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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消失的民族-第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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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将永远躺在他喜欢的地方,不受打扰,得到安息。如果有人敢打扰在坟墓中休息的他,他的主人将心生愤怒,决不宽恕。”普通人的埋葬很平常,在简单的石墓表面开了一椭圆狭长的小口,尸体由此处塞入后封上口。
  

六 消亡的法律和立法理念(1)
在法律条文于公元前2000年出现之前,古代两河流域有不成文的口头习惯法。随着文明发展,口头的和书面的法律条文慢慢地被汇集起来成为法典。这些古老法典缺乏系统的整理,属于刑法,民法,商贸,租赁法等各范畴的条文交错地列在一起,法律条文基本上是以诡辩似的“如果”开头,例如“如果一个人犯了抢劫罪,他将被处死”。古代两河流域的法典都附有前言和后记。前言一般是讲颁发法典的王的权力来自神授,同时宣扬王的功绩,例如《埃什嫩那法典》就是以国王的赫赫战功作为前言的。法典后记一般是对改动或删除法律条文的人的诅咒,如《汉穆腊比法典》的后记写道:“如果有人不注意我写到碑上的话,抹掉我的判决,更改我的话,无论他是个王或君主或地方长官或是名人,愿伟大的众神之父安努,我的任命者,夺取他的王权,打碎他的权杖,诅咒他的命运!”
  1。 苏美尔语法典
  目前已知的最古老的苏美尔法典出自于乌尔第三王朝的创始人乌尔那穆之手。《乌尔那穆法典》大约有40条法律,对伤人、扣人质者处以罚款;对杀人、抢劫者、**者、不贞*处以死刑;对*女奴者,诽谤*、伪证处以罚款;规定了离婚、毁约费,财产损失等民事赔偿的数量。抄本残缺较大的伊辛王朝的《里皮特伊什塔尔法典》在民法,如婚姻、家庭、财产等方面也有较详细的阐述。如第28条规定:男人在妻子体弱多病时可以再娶,但必须同时供养两妻。包括出土于尼普尔的学生练习泥板的四件无名抄本,记录了关于损伤役牛和其他方面的一些法律,它们可能属于《伊辛法典》。
  2。 古巴比伦时期的阿卡德语法典
  《埃什嫩那法典》是第一部用阿卡德文颁布的法典,共60段,开首是税收的法律,之后提到船只、谷物、婚姻家庭、奴隶所有、人身伤害、动物役使、房屋建造等。全文对于执法者——法官没有涉及,而宫廷曾作为法庭被提到过一次。法典接受了苏美尔法典的惩罚传统,处死刑的法律很少,仅有5条,没有截肢、笞杖,流放这类刑罚。国家保护的婚姻必须订立婚约。
  集古代两河流域法律之大成的《汉穆腊比法典》是一部最完整、最系统的巴比伦法律文献。它可以说是两河流域法律制度的代表作。用典雅的古阿卡德楔形文字刻在黑闪长岩石碑上。碑上部浮雕表现主管司法的太阳神沙马什授汉穆腊比以法律的情景。两河流域在婚姻继承、妇女地位、公民对国家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法律思想在汉穆腊比法典的条文中都有详尽的阐述。与早期法典诡辩式的行文格式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确定性的法律条文。法典分三部分:前言、正文和后记。正文部分为具体法律条文,约200个案例,大体上分为三方面。第1条至第41条法律条文属于刑法范畴:第1条至第25条是关于诬陷、伪证、法官枉法、偷盗、绑架、释放、藏匿、夺取公私奴隶、抢劫和国家赔偿、趁火打劫,刑罚多是死刑。第26条至第42条是关于国家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兵役法,属宪法和刑法范畴:耕种公田而拒服兵役的公民和营私舞弊的军官处以死刑;第43条至第282条多属于民法范畴,几乎无遗漏地涉及到古代巴比伦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租赁田地、果园的劳务、经济纠纷、实物租凭、商贸利润、托送、人质、债务、寄存保管、婚姻、继承、收养、人身伤害、医生和理发行业收费和赔偿、房屋、船建筑、牛和船租赁、委托放牧、雇工和工匠工资,奴隶买卖纠纷等等。对同一类型案件在不同情况下的不同处理体现了法典对待案例的精细精神。例如法典在涉及雇主把地交给园丁栽成果园时给出四种案例(法典第60条至第63条):

