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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的呐喊-第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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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这种情况,我问身为法院院长的先生,他们这是什么行为,我该怎么办。

他说:“你跟潇湘电影制片厂签的合同规定,你是《盖》剧的独立编剧,即著作权人。按照法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的明确授权,潇湘电影制片厂无权将你的剧本交给他人修改或改编。现在,他们却在你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采取先斩后奏的方式要挟你同意之后,又单方撕毁补充协议。这既是违约行为,又是侵权行为。按照法律规定,这只能说明你们双方的承诺都是无效的!”

他给我找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后来在法庭上,周先生不承认签过这份补充协议,还拒不承认小C是3月29日找我谈的,两次让小C篡改证词。因为承认3月29日,就等于承认了违约与侵权成立。

我找过小C,提出重新补签一份协议。他却说:“雅文姐,希望你能理解我的难处,你知道我不是潇湘电影制片厂的,是周主任拉我来搞这部剧的。如果我向着你说话,我可就惨了。你知道,我为剧组借的二百万到现在一分钱都没还呢。”

我理解他。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他也是为了生存。

小C所说的二百万借款,是《盖》剧开拍不久资金断了要停机,小C和周先生以剧组名义向中央某单位借的,当时承诺,资金一到立刻偿还。可是直到2007年8月这本书下稿,《盖》剧已经播出五个年头了,二百万借款还一分没还呢。

同意借款的那位领导感慨万端地对我说:“雅文,我本来是出于好心,没想到会是这样一个结果,更没想到他们这么不守信誉……你不知道,这二百万借款给我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她说五年来,她想尽一切办法想还上这笔借款,否则她无法退休,也无法向组织交代,可她一直没能还上。但她问心无愧,因为她一分钱也没往自己的腰包里揣。

没想到,这么高级别的领导干部,也因为善良和轻信而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从这些血的教训中我明白了一个道理,人需要善良,没有善良,世界就没有了太阳。但世界是由美好与丑陋、诚信与虚假组成的,如果将我们的善良施舍给虚假和欺骗,那只能说我们对人性的认识太肤浅、太幼稚了。

《生命的呐喊》 第一部分 《生命的呐喊》 第十二节(1)

从3月29日开始,我就像跌进了一个漫长的、无法挣脱的人生低谷。

我在低谷中拼命地呐喊、挣扎,极力想爬出来,可我一次次的努力都失败了。我渴望有人能拉我一把,可是没人能拉我,而抛给我的却是一次又一次的打击……

与小C签完补充协议后的第五天,4月5日,我请从未见过面的黄健中导演在北影附近一家餐馆共进午餐,意在拜托他要把好剧本关。我深知剧本的好坏将决定这部电视剧的命运。母亲把孩子交到她人手里总有些不放心,总怕别人把孩子带坏了,带跑了。事实证明,我的担心并不是多余的。

餐桌上,黄健中导演也说这个题材太好了,如果拍不好无法向国人交代,并承诺一定会把好剧本关。无意中,他说明天中午将跟随制片人及赵女士一起飞往布鲁塞尔……

这使我恍然大悟,原来人家早就开始行动了。而我却一直蒙在鼓里呢。不然,小C找我谈话才五天,不可能这么快就办好赵女士的出国签证和机票……

人非草木,孰能无心?

小C早就跟我说好,由我带他们去比利时选外景,因为我与钱家人熟悉,我是编剧,又是我给他们牵线搭桥与钱宪人联系的。可现在,一切准备好了,取代我的却是另一个人……

我忽然有一种被抛弃、被欺骗、被耍弄的感觉,心里酸酸的。可我在导演面前不能哭,只能强装笑脸,走出餐厅,就再也控制不住自己了。

人,所以成为人,是因为有自尊,有人格,她需要别人的尊重。

第二天,制片人A先生、周先生带着导演和赵女士等人,凭借我给他们牵线搭桥的关系飞往布鲁塞尔了,而我却揣着一颗痛苦的心回到哈尔滨……

我先生一再劝我:“想开点,不管怎么说你是编剧。你应该安下心来把剧本改好,然后准备出书。”

