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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场文化与潜规则-第16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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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行业”,就在于手握重权的垂直管理部门容易滋生贪污腐败。
  垂直管理部门的独一无二性,还使得他们可能将控制公共资源配置闸门的开关权,变成要挟他人的筹码,从而产生腐败行为。
  事实证明,若不能真正束缚住权力本身,任何权力都是靠不住的。
  垂直管理不是通行证
  垂直管理只是权宜之计,真正解决部门管理与地方管理之间,即“条块”之间的矛盾,理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长久之计在于通过立法的形式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职责权限。
  当下我国的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几乎都牵涉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层面。中央政令难以贯彻、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已经影响到法律的实施和中央的权威。地方保护主义往往以放宽中央法律、政策底线谋求地方利益,从而贯彻执行中央的法律、政令不力,甚至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无视上令、公然违法等现象屡见不鲜。
  为保障政令畅通,破除地方保护,提高行政效率,实行垂直管理就成为惯性选择。但效果如何呢?
  垂直管理的弊端,部门与地方政府须明确责任
  强化部门垂直管理可以有效避免地方政府的干扰,保证“上传下达、政令畅通”,同时有利于资源配置。但也存在潜在的弊端:容易强化部门利益,滋生腐败;架空地方管理;造成条块分割,部门职能交叉,以及相互掣肘的管理体制弊端。
  央、地事权的合理划分是制度化解决的途径
  在我们看来,中央针对地方执行力弱化的问题设立督查中心,是权宜之计。虽然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也很必需,但不是长远的体制安排。中央对地方某些问题上失控,根本是由央、地事权不清造成的。
  督查只能解决已经出现的问题,要彻底治理问题应该在规划、审查、批准直至监督检查上进行协调。地方区域内的问题还是交给地方自治,用客观的指标来考察地方官员。跨区域的问题就由跨区域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来协调。
  解决部门管理与地方管理之间,即“条块”之间的矛盾,理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长久之计在于通过立法的形式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职责权限。法律可以采取列举法原则,明确哪些是中央政府专属职责,哪些是地方政府专属职责,哪些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享职责,避免出现“双重管理”等责任不明的现象。
  在明确事权的基础上,按照人权、事权和财权相统一原则,授予地方政府相应的履行职责的人权、事权和财权,避免出现“中央点菜、地方埋单”和基层政府“财政空转、负债运行”等权力与责任相脱节的现象。
  克服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体制障碍
  一些行政部门实行省级直辖,并没有完全解决中央与地方的府际关系问题,因为它只是地方政府框架内的权力集中措施,没有涉及省际协调和全国统一。
  任何试图解释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努力,都不能忽视它的历史性和复杂性。从世界上实行宪法制度到现在持续进行的世界性行政改革,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一直是关键问题之一。它的失衡决不会简单到只是官员追求政绩的偏执行为或者对不当得利财产的贪婪。
  一些行政部门实行省级直辖,并没有完全解决中央与地方的府际关系问题,因为它只是地方政府框架内的权力集中措施,没有涉及省际协调和全国统一。这一措施的积极作用,第一是在行政效能上,提高了省级范围行政职能的统一程度,削弱乃至消除了县、市级政府对相关纵向行政部门的实质控制和影响,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行政控制力逐级衰减和终端失效的问题;第二是在行政制度上,打破了建国以来长期实行的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职能平铺设置和权限逐级递减的管理结构,出现了省级政府部门的专有控制权限。它减弱了地方政府的权限,并相应提高了部门系统的权限。
  省级部门直辖的新部门体制,对中央决策执行力的影响是积极的但又是有限的。积极性是消除了省级以下政府部门的消极推诿和积极偏离。有限性在于中央部门对地方部门的控制力不足,当然就不能指望自己的决策在下级得到有效的执行。职位、权限和资源构成行政控制力的三个基本内容。由于中央部门与地方部门之间原则上是业务指导关系,受到权限和资源拥有量的限制,控制远不是有效的。
  彻底解决中央行政决策在地方的行政执行力问题,涉及行政体制的整体调整和权力重构,远远不是几个领域的部门直辖所能完全解决的。
  不能把板子都打向地方政府
  “上梁不正下梁歪”。行政执行力不力,不能把板子都打在地方政府身上,首先要从中央机关和上级部门抓起。
  常言说,“上梁不正下梁歪,中梁不正倒下来”。要想让地方各级政府认真去执行政令,首先需要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做出榜样来。北京是中国的首都,北京的一举一动,对全国影响极大,所以不管在什么政令和决定的执行中,北京也要发挥表率作用。
  由于利益驱使,有些部门和机关不是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而是从部门利益出发,或出于某个人或某集团的利益考虑,出现了部门利益法规化。比如,前年国家审计局审出的某国家权利机关中某些人出于自身利益,从国家给西部下发的专项拨款中,挪用近1/4送给东部的近200多个单位。在党中央、国务院大力推进西部大开发的时候,这种掌管财政配置权利的单位,不是站在中央政策的立场上去推动西部大开发,而是用自己手中的权利削蚀西部大开发。在调查中,我们还发现国家的一些专项经费在下达过程中一级一级被截留,比如去年我在云南玉龙县调查时,发现一个人均年收入只有200—300元的村子里,学生拿到书本费的只有40%,这同国家报出的西部贫困地区书本费已经全免的事实有很大出入。这种地方上一级级截留专项拨款的做法,同国家某部门的做法没有两样,既然中央掌权的部门都这样去做了,我们还有什么理由去责怪地方呢?
