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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街村背后是汾河,其他几面都是平坦的开阔地,敌人凭借村子的围墙等有利地形及坚固工事进行顽抗。27、28两日,我军先后两次发起攻击,均未奏效。第二次进攻,损失较大。第十一旅第三十二团第九连在向中街村进攻时,由于副团长把路带错,置部队于中街村正北敌之暗碉侧射火力网,导致全连壮烈牺牲,营教导员原增录负重伤。
我爸说:“你们看,我们的火炮根本没有摧毁敌人主要的火力点;我们也没有发现敌人的侧射地堡(敌人在中街村土寨外东北200米处,做了3个重机枪地堡,由东向西侧射我由北向南进攻的突击部队)。部队冲锋的正面是中街村的围墙。你从这里进攻,正面敌人打你,左边右边的敌人也可以侧射你,你怎么能冲得过去?”
他向右方走了20多米说:“你应选择这里作冲锋出发地,朝村子的围墙角进攻,这样只有正面一路敌人射击你,左边右边的敌人都无法对你进行侧射。你只针对正面敌人组织好火力掩护就行了。这个教训永远不能忘!”
从地道战到坑道战(4)
我爸意识到,这是在战略进攻的大兵团、攻坚战新形势下,仍然采用游击战术造成的。他意识到今后在开阔地作战,必须挖交通壕接近敌人阵地。他指出,这次中街村战斗,进攻出发地、冲锋出发地、火力阵地,都距离前沿太远。
这次血的教训,经及时检查、总结,对部队提高很大。这在以后的攻坚战、特别是在淮海战役中得到证明。
从此,我爸就开始注意工兵了。别的部队的工兵的都没有我爸部队的厉害。我爸的部队有次抓了敌人的一个工兵连长,这个连长有特点,脑瓜聪明爱搞发明。《集结号》里面那个用大汽油桶发射火药来炸敌人的装置,就是他发明的。我们称它为“炸药抛射器”,国民党则称为“没良心炮”。
我爸特别重视这个工兵连长,给这个俘虏连长特别高的待遇,他抽大烟,我们就给他找大烟来抽。大家都去抗议,我爸就说,你们要是也能发明,谁想抽我也给谁弄。 连长从来都是跟大家一起吃大锅饭,可这个连长不一样,他是团长待遇,有警卫员,还开小灶。当然,鸦片越供应越少,最后让他戒掉了。
我爸打仗的时候,特别注重作战效率,也就是说自己人伤亡大的,他宁可不打。所以他打的仗,都是以少胜多。敌人的伤亡都比我们大得多,他才打。
后来,我爸所属部队,除了背枪背干粮背弹药等之外,一人一个工兵工具,每人腰上都别一把锹或一个镐,一打仗就用炸药。
到朝鲜战场他用这个经验打坑道战,别人不理解,说这叫自掘坟墓,我爸反驳说敌人火力这么强,不打坑道战就站不住脚,所以令全军展开坑道战。
我爸两次预言过自己活不过60岁,其中一次就是在朝鲜战场上。我是后来听我爸的部下提及才了解的往事。第一次是渡江战役时期,我爸曾对部下说他预感自己活不过60岁;第二次是在朝鲜战场期间;闲谈中忽然又再次提及此事。至于为什么说活不到60 岁,就恰好只活到58岁,恐怕只有天晓得了……
我爸对朝鲜战争有自己的认识,他在军事工程学院当院长介绍朝鲜战争时说,朝鲜战争中国打得是有代价的,如果不打,让他搞掉朝鲜,打到鸭绿江,战争就扩大了。美国这次搞朝鲜,是费了很大力量的,还强迫其仆从国家出了兵,连小小的卢森堡也出了一个排,二十几个人。志愿军参战不仅没有扩大朝鲜战争,而且还推迟了世界战争。 ■(本文史料参考《陈赓军事文选》等。作者系口述历史专栏作家,著有 《家国光影:12位开国元勋后人讲述往事与现实》等)
>> 1951年秋,中国人民志愿军部分领导人与朝鲜政府内务相朴一禹在志愿军司令部门外合影。左起:王政柱、李贞(女)、甘泗淇、朴一禹、彭德怀、陈赓、邓华。资料图片
>> 陈赓与彭德怀在前线视察时,观看连队墙报。翻拍/曹海鹏(左)
>> 抗战时期的陈赓。翻拍/曹海鹏 (右)
>> 陈赓之子陈知建。图/曹海鹏
>> 1955年9月27日,北京中南海怀仁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授衔、授勋典礼。周恩来代表国务院授予粟裕、徐海东、黄克诚、陈赓、谭政、萧劲光、张云逸、罗瑞卿、王树声、许光达大将军衔,以及在京的上将、中将、少将将官军衔。资料图片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