是的,这是我唯一的选择。

于是,我把自己从痛苦中扶起来,静下心来,遵照刘扬体先生对这稿提出的修改意见,继续修改我的剧本。

我这人有一个最大的特点,无论在外面遇到天大的痛苦与委屈,只要一拿起笔,只要一坐到电脑前,眼泪还没等擦干,我就能把一切烦恼和痛苦像轰苍蝇似的全部轰到窗外,立刻进入一种忘我的状态……

5月15日,我给周先生打电话,向他催要稿费及那份补充协议。他说他刚从欧洲回来,要我再容他一段时间。随后他说:“张大姐,赵女士提出要独立编剧,因为她也去比利时采访了。”

我一听就来气了:“你们明明说好是修改我的剧本,双方都签订了补充协议。现在她跟你们去了一趟比利时,回来就要求独立编剧,怎么能这么干呢?”

“张大姐,你不同意就算了嘛!”见我不同意,他没有再说下去。

6月末,制片方在京召开赵女士的剧本研讨会,并没有通知我。在我的一再要求下,7月15日,我才收到小潘寄来的修改后的剧本。

打开剧本,发现里面夹着一张字条,是小潘写的:

“张大姐,遵嘱寄上剧本,周主任指示我附上两句话:将来您写书请务必避开赵的剧本中的情节和细节……”这张字条至今保存在我的资料中。

我大为不解,她明明是修改我的剧本,不但不跟我沟通,反而提出要独立编剧,现在又给我下达这种通牒……更加不可思议的是,剧本封面上写着“二十集电视连续剧《盖世太保枪口下的中国女人》,编剧张雅文,改编赵XX”,内文片名却是《爱如大地》,十六集!

看到这一切,我忽然有一种预感……

我急忙连夜看剧本,越看越坐不住,越看心越抖,最后是躺在床上把它看完的。此前,尽管心里不痛快,但我还是希望改编者能改出一个好剧本。可是看完剧本却发现,改编本中隐藏一种潜在的、不可理喻的东西。虽然从故事结构、时间、地点、人物等许多情节都沿用了原剧本内容,但却给人一种处处没用原剧本的感觉。这不能不使我想到周先生提出赵女士要独立编剧的问题……

我怕自己把握不准,怕感情妨碍我对剧本的判断,急忙让先生再看一遍。之后,又请一位曾看过我原剧本的编辑朋友帮我再看一遍。

结果,我们三人的看法完全一致,改编者不是在原剧本的基础上进行修改或改编,而是采取一种排斥原著、与原著相悖的思维方式——

《生命的呐喊》 第一部分 《生命的呐喊》 第十二节(2)

改编者对原剧本中的许多情节和细节,一律不直接使用,而是千方百计地改变它。原剧本写金玲丢船票,改编者则改成金玲退船票;原剧本写金玲巧遇维克多,改编者则改成西蒙介绍金玲去找维克多……这样的情节在剧本中比比皆是。而且,改编者把我在前面提到的那些好情节、好人物全部删掉,把霍夫曼妻子改成一个完全相反的人物。她不仅鼓励儿子上战场,而且向希特勒告密,出卖自己的丈夫。得知儿子战死后,她居然兴高采烈地喊道:“他死了,他是为元首献身的,我真高兴,我高兴极了!”改编者砍掉了原剧本中比利时人民反抗法西斯这条主线,加上大量叛徒、婊子、强奸犯等媚俗的戏,把金玲写成了“高大全”式的人物,把纳粹将军霍夫曼写得很窝囊……

我也曾多次审视自己的内心,是不是狭隘心理在作祟?

不,我是编剧,剧本的好坏不仅牵扯到我的名誉和责任,而且关系到这部剧的成败问题。我为这部剧付出那么多,当然不希望它失败。

帮我看稿的编辑朋友问我:“按理说,她修改你的剧本,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道义上,都应该尊重你的原著。可这人好像处处在跟你唱反调,她为什么要这么做?谁给她的权利?她究竟要达到什么目的?”

