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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场文化与潜规则-第18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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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的命运祸福系于能否持续保持政治稳定;在现行体制和国家社会格局下,最有能力对政治稳定造成致命打击的就是高层的权力斗争。中国之乱患,不在体制之外,而在体制之内。如果在机遇和危险并存的关键时刻,中国陷入了纠缠不清的高层内斗的话,那么,不但26年改革开放的成果可能毁于一旦,甚至可能从此陷入万劫不复。
  政治权力能否在长期稳定中实现和平更替,这本来是权威政体的最大难题,也是民主制度相对而言的最大优点。现在,从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看,中国似乎已经以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式,较有保障地解决了这一根本性的难题。
  中国的权威政体关键是必须保持对现实变化的高度敏感,不墨守成规,一切从实际出发,勇于革新;既不“照搬西方政治体制的模式”,又能虚心“借鉴世界先进的政治文明成果”。权威政体的“现代退让制”比之西方国家的民主选举制还有其明显优势。 “突然子制”选出来的国家领导人,往往都是久经考验、能力卓越的治国之士,而绝不可能是只擅长哗众取宠的明星。国家领导人的高素质保证,在权威政体下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中国领导人的权力交接,淋漓尽致地发挥了合议制政治的优点。即,事先指定并培养下一代领导人,使其深刻认识世界趋势,并在外交、政治、国防、经济领域中积累经验,从而预防国政混乱与国家彷徨的问题。
  从政治改革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的角度来看,选择政治改革的目标必须具有很强的现实性,也就是说,要解决目前所面临的最棘手的、并且是根源性的问题,一项重大的政治改革的目标应当是解决一系列相关的问题。从这个角度上说,建立一个民主的改革财政制度可以考虑为中国政治改革的优先目标。
  首先,中国社会目前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收入分配不公平、党政官员的腐败、政府权威减弱等。而这些都与中国公共财政制度的不完善有很大关联。
  其次,公共财政的政府有效介入经济和政治之间,较之其他一些政治改革的入口较少敏感性,也容易操作。
  公共财政是政府有效提供公共服务的经济基础。公共服务的范围随政府的能力大小而定,但基本上都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福利制度、公共交通、公共医疗、公共教育和公共卫生等。没有公共参与,公共财政制度就很难有透明度,腐败也因此变得不可避免。而预算是政府运作的血液,控制预算就是制约政府的最有效手段。公共财政制度改革需要保障公民的预算权。
  官员为何漠视政改
  此据《北京日报》报道,以培训中国高中级官员为使命的中央党校,曾颇有针对性地设计了“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课题组,中央党校此次调查显示,在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取得成效的决定性因素中,被官员们排在前三位的因素依次是:“进一步转换行政机构职能” (38。4%)、“加大反腐败斗争力度”(17%)、“处理好党政关系”(19。0%)。而“扩大党内民主”、“提升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严格推行干部任期制”、“精简党的机构”、“强化舆论监督”等对中国政治改革更具实质意义的因素,则受到领导干部们的冷遇。