“*”体制致公务员制度变异书 包 网 txt小说上传分享
从地道战到坑道战(5)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公务员制度的建立,既是孙中山思想的体现,也是近代政治制度发展的追求。但“*”体制下的公务员制度的最根本的出发点是保证国民党的政治利益。国民党的“*”体制对人才的需求与公务员制度的“政治中立”原则相悖,造成了意识形态化标准与公务员选拔制度的两难,进而不可避免地使得国民党的“党化”标准渗入公务员制度。因此,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公务员制度在承受“*”体制的巨大压力下不断地扭曲与变形。
姬丽萍、孙桂珍:《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体制下公务员制度的变异》
《史林》2010年第1期
改造“破鞋”
抗战以前,华北农村妇女中存在着特殊的亚群体——“破鞋”,她们在抗战初期动员妇女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她们又具有实用主义倾向,政治立场摇摆不定,常常败坏社会风气,乃至沦为日本侵华工具,阻碍了抗日运动的健康发展。1940年后,华北根据地妇女运动进入建构秩序阶段,大力矫治性乱现象,并对“破鞋”群体进行了建设性改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使她们逐渐分化而趋于式微,其中部分转化成为坚定的党员、干部和抗日群众,既净化了社会风气,又有力地支援了抗战。
张志永:《从边缘到主流:抗战时期华北农村妇女特殊亚群体的演化》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
为何要“诉苦”?
“诉苦”和“划分阶级”是苏南土改运动中消灭地主阶级、树立新权威的一种有效动员手段,在改造传统内向型乡村的过程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同时“苦”、“阶级”等话语的深入人心历经了新政权与农民之间的一系列互动,成为农民国家观念形成和社会重新类型化的发端。“诉苦”使农民的苦难从私域走向公域,将生存竞争转化为阶级矛盾;阶级划分根据土地、劳动、剥削等要素赋予乡村成员新的身份特征,把各种社会关系纳入意识形态框架,确立了一种国家控制下的新型等级秩序。
张一平:《新区土改中的村庄动员与社会分层——以建国初期的苏南为中心》
香港中文大学《二十一世纪》2010年4月号
怎样“诉苦”?
本来,“诉苦”是私领域中的一种个体行为,与公共领域应该没有交集。但在土地改革时期, “诉苦”却悄然溜进公共政治领域,成为一种政治话语——诉说自己被阶级敌人*、剥削的历史,因而激起别人的阶级仇恨,同时也坚定了自己的阶级立场,就叫“诉苦”。土改运动的顺利开展,得益于“诉苦”这种政治话语的运用,而“诉苦”运动的成功,却得益于各种政治动员技术手段的展开。许多学者对*在 “诉苦”运动中运用的政治动员技术手段多有研究,而本文旨在把各种政治动员技术手段分为如下六类,即政治鼓动、物质激励、组织动员、思想重塑、文艺感染和剧场煽动,分别加以研究。
蒋介石至少写过9个遗嘱
作者┃陈红民 摘编┃曹林
2009年第4期的《先锋国家历史》上,刊登了台湾传记作家王丰《蒋介石的最后岁月与真假遗嘱问题》一文,王认为,蒋逝世后公布的最后遗嘱是“补写”,是台湾官方版“政治遗嘱”,不是真正的遗嘱。曾长期服侍蒋介石与蒋经国的“贴身卫士”翁元,也对媒体称,蒋最后遗嘱是其死后由人“补写”的。王丰、翁元否定蒋介石最后遗嘱真实性的基本理由是,蒋逝世当天根本没有留下遗嘱,又不可能事先留遗嘱。翁元接受访问时还反问道:“谁敢先写好遗嘱?你怎么知道今天会死?”
