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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和部门都可以认为自己是政策规定的例外情况。如果所有的地方和部门都来享受这种“普遍例外”,国家政策岂不变成空中楼阁,一纸空文?
显而易见的是,那些对各项政策自我例外的地方和部门,并不认可下属对自己的重大决策采取自我例外的对待。因为他们很清楚,如果下属这样做,重大决策就不会得到实施的可能性。然而,自我例外的病毒是这样传染的: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对政策采取自我例外的态度,也就很难避免下属对其重大决策各自自我例外。所以,我行我素、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现象就会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蔓延开来。
虽然自我例外之风较多地出现在一些经济政策、社会政策方面,但根本还是涉及到政治风气,所以它不单是一个经济问题、社会问题,而且是一个政治问题。自我例外的风气,助长诸侯经济的声势,也使一些地方和部门侵染政治上的山头主义、宗派主义。
行政执行力是执政能力的重要方面,政令畅通是行政执行力的基本要求。自我例外普遍,政令畅通就毫无可能。一个国家部委官员曾经感叹政令不通已经达到政策“有时出不了中南海”的程度。自我例外现象听之任之,国家改革与发展的各项决策就无法落实,中央政府的权威将受到挑战,一些地方和部门就会成为“政绩工程”的推动者,所在地区或者部门将变成各种既得利益集团的展开利益最大化角逐的舞台,人民的长远利益和具体利益会在政府的工作中被忽视。
19。3 关于央地关系问题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包括: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分配,即中央集权的程度问题;中央对地方的控制问题,包括控制能力和控制手段等,其中包括中央对地方的监督问题。
从隋朝开始,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加强了,地方的用人权、司法权集中到了中央,中央要管的事情越来越多。
由于国土开发,各地经济的发展,郡县越来越多,全都由中央直接管辖越来越困难;因此,有了在中央与州之间增加一级行政机构的趋向;另外则反映了郡县之上这一级如果具有完整的军政财权,就有可能成为与中央对抗的力量。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中呈现着不同的态势;特定的历史时期内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首先涉及的,应该是当时连接双方的信息渠道问题。在中央与地方显然存在着利益差异与冲突的根本性前提之下,对于信息占有的非均衡状态,由于不同的时间地域、由于多种因素的互动,而呈现出复杂波动的情势。是否能够及时掌握充足可靠的基层信息、了解地方动向,是否能够及时下达朝廷意向、保证政令畅通,直接关系到中央集权政体的效能,关系到是否有可能自上而下把握国家的统治命脉,无疑至关重要。
如何有效地实施国家对社会的政治控制,同时使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保持一种平衡的关系,是国家政治的一个课题。
传统国家政治的实质,在于控制社会资源。大体上说,国家所要控制的社会资源可分为两类:一是物质资源,一是人才资源。前者是维持皇帝和政府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基础;后者是政府人员的来源。然而,国家对社会资源的控制必须有一个前提,就是维持社会的秩序。因此,以行政为职能的政府,承担着三个方面的任务:一是维持社会治安;二是向社会征收赋税;三是从社会选拔官僚人才。这三个方面是互相依存的。从本质上说,从社会中选拔官僚人才是其首要任务,因为,只有具备了行政人员,国家机器才能运转。
中枢的管理又被官僚习气所掣肘,这是中央集权很难避免的结果。中央对很多边远县份的实际情况无法直接获知,只能依赖地方官的报告。这种文书从地方送达中枢就常常需要一个月。
凡是发生事故,中枢是否能作深入的调查研究无关宏旨,上级总是可以归罪于下级地方官。周密的调查既费周折,而如果受罚者又提出证据为自己辩解,如所出事情,是在他到任之前就滋生,或者其差错在于邻府邻县,或者由于上级指示错误,则法庭也无法结案。案悬不结,责任不明,必将破坏全部文官机构的规律,失去以后赏罚的标准。
因之,我们的政事,往往注重体制的安定,而不计较对一人一事的绝对公允。牺牲少数人,正是维持大局的办法。人事考察条例,也就是从这里着眼。按照规定,四品以下的地方官三年任满应当入京述职,由皇帝及主管部门核定他们政绩的优劣。但是全国有一千多个县,任何精明强干的人事官员也无法详细知道他们的具体政绩,而只能在大节目上斟酌一二。
京官六年一考核,名为“京察”,考察也很难根据实际能力和成绩,而大抵是视其人事应付能否得宜而有其上下高低。京官对这种考察总是战战兢兢,因为一旦得到一两个不良评语,则一生事业可能立即付诸东流。明朝历史上最严厉的数次考察,曾经使两千多文官停职降级。在当政者来说,没有这样的办法,朝廷上就无法去旧迎新;在被考核的文官来说,这样大批的斥退的确令人寒心,于是他们更要互相照顾,以作为保护安全的必要手段。
各式各样的社会关系也使他们结成小集团。出身于一省一县,是为“乡谊”;同时考中举人或者进士的是为“年谊”;同年的举人或者进士就象学校里的同班一样,在原则上有彼此照顾的义务,他们的考官则不消说是终身的恩师;婚姻关系,包括男女双方的远近亲属,是为“姻谊”。这多种的“谊”,是形成文官派系的一个主要原因,各派系的主要人物,即后台老板就有提拔新进的义务;私人的困难可以协助解决,错误也可以掩饰。被提拔的和被帮助的当然会对后台老板效忠卖力。
文官名义上任职于更部院寺,各有其官方的组织,但是背后又有他们私人派系。
从客观条件看,引用私人是无法避免的。以我国幅员之大,交通通信又极落后,任何有能力的内阁也不能对各种地方官有周密的了解和实际的控制。
随着地方经济自主权的扩大,在财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地方有着强烈要求扩大财源的动机,一些举动已经损害了中央的权威。
还有一种损害中央权威的行为更为严重,那就是一些地方出现不同形式与程度的政商勾结,使得中央政府的有关政策被掏空,其典型莫过于这次打击官煤勾结中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
“一放就活,一收就死”,是我国以往经济工作中常常出现的问题。这主要是源于收放方式:收则全收,放则全放,没有完全针对经济的种种要素有针对性的收与放。政治体制随着经济发展而改革的要求也摆上了桌面。
