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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法、方法、说法,加起来就是“方式”。因为这个方式是在成都发现的,所以叫“成都方式”。实际上,这些年来,成都一直在试图探索出一种适当、可行、符合实际、事半功倍的方式,以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在我看来,这事已经有了些眉目,也有了点成果。而且,正是靠着这种方式,他们使探索成为经验,使理想变成可能。这样一种实践,不会没有借鉴意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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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那桃花盛开的地方(2)
小荷才露尖尖角,早有蜻蜓立上头。
让我们走进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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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病,天知否(1)
要发展经济,就必须改善投资环境,重新规范政府
2005年9月28日,成都西藏饭店1188室。
转眼间快两个月了。秋后的成都不再阴雨绵绵,空气也开始变得清爽。阳光从云缝里懒洋洋地洒落下来,给了街市上的人们一个好心情。
我坐在电脑前发呆,不知该如何准确地把握成都的故事与经验。由于“职业病”的缘故,我总觉得在这些事情的背后,有一种内在的、深刻的逻辑关系。找到这些逻辑关系,并把它们表述出来,是研究者的任务。但是,任何真知都只能产生于实践,任何结论都只能产生于调研。因此,我们还得把成都做的这三件事情──城乡一体化、基层民主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再来梳理一遍。
先说“规范化服务型政府”。
我们知道,在前面讲述的“成都故事”中,“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是做得最早的。我听邓全忠详细地谈过它的来龙去脉,也访问过许多人,很清楚这事可没有什么“事先设计”,完全是一步步被“逼”出来的。
事情的缘起前面已经说过了,就是有人反映他们投资办企业实在太难,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改革,可谓“大风起于青萍之末”。其实,就算没人告状,投融资体制的改革也是要搞的。因为当时有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就是要加快城市的发展。这必须研究发展的规律。于是,市政府就责成计划委员会牵头,对成都市从建国到2000年经济发展的轨迹进行系统分析,包括哪个时期发展得快哪个时期发展得慢,原因又是什么。得出的结论,是成都经济的增长主要靠投资的增长。也就是说,成都经济是“投资拉动型”的。
于是事情就变得很清楚,那就是要发展成都经济,就必须吸引投资;而要吸引投资,又必须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为什么呢?因为我们的投资管理方式有问题。我们的投资管理方式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很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本来,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投不投资,投多少,怎么投,是企业的事。企业投资,企业经营,企业管理,企业受益,企业承担风险。投对了,企业发财;投错了,企业吃亏。这就叫“谁投资谁负责”,原本是天经地义的事。然而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投资管理方式却不是这样。投不投资,投多少,怎么投,要由政府说了算。如果出了问题,则由企业来承担。也就是说,政府决策,企业埋单。
这没道理,但有原因。原因就在于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企业花的是国家的钱。你花我的钱,我当然要管。谁来管呢?计划委员会。所以当时计划委员会的权力大得吓人。但是到了2000年,投资主体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来资金已经占有相当份额。人家花自己的钱,还要你来管他怎么花,就有点不讲理了。特别是外资企业,很不适应,觉得政府简直就是越俎代庖,徒然害得他们贻误商机。这就非改不可,尤其是投资体制要改革。当然,投资体制不等于投资环境。投资体制改革了,不等于投资环境就一定改善了。但体制是核心的东西。体制不改,环境的改善就是一句空话。
这就要分析投资体制到底有什么问题。当时的结论,认为问题主要有三个。第一是“效率极其低下”,原因主要是管得太多。本来市场可以调节的,政府也要来管,自封“婆婆”,没事找事,计划经济变成了审批经济。你就是开个小餐馆,也要政府来审来批。手续既繁多,审查又严格,效率就可以想见。成都市计委作过调查,也请四川大学的姜晓萍教授帮助调查,结果是办一个项目需要500多天。这样的效率实在太糟糕。投资是要把握机遇的。机不可失,时不再来。你这样的办事效率,谁还敢来投资?
