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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资产,并代表投资者(信托单位持有人)的利益。
图5。9 S…REIT的典型结构
资料来源:DBS Bank。2003。REITs in Singapore:A Presentation on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 — the Singapore Experience。
S…REIT持有、管理房地产及相关资产的收入,扣除支付给受托人、信托管理人、房地产管理人的费用之后,全部作为股利形式支付给投资者。S…REITs的适用法律包括《新加坡公司法》、公司及企业登记机构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颁布的《单位信托手册》、《财产信托指引》以及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
2.投融资活动限制
《财产信托指引》对S…REITs的投资活动作出了以下限制。
(1)资产结构要求。
S…REITs所融资金至少35%必须是投资于房地产,可以采取两种投资方式:一是直接拥有新加坡境内、外房地产;二是持有非公开上市房地产投资公司的股份。S…REITs必须在发行截止日后的24个月内达成上述要求。
S…REITs总资产的70%(包括上述30%)必须投资于房地产或者与房地产相关的资产。
S…REITs资产的30%可投资于政府公债及上市公司债、非房地产公司的公司债或股份、现金或其他现金等价物。
S…REITs必须根据自身类型与数量、投资目标和市场情况,合理地在房地产类型、地点和国家以及(或)房地产投资数量方面进行分散化投资。公开上市发行说明书必须披露S…REITs是否以及如何合理地进行分散化投资。如果S…REITs拟投资于单个房地产项目或者房地产投资高度集中时,S…REITs必须披露这一事实和因投资集中所导致的风险。
S…REITs对单一房地产开发商的投资不得超过其资产的10%。S…REITs在单一发行人发行的证券或者单一经理人管理的基金方面的投资,不得超过其总资产的5%。
(2)经营范围限制。
S…REITs不能从事或参与房地产开发活动,不论是以独资或合资方式,还是以投资于非上市房地产开发商的形式进行。房地产的整修、翻新或更新不属于房地产开发活动。
S…REITs除了投资于获准开发的空地上即将开发的房地产外,不能投资于空地。投资于新加坡境内未开发完成的非住宅房地产,或者是新加坡境外未开发完成的房地产,均不得超过总资产的20%。
(3)融资活动限制。
封闭型S…REITs无法通过增发股票来进行权益融资,开放型S…REITs可以通过增发股票融资。S…REITs总借款额不得超过其总资产的35%。在对冲S…REITs投资组合风险的情况下,S…REITs可以使用金融衍生工具。
3.公司结构及其治理机制
受托人。公司型S…REITs的董事会中必须包括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以信托形式成立的S…REITs则必须指定一位经财政部批准的独立受托人。《单位信托手册》规定了受聘受托人的资格要求:必须是一家独立于基金管理公司、具有稳健的财务状况、实缴资本达100万新加坡元的公司。《单位信托手册》、《信托公司法》和《公司法》规定了受托人的主要职能和责任。另外,委托人与受托人商定的信托契约可以规定受托人的具体职能、权利和义务。金融管理局代表公司登记机构负责信托的审批。
信托管理人。信托管理人必须是按照《公司法》规定,在新加坡境内注册的公众公司。《财产信托指引》规定了信托管理人的过往业绩要求,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也规定了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资格要求。如果信托管理人除管理房地产外还管理证券投资组合,那么,信托管理人必须获得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按照《证券行业法案》要求颁发的投资顾问执照。
管理与评估。S…REITs信托管理人可以聘任一位拥有5年以上房地产投资或咨询经验的顾问。该顾问可以同时负责房地产营销和管理工作,但是不能评估其推荐S…REITs购买或出售的房地产。对于交易金额超过S…REITs净有形资产5%的关联交易,S…REITs必须聘任独立的房地产专家,向股东指出该项交易是否符合一般商业交易规则。
信息披露。S…REITs的年度报告必须包括以下信息包括所有房地产交易、房地产详细资料(如地点、购入价格、最新评估价格、租金收入、出租率及剩余租期)。另外还包括借款细节、经营性支出(包括支付给管理公司、顾问公司和关联方的费用和手续费)和税收支出等,并对S…REITs的经营绩效做出评估。
4.S…REITs上市规定
(1)拟上市S…REITs必须指定一位发行管理人(issue manager),负责S…REITs上市申请工作。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先于S…REITs的推出,因此,S…REITs在申请上市时,很难直接套用专门为一般性上市公司制定的上市规则。拟上市S…REITs必须与证券交易所紧密合作,以确保符合各项上市要求。
(2)基金募集说明书。所有在新加坡公开募集资金的S…REITs都必须公布基金募集说明书。在公开分发之前,该说明书必须获得金融管理局的审核并在公司登记机构登记,也必须获得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的批准。
(3)S…REITs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二次上市(secondary listing)时,发行人必须符合首次上市时的原证券交易所(home exchange)(必须为新加坡证券交易所认可)上市规则,而不必符合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但前提是发行人必须向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文件。
(4)新加坡证券交易所可能豁免S…REITs上市所需符合的全部或部分上市条件,除非上市规则规定这些条款不能豁免。新加坡证券交易所可能规定享受豁免条款所需要具备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发行人必须符合豁免的前提条件。发行人获得豁免后,必须尽快公布被豁免的事项。
5.税收优惠
新加坡没有明确规定S…REITs具有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地位,但是允许S…REITs向税务部门申请该免税资格。在信托层面免征企业税的情况下,投资者必须为投资收益纳税。
三、韩国房地产投资信托