有学者指出,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核心,是政治体系内以一定利益关系为基础并体现一定利益关系和权利结构的关系,它直接关系到国家统一、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既调动地方的发展积极性,又维护中央的权威,是一道严肃的政治命题。
我国权力下放较快,约束不足,由于利益驱动,有的地方各行其是,在一些干部身上暴 露出来本位主义、分权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国家利益是绝对和 要覆盖和吸收局部和个体利益的,要坚持地方服从中央,在维护全局利益上与中央保持一致。
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必须坚持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在我国,按照宪政结构设计,在由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所构成的国家整体利益格局中,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分别代表着中央全局利益和地方局部利益。一般说来,中央全局利益是整个社会公共利益最直接最集中的体现,中央政府的主要目标是寻求全局利益的完整、统一和最大化,中央政府代表的是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反映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职能关系上,就是中央政府的职能定位要从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来促进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承担整个国家的宏观管理职能,提供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同时履行对地方政府的监督职能和服务职能。
集权与分权相平衡的原则,要求中央与地方政府的适当分权,同时把应该由中央集中统一行使的权力收归中央政府。纵观世界各国,中央与地方分权问题,都是宪法和法律的重要规范内容。我国已经逐步形成了地方政权组织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总体上地方制度和法制建设仍然不够健全,表现在:地方制度立法不够完备,缺乏关于中央与地方国家机关关系以及中央与地方事权分配的明确的具体法律规定。多年来,权力下放和权力上收,并未形成对中央和地方都具有约束力的长期稳定有效的法律制度。
由于权力再分配的非规范化,导致了中央放权政策的不稳定性,客观上推动了地方政府的短期行为,也助长了地方政府任意扩张权力和利益范围的势头。
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法制化是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重要原则,是科学合理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律制度保障。中央与地方关系只有在制度化和法治化的基础上,才能走向现代化的道路,才能使中央与地方的职能关系保持一种均衡和稳定的状态。
对土地、生态环境这两项最重要的资源,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有不同的考虑。自分税制改革以来,地方政府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主政官员的政绩评价也以本地经济增长业绩为中心,从而形成了地方政府间为了增长的竞争。而地方政府主政官员的流动性,使得部分地方官员的行为具有明显短期化倾向,为了实现短期的政绩最大化,不惜牺牲本地民众在土地、环境方面的权利与利益。因而,在不少地方,经济增长反而带来了农民失地、环境污染等社会问题。
中央政府要追求更为长远的利益,就必须约束地方政府的这种恶性竞争。建立直属中央政府的土地、环保督察体系,正是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使中央政府更好地在土地、环境这类涉及到长远公共利益的问题上尽到自己的责任。这种督察体系类似于古代的“监察御史”,自可发挥一定作用。
中央政府要追求更为长远的利益,就必须约束地方政府的这种恶性竞争。建立直属中央政府的土地、环保督察体系,正是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使中央政府更好地在土地、环境这类涉及到长远公共利益的问题上尽到自己的责任。这种督察体系类似于古代的“监察御史”,自可发挥一定作用。
但这种作用能否如人们所设想的那样大,能否有效解决现有严重的土地、环保违法违规问题,还有待时间的检验。长期以来,在设计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时候,通常考虑政府之间关系的时候相对多一些,过分地依靠自上而下的行政监督,而相对忽略了作为一个重要的执法要素的民众的力量。
中央政府要尽到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的责任,就需要执行全国统一的土地、环保法律。但执行法律不仅仅是政府的事情,归根到底,执行法律乃是为了公共利益,这一公共利益不是抽象的,而必然表现为具体民众的具体权利和利益。因而,中央政府执行统一的土地、环保法律,不只是为了维护全国性法律的权威,而是为了更好地让民众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也就是说,当民众的权利遭到侵犯,尤其是遭到地方政府侵犯,因而在地方的行政、司法机构无法得到救济的时候,中央政府的执法机构能够向民众提供及时而有效的救济。
不管是地方政府的土地违法,还是环境违法,其受害者都首先是本地的具体民众。
冷观政府垂直管理
观察近10年来政府垂直管理加强的趋势,从短期看,这是中央解决部门管理与地方管理尖锐矛盾、确保政令畅通的制度调整。从长期看,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央20年不断下放权力于地方后,为达到国家法规统一性目标,平衡央地职权的一种战略手段。
通行于世界许多国家的“垂直管理”模式有利有弊,只有将其置于中国发展的大背景下,才能将其得失判断准确。
试图以垂直管理破除地方保护
近10年来,相对于“块块”管理,“条条”管理即“垂直管理”有加强的趋势。除了早就垂直管理的海关,近年来先后“垂直”的还有国税、地税、工商、质监、土地等多个行政部门。一直被呼吁“垂直”的对象,至少还包括审计、环保等部门。
已经实行垂直管理或者正在积极寻求垂直管理的行政部门,其主要目的都在于强调通过保持人事、财务的独立,使其下级部门摆脱地方政府的干预,加强部门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