第二就是“非公平操作”。过去的投资体制,特点有“三不”:审批不公开,程序不透明,市场准入的标准不统一,权力掌握在个别部门甚至个别处室手中,非常容易出现因人而异、厚此薄彼的现象,可谓弊端丛生,腐败难免。比方说,关系好的办得快点,关系不好就慢,或者外资企业吃香,个体经济吃亏,投资者不能享受同等国民待遇。这样就把市场上公平竞争的环境破坏了,甚至无法进入市场公平竞争,这对投资者是不公平的。
人有病,天知否(2)
第三就是“既越位又缺位”。一方面忙不过来,另一方面又管不好,原因就在于管得不对。该管的事情比如规划、宏观调控、公共服务、环境生态没管好,这就是缺位;应该由市场、投资者自己管的,也要插手,这就叫越位。缺位的原因是越位,越位的原因是只要管事就有权。权力后面是利益,利益后面是交易,交易后面就是腐败,至少也是小金库。这样的缺位、越位,问题很严重。
解决问题的办法是归位。归到哪里去?归到政府和政府部门本来应该做的事情上去。这就是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那么,什么样的竞争环境是公平的呢?首先要有规则。而且,这个规则还必须是公开的、透明的,对每个竞争者都一视同仁的。大家都按规则做,竞争也就公平了。但是光有规则不行,肯定有人捣乱,有人犯规,有人闯红灯。这就要有人来维持秩序,来当交通警察和裁判员。这就是政府该做的事情,即制定规则和维持秩序。至于竞争的成败,则由市场来决定。
政府既然是制定规则和维持秩序的,那就不能直接介入竞争领域,不能直接参与资源配置。其实,就连制定规则和维持秩序都应该区分开来。制定规则的应该是人大,维持秩序的才是政府。但不管怎么说,你当了“交通警”,就不能再当“驾驶员”;你当了“裁判员”,就不能再当“运动员”。
然而实际情况是什么呢?实际情况是,一方面,我们在运用市场化的规则配置资源,另一方面却有很多参与竞争的公司是政府投资或控制的。这就有问题了。本来我们制定规则、维持秩序,是要为市场化配置资源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但是你自己却直接或间接地介入竞争,就会造成严重的不公。比方说,一块土地或者一种特许经营权,人家是拍卖得到的,你自己的企业却直接就拿到了,这公平吗?实际上,只要是政府自己投资办企业,又自己配置资源,那就公平不了,肯定是你想怎么配置就怎么配置,资源在你手里么!如果所有的企业都是政府的,那么问题还不大,反正手心手背都是肉。如果一个是“亲儿子”,一个是“拖油瓶”,一个是“流浪儿”,那结果几乎谁都知道。总之,政府直接介入竞争,是与民争利;间接介入竞争,是欺行霸市。
政府不但垄断资源,还垄断服务。比方说,当时政府要求,你要投资,要上项目,先要由专门的机构给你做可行性研究。如果结论是可行,计委才批准。这倒也罢了。然而当时能够做可行性研究的就一家。谁办的?计委。这就没道理了。本来,我的钱我投资,怎么花是我的事,亏和赚也是我的事。就算要做可行性研究,可行性论证,那也是我自己做,关你什么事啊!就算你是一片好心,怕我亏本,督促我做可行性研究,那也不能由你指定公司啊!你指定公司来做研究,如果它的结论和我的结论不同,我认为可行,它认为不可行,听谁的?政府回答说听他的。那好,如果到最后我亏了,它负责吗?政府说不负责。政府指定的公司不负责,政府自己也不负责,大家都不负责。这就好比我有一笔钱,要由你找个人来决定怎么花,花错了你们两个都不负责,我自己认倒霉,有这道理吗?