为了尽快度过1997年的金融危机,韩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其中就包括引入资产证券化措施,以便有效地解决不良资产的处置问题。韩国分别于1999年和2000年引入了资产支持证券(ABS)和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
2001年4月7日,韩国颁布了《房地产投资信托法》,允许设立房地产投资信托(K…REITs)。该法于5月24日进行了修改,准许设立“公司重组房地产投资信托”(Corporate Restructuring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简称 CR…REITs ),于7月1日正式实施。表5。7比较了K…REITs与CR…REITs的异同点。
表5。7 K…REITs与CR…REITs比较表
续表
资料来源:Han Ju Kim and Young Jun Kim。 2001。REITs Real Estate Investment Made Easy; The Korea Securities Dealers Association。 2001。Securities Market in Korea。 July issue。
从上表可以看出,较之K…REITs,韩国政府对CR…REITs的设立、上市要求、个人持股比例、房地产持有期限等方面的规定更为宽松,而且CR…REITs可以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由于这些优势,目前韩国设立的REITs均为CR…REIT,其中7只在韩国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另外一只(K…1 CR…REIT)采取了私募形式。截至2003年年底,8只REITs的总市值约为5。73亿美元(6778亿韩元)。截至2004年3月19日,7只上市交易的REITs总市值约为5496。38亿韩元。
第四节 国际比较与经验借鉴
一、REITs的国际比较
1.REITs的两种发展模式比较
从REITs立法的角度,可以将美国和亚洲REITs的发展分为两种模式。美国模式主要是从税收的角度,确立REITs符合税收优惠的条件,REITs行业根据税法和市场状况,在结构、经营策略等方面作出相应的决策。所以,美国模式基本上是在税收法律条款下的市场型模式。亚洲一些国家的模式主要借鉴了美国的模式,在结构、投资目标、收入分配等方面制定了相似的规定,但是由于各国在税收制度方面与美国有根本的不同,所设立的REITs没有明显的税收优惠驱动的特征;相对而言,较为明显的是这些国家的REITs产品是通过建立类似于美国REITs条件的专项法规,对REITs产品提出设立条件和监管要求[78]。
美国REITs的发展模式主要表现在两个主要方面:第一,税法规定了REITs的基本条件,税收优惠是REITs发展的主要驱动力;第二,REITs根据市场的发展不断创新,选择合适的结构和发展策略。美国REITs的设立主要由《证券投资法》和有关的税法所决定。REITs除了要符合1933年的《证券投资法》和各州的相关法律外,其最主要的法律条件来自于针对REITs的税法。由于REITs在税收方面享受优惠,因此相关税法演变是决定REITs结构、发展和演变的主要因素。
亚洲各国和地区如日本、新加坡、韩国和中国台湾近年来推出的REITs投资产品在很大程度上吸收了REITs在美国的发展经验。因此,亚洲REITs在结构、投资范围和收入分配等方面的要求与美国REITs很相似。亚洲模式与美国模式的主要差别在于亚洲普遍采用专项立法,通过修改投资、信托等有关法律,对REITs的设立、结构、投资资产、收入及其分配等方面予以明确的规定(表5。8)。因此,相对美国而言,亚洲各国和地区对REITs立法和监管更为仔细、严格。
表5。8 REITs的两种模式比较
续表
资料来源:AsiaLaw; 2003; June。
2.REITs结构的比较
如前所述,美国REITs最主要的法律条件来自于针对REITs的税法,因此相关税法演变以及REITs对市场变化的适应是决定美国REITs结构发展和演变的主要因素。美国REITs的主要结构可大致分为三类。第一,UPREITs和DOWNREITs:UPREITs不直接拥有房地产,而是通过拥有伞形结构中的合伙人制的实体,间接拥有房地产;DOWNREITs是在传统的REITs基础上,通过成立下属合伙人实体,间接拥有新购入的房地产。第二,“双股”(paired…share)和“合订”(stapled)结构:两者在形式上有差别,但在本质上都是由REIT和运营公司组成。股东同时拥有两个公司的股票,两个公司股票合订在一起以一个单位进行交易。第三,“纸夹”(paper…cliped)结构: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一种结构,该结构具有上述“双股”和“合订”结构REITs的优势,又可避免税收立法的限制。“纸夹”结构与“双股”和“合订”结构的主要差别在于各实体之间的松散联系。
亚洲国家和地区的REITs结构的突出特点是强调受托人和管理公司的功能(见图5。10)。
图5。10 新加坡的REITs结构
以中国香港和新加坡为例,REITs的专项法规对受托人、管理公司、物业估值师的条件和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在规范受托人和管理公司责任的同时,REITs的专项法规强调受托人和管理公司的相互独立性,从结构上规避资产管理过程中潜在的利益冲突(表5。9)。
表5。9 新加坡对REITs参与方的规定
资料来源:新加坡Handbook on Unit Trusts。
亚洲国家地区的REITs结构上与美国REITs相比有几个显著的特点:第一,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美国REITs的结构,以信托计划(或房地产公司)为投资实体,由房地产地产管理公司和信托管理人提供专业服务;第二,在REITs专项法规中规定各参与方的资格和责任;第三,由于REITs在亚洲的发展历史较短,而且REITs的形成是满足法规要求的结果,REITs在亚洲没有形成由市场环境所致的结构变异。
3.REITs的上市条件比较
REITs在所在国家和地区的交易所上市。尽管各国的上市要求和程序不尽相同,但是美国和亚洲模式在上市条件上有一相同之处:REITs的上市都是参照正常的上市条件和流程,在上市的条件中附加一些与REITs相关的条件(表5。10)。但是,亚洲模式在上市条件上强调REITs必须是REITs立法机构认可的实体(如新加坡)。
表5。10 美国、新加坡和日本的REITs上市条件
资料来源:李安民:《房地产投资基金》,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第131页。
二、国际经验对我国发展REITs的启示
1。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能促进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
首先,引入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有利于完善中国房地产金融架构。作为具有金融机构特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