六 消亡的法律和立法理念(2)
如果一个人把田地交给园丁栽成果园,园丁栽成了果园,他可以用4年培育果园,第5年园主和园丁将平分(收获)。园主可优先选取他的份额;
  如果园丁没把田地完全栽成(果园),而留下了荒地,那么应把荒地损失放在他的份额里;
  如果田(原来)是耕过的地,那么园丁应像他的邻人一样向田主交纳他荒芜了的那几年的田租,并将田地加以修整,然后交给田主;
  如果田(原来)是荒地,那么他应将田地加以修整,还给田主,并按一年1布尔垧地10古尔石大麦(的比率)纳租。
  这四条讲的仅是雇劳力栽果园一个方面,除此还有把自己的果园交给别人去进行管理(法典第64、65条)的情况,而这两者又与普通田地雇佣耕夫(法典第43条到第48条)、收割(法典第268条到第272条)等一起被归纳到雇佣工资法的范畴之内。农业的雇佣又与商业雇佣、手工匠师的雇佣、牧业和牲畜雇佣等雇佣的案例安排成一个大系统。
  对父母财产继承各种情况,法典(第165条至第170条)的不同处分是:
  在父有遗嘱时,父亲爱子可以在拿走父亲赠给的不动产后,和诸子平分父亲遗家产;
  如父死时幼子尚未娶,则诸子平分遗产后,另取家产一分为其娶妻;
  异母之诸子各取亲生母亲的嫁妆,平分父亲家产;
  法律不允许父亲剥夺没犯应取消继承权的大罪的某个儿子的继承权;
  对于犯了应该剥夺继承权的大罪的儿子,可给他一次改过的机会;
  在父亲承认妾生诸子为儿子后,妾生诸子可以和妻生诸子平分父亲家产,妻生长子优先选择;
  在关于继承的表述中,法典还规定如果一个人把田园、房屋或财产送给了他的妻子并为她立了契约,那么在她丈夫死后她的孩子不得向她索取财产。母亲可把她的遗产留给她所心爱的孩子,但不可以赠给她自己的兄弟(第150条)。此外还有关于奴隶和祭司的特殊继承问题。在法典的后记中汉穆腊比自信地讲:“我的话是仔细选择的。让吃官司受了冤枉的人来到我公正之王像前,让他读我的碑文,让他倾听我的宝贵的话,这样我的石碑将会给他答案,他会放心地找到他的官司的答案。”法典条文涉及面之广,规定之细,即使在现在也令人赞叹。法典提到王、祭司、军官、士兵、商人、阿维鲁(自由人)、穆什基努王室依附民(半自由人)、奴隶等不同人群。不同的社会阶层还有雇主、雇工、放贷人、理发师、建筑工、医生等等。从法典用不同的标准对待巴比伦社会中不同阶级的人的观念,我们可以准确地了解到两河流域奴隶社会中的三个不同阶级的社会地位是完全不平等的。法典第215条到217条关于医疗事故的规定将自由人和奴隶区别得十分清楚:
  1.如果医生用青铜刀为自由人的伤口做手术,救了人命,或是用青铜刀在自由人的太阳穴上开刀而挽救了人的眼睛,那么他应得10锱银子报酬;
  2.如果(那人是)穆什基努王室依附民,那么他应得5锱银子;
  3.如果(那人是)人的奴隶,那么奴隶主应给医生2锱银子。
  法典第196条至第199条关于伤害的惩罚规定同样把奴隶不当人:
  如果一个自由人弄瞎了一个自由人的眼睛,那么法律也应弄瞎他的眼睛;书 包 网 txt小说上传分享

六 消亡的法律和立法理念(3)
如果他折断一个自由人的骨头,那么也应折断他的骨头;
  如果他弄瞎了穆什基努王室依附民的眼睛或是折断了穆什基努的骨头,那么他应付出1斤银子的罚金;
  如果他弄瞎了一个人的奴隶的眼睛,或是折断了一个人的奴隶的骨头,那么他应交付其价格的一半。
  女祭司群体是古巴比伦社会的一个重要阶层,她们的名目、等级繁多:恩图最高祭司、那迪图、塞克雷图、卡迪什图等各种宗教妇女。根据法典,侍奉主神马尔杜克的不生育的那迪图女祭司和王宫侍女的社会地位要高于普通女祭司和淑吉图妇女,享有婚姻自主和财产自由处置权。
