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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第四卷-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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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这本身便是一种极其必要的预见了。

因此,就绝不能要求把政治制度坚硬化到竟致于取消了

那种使法律中止生效的权力的地步。就连斯巴达也都曾让它

的法律休眠过。

然而,唯有最大的危险才值得去冒变更公共秩序的危险;

并且除非是在涉及国家生死存亡的时候,否则人们是决不应

当停止法律的神圣权力的。在这种罕见而又显著的情况之下,

人们便以一种特殊的行为而把维护公共安全的责任托付给一

个最值得信任的人。这一委托可以按危险的种类而以两种

方式进行。

如果为了挽救危局,只需扩大政府的活动就够了的话;那

末,便可以把政府集中在它的一个或两个成员的身上。于是,

这里所变更的便不是法律的权威,而仅仅是行使法律的形式。

如果危险已到了这种地步,以致法律的尊严竟成为维护法律

的一种障碍;这时候,便可以指定一个最高首领,他可以使

一切法律都沉默下来,并且暂时中止主权权威。在这种情况

下,公意是无可怀疑的;并且很显然,人民首要的意图乃是

国家不至于灭亡。采取这种方式时,立法权威的中止并不就

是消灭;行政官可以使立法权威沉默,却不能使之发言;他

可以控制它,却不能代表它;他可以做一切事情,但是不能

立法。

第一种方法是罗马元老院所采用的,它以一种庄严的仪

式授权执政官来保障共和国的安全。当两个执政官之一任命

一个独裁者的时候,则所用的便是第二种方法了;这种办法

是阿尔比给罗马做出了先例的。

当罗马共和国肇始时,他们每每求助于独裁制;因为国

家还没有一个足够巩固的根基,能够仅凭宪法的力量就可以

自保。这时候,罗马的风尚使得在别的时代里曾经是必要的种

种防范措施都成为多余;人们既不用害怕独裁者会滥用他的

权威,也不用害怕他会企图在任满之后仍然保持他的权威。相

反地,好像这样大的权力对于被赋以这种权力的人反而是一

种负担,因此,独裁者总是急于摆脱这种权力;仿佛取代法

律的地位乃是一种非常之痛苦而又非常之危险的职位似的。

于是这里的危险就不在于滥用权力而在于贬低权力了,

这就使我要指责罗马早期

对这种至高无上的行政官制度的

运用是不够审慎的。因为当人们把这种制度滥用于选举、奉

祀以及种种纯形式的事务上的时候,就有理由要耽心它在必

要的关头反而会变得不够坚强,并且人们也会习惯于把仅仅

是用之于无谓的仪式方面的这种官衔看成只是个空头衔。

及至共和国的末期,罗马人已经变得更为慎重了,可是

他们又同样毫无理由地吝惜独裁制,正像以往他们滥用独裁

制那样。很容易看出,他们的戒心是缺乏根据的,当时首都

力量的薄弱,在它内部那些行政官的面前反而成了安全的保

障;一个独裁者在某种情况之下可以保卫公共自由,但永远

不能觊觎公共自由;罗马的枷锁并不是在罗马本身之内铸成

的,而是在它的军队里面铸成的。马留乌斯对苏拉以及庞培

对凯撒都没有进行什么抵抗,这就足以说明以内部的权威去

抵抗外来的武力,可能期待着什么结果了。

这种谬误使得罗马人犯了重大的错误。例如,关于卡提

里那事件并未任命一个独裁者,就是这样的一种错误:因为

这一事件既然只是罗马城内的问题,至多也只是意大利某几

