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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的愉悦(20世纪上海的娼妓问题与现代性)-第3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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⒃僖膊坏郊嗽喝ァS惺保皆谝蠛⒆佣暇爰彝�/妓院联系时表现得非常坚决,根本不管当事各方的愿望和想法。例如,1917年时,警方发现一糊灯笼工匠的女儿被送进一家妓院去学唱戏。她显然不愿获得救援,她被发送到希望之门后就逃跑了,警方逮捕了她的母亲,要她交出女儿。在这些案例中,法庭显然成了家庭与国家就哪里是孩子合适的处所而展开一场拔河的场所。  规定不准小孩进妓院,目的就是要让一个界定清晰的童年与卖身买性这件事完全隔绝。在法规制定者的眼中,任何违规越界的行为不仅伴随对孩子的摧残(殴打或强迫卖身),而且它本身就是一种摧残。然而,这些案例中的种种细节表明,女孩子确实出现在妓院里——并不一定正在做满足邪恶嫖客的性需要的那些事情,但她们或许正在那里学习表演的技巧,她们在走访她们的亲戚,或就住在那个她们所认识的惟一的家中。而老鸨们进了法庭,根本不是一副做了错事服服帖帖的样子并很好说话地放弃了对这些孩子的控制,而是要起劲地辩解,认为孩子们在那里出现是完全正当的。 电子书 分享网站

第八章 法律与混乱(七)
作为原告的老鸨  只要所从事的生意不违反某些规定,经营一爿妓院是不算非法的。当老鸨也一样,而且这些女人在对付妓女和嫖客时,还会理直气壮地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老鸨会上法庭控告妓女欠了她们的房钱、膳食费,或借债不还。  妓院是公认的做生意场所,因此,警方有责任像对待其他生意场所一样维持这里的秩序。当有流氓闯入,要抢劫妓女房中喝酒赌博的客人或偷窃妓女的珠宝首饰时,公共租界的巡捕会逮捕这些流氓。当客人发火将妓院某男佣的头打开,租界的警探会把肇事者带上法庭,课以罚款。老鸨们——即使是下等花烟间的老鸨——并不在行为举止上表现得好像犯了什么过错或要偷偷摸摸似的: 客人如滋事喧闹,不满意而摔盆打碗,她们就会告官报警。  如客人企图拐走“她们的”妓女,或帮助她们逃跑,那老鸨们更会毫不犹豫地诉诸法律或报警。1880年,一老鸨就将一客人告上租界法庭,因为她怀疑他帮助她的一个妓女逃离妓院。该客人予以否认,但法官并没有因此而认为老鸨的指控不合法,反而还要妓院老鸨继续提供证据。当武汉、南京等城市里有妓女与她们的客人一起逃到上海时,她们的老鸨当即会尾随而来,并以拐卖罪向上海的警方报告。有的老鸨在被指控犯拐卖人口罪时甚至还诉诸法律寻求保护。1936年,法租界有这样一个案例,一老鸨向警方投诉,称几名男子说她的一名妓女是他们被拐卖的亲戚,要她赔付300元作为当初被拐卖的补偿。警方尽责地将几个男子逮捕。这些故事对我们第七章中讨论的某些人口拐卖案提出了疑问,它们很可能就是一些精心编制出的骗局。另一方面,新闻报道表明,妓女被拐卖进妓院,但同时也会被拐卖出妓院,而在后者情况下,法租界法庭则往往要把拐骗者拘押,后者有时是来妓院的嫖客,法庭还努力设法找到失踪的妓女,把她们归还给“她们的”老鸨。新闻报道虽没有说明法庭和警方在这种场合是否是在保护老鸨的合同权益或妓女本人的人身安全,但有一点很清楚,216即当局觉得要求维护治安和娼妓业的秩序并没有什么不妥。  老鸨们不害怕诉诸法律和执法者,但她们也并不完全依赖他们。1920年,一名姓戴的老鸨为了要找到一名从她的野鸡妓院中外逃的妓女,动用了她的亲戚将逃跑妓女的兄弟关起来严刑拷打,他们怀疑是他将她藏匿。1936年,一老鸨雇用两个强人开车在各条街上巡查,寻找两名逃跑的野鸡,结果他们发现她俩在一家商店购物,于是把她们强行塞进车内。正如第三章中所指出的,老鸨们(个别妓女也一样)经常与所谓的妓院保护势力——流氓或有势力的大佬——联手。