  在《汉穆腊比法典》的前言和后记中,汉穆腊比两次强调他的法律要“使强不能凌弱”。古代两河流域王权和法典的中心思想是保护城邦中的贫弱公民、孤老寡幼,以保证城邦平民阶级对国家的效忠。许多苏美尔国王的铭文都提到“使强不凌弱”。法律解除人民困苦、促进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和国家必须缓和内部阶级矛盾的思想在从《乌尔那穆法典》到汉穆腊比的各个法典中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以“公正”的法律保护弱小者的主题思想从始至终贯穿在法典的条文之中。如法典第28、29条规定:如果重装士兵或轻装士兵从王的要塞中被俘虏了,而他的儿子能服他的役,那么田园应交给儿子,他应该服他父亲的兵役。如果他儿子年幼,不能服他父亲的兵役,那么三分之一的田园应交给他母亲,以便他母亲把他带大。法典第48条规定:如果一个人身负债务而暴风雨又冲毁了他的田,或是由于缺水田没有长出大麦,那么那一年他可不向他的债主交粮,他可修改他的借贷契约,不付那一年的利息。法典第133、134条规定:如果一个人被俘,只要他家里有吃的,他妻子在她丈夫被俘期间应始终保守她的贞洁,不得改嫁;如果他家里没有吃的,他妻子可以改嫁,那改嫁女人没有罪。更明显的是法典第191条的规定:如果一个收养了养子的人成了家,以后(自己)得了孩子,便决定革出养子,那儿子不应空手离开,他的养父应从他的财产中给他继承份额的三分之一,然后他可离去。
  以文字契约作判案证据是古代两河流域法律的又一大特点。古巴比伦人的生活里几乎处处都有楔文契约存在,它作为证据防止反悔和欺骗的法律效用是显而易见的。《汉穆腊比法典》的条文经常把契约作为判案唯一的证据:如果一个人接受或保管了东西却既无证人又无文约,那他就是个贼,他将面临被处死的危险;如果商人为(收)利息而贷出大麦或银子,但既无证人又无文约,那么他将白白丧失他贷出的一切;如果一个人娶妻而没有立文约,那么那女人还不是个妻子;如果一个寡妇的孩子还小,她就决定改嫁,那么经允许后,法官应调查她前夫家里的情况,并由她前夫的家属委托她丈夫与该女人,给他们立下泥板(文约),他们将经管家产,养育幼儿,他们不得将财产出卖为银钱;如果一个恩图女祭司的父亲给了她嫁妆,给她写了文书,在给她写的泥板上写明了她把她的遗物交给任何她所喜欢的人(的权利),让她随意支配,那么父亲死后,她可以把她的遗物交给任何他喜欢的人,而不是必须给他的兄弟;如果一个人雇另一个人照看田地,把种子饲料预支给他,把牛交给他,与他定下文约耕种土地,如果那人被抓到偷窃种子或饲料,应砍掉他的手;如果别人把牛群,羊*给他放牧的牧人已经收到了他的全部佣金,已表示满意,却使牛的数目减少,羊的数目减少,生殖率降低,那么他应根据他的合同交出增殖数额及(畜)产品。txt电子书分享平台 

六 消亡的法律和立法理念(4)
古代两河流域人相信神明是伟大的和公正的,因此,在《汉穆腊比法典》中,神河裁决法成为法官裁决缺乏证据的指控案例的唯一方法。法典第2条就规定控告蛊巫术无证时使用大神河考验裁决法:如果一个人以巫术罪控告另一个人而不能证实,被控犯巫术罪的人应跳入神河,投入河中,如果河水淹没了他,那么控告人可拿去他的家产;如果河神证明他清白,他未受伤害,那么控他巫术罪的人应被处死,投入河中的人可拿去其控告者的家产。
  除了复杂的河神直接裁定法外,神明为证法——起誓也经常在《汉穆腊比法典》中被当作确凿的证据。无证据表明自己清白的嫌疑人在神前起誓就能够使法官相信自己的讲述为真实,如第*、第131条、第266条规定:如果强盗没有被抓到,被抢的人应在神前申明他所被抢的东西数量,于是乡邑或抢劫发生地区的长官将赔偿他的损失;如果一个人的妻子被她丈夫指控,但她没有被抓到同另一男人睡觉,她以神起誓证实清白后可以回到她家里;如果在畜栏里有了传染病或是狮子咬死了(牛羊),牧人应在神前澄清事实,那么畜栏的损失由畜栏主人自负。
  只有在整个社会都确信神是无所不知的情况下,这种证据才会被相信。人们相信,当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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