  其实,这个调查结果一点也不意外,处于中国决策层之下的各级官员,就是一个庞大的既得利益集团。中国大陆经济改革,政治保守的历程,已经把当今社会推向了一条权力垄断市场条件下的不平等竞争道路。掌握权力资源的大小官吏,正好趁经济转型时期权利义务关系失调和社会结构大变动的失序之机,凭借对政治、经济、文化资源的垄断,把手中的特权转化为生产金钱的机器,各职能官员政经合一,相互利用,合伙营利,已经形成了一个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权贵资本阶层。他们中不少人贪污腐败,日进斗金,并假各种改革开放名义,通过各种途径,将公有财产据为已有;不少人的资产多达千万、亿万,公众媒体上三天两头都有被揭露出的报道。当今中国,已经形成一种相对稳定,约定俗成的“权力交易市场”。这就如同西方自由资本市场条件下那种资本所有者合伙经营,按股份大小占有企业资本,分享剩余价值那样;在中国权力资本市场条件下,各层官员合伙执政,按权力大小瓜分公有财产,分享剩余价值。他们用“人民公仆”的金字招牌为“免费证券”,在一切社会资源领域“通吃”免费大餐。各级官员不仅暗地权力寻租,而且阳光工资一调再调。他们穿名牌、戴名表,吃喝玩乐,公费疗养,公费旅游,出国观光,各地考察,即使调息、养病都由国家统包,大把、大把花钱,从不受纳税人的制约。更具讽刺意味的是,他们还要“谆谆”教导人民,西方的权力制约国家,是为少数人服务的剥削制度,而他们才真正代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社会公平。这样的制度还需要改革吗?保持这样的制度稳定,才是他们最大的心愿,完善发展才是今后的方向。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他们的“少数人通吃”法则不变。因而他们才漠视民众对社会制度公正性的渴望。由此一来,由于权贵阶层漠视政改,对民众利益不断挤压,社会始终处于一种恶性循环之中:权贵阶层凭助公共权力挤占下层民众的权益,公正分配与调节社会资源的机制失衡,贪婪的权贵阶层与下层民众之间形成强烈的官民对立、贫富对立格局,外部性的制约因素导致大量贫困人口处于生存难境。这种公众感觉和国家宣传的截然背离,反衬了官方“太平盛世说”的虚假。
  眼下,中国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现象日益凸显,就业、社保、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问题尤其突出,收入分配差距扩大导致各种矛盾累积。与此同时,中国民众的民主意识、自由意识、参与意识、维权意识等普遍增强,和对民主变革的要求十分迫切,以及对社会腐败的一致公愤,已经到了无可复加的地步。
  然而,由于不受任何社会力量制约的权贵阶层,是不平等竞争市场上的最大受益者,他们恰恰站在了公众期待的反面,对中国民主化改革本能地持消极或反对立场。对内,他们无视民众怨声载道,因为民间不满的愤怒指向的是中国和政府的整体,而不是他们个人;对外,他们不惧怕国际舆论批评,因为代表共产国家形象的是胡温几个领袖,丝毫也消减不了他们的官位与权力。他们需要的正是在不受制约的权力和没有法治的市场条件下,“两合水”里“浑水摸鱼”,大发横财。腐败透支的是整个国家的公民利益和胡温领袖们的执政资本,肥得却是他们在官一时的腰包。所以他们需要的是“缓政改”。腐败才能维持他们“通吃”社会资源大棋局的稳定。
  22。10关于问责制的问题
  在我国,国家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和委托;政府官员受人民的授权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官员必须对人民负责,这是问责制产生的法理性基础。问责制虽然外化为具体的责任形态,但其实质却是通过各种形式的责任约束,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和官员行为,最终达到权为民所用的目的。因此,问责制体现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过错受追究”的精神,使政府由“强势政府”迈向“责任政府”,是当代政治的发展方向,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目标。
  近年来,一些地方的“问责”实践虽然有很大的进步,但“人治化”色彩很重,更多的问责是建立在领导个人意志的基础上。虽然被问责的官员犯的有可能是对民众的过错,但实施问责的压力来自于上级领导,因此仍然属于“下对上负责”的范畴。换个角度说,也就意味着领导如果重视,自然是有责必究;如果领导注意力转移,就是该追究的也可能不了了之,使问责往往徘徊于暴风骤雨和轻描淡写之间。从深层意义上讲,它还可能带来负面效应:问责成了领导个人操纵的工具,变相地强化了领导的个人权威;而制定或实施一些明显与现行法规相抵触的举措,无形中又削弱了法律的地位。这种形态的问责是典型的“行政性问责”。行政性问责往往是责任政府运作的开始,但要使责任政府稳定而有效地运作,就需要进一步走向程序性问责。