是的,这正是我百思不解的问题。

我与赵女士素昧平生,连面都没见过,本来就像两颗毫不相干的沙粒,各自按照各自的人生轨迹走着自己的人生道路,只因为这部电视剧才“走”到一起。按理说,她被央视请来,两位同行应该齐心协力推出一个好剧本,可现在,不管我们承不承认,不管我们委不委屈,两个文人的良心与道德都将在这个名利场上经受一场无法回避的考验——这场考验最后不得不在法庭上相见——

两年后,在长沙中院的法庭上,我见到赵女士与潇湘电影制片厂签订的两份合同,而且还见到了某制片方向法院出示的一份证据,这才使我明白了一切……

赵女士与剧组签订第一份合同的时间,正是2001年3月29日,也就是小C找我谈话的当天上午(传真件标明是上午十点三十分)。这份合同明确约定赵女士是修改《盖》剧本,主要条款是:

“第一条,根据甲方(潇湘电影制片厂)所提供的二十集电视剧《盖世太保枪口下的中国女人》文学剧本之基本内容,甲方约乙方(赵女士)负责剧本的修改和创作。”

“第三,乙方享有该电视剧改编署名权,排名为原作者(应是张雅文):编剧;乙方:改编。”

第二份《补充协议》的签订时间是2001年7月16日,主要条款是:“甲方同意采用乙方创作的文学剧本《爱如大地》为投拍剧本。

一,甲方同意乙方在电视剧中署名为编剧。

二,乙方同意剧本名改为《盖世太保枪口下的中国女人》,剧中主要人物姓名,按甲方要求改变。”

《盖世太保枪口下的中国女人》片名,是彭云题的字,不可能改变了。

第一份合同赵女士是“改编”,第二份《补充协议》却变成了“编剧”。而我这位著作权人对这份《合同》及《补充协议》却一无所知。这件事不仅我不知道,而且连制片方之一的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都不知道。

我的律师乔冬生、孙树理先生在法庭上指出:“这份合同及《补充协议》是潇湘电影制片厂与赵女士共同侵犯张雅文著作权的确凿证据。第二份《补充协议》比第一份合同更进一步侵权!”

赵女士与潇湘电影制片厂早在2001年3月29日、7月16日分别签订了两份合同,可是,某制片方居然在2002年11月13日向法院出示“证明”公开说假话,称:“赵女士对署名、稿酬只字未提。创作时赵女士不愿看张雅文的原稿,在我部某编辑的坚持下,才勉强阅读……(赵的剧本)与张雅文的原稿相比已面目全非,除剧中部分人物名字与张雅文原稿相同外,其他方面没有一点保留痕迹。”

我的另一位律师庄铁言先生指出:

“这份被一审法院采信的证据,从内容到形式都是不合法的。首先,某制片方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不是国家的审稿机构,不具备出示该证明的资格。再者,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由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文书,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而这份证明只有单位公章,没有负责人签字。其内容更有十几处虚假之多,潇湘电影制片厂与赵女士早已签订两份合同,而该证明却不尊重起码的事实,称‘赵女士对署名、稿酬只字未提’。赵女士是修改张雅文的剧本,可证明却称‘赵女士不愿看张雅文的原稿’,‘与张雅文的原稿相比已面目全非,除剧中部分人物名字与张雅文原稿相同外,其他方面没有一点保留痕迹’……这一切都证明赵女士从一开始就存在着侵权的故意。这份他们自己出示的证明恰恰是他们侵权的证据!”

《生命的呐喊》 第一部分 《生命的呐喊》 第十三节

而此刻,我并不知道有人已经取代了我的编剧。

我急忙给A先生和周先生打电话,打不通,又给小潘打,小潘说:“张大姐,对剧本的意见你不要再找我了,找我已经没用了。你找央视影视部吧!”后来得知,小潘因为对改编本提出质疑而遭到批评,最后连编辑署名都被拿掉了。

无奈,我只好对改编本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出十几条书面意见,就改编者对我剧本的态度,正式向制片方提出书面质疑:“改编者采取全盘否定原著,甚至采取与原著相悖表现形式的做法,既不符合道义,又不符合法律,更不利于剧本的修改……”

7月20日,我将对改编本的意见特快寄给潇湘电影制片厂厂长康建民先生。当天晚上,又带着我修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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