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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的心目之中是太没有价值了。
有人向我们说,基督徒的军队是很出色的。我否认这一
点;就请他们给我指出这种事实来吧。至于我,我根本就不
知道有什么基督徒的军队。有人会向我指出十字军来。关于
十字军的勇敢这里不必争论,我只要指出十字军远远不是基
督徒,他们乃是牧师的兵士,他们乃是教会的公民;他们是
在为他们的精神的国家而作战的,但是这个精神的国家却不
知怎么回事竟被教会弄成为尘世的了。很好地明了了这一
点之后,这就又回到异教主义去了;福音书从不曾建立过什
么民族的宗教,因此在基督徒之间,任何神圣的战争都是不
可能的。
在异教皇帝的麾下,基督徒兵士是勇敢的;所有基督徒
的作家都肯定这一点,而且我也相信这一点;但那乃是对异
教军队的一场荣誉竞争。自从皇帝成为了基督徒,这种竞争
就不复存在了;并且当十字架驱逐了鹰之后,罗马的全部
尚武精神也就消失了。
然而,撇开政治的考虑不谈,现在让我们回到权利问题
上来;并且让我们在这一重要之点上确定我们的原则。社会
公约所赋予主权者的统治臣民的权利,正如我已经说过的,
决不能超出公共利益的界限之外。因此臣民们的意见所应
该遵从于主权者的,也仅仅以那些与集体有重要关系的意
见为限。可是,每个公民都应该有一个宗教,宗教可以使他
们热爱自己的责任,这件事却是对国家很有重要关系的。但
这种宗教的教条,却唯有当其涉及到道德与责任——而这种
道德与责任又是宣扬这种宗教的人自己也须对别人履行的
——的时候,才与国家及其成员有关。此外,每个人便都可
以有他自己所喜欢的意见,而主权者对于这些意见是不能过
问的。因为,既然主权者对另一个世界是根本无能为力的,
所以只要臣民们今生是好公民,则无论他们来世的命运如何,
就都不是主权者的事情了。
因此,就要有一篇纯属公民信仰的宣言,这篇宣言的条
款应该由主权者规定;这些条款并非严格地作为宗教的教条,
而只是作为社会性的感情,没有这种感情则一个人既不可能
是良好的公民,也不可能是忠实的臣民。它虽然不能强迫任
何人信仰它们,但是它可以把任何不信仰它们的人驱逐出境;
它可以驱逐这种人,并不是因为他们不敬神,而是因为他们
的反社会性,因为他们不可能真诚地爱法律、爱正义,也不
可能在必要时为尽自己的义务而牺牲自己的生命。但如果
已经有人公开承认了这些教条,而他的行为却和他不信仰这
些教条一样,那就应该把他处以死刑;因为他犯了最大的罪
行,他在法律的面前说了谎。
公民宗教的教条应该简单,条款很少,词句精确,无需
解说和注释。全能的、睿智的、仁慈的、先知而又圣明的神
明之存在,未来的生命,正直者的幸福,对坏人的惩罚,社
会契约与法律的神圣性,——这些就是正面的教条。至于反
面的教条,则我把它只限于一条,那就是不宽容;它是属于
我们所已经排斥过的宗教崇拜的范围之内的。
我的意见是,那些把政治的不宽容和神学的不宽容加以
区别的人乃是错误的。这两种不宽容是分不开的。我们不可
能和我们认为是要堕落到地狱里去的人们和平共存,爱这
些人也就是仇视惩罚这些人的上帝了;我们必须绝对地要末
是挽救他们,要末是折磨他们。凡是承认神学上的不宽容的
地方,都不可能不产生某种政治效果的。而且只要神学上的
不宽容一旦产生了这种效果,主权者即使在世俗方面也就不
再是主权者了;从此牧师就成了真正的主人,而国王则只不
过是牧师的官吏而已。
现在既然已不再有,而且也不可能再有排他性的国家宗
教,所以我们就应该宽容一切能够宽容器他宗教的宗教,只
要他们的教条一点都不违反公民的义务。但是有谁要是胆敢
说:教会之外,别无得救,就应该把他驱逐出国家之外,除
非国家就是教会,君主就是教主。这样的一种教条,唯有在
神权政府之下才是好的,而在其他一切政府之下就都是有毒
害的。传说中亨利第四在接受罗马教时所根据的那种理由,
是应该使得一切正直的人都脱离罗马教的,而尤其是每一个
善于思想的君主。
第九章 结论
在已经提出了政治权利的真正原理并且试图把国家奠定
在它的基础之上以后,剩下来的就是怎样通过它的对外关系
来支持它;这就包括国际法、通商、战争的权利与征服、公
法、同盟、谈判、条约,等等。但这一切构成了一种新的对
象,而对我这篇简短的论文来说就未免太大了,我还是始终
只把它限定在我的范围以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