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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期的一个重要课题,建立什么样的经济体制有一个逐步清晰的过程:十二大提出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十二届三中全会指出商品经济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商品经济;十三大提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十三届四中全会后,提出建立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十四大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本书的论述可以窥见这一发展和变化过程。(3)关于法律条文的援引。1996年和1997年我国分别对刑事诉讼法和刑法都作了修改,而本文中的刑事诉讼法和刑法都是指1979年7月通过的法律,是反贪局成立前后实际施行的法律。所以,文中会出现一些当时存在现已废止的法律制度、法律概念,如免予起诉、人犯等提法。(4)在反贪局成立五周年之际,我所撰写的《神圣的使命》一文客观上反映了当时我对反贪工作的思考,一并收入在内。本书在写作时,是以当时惩贪斗争的实际状况为基础,以当时法律为依据进行分析和论证的。但事物是发展的,法律具有稳定性的同时,也不是一成不变的。相反,稳定是相对的,发展是绝对的。随着社会的前移,规范对象的变化,法律的有关规定也要随之作出相应的调整变化。尽管在书中,我已力所能及地顾及这种变化,然而事物的发展有时是始料莫及的。因此,我们应坚持发展的观点,肯定合乎客观实际的发展变化,不固守陈见。
本书在写作时,吸收了个别专家学者以及从事司法实践的同志的一些研究成果,借鉴了一些在当时看来还比较新的研究方法,具体运用于对反贪污贿赂工作局有关问题的探讨,恕不一一注明。同时,在写作过程中,得到了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同志的大力支持与帮助,法律出版社的同志们为本书的出版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谨于此一并表示衷心的感谢!
尽管本书写作的时间跨度大、历时长,但由于水平所限,加上工作繁忙,来不及仔细推敲,难免还存在不少缺点和问题,欢迎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2009年7月1日
引子(1)
贪污贿赂等*问题是一个古老的话题。说它古老,是因为自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出现国家以来,贪污贿赂就成为与统治阶级结伴而行的顽疾。翻开古今中外的历史,无论是正史,还是取诸乡里传闻的野史,无论是公开的,还是私下的,贪污贿赂*之事,不绝于史。在古代的中国,更是目之所及,遍地都是。从西周时《尚书?吕刑》中所谓“五过之疵”中的“惟货”,到明朝的邹缉上疏皇帝时称:“贪官污吏遍布内外,剥削及于骨髓”;
《明史》卷164。至清代,官吏贪污之风更甚,吏治每况愈下。贪污贿赂存在时间之长绵延几千年,范围之广渗透于政治生活的一切领域,遍及各级官吏,上至宰相,下至末流小卒,一朝权在手,大多贪焰烁天,不择手段,敲骨吸髓,大肆搜括。著名学者王亚南曾一针见血地说:“历史学家曾言中国一部二十四史是相砍史,但从另一个视野去看,则又实是一部贪污史。”王亚南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17页。在近代的中国,没落的封建制度在帝国主义洋枪和烟枪的轰击下,愈加萎靡破败,腐朽得无以复加,从曹锟贿选总统到蒋、宋、孔、陈掠夺全国资财而成的“四大家族”,
四大家族指的是蒋介石、宋子文、孔祥熙、陈立夫及其家族。在中国历史上开创了*的新纪录,写下了最为肮脏的一页。
然而,贪污贿赂等*问题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却又是一个新鲜的话题,改革开放之后逐渐成为一个热点的话题。
说它新鲜,是因为当时人们普遍认为,贪污贿赂等*问题是阶级社会、私有制和同它相关联的剥削制度的伴生物,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人剥削人的制度被取消了,*现象将会随之消失。然而,现实并非人们设想得如此简单。新中国成立后,尽管政治清明,但贪污贿赂*之风亦未能绝迹,畿辅大地爆出的两枪巨响,震惊国人;“三反”、“五反”斗争的结果,令人吃惊;自此以后,“横扫”不断,深挖不止,把一批批在战场上“钢弹”打不倒却在“糖弹”面前败下阵来的贪污贿赂等*分子挖了出来,举世哗然。改革开放以来,宽松的政治环境和活跃的经济环境,给我国的社会主义和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人民得到了实惠,总的来说是满意的。但是,一段时间,“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没有解决好,加之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与污染,贪污贿赂等*现象日渐滋生和蔓延,个别地方一度发展到*人怨,口诛笔伐,甚至到了危及社会稳定和政权巩固的地步。至今这仍然是困扰政权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
在国外,无论是数亿人口的泱泱大国,还是方圆几里的弹丸小国;无论是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还是新近诞生的年轻国家;无论是高殿阔宇的君主专制国家,还是熙熙攘攘的代议*制国家,贪污贿赂等*现象,都或轻或重地存在,有些还毫不逊色于我国的古代和近代。现在,他们还时不时因*使其政坛山摇地动。
与之相适应,惩治贪污贿赂等*的手段和策略也是全球范围内一个既古老又仍在探索的实践问题。
贪污贿赂等*,无论发生在哪一个朝代、哪一个国家,都是危及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危及国家政权的一大祸害。历代统治阶级的垮台,大都同官场*、贪污盛行,致使民不聊生、官逼民反密切相关。因此,自从产生了贪污贿赂等*之后,反贪污贿赂的呼声从未停歇过,人类便开始了研究它的成因、特点、规律和对策,进行着艰巨的惩治贪污贿赂等*的斗争。 。。
引子(2)
尽管要求惩治贪污贿赂*是历朝历代统治阶级的相同课题,但对于如何进行惩治则各有不同的选择。从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统治阶级惩治*的主张和实施的方略看,主要有法治、术治、势治、人治、德治、礼治等几种。然而就整个封建社会而言,最突出最具代表性的措施有两种,一是以儒家思想为核心内容的“教化”(即“心治”),一是靠严刑峻法,重典治吏。
从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起,儒家学说就成为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权力推行的正统思想,儒家思想把积极“入世”、改造社会、治国安民视为人生最高归宿,认为人生的价值是在济世、治国、安民的过程中实现的。“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自天子以至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这些正迎合了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的需要,成为历代统治者向士大夫灌输的人生信条。何谓修身?在儒家的学说中,要求人们能够舍生取义、杀身成仁;能够为社会尽责任,“望其扩……此则知所息矣!”;能够“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善天下”。这种儒家理想人格和人生价值观,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里,确实造就了一些悲壮高洁的人物。但是,这时期的统治阶级毕竟都是剥削阶级,具有不可逾越的阶级局限性,真正能做到为社会无私奉献、做到洁己爱民的官吏只是凤毛麟角,而“口言善身行恶”的伪君子,对上唯唯诺诺、对民如狼似虎的贪官污吏却层出不穷。足见这种过于理想化的东西,在那时只能是美好的空想。在那残酷的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下,要求统治者做到这些无异于与虎谋皮。
