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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理性论证。投票活动所聚集起来的只是意志,通过投票,多数可以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少数。但是,多数的意志高于少数意志的理由,却不是人数,而是多数所阐述的“理”。因而,只有通过理性的辩论,少数才会承认多数的意志对自己的约束力。一个城市管理的重大决策,应该通过科学的调查研究分析,反复衡量其利弊得失与可行性,从而得出正确的结论。在这个过程中,当然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公开进行讨论。但征求意见的目的并不是简单匆忙地分出哪种意见多数人同意,哪种意见少数人同意,而是要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尽量地多听一听各方面的意见,在反复比较权衡中把正确意见集中起来。同时,广泛的讨论也是一个探求真理的过程。只有经过广泛的讨论,甚至激烈的辩论,才能使各方意见在充分表达出来的基础上,使人们的意见逐渐向正确的意见集中,最大限度地达成共识,经过这样一个过程所形成的决策也就能够最大限度地接近真理。
政府出台各种社会管理措施,首先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从限行措施的出台来看,法律依据就显得不那么充分。市政府关于限行措施的“通告”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有关规定”,具体应是指相关法律中的以下条文: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二是《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八条“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大气污染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排污单位停产、部分停产、部分机动车停驶”、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在一定区域内对机动车采取限制车型、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如果确实以上述内容作为限行措施的法律依据,是无法令人信服的。法律规定的限制措施,一是“一定区域”,所谓的“一定区域”一定是一个局部,是一个比较小的区域,而不是五环以内这样一个大的区域。五环以内已经是北京城区的全部,是北京市的主体,五环以外基本上属于北京的农村地区。五环以内作为北京市行政区域主体,已不是法律条文中的“一定区域”的原意。二是相关法律中规定可以采取的限制措施是“应急”措施,而不是长期措施,也就是说只能是临时措施。奥运会期间长达两个月的临时措施已经是“应急”中的特例,那么这次的限行措施长达半年,怎么也和“应急”与“临时”沾不上边。如果硬要把五环以内说成是一定区域,硬要把长达半年的限制措施说成是“临时”或“应急”,按北京人的说法,就是有点“矫情”。
讨论限行措施是否合理,撇开法律条文,主要应两个方面来看,一是看是否必要,二是看是否可行。必要且可行,就是合理的。必要但不可行或可行但无必要,这个措施就不具有合理性。所谓是否必要,就是要看是不是除了这个措施就没有别的办法了,是不是别的能够采取的措施都采取了,能想到的办法都想到了。如果别的措施都采取了,还是不解决问题,别的办法都想到了,再也没有别的办法了,限行措施就是迫不得已的办法了,应属一种无奈之举。奥运会期间的交通就是这样。如果不采取单双号的措施,奥运交通就没有保障,北京奥运会向世界作出的承诺就不能兑现 。在这种情况下,分单双号现行就是必要的,非做不可的事。对这一点,广大的老百姓都能理解。所谓是否可行,就是要看实施这种措施所带来的后果。这也要从两个方面来看。一个方面就是要看实施这个措施后能否达到目的,是否真能解决问题。另一方面还要看有什么负面作用,负面作用有多大。两个方面必须同时考虑,只考虑任何一个方面都不行。能够达到缓解交通、解决交通拥堵问题的目的,但实施以后负面影响很大,甚至影响社会稳定,阻碍经济发展,这个措施就不具可行性。如果既有负面作用,又不能达到预期效果,这种措施就更加没有可行性。
用这样一个标准来分析限行措施,首先从是否必要来看,还不能说除了限行就没有别的办法了,也不能说所有的办法都想尽了,所有的工作都做到家了,只剩下限行这一张王牌了。如果300多万辆车就要限行,那么400多万辆时呢?500多万辆时呢?600多万辆时呢?除非北京不发展了,北京只要继续发展,汽车保有量的500万、600万是迟早要到来的。如果连限行这最后一张王牌都用上了,到那时岂不更加束手无策了么?其实,解决交通拥堵问题,还有很大的工作空间,还有很多的办法,还可以有很多行之有效的措施。限行既不是唯一的办法,也不是首选的办法。至于还有那些办法,后边的章节都会谈到,这里暂不详述。总之,办法总还是有的。过早地把限行这张王牌用上,表面上看来交通拥堵缓解了,路面上畅通了一些,但是实际上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车还是要增加,路还是那么多,缓解是暂时的,再次的拥堵是迟早的。最危险的是,由于交通拥堵暂时缓解的假象,可能会蒙蔽某些政府官员,盲目满足这种虚假的政绩,减轻发展交通事业的压力,减缓建设发展的速度,随着新一波交通拥堵的到来,交通拥堵问题会变得更加变本加厉,积重难返。
其次,是否具有可行性?先来看这种限行措施是否真的能够解决交通拥堵问题,是否真的能够取得好的效果。有人说,“我相信能买第一辆车的人就能买第二辆车,一个单号一个双号,而且很多家庭已经有两辆车了,这样就使‘限行’方案逐渐失效。所以政府决策一定要科学考量,不能为以后工作造成被动局面。”为了解决自己的出行问题,在政府限行措施出台后盘算着买第二辆车的还算是老实巴交的人,也确实有这样的人:“我管他限行还是不限行,车该开还得开。警察逮不着,拣个便宜;逮着了,给他钱就是。”按照限行措施开罚第一天交警就处罚了1000多驾驶员。这个数可不算小。这么大北京城,这么多车在路上,在有限的警力面前不是每辆违章车都能被交通警发现的。这么多违章车被处罚,不排除有的可能确实由于没看报纸、没听广播,属于不知情者,但应不会占很大比例。此前关于限行措施已宣传10多天了,宣传力度不能算小,真正不知情者不应很多。恐怕很多人都属于带着“法不责众”心态,故意上路试试的。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为了保证每天有车开,“一单一双”两辆车也更容易被公车单位拿来应对限行措施。有关方面负责人站出来说,政府部门购置车辆是有严格财政审批和采购程序的,公车的增长可以得到严格控制。但去年年底的一则新闻曾引起强烈的关注,那就是126名公务员的陕西省人事厅竟配备了42辆公车,平均3人1辆公车。既然可以得到严格控制,这种情况又是怎么发生的呢?况且,在我国,公车的意义还不仅仅是政府部门,还有许多事业单位,国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这些单位购置机动车是不受财政控制的。即使政府部门公车的增长能够得到有效控制,谁能保证这些政府系列之外的单位不会增加公车呢?而实际上这部分单位所拥有的公车数量远超过政府部门。如果长期实行限行措施,公车的继续膨胀几乎不可避免。 可以肯定地说,如果只是一味地限行,不在其他方面下功夫,交通拥堵的缓解只能是暂时的。如果下一波交通拥堵到来怎么办?是否要继续加大限行的力度?现在是每周少开一天车,那时是否要每周少开两天车、三天车?那可能么?
