好,就会产生十分有力的监督作用;如果发挥得不好,就会出现问题,所以必须十分慎重。”
任何工作都有“发挥得好”和“发挥得不好”的两种可能,是不是任何工作都是危险的“双刃剑”?就以舆论方面而言,比舆论监督更有名也更加厉行的是舆论导向问题,自然也有发挥得好和发挥得不好的区别,但是谁说过舆论导向是一把双刃剑,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不要随便使用呢?
作为党内监督的武器,舆论监督自然是防范和揭露腐败分子的利器,然而,它会象原子弹一样使党和腐败分子两败俱伤、同归于尽吗?
有人说:有两种反腐败,我们的反腐败和“敌人的反腐败”,我们要反腐败,敌人就要借反腐败来反“我们”。这种理论可能就是“双刃剑”理论的来源。这是 一种伪理论,因为腐败分子本身就是最大的敌人,不反腐败才是帮助敌人反自己。因此,只有限制舆论监督、阻挠舆论监督才是腐败分子向人民向党向国家挥舞的“剑”。
由于主流媒体为各级掌权者所掌控,所以其监督的锋芒,则很少能直指各级掌权者所忌讳的社会溃疡面。
中央电视台的著名主持人敬一丹在看到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这句话很高兴,她说:在中央的支持下,《焦点访谈》将加大舆论监督力度,要实现舆论加大内容创纪录的50%。这句话让人有点纳闷:舆论监督需要指标?
新闻媒体只要依据事实,客观公正,不违法,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对任何人都拥有不受任何干涉的表达自由和加大自由。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完全是依法行事;怎么还要领指标呢?舆论监督本来就是媒体的天职,就象医生给病人看病一样。
争取实现50%的舆论监督,还有一个监督大和监督小,监督高和监督低的问题。这里的关键可能在于对“权力”的监督不能太多。
据了解,原来并不是没有新闻素材,而是因为受到来自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的“反舆论监督”的压力;面对不正之风、腐败行为,《焦点访谈》不得不退避三舍。这种说法好象有点站不住脚。不否认“反舆论监督”的压力是存在的,但是,人们也知道处于中央之尊的传媒机构的权威也是存在的。一个堂堂中央电视台莫非还怕地方的某些政客的“不正之风、腐败行为”吗?如果一个地方政府和部门的几个人就可以打乱作为中央喉舌的媒体的工作原则和部署,那么这样的媒体与所处的地位也太不相称了。显然这里必定另有隐情,才会向中央领导人讨要监督的权力,要一个50%的指标。
舆论既然要行使监督权,总是对社会丑恶现象的监督,对滥用权力的监督。如果一个栏目本来可以行使100%的监督权力,但实际上只能达到50%,那么人们要问:谁在保护50%的丑恶?一个以监督为主的媒体栏目只能实现50%的舆论监督,而且还要靠讨要指标,这实在是对法律和舆论监督的莫大讽刺。
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调查》栏目制片人张洁说“几乎每一期舆论监督节目,都有公关行为出现,有一段时间,节目的播出率只有50%。《新闻调查》播出的每一期有影响力的舆论监督节目,都是全台上下,甚至还可能是台外更高层的领导,抵抗公关的结果。”揭示黑暗面的节目或者稿件容易遭到“公关”,已经是人人皆知的。新华社曾经报道,某些地区甚至有“控制对本地区、本部门负面报道”的专门机构或者负责人员。
一个常识:相对于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党内监督等,舆论监督的作用同样非常重要。积极有效的舆论监督是正义的催化剂、权力的防腐剂,是文明的推动力、权力的制衡力。所以,要构建健康、稳定、公平的和谐社会,就必须保证舆论监督渠道的畅达,保证舆论监督的即时和便捷。
大家都知道,越是公关力度大的,其中包含的问题或许就越严重。这种公关尤其恶劣是地方在于:事实上是监督的对象再一次腐败——花着纳税人的钱飞来飞去,请客送礼,住豪华酒店,维护的却是少数人的利益。“试想,腐败出现了,被媒体拍了录了,掌握了证据,最后却又被用腐败的手段摆平,这显然已经是性质十分恶劣的多重腐败。”
“舆论监督奖”怎么如此经不起推敲?