个省区的问题;所以一个独裁者运用法律所赋予他的无限权

威,是很容易消除阴谋的。但那次阴谋只是由于有种种幸运

机缘的偶合才被阻止;而这种机缘却是人类的审慎所永远不

应当期待的。

元老院并不这样做,反而满足于把它的全部权力都交给

执政官;从而就发生了西塞罗为着行动的有效而不得不在一

个根本要点上逾越了这种权限。如果说开头一阵的欢悦竟

使得人们赞同了他的行为的话,那末到后来人们又要他对公

民违反法律的流血事件负责,就也应该是公正的;而对于一

个独裁者,就不能加以这种谴责了。然而这位执政官的辩才

却迷惑了大家;他本人虽然是罗马人,可是他爱自己的光荣

更甚于爱自己的祖国;他追求的与其说是保卫国家的最合法

而又最妥当的办法,倒不如说是要使自己享有这一事件的全

部荣誉的办法。于是他就很公正地被当作罗马的解放者受

到尊敬,而又很公正地被当作法律的破坏者受到惩罚。无论

对他的判决的撤销是多么光彩,但那确实只能是一种恩赦。

此外,无论这一重要的委任是以什么方式来授予能,但

最重要的是必须把它固定在一个很短的期限之内,绝对不能

延长。在需要建立独裁制的危机关头,国家很快地不是毁灭

就是保全;当紧急需要过去以后,独裁制不是变成暴君制,就

是徒有虚名。在罗马,独裁者的任期只能是六个月,他们大

部分都是在期满之前就退任的。如果任期规定得再长,他们

或许还会企图再加以延长,就象十人会议对于任期一年所做

过的那样。独裁者只许有时间来应付使他被选为独裁者的那

种紧急情况,但不许有时间来梦想其他的计划。

第七章 论监察官制

正如公意的宣告是由法律来体现的,同样地,公共判断

的宣告就是由监察官制来体现的。公共的意见就是一种法

律,监察官就是这种法律的执行者;并且监察官也照君主

的前例那样,是只能应用于个别的情况的。

因此,监察官的法庭远不是人民意见的仲裁者,它仅仅

是人民意见的宣告者;只要脱离了人民的意见,它的决定就

是空洞的、无效的。

要把一个民族的风尚和他们所崇尚的对象区分开来,那

是徒劳无益的;因为这二者都依据同一个原则,所以必然地

混在一起。在全世界的一切民族中间,决定他们的爱憎取舍

的决不是天性,而是意见。只要矫正人们的意见,他们的风

尚自然也就会纯正。人们总是爱好美好的事物,或者说,爱

好他们所认为是美好的事物;然而正是在这种判断上,人们

会犯错误;因此,正是这种判断就需要加以规范。评判风尚

的人就是在评判荣誉,而评判荣誉的人则是从公共意见里得

出他的法则的。

一个民族的各种意见,是从它的体制里诞生出来的。虽

然法律并不能规范风尚,但是使风尚得以诞生的却是立法。立

法工作薄弱的时候,风尚也就退化;而这时候,监察官的判

断也并不能做出法律的力量所不曾做出过的事情。

由此可见,监察官制也许对于保持风尚是有用的,但是

对于重建风尚却是绝对无用的。你可以乘着法律力量旺盛

的时候设置监察官;然而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

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

有力量。

防范公共意见的腐化,以贤明的措施来保持它们的正确

性,有时候甚至于在它们尚未确定的时候就把它们固定下

来,——监察官制就是这样来维系风尚的。决斗时要带副手

的习惯,在法兰西王国中曾经举国若狂地盛极一时,但它只

是由国王一纸诏书里寥寥的这样几个字就被废除了的:“至于

那些怯懦得要找副手的人们。”这一判断预见了公共的判断,

所以一下子便决定了公共的判断。然而当同样的诏书想要宣

布,举行决斗也是一种怯懦,——这本来是十分正确的,但

却违反了一般人的意见,——公众便对这种决定加以嘲笑;