再来看限行措施带来的负面影响。首先是政府的信用问题。一直以来,合法机动车的行驶都是不受时间限制的。政府此前在给机动车登记上牌的时候,实际上赋予了这些机动车“每天行驶”的权利。实行限行措施以后,这种权力就被打了折扣。这与车主买车时的初衷是相违背的,车主对此必然会从政府的信用上提出质疑。早期经济要发展的时候,政府鼓励老百姓买私家车,买车的这部分人推动了汽车工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为社会做出了贡献,现在又要限制他们使用自己的汽车,这也会影响到群众对政府的公信力。其次是给群众带来的很多不便。前些年,政府为疏散城中心区人口,把房子盖到远离市区的郊区,并帮助群众算账,鼓励群众到郊区买房子,说到郊区购房还能省出一辆车的钱。如今,群众在四环、五环买了房子,每天都要开车进城上班。按照现行措施,每周有一天不能开车,公交车又不能保证时间,致使出行成本加大,出行时间增加,降低了生活质量。
关于限行措施是否侵犯公民财产权,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但从私家车主的切身利益来看,确实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有的人打了一个比方,假如你买了一个房子,政府说你只能春秋季住人,不能冬夏季住人。理由是冬夏天要用空调和暖气,会造成空气污染。政府可不可以这样做呢?当然不可以。你向政府申请开一家餐馆,政府发给你合法经营许可证。但如果政府后来又规定你只能一周开三天门,这又可不可以呢?美国历史上有一个有关财产的著名宪法案件叫“码头淤泥案”,可能对我们分析这个问题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美国巴尔的摩市市政府改造城市的排水系统,结果城市的淤泥把一个私人的河边码头给淤塞得停不了大船,码头所有者拜伦把市长和市议会告上了法庭。这个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院,结果最高法院判政府侵犯财产而赔偿。最高法院之所以如此判决,是因为他们认为,所谓财产侵权包括使财产价值减损的行为。
每周少开一天车的限行措施已经出台,会不会还有下一个同样基于限制理念的措施,譬如征收拥堵费、限制车辆上牌之类?市交通委有关人士表示,除了限行和错时上下班措施来改善交通,下一步,北京市将继续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实施分阶段缓解市区交通拥堵方案。同时,推行差别化配套建设停车位标准和适度提高停车收费价格。为了控制北京机动车过快增长,将出台长效措施。针对网上“今后北京每年只发放10万个牌照”的传言,交管部门表示,关于限制机动车增长的措施还在研究制订当中。对此,私家车主们都在观望,内心惴惴不安。 北京市政府为维护奥运限行期间停驶车主权益,对限行期间车辆减征了总额达13亿余元的车船使用税和养路费。北京奥运的特殊时期,北京的绝大部分私家车主对临时“限行”方案表示理解和支持。那奥运之后,私家车到底该不该为城市交通拥堵买单?这就引发了不同利益群体的不同意见。
一位研究交通问题多年的专家说,我研究交通几十年的结论是:一定不能堵住交通需求,而是要因势利导,怎么满足大家的交通需求。从1998年到2003年,我做了5年的北京市政协委员,每年关于交通问题会与北京市最高领导有一次对话。北京郊区出租车少、黑车比较泛滥曾是大家关注的一个问题。我曾经做过调研,比如上世纪90年代初的一批海淀失地农民,一次得到3万元补偿,有人买辆小面包来拉客。现在郊区的住宅多了,但是公共交通有时跟不上,出租车也不愿意去,这时候怎么满足大家的出行需求?我并不是说一定要将黑车合法化,但是我们应该从方便老百姓出行的角度去考虑,比如大家实行拼车,但是怕遭遇法律问题,那是否可以试行一个搭顺风车的行政法规,逐步规范这个问题?伦敦的出租车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正规的挂牌出租车,一种是被称为PHV的私人小汽车。平时主人自己用,也可以用它载客。驾驶员必须纳税、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和培训。我觉得这是一个减少交通流量的好办法,北京出租车太多了,我曾经花很大精力测量过,白天的空驶率达到40%,夜晚的空驶率达到60%,而出租车在市区主要道路上占用的交通流量能达到40%,这对交通资源是一种浪费。那么我们能不能减少不必要的流量,同时将市郊的需求合法化,这是我近几年在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