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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第二卷-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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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都处于完全独立的地位,而对于城邦则处于极其依附的

地位。这永远是由同一种办法来实现的,因为唯有国家的强

力才能使得它的成员自由。从这第二种比率里,就产生了民

法。我们可以考虑到个人与法律之间有第三种关系,即不服

从与惩罚的关系。这一关系就形成了刑法的确立;刑法在根

本上与其说是一种特别的法律,还不如说是对其他一切法律

的制裁。

在这三种法律之外,还要加上一个第四种,而且是一切

之中最重要的一种;这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

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

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

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

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

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我说的就是风尚、习俗,而尤其是

舆论;这个方面是我们的政论家所不认识的,但是其他一切

方面的成功全都有系于此。这就正是伟大的立法家秘密地在

专心致力着的方面了;尽管他好象把自己局限于制定个别的

规章,其实这些规章都只不过是穹窿顶上的拱梁,而唯有慢

慢诞生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个穹窿顶上的不可动摇的拱心

石。在这些不同的种类之中,只有构成为政府形式的政治法

才与我的主题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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