但这只是基于一般常理的推论,不能当作事实依据。王丰等人所不了解的是,蒋介石有在预计将有不测之时留遗嘱的习惯,他在晚年曾数次留遗嘱,这在其日记中有迹可寻。
他在1971年6月写道:“审阅检查身体报告书,脑动脉血管有硬化之象,自觉亦有所病也。如医药与休息无效,则国家后事应预作安排。经国乃可继此‘复国任务’,惟其为我父子关系,不愿有此遗嘱,但其能力为静波(严家淦字,其时为“副总统”)之助手,出任‘行政院长’,则于公于私皆有益,望我党政军同志以助我之心助彼完成我光复大陆之共同使命也。”当年底,蒋介石再次留下了遗嘱。这次是单独写在一张纸上,夹在1971年日记本中,形式上更像“遗嘱”。全文如下:“今后政府组织:一、以家淦继任‘总统’。二、以经国任‘行政院长’兼‘三军总指挥’。三、党务应集体领导。中正 12月23日”。用了“今后政府组织”、“继任”等词,显然是做最后的交待。
从蒋介石的个性与生活习惯,其最后遗嘱在其过世后第一时间即公布原件,且有宋美龄、“副总统”及“五院院长”签字等程序看,1975年蒋介石的最后遗嘱是真实的,绝非“伪造”。
2004年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院开放的宋子文日记中,首次披露西安事变时蒋介石曾写有遗嘱交宋子文,但没有遗嘱的具体内容,之后开放的蒋介石日记中则有其所写三份遗嘱的全文。蒋认为张学良、杨虎城的行为是“叛乱”,必须严惩,要求南京政府急速进兵*。但他知道这会更加危及自己的生命安全,在此生死未卜之际,写了三份遗嘱。
蒋日记中最早出现遗嘱的记载是在1920年3月,当时他在援闽粤军中任职,时常感到“受小人排挤”,郁闷不得志,故立遗嘱。第二次出现有关遗嘱的记载是1922年,蒋决心南下护卫“蒙难”的孙中山,临行前抱有去无回之决心,20日“上午写静江遗嘱事”,将家事托付好友张静江。另有一个内容完整的遗嘱,写于“九.一八”事变发生后,蒋当时感到“内忧外患相逼”,怕自己“万一不测”。
由以上概述可见,蒋介石年轻时就已留有遗嘱,从1920年至1975年这55年中至少写过9个遗嘱(其中3个具体内容不详)。至于他缘何“爱写”遗嘱,他有什么样的生死观,则是需要另外探讨的问题。 ■
(原文题为《蒋介石遗嘱知多少》,载于《近代史研究》2010年第3期)
凭什么限制法官候选人的言论自由(1)
——明尼苏达州共和党诉怀特案
(Republican Party of Minnesota v。 White)(2002)
受司法伦理限制,美国法官对待审、在审、已审案件必须慎言,否则将受司法惩戒。但是,如果某人参与法官竞选,肯定要向选民介绍、阐明本人的司法理念,其间难免涉及个案评说。这种情形下,评点个案究竟算不算违反司法伦理呢?如果不算,是否意味着人们在竞选法官时,可以任意就个案发言?如果算,是否属于限制参选者言论自由,进而影响其选举表现?上述假设并非空想,而是联邦最高法院2002年审理的一起真实案件。
事情要从明尼苏达州的法官选举制度说起。明尼苏达州自建立以来,州法官向来由民选产生。根据明州最高法院1974年制定的法官选举规范,“任何司法职位候选人,包括现任法官在内,都不可就争议性法律、政治议题公开发表看法。”违反该规定者,现任法官将被调职、罚薪,其他人可能被吊销律师执照。此规定又被简称为“宣示条款(Announce Clause)”。
1998年,明州一位名叫格雷戈里·沃索尔的共和党人在参加法官竞选时,感觉深受“宣示条款”桎梏,想就某个案子谈个看法,都得思虑再三,生怕越雷池一步,不能像总统或议员候选人那样畅所欲言,此人也是直肠子,干脆向法院提出申请,认为“宣示条款”违反宪法,属无效条款。巧的是,明州共和党也认为,由于“宣示条款”处处设限,导致候选人不敢直白表达司法立场,该党无从决定该支持谁,或是反对谁,也要求法院判这一条款违宪。
本案进入诉讼程序后,一审、二审中,联邦地方法院及上诉法院都认为“宣示条款”不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条款,裁定明州共和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