没道理的事情还有很多。比如盖房子,必须防治白蚂蚁,必须做好消防。这是对的,政府应该管。不过按照国际惯例,这些服务机构应该由我来选择,政府只能管做得好不好,不能管由谁来做。但是不行。你要防治白蚂蚁吗?只能找建委下面的那个机构。你要做消防吗?只能到公安局下属的单位购买消防设备和器材。这叫什么?叫“强制性和垄断性地为投资主体服务”。它名为“服务”,实为“牟利”,而且是高额利润。那么,能强制吗?能。你不找我指定的这一家,我就不给你批。为什么呢?因为这些下属单位收了费以后要向我上缴,用来解决机关部门工资之外的其他福利待遇。所以,这些所谓“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名曰“为社会服务”,实则“为上级部门服务”。它们依附于行政部门,实际就是依附于行政审批权力,坐享其成,牟取暴利,坐地分肥。
人有病,天知否(3)
这是非常糟糕的。本来,中央有规定,政府行政部门不能收取费用。但是部门就说,我们没有收费啊!这是人家给企业服务,收的一点“合理费用”。这话只有鬼才相信。第一,你的收费标准比谁都高,还说一不二。这叫什么?这叫“霸王条款”。第二,你独此一家,别无分店。就算有,也不准我们去找。这叫什么?这叫“垄断经营”。第三,你依仗手中的审批权,强迫我们接受你下属机构的所谓“服务”,从中收取好处,虽非“明抢”,也是“暗夺”。这叫什么?这叫“仗势欺人”。最后,你还要说没有违反中央规定,没有乱收费,大言不惭,心安理得。这叫什么?这叫“欺上瞒下”。所以,这种做法至少有三大弊端:第一,滋长了歪风邪气,进而培育了腐败环境;第二,加重了企业负担,破坏了投资环境;第三,压抑了其他服务机构,严重制约了中介服务市场的发育。看来,当时的政府,确实“病”得不轻。
这就要对症下药。
对症下药的前提是找到病根,病根就在审批,或者说,审批的项目太多,审批的范围太广,审批的权限太大,审批权的运用太滥。这就要进行清理,弄清楚哪些东西是必须依法保留的,哪些是可有可无的。这里面又包括两个内容,一是项目,二是程序。清理的原则,则是前面邓全忠所说的,区分政府性投资项目和非政府性投资项目。前者从严管理,后者依法放开。这个标准一确立,一大堆可审可不审的项目、可走可不走的程序便都从政府的“硬盘”里清了出去。然后再重新设计程序(流程再造),效率就大大提高了。
不过,政府的“硬盘”里不但有“垃圾程序”和“垃圾文件”,还有“病毒”。这就是行政部门的下属企业和中介机构。不要小看这些“病毒”。它们不但破坏“程序”(经济秩序),而且可能导致“死机”(政府瘫痪),非清除不可。
这就肯定要引起反弹。减少审批项目和程序,已是“夺权”;砍掉政府行政部门下属企业和中介机构,就更是“夺利”。公开对抗是不敢的,讨价还价是会有的。邓全忠告诉我,他们在进行这项工作的时候,谈得很艰难。对方多半是纠缠于具体问题,说这个有什么实际情况,那儿又涉及啥子困难。实在扛不过,就搬出“尚方宝剑”,说哪个是国家要求的,哪个是审批要求的。不过李春城他们也有办法,说既然上面有规定,我们也不取消,那你能不能并联处理,两个部门同时给他办?比如办一件事情需要5天,你两个同时办,不也是5天?另外,如果不同的部门把的关是类似的,那么,我们政府来协调,委托一个部门帮你一起把职能履行了,不也能提高效率吗?
但这样一来,分散办公就不行了,层层审批层层签字也不行了。于是,就有了“政务中心”,就有了“首席代表制”,就有了一系列的创新和改革,一个“规范化”和“服务型”的政府也就逐步地建立起来了。
我们可以额手称庆了吗?否!
吹皱一池春水(1)
规范化的政府必定是服务型的,服务型的政府也必定是规范化的
争议一开始就存在,就连“规范化服务型政府”这个提法也有争议。有必要叫这个名字吗?就没有别的说法吗?的确,“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是很拗口,但似乎也找不到更好的表述。因为只有这样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