严刑峻法,重典治吏,是硬的一手。在中国历史上,汉、唐、宋、明、清各朝在开国之初,都能吸取前朝*覆亡的教训,对贪官污吏惩处相当严厉,尤以明太祖朱元璋统治时期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应该说在重刑高压下,确实曾有力地抑制了贪污贿赂等*行为,出现了政治比较清明、国家比较强盛的局面。但由于封建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本质属性,封建法制的严刑峻法只能奏效于一时,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贪污贿赂等*现象,清明的政治局面也只是昙花一现,不可能持久。在“人治”的封建社会,政策没有连续性和稳定性,结果都免不了“人亡政息”。况且,酷刑是野蛮专制社会的产物,与现代文明社会是格格不入的,司马光在评论汉朝的刑罚得失时就说过,汉之严刑峻法“以矫一时之枉,非百世之通义也”。就是说,酷刑只可以矫一时之枉,却不能服人心,不是治国的一般规律。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为了清除“寄生虫”自身肌体上的毒瘤(贪污贿赂等*行为)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一是我们改造了旧社会的“德礼教化”,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共产党员的宗旨去教育我们的党员干部,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荣辱观。在每一个“战役”之后总伴随着思想教育的高潮。在老一辈革命家言传身教的感召下,20个世纪五六十年代确实形成了至今令人怀念不已的廉洁风气。但是思想教育的效果是与时代的背景密切相关的。事实告诉我们,惩治贪污贿赂等*官员,仅靠教育、仅靠国家工作人员的自觉自律是远远不够的。二是迫于形势采用大规模的、延绵不断的惩治贪污贿赂、反对官僚主义的群众运动。无可否认,依靠群众运动,在当时的特定历史条件下是能够见效、起到一定作用的。但依靠群众运动去惩治*准确率低,副作用大,雷频必然失威。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中央决定不再搞群众运动。
引子(3)
资本主义制度建立一百多年来,资产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的需要,也在不断地惩治贪污贿赂,抓廉政建设。虽然资本主义国家或地区的贪污贿赂*现象是其固有的不治之症,但是有些资本主义国家或地区在廉政建设方面却积累了一些有益经验:设立专门廉政机构,监督官员廉洁奉公,如直接受港督领导的香港“廉政公署”指的是1989年香港的状况。和直接受总统领导的新加坡“反贪污调查局”,指的是1989年新加坡的状况。在当地社会乃至国际社会都具有很高的声望;制定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2006年1月1日实施。完善公务员制度;制定反贪法,规定公务员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建立公务员回避制度;以奉养廉,促使官员廉洁自律等等。借鉴这些惩治贪污贿赂等*的成功经验,对于探讨我国廉政建设无疑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专门机构和反贪制度有特殊意义,并且已经刻不容缓了。
1979年7月,代表11亿人民的将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在人民大会堂举起了神圣的手,通过了《刑事诉讼法》,它明确规定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由检察机关负责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是在国家机构中有着重要地位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监督体系中专门的外部法律监督机构。从此,惩治贪污贿赂等犯罪成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强化法律监督权威的一个重要契机。
刑诉法实施后,各级检察机关都设立了经济检察机构,根据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形势,逐步加强了经济检察工作,与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进行不懈的斗争。
1982年检察机关把惩治严峻经济犯罪作为一项重大任务。198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又提出在毫不放松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把惩治严重经济犯罪作为主要任务。198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又根据当时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的严峻形势,调整工作部署,及时地提出把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作为检察机关惩治经济犯罪的第一位工作,列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点。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联合行动,连续不断地重拳出击,掀起了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斗争的一个又一个高潮,为加强廉政建设、巩固社会稳定,为保障改革开放的胜利进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受到了党中央、各级党委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回顾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的艰苦历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国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贪污贿赂这类职务犯罪实行法律监督的职能,是符合中国国情,有中国特色的,在检察机关内设立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专门机构是与惩贪斗争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的。其地位和作用,是其他任何机关或者部门都无法代替的。检察机关根据形势的发展,及时地突出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斗争,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