  因此,要确保政府的执行力不被削弱,不能把板子都打在地方政府身上,首先要从中央机关抓起,对发现问题的部门要严加惩处,要追究、问责,才能使地方上心服口服。相反把上级机关截留专项拨款作为小事放过去,就很难把地方截留作为大事去管。
  防止政策东西南北一刀切。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情况千差万别,发展极不平衡。我们的某些决定和指令出台时,常常关注更多的是发达地区的利益和发展,却较少考虑欠发达地区的发展实际和利益。政策在东西南北一刀切,发达地区被切掉的只是尾巴,而欠发达地区被切断的却是脖子和脑袋。这也是造成地区差别尤其是东部沿海城市与欠发达地区差距越拉越大的重要原因。
  例如土地的使用,任何一个地方的发展都是需要有土地保证的,以前东部沿海和各大城市包括北京发展中,用掉了多少粮田,毁掉了多少“鱼米之乡”!而今严把土地关,虽然是必要的,但对于人口高度密集的中部地区来说,中部崛起才刚提出,发展才刚起步,若不从这一实际出发,实行一刀切的土地供应政策,要么就会抑制中部发展,要么就会出现违规用地现象。所以,要保证决定与政令落到实处,一定要避免政令、决定一刀切,要考虑地区差、时间差、发展水平差,更多考虑欠发达地区,更多照顾弱势群体,改变很长时间以来出现和存在的以大压小,以强变弱造成的不和谐。
  在很多地方,对一些领导打招呼、递条子,法院不惜背离法律也不敢“不遵”,对于这样的行政干预司法,法院是不敢报告的。各个级别、部门的领导找院长、找法官,批条子、打招呼,有的压力可以顶住,有的实在没有办法。
  一些地方政府领导为了保护本地企业,明示或者暗示法院系统怠于执行外地法院对于本地企业的判决书、裁定书,导致外地企业即便赢了官司,最终得到的也只是一张“法律白条”。对于司法系统的人来说,这些并不新鲜。
  有太多的“实权人物”,地方法官和法院是“根本得罪不起的”。而这种非法干预,正在变得越来越隐蔽,过去往往以指示、批条子等书面形式直接表现出来;现在则往往以某领导的口信、电话等非书面形式进行干预,让受案法院、案件承办法官左右为难。这种不留痕迹的干预方式,不仅达到了干预目的,而且还把所有的责任完全推到了执行者的头上。
  当前一些领导身边有一个庞大的权力市场,有些人利用领导批条赚钱。
  司法不受行政干预,这不仅是《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更是宪法的规定,但事实是,行政干预司法的情况已经非常严重。“法官的上司只是法律”,在许多时候只能是一种理想。行政权力的介入,在中国司法本身无力承受之重。
  在中国,行政干预司法历史悠久,在传统社会中,司法从来就没有过独立地位,甚至长期由行政兼理司法,行政和司法不分。近代中国进行了现代化改革,但历史的影响并没有彻底消除。建国后,行政依然十分强大,行政权是国家最大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行政干预司法不但不会受到抵制,在许多人、许多时候都会被认为理所当然。司法机关自身也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因为长期以来,司法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从社会体制到公众意识都没有给予司法机关足够的尊严和威严。
  到现在为止,虽然名义上法院和同级政府是平级,但从管理体制上看,行政机关常常把同级的司法机关看作下级,人民法院也甘居下级。
  除了历史的和意识的原因外,在中国目前的体制下,司法不得不在行政面前低头,还有一个重要原因,那就是财政制约。尽管宪法确认了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并将司法机关从同级政府中分离出来,但在人财物等方面,仍然受到同级政府的管理。这种体制决定了司法机关尽管在宪法上的地位与行政机构是平行的,但实际上要受制于政府。
  《行政诉讼法》颁布后,司法机关有权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司法可以对行政权实行制约,从而提高司法的地位。而且按照现代法治要求,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在内的各种国家权力的运作都应当纳入司法最终审查的范围。但是,虽然司法和行政可以相互制约,但因为司法部门在财政上要仰仗地方政府的鼻息,地方法院和地方检察院的支出都列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由地方政府拨付,自然就缺少杜绝对方干预的底气。
  由于目前司法执行体制中,执行机关的人、财、物严重依赖于地方,难以抵御执行中的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现行的财政体制,是司法独立审判和执行的最大障碍,是行政得以干预司法的最重要原因。司法的经费从制度上看,好象是由人大决定的,因为最终要人大通过预算,但因为预算的政府在做,在现行体制下,人大通过预算有时只是一种形式,所以,司法部门的财政实际上是由同级政府在分配。
  财政制度的改革虽然呼声很高,相关改革也在进行,但改革到位恐怕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牵涉的东西太多,比如中央和地方税收分配,部门之间的利益问题,不同地区发展不平衡等等。让司法的归司法,行政的归行政,既是现代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也是完成政府转型、实现法治政府和有限政府的必然要求。
  地方政府干预司法,有体制上的问题。在司法和行政关系中,法院的独立性天生存在一个缺陷,从人财物来看,地方法院的经费由地方政府拨给,不是由中央拨给。法官也是由同级人大任命,背后还有党委。这些使得地方政府在资源控制方面大大强于法院,造成法院的被动和屈从。
  近年来,宏观调控的失利、整顿房地产不力和各地与土地有关的问题频繁发生,所有这些迹象都表明中央权威和权力的弱化。并且这次比以前更为严重。因为现在中央权威的根源不仅仅在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更在于中央政府和地方经济势力之间的关系。
  第二波的中央地方关系的改革在所难免。对那么大一个国家来说,中央地方关系的改革既要巩固中央的权威与权力,又要继续依靠地方的制度创新精神求得进一步的发展。
  如果光是地方制度创新,没有中央地方关系的总体变革,那么,权力重心会继续往下移动,甚至最终出现政权的地方化。但如果集权不当,地方制度创新就会被遏制甚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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