因为对这件事,公共的判断早已经形成了。我已经在别处

说过,公共意见是决不会屈服于强制力

的,所以在为了代表公共意见而设置的法庭里,并不需要有

丝毫强制力的痕迹。对于罗马人是以怎样的艺术——而且

拉西第蒙人还要更加高明地——在运用这种已经被近代人

所全然丧失了的能力,我们是无论怎样赞扬都不可能过份的。

有一个道德败坏的人,曾在斯巴达的议会里提出了一条

好建议,监察委员们置之不理,却让另一个有德行的公民来

提出同样的建议。这对后者是怎样的荣誉,而对前者又是怎

样的侮辱啊;同时又对两者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未加以赞扬,也

未加以谴责。有几个萨摩岛的醉汉玷污了监察委员的席位,

第二天就有明令允许萨摩人可以下流。这样的一种惩罚,要

比真正的惩罚来得更严厉。当斯巴达已经宣布了什么是正直、

什么不是正直的时候,全希腊却没有请教他们的判断。

第八章 论公民宗教

起初,人类除了神祇之外并没有别的国王,除了神权政

体之外就没有别的政府。他们所做的,正是卡里古拉的想

法;而在当时,他们的想法是对的。必须经过一个长时期的

感情上与思想上的变化之后,人们才会决定以自己的同类作

为自己的主人,并且还自诩这样做会有好处。

每一个政治社会的头上都奉有一个神;仅凭这一点就可

以知道,有多少民族就有多少神。两个彼此相异的而且差不

多总是在敌对着的民族,是不可能长期拥戴同一个主人的。两

支交战的军队是不会服从同一个首领的。这样,民族的区分

就造成了多神的局面,并且由此就产生了神学上的与政治上

的不宽容;我们下面就要谈到,这两种不宽容本来是一回事。

希腊人曾抱有一种幻想,要在野蛮民族中去寻找他们自

己的神;这种幻想来源于他们所抱有的另一种幻念,即要把

他们自己看成是这些野蛮民族的天然的主人。可是在我们今

天,居然还把各个不同民族的神混为一谈,那就未免渊博得

荒谬可笑了:竟仿佛莫洛克、萨土林、克罗诺可以是同一个

神,竟仿佛腓尼基人的巴尔、希腊人的宙斯和拉丁人的周彼

得可以是同一个神,竟仿佛这些各有着不同名字的虚幻的

神明至今还可以有着某些共同之点似的!

如果有人问,何以在异教时代每个国家都有它自己的

宗教崇拜和它自己的神祇,却从来不曾有过宗教战争呢?我

的回答是,唯其是每个国家都有它自己独特的宗教崇拜以及

它自己的政府,所以这些国家根本就不区别它们的神祇与法

律了。政治的战争也就是神学的战争;每个神的领域可以说

是都被民族的界限所固定了下来。一个民族的神对于其他的

民族并没有任何权利。异教徒的神绝不是嫉妒的神,他们彼

此间互相划分了整个世界;就连摩西以及希伯来人在谈到

以色列的神的时候,有时也是采取这种观念的。的确,他们

把那个被流放的、注定了要毁灭的、并且那块土地还应该由

他们来占领的民族——即迦南人——的神,是视同无物的;然

而请看他们是怎样在谈到那些抵御了他们进攻的相邻民族的

神明的吧。耶弗他向亚扪人说:“属于你们的神基抹的所

有,难道不是合法地算作你们的吗?我们也同样有资格占有

我们的神所征服而获得的土地”。在我看来,这里正是很好

地承认了基抹的权利和以色列的上帝的权利是相等的。

但是犹太人,先臣服于巴比仑的国王,继而又臣服于叙

利亚的国王,却仍然要坚持除了自己的神而外决不承认任何

其他的神;于是,这种抗拒就被认为是对于征服者的一种反

叛,并且还给他们招致了种种迫害。这些是我们在历史上读

到过的,而且在基督教之前我们还没有见到过任何其他的先

例。每种宗教既然是完全依附于规范着这种宗教的国家法

律;因此,除了奴役一个民族而外,就决没有别的方法可以

使一个民族皈依,除了征服者而外,也决没有别的传教士;而

且改变宗教崇拜的这一义务既然就是被征服者的法律,所以

在谈到改变宗教崇拜以前就必须先从征服着手。远不是人类

在为神而作战,反而正像荷马的书中所说的,倒是神在为人

而作战;每一方都向自己的神祈求胜利,并且要偿付给神以

新的祭坛。罗马人在攻占一个地方之前,先要召请该处的神

退位;当他们把塔伦土姆人的恼怒的神留下给塔伦土姆人

的时候,那是因为这时候他们认为这些神已经屈服于他们的

神,并且不得不向他们的神行臣服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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