1月11日,湖南郴州市设立“舆论监督奖”,“专门奖励主动把舆论监督线索交给郴州调查处理或通过舆论监督对郴州工作产生重大推动作用的中央、省级媒体记者”。郴州市委书记葛洪元表示,郴州市委、市政府支持设立“舆论监督奖”,意在用“更加开放的思维、更加开明的态度”支持新闻媒体开展工作。
记者监督批评郴州市,郴州市不仅不记仇,反而给记者以奖励。这应该就是郴州市设立“舆论监督奖”所体现出来的“更加开放的思维、更加开明的态度”吧。然而,该奖却仅仅是针对中央、省级媒体记者,而不包括郴州市媒体的记者,这样的“更开放、更开明”就只能让人怀疑了。
显然,对郴州市当地事情更了解,更清楚,更有资格进行舆论监督的是郴州市当地媒体记者,他们对郴州市存在的问题才更有发言权。由此可见,郴州市将本地记者排除在“舆论监督奖”之外,就是一种舍本逐末之举。如此设立“舆论监督奖”,其用意恐怕并不是所谓的支持新闻媒体开展工作了,而可能是另有隐情。
众所周知,作为本地的媒体记者,一些人是不用担心出什么纰漏的。只要稍稍动一动手中的权力,那些媒体记者恐怕只有听命的份,而对于中央、省级的媒体记者来说,他们就没有这个权力了。管不了记者的采访,便想方设法地去堵,不让监督内容在媒体见光,应该是各地所采取的最常用手段。而拉拢收买讨好记者更是一些地方对待舆论监督的惯用办法。
郴州市设立“舆论监督奖”的这个红头文件规定,能够获得郴州市“舆论监督奖”的中央、省级媒体记者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主动把舆论监督线索交给郴州调查处理的;另一种是通过舆论监督对郴州工作产生重大推动作用的。而郴州市更看重的恐怕是把线索主动提供给他们的那类记者。线索一旦提供给他们,还用再担心媒体曝光吗?从中我们便不难看出,郴州市设立“舆论监督奖”的真实意图,其实就是想通过这一奖项讨好中央、省级媒体记者,把舆论监督尽量地控制住,尽量地不让其在媒体上曝光。对于第二种,即“对郴州工作产生重大推动作用”,这也很难以理解,在政府的眼中,媒体曝光从来都是消极的东西!
由此,设立“舆论监督奖”支持新闻工作的冠冕堂皇的理由,便有些经不起推敲。湖南省郴州市煞有介事设立的“舆论监督奖”,恐怕连他们自己都不会相信这是在支持新闻媒体开展工作吧。如果他们真想在接受舆论监督上表现出“更加开放的思维、更加开明的态度”,那用行动证实就行了,平时支持记者们的采访就行了,发不发奖品,则是很次要的事情。
中国腐败官员失去民主舆论监督机制的土埌在哪里?
在今天的中国社会中,几乎每一个被党纪国法惩处的腐败官员,都具有下面共同的社会属性:
第一,几乎每一个被党纪国法惩处的腐败官员,都是在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或者是给社会人群的公共安全利益造成了巨大的财产、生命损失,或者是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恶劣的政治影响之后,才被党纪机关、法律机关发现!
第二,几乎每一个被党纪国法惩处的腐败官员,在其的党纪机关、法律机关立案查办之前的前一天,还具有“优秀干部”、“先进”、“人大代表”、“标杆”等等,诸如此类的光荣头衔!甚至于是国家级别的光荣头衔!而这些光荣头衔的取得,据说都是经过群众民主评议、监督的过程的!
这种恶劣现象的发生,就意味着在这些被党纪国法惩处的腐败官员的周围,群众民主评议、监督的过程,已经成了摆设,失去了正常的社会功能!
因此,在这些政治权力腐败现象中,除了腐败分子们的个人问题以外,中国社会人群的民主评议、监督的过程,失去了正常的社会功能,形成了这些政治腐败分子周围环境的“权力监督、权力制裁机制”的实际真空状态,才是中国社会政治腐败现象不能真正控制约束的根源之所在!
中国腐败官员为什么失去民主舆论监督机制?主要社会原因如下:
第一,无论是中国的官员,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