在野鸡妓院里,这又被称为“戤牌头”(撑一个假的旗号)。据说有了这样有势力的“牌头”,就能让警察对“他的”野鸡窝睁一眼闭一眼,妓女上街拉客也不至于被抓被罚。  到了20世纪20年代中期,有报道暗示一些妓院主和妓女加入了“青帮”,并效忠大佬们以获得支持。老鸨还和某些私家侦探建立联系,他们在保护妓院利益方面会做得相当辣手。1929年有一个案例,法租界一家咸肉庄一名17岁的妓女与一客人私奔。老鸨认定她被一名叫陈阿炎的篾匠带走,于是带了两个侦探去抓他,他们把他关在清江旅馆严刑逼供,要他交出她的地址。为尽早获释,陈佯称把那女人带到了浦东,可是当侦探带他到南码头准备渡江时,他跳河自杀了。结果,两名私家侦探被抓了起来。老鸨使用的另一种保护性策略是对前来妓院的警察或小官员给予特殊的关照,给他们额外的茶点和性服务。民国时期的上海,黑帮与警方相互勾结,它们之间的联系由于共同的帮派、利益和经济收入而愈加牢固。成功的老鸨都跻身于这样一张关系网中。  被指控的老鸨  对妓院经营者的民事起诉与刑事诉讼相比更是家常便饭。一位从20世纪10年代到20年代一直观察会审公廨庭审的外国记者这样写道:“无数所谓的中国‘歌女’和妓女为获得自由而诉诸法律、控告她们的主人和老鸨,这是经常发生的事情。”但是,当妓女或她们的客人递上控告老鸨的诉状时,问题不在于老鸨217对她的妓女是否拥有所有权这一点是被认定的,而是在多大程度上拥有这种所有权。  诉讼中很重要的一项涉及到妓女要同老鸨终止关系,这往往是(但并不都是)因为妓女要从良结婚引起的。19世纪末时,妓女如想离开那坚持不让的老鸨,则可以告官求准,只要她偿还了老鸨当初买她或赎她的那笔出资即可。老鸨有权获得这笔钱财是没有问题的,然而,如果老鸨被发现有违反法规之事,那就给了妓女一个获得自由的机会。例如1917年有这样一个案例,妓女王月英与其客人吴锦堂结为相好,从此不愿与他人同床。她的老鸨逼她就范,这就违反了不得强行逼迫卖淫的规定,王自己进了希望之门,老鸨被罚款30元。1921年,就在公共租界发起要妓院领取营业执照的运动后不久,有一个老鸨不让一警察为一花烟间妓女赎身,将她转到另一家没有执照的妓院干活,等于将她藏了起来。那妓女不干,她于是就以这家妓院没有执照为由,自己去了希望之门。(该案例中的警察出资赎人显然是件很普通的事,所以没有引起什么评论。)  高等级的妓女如需终止与老鸨的归属或典当关系,往往会聘请律师来增强自己的谈判地位。她们还会利用现有法规所规定的不许从事这样那样的卖淫来胁迫老鸨放她们走人。记者兼小说家的包天笑曾描写了一位名叫朱榜生的“护花律师”,此人在20世纪初异常活跃。一名15岁的高级妓女找他帮忙,因为她的老鸨逼她与她不喜欢的客人发生性关系。朱对她盘问后发现他的一个姓郑的老朋友曾对她表示过好感。于是朱说服郑在他诉讼期间替这个女人付她的生活费。朱把这个女人转移到一家旅店,嘱咐她离开妓院时千万别带贵重的衣物和首饰,以免被人指控说她偷盗。老鸨发现姑娘不见后,却不敢报警,因为她怕给妓院带来麻烦。不久,朱捎信给她说姑娘已控告她虐待她,逼迫她。他邀请老鸨前来谈判,说她犯了两大罪过: 一是将良家女子卖入娼门,二是让一名幼女出卖童贞。他威胁说警方会干预,她会坐牢;她说她为抚养这个女孩已经花了一大笔钱,她还指望着她以后能给她挣回她的“棺材钱”。最后,朱让姓郑的追求者付给老鸨400元,218赎回了那姑娘的自由。朱的名气因此而大增,许多想离开妓院的高等妓女都来找他帮忙。  1929年小报上报道的三个案例也表明高等妓女打官司的类似模式。在第一个案例中,一高级妓女先被典押给一个老鸨,后老鸨将她买下,并偷偷地把她的童贞卖给了一名嫖客,这使她大为恼火。因此当嫖客把她带到一家旅馆并要她留宿时,她拒绝了他的要求,并请来了一名律师。老鸨眼看要失去对该妓女的控制,便从妓女的抽屉中偷了700块钱。此时,律师在报上登出一份公开声明,宣布该妓女与老鸨一刀两断,因为老鸨为了赚钱而诱使她与另一方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看来,律师提出指控使老鸨受罚,目的是要她不再向妓女提出进一步的要求。  