  民主是责任的前提,一个专制政府是无责的;民主是责任政府的应有之义,也只有责任政府才会自觉地推进民主。
  问责制的三种情况:
  有责任但无责任人
  在各种各样的政治和行政废弛情形中,常常可以见到“有责任但无责任人”的现象。
  有责任但无责任人”在晚清有着典型的表现。百多年前的康有为,在他的《官制议》中痛心疾首地斥责当时的情景“乃以四万万人之大国,无一人有国家之责任者,所谓国无人焉,乌得不弱危削亡哉?”偌大一个国家,议政者多,“义愤者多”,但就是没有真正负责任的人,人人都可以堂而皇之、理由充沛地视责任为他人之义务,而与自己无涉。因此,尽管国家的责任“诉求”历历在目,但就是落实不到具体的官员身上,无人承担具体的、明确的职责,以致于在一个即将倾倒的大厦下面,官员们不是袖手旁观,就是站着说话不腰疼。正是这种“有责任但无责任人”的状态,为清朝种下了最终灭亡的种子。
  苏联的垮台也是“有责任但无责任人”现象的很好例子。实际上,无论是苏联共产党的政治教条,还是其发达的国家官僚体制,无处不有“字面”的责任,但就是难有责任的落实,难有责任与具体官员牢不可分的联系。“责任”于官员而言,是国家的事情、公家的事情,而不是自己的事情。
  “有责任但无责任人”的现象,生动地揭示了政治与行政过程中客观的责任诉求与主观的责任认同之间的巨大差异:国家的责任诉求不会自动转换成官员的责任认同,要建立起两者之间的直接而牢不可分的联系,有更多的工作要做,而绝非简单的责任诉求设定。国家的责任诉求与官员责任认同之间之所以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分离,有多种原因,其中有些是因为责任实现机制的扭曲——如康有为所揭示的“当今中国能达于上者有权,不能达于上者无权”,这种权力高度集中、垄断的体制,在制度和道义层面上取消了官员的责任意识和道德感,表面神气活现的官员事实上不过是敷衍塞责而已。官员主体性、主动性的丧失,本质上抑制了官员履行责任的内在冲动,因此即使是在政治效忠不变的情况下,被动的官员也难以承担其应该承担的责任。
  形式责任与实质责任
  犹如正义有“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之分一样,在政府责任领域,应当区分“形式责任”与“实质责任”,此两种责任形同而实异,有时甚至是互相冲突的。两种责任形态的划分应当成为责任制的基础之一。
  “形式责任”是指机构、官员所承担责任的外部表现形式,如按时报告,及时出现在特定场合,及时发布应当发布的指令等;这种责任具有特定的检验标准,是常态情况下检验官员履行责任状态的工具。
  “实质责任”则是依据政府的根本责任与义务而来的关乎政府、官员根本职责的责任要求。由于政治与行政实践的高度复杂性,尤其是在“形式责任”无法追究的情况下,“实质责任”对政府、官员职责履行情况的衡量是一个有用的工具,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官员职责履行不仅是形式上的,更是实质上的,不仅需要具备程序性价值,更要有上升良知。这样责任制才会给公众带来真正的福利和价值,才会成为净化社会风气、改善社会成员间关系的方式和手段。
  权责分离与合理不负责
  在“责任政府”理念日盛一日的情况下,不问责是不可能的,但乱问责也不是办法。问什么责,问谁的责的问题并没有随着“理念”的显现而自然地解决。在中国式的“从众”心理作用下,问责制似乎大有包治官场白病的架势,其功用被一些人所夸大、误用和滥用。同时也不排除问责制有时会成为某些官场“油子”的挡箭牌,从而弄不好会成为“权责分离的问责制”——即在没有建立有效责任关系的情况下,而滥用问责制,造成责任承担和归属的随意和混乱,客观上会再次强化权力、权利与责任的分离,从而严重背离问责制的初衷。在随意处置“无责责任人”的情况下,权势最大的官员自然会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而揽功诿过,形成“权责分离的问责制”,问责制被当成掩盖官场黑幕的工具。
  问责制的异化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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