第二个案例也涉及一名被典押妓女的开苞权。一老鸨说服一雏妓与一嫖客上床,答应给她多少多少首饰和现金。然而老鸨瞒着该妓女向嫖客要了相当大一笔钱,她自己占有了绝大部分,妓女欠债时,就连她要付给裁缝的车衣钱也不肯给她。妓女一怒之下逃出妓院,请了一个名律师为她打官司讨回自由。这律师名气极大,引得数家大报都报道了他应聘一事。该诉讼也是控告老鸨逼迫妓女违背自己意志接受嫖客的开苞,如果老鸨不放该妓女,他们就要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措施。与此同时,他们又表示愿意与老鸨谈判私了。该妓女还非常新潮,她宣布一旦得到自由就将到一所女子学校去念书。  在第三个案例中,一名受雇于老鸨、生意非常红火的高级妓女,聘用一名律师告她的养母,要求脱离滥用权力的养母,因为正是后者同老鸨谈聘用条件的。妓女答应给她养母一笔钱作为补偿,这钱是一个喜欢她的客人给的。结果,律师达成以下的调解: 她母亲同意以后不再干涉她的日常生活,但在她从良结婚时,必须告诉她并给她足够的钱,以保证她安度晚年。她母亲同意了这些条件。但是,那妓女却没有立即结婚,她母亲显然是等不及了,竟跑到那妓女家中偷了她的首饰。在这一案例中,法庭的判决并没有指控母亲违法,而是承认她因为养育了那个妓女而有权在那妓女从良结婚的时候获得经济补偿。  在这些案例中,219所有的争讼并不是因为老鸨雇佣妓女为嫖客提供性服务,而是老鸨究竟在什么时候才能要求妓女提供性服务,以及从中能得到多少好处。律师在这种情况下所起的作用与在其他涉及合同的谈判中没什么两样,聘请他们的妓女在法律面前并不像是做了什么亏心事似的抬不起头来,相反,她们运用法律来提高自己的地位。当律师们指控老鸨违背了某某法规,他们并非认为当老鸨完全违法,而是要迫使她们或引诱她们作出某种让步。总之,妓女和老鸨的行为举止都好像这法律就该听任她们去用,而不是限制她们的行动的。  聘请律师控告老鸨违法并不限于妓女所为。在1929年被广为报道的一案中,事主赵秀英出身破落官宦家庭,其母为贫困所迫,将她典入绍兴的一家高级妓院。根据该新闻报道,她后来又被土匪绑架,再一次被典卖到了上海的一家野鸡妓院中。赵不仅屡遭毒打,而且在典押期满后仍被她的老鸨非法扣留,又签了一个“卖身契”,使她永远归老鸨所有。(故事暗示尽管赵出身书香门第,但她本人却因为不识字而受骗。)她与一个相好的客人逃跑,但一直怕老鸨用那个合法的合同来找她,于是就请了一个律师,状告老鸨无照经营妓院,买卖人口,逼迫良家女子为娼——而所有这些都是违反刑法的。据新闻报道,该老鸨亦聘请一律师,对簿公堂,但最终结果如何,报道未再提及。  妓院的嫖客对老鸨拥有妓女的权利也是认可的。但当某个嫖客想买某个妓女做妻妾而老鸨不允时,那就要对簿公堂了,而这样的冲突在各个等级的妓女中都会发生。例如,在1875年,一个卖劈柴的小贩花了50元定金从一个老鸨那里买下一个妓女,这女人是他在一家花烟间遇到的。按法庭证词记录说,那老鸨拿了钱却不让他与那妓女立刻结婚。法官听了他的申诉后,让一个警察去告诉那老鸨,她要么让他们立刻成婚,要么退钱,否则就得吃官司。(那男人的要求不作数,因为老鸨和那妓女都说劈柴小贩从来没给她们任何钱。)在这个案例中,法官的警告强调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如果老鸨是拿了钱,那么她必须让那个女人走——但如果她没有接受那笔钱,220那她就对妓女继续拥有控制权。其他的一些庭审案例包括有的老鸨想从妓女身上多要一点“卖身钱”,而客人则想尽量少付;或有的客人想把某妓女买走,而老鸨则非要那妓女保证,决不另立门户、与她竞争。会审公廨当即同意开庭审理这些案例;其作用显然只是从量上对老鸨的要求加以限制,但并不对她们的合法性提出挑战。  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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