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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简短的论文,是我以前不自量力从事而后来又久已
放弃了的一部长篇著作的撮要。就已经写成的各部分中可
供采择的各段而言,本文最为重要,而且自以为还不是不值
得供献于公众之前。其余部分则已不复存在了。
第一卷
我要探讨在社会秩序之中,从人类的实际情况与法律的
可能情况着眼,能不能有某种合法的而又确切的政权规则。
在这一研究中,我将努力把权利所许可的和利益所要求的
结合在一起,以便使正义与功利二者不致有所分歧。
我并未证明我的题旨的重要性,就着手探讨本题。人们
或许要问,我是不是一位君主或一位立法者,所以要来论述
政治呢?我回答说,不是;而且正因为如此,我才要论述政
治。假如我是个君主或者立法者,我就不会浪费自己的时间
来空谈应该做什么事了;我会去做那些事情的,否则,我就
会保持沉默。
生为一个自由国家的公民并且是主权者的一个成员,
不管我的呼声在公共事务中的影响是多么微弱,但是对公共
事务的投票权就足以使我有义务去研究它们。我每次对各种
政府进行思索时,总会十分欣幸地在我的探讨之中发现有新
的理由来热爱我国的政府!
第一章 第一卷的题旨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
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这种变化是
怎样形成的?我不清楚。是什么才使这种变化成为合法的?我
自信能够解答这个问题。
如果我仅仅考虑强力以及由强力所得出的效果,我就
要说:“当人民被迫服从而服从时,他们做得对;但是,一旦
人民可以打破自己身上的桎梏而打破它时,他们就做得更对。
因为人民正是根据别人剥夺他们的自由时所根据的那种同样
的权利,来恢复自己的自由的,所以人民就有理由重新获得
自由;否则别人当初夺去他们的自由就是毫无理由的了。”社
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然
而这项权利决不是出于自然,而是建立在约定之上的。问题
在于懂得这些约定是什么。但是在谈到这一点之前,我应该
先确定我所要提出的东西。
第二章 论原始社会
一切社会之中最古老的而又唯一自然的社会,就是家庭。
然而孩子也只有在需要父亲养育的时候,才依附于父亲。这
种需要一旦停止,自然的联系也就解体。孩子解除了他们对
于父亲应有的服从,父亲解除了他们对于孩子应有的照顾以
后,双方就都同等地恢复了独立状态。如果他们继续结合在
一起,那就不再是自然的,而是志愿的了;这时,家庭本身
就只能靠约定来维系。
这种人所共有的自由,乃是人性的产物。人性的首要法
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
所应有的关怀;而且,一个人一旦达到有理智的年龄,可以
自行判断维护自己生存的适当方法时,他就从这时候起成为
自己的主人。
因而,我们不妨认为家庭是政治社会的原始模型:首领
就是父亲的影子,人民就是孩子的影子;并且,每个人都生
而自由、平等,他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转让自己的自
由。全部的区别就在于:在家庭里,父子之爱就足以报偿父
亲对孩子的关怀了;但是在国家之中,首领对于他的人民既
没有这种爱,于是发号施令的乐趣就取而代之。格老秀斯
否认人类一切权力都应该是为了有利于被统
治者而建立的。他引了奴隶制为例。他最常用的推论方式,一
贯都是凭事实来确定权利。人们还可以采取另一种更能自
圆其说的方法,但也不见得对于暴君更为有利。
按格老秀斯的说法,究竟全人类是属于某一百个人的,
抑或那一百个人是属于全人类的,仍然是个疑问;而且他在
他的全书里似乎是倾向于前一种见解的;而这也正是霍布
斯的看法。这样,人类便被分成一群群的牛羊,每一群都有
它自己的首领,首领保护他们就是为了要吃掉他们。
正犹如牧羊人的品质高出于羊群的品质,作为人民首领
的人类牧人,其品质也就同样地高出于人民的品质。据费龙
的记载,卡里古拉皇帝便是这样推理的,他从这种类比竟然
做出结论说:君王都是神明,或者说,人民都是畜牲。
这位卡里古拉的推论又复活成为霍布斯和格老秀斯两人
的推论。亚里士多德早在他们之前也曾说过,人根本不是天
然平等的,而是有些人天生是作奴隶的,另一些人天生是来统
治的。
亚里士多德是对的,然而他却倒果为因了。凡是生于奴隶
制度之下的人,都是生来作奴隶的;这是再确凿不过的了。奴
隶们在枷锁之下丧失了一切,甚至丧失了摆脱枷锁的愿望;他
们爱他们自己的奴役状态,有如优里赛斯的同伴们爱他们
自己的畜牲状态一样。因而假如真有什么天然的奴隶的话,
那只是因为已经先有违反了天然的奴隶。强力造出了最初的
奴隶,他们的怯懦则使他们永远当奴隶。
我完全没有谈到亚当王或者挪亚皇,也就是那划分了
全世界的三大君王的父亲,虽然有人认为在他们的身上也
可以看到像萨土林的儿子一样的行为。我希望人们会感谢
我的这种谦逊;因为,作为这些君主之一的一个直系苗裔,或
许还是长房的后代,何以知道考订起族起来,我就不会被发现
是全人类合法的国王呢?无论如何,人们决不会不同意亚当曾
是全世界的主权者,正如鲁滨逊只要是他那荒岛上的唯一
居民,便是岛上的主权者一样。并且这种帝国还有着这样的好
处,即国君可以安享王位,无须害怕叛乱、战争或者谋篡。
第三章 论最强者的权利
即使是最强者也决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
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由此就出现了
最强者的权利。这种权利表面上看来像是讥讽,但实际上已
经被确定为一种原则了。可是,难道人们就不能为我们解释
一下这个名词吗?强力是一种物理的力量,我看不出强力的
作用可以产生什么道德。向强力屈服,只是一种必要的行为,
而不是一种意志的行为;它最多也不过是一种明智的行为而
已。在哪种意义上,它才可能是一种义务呢?
姑且假设有这种所谓的权利。我认为其结果也不外乎是
产生一种无法自圆的胡说。因为只要形成权利的是强力,结
果就随原因而改变;于是,凡是凌驾于前一种强力之上的强
力,也就接替了它的权利。只要人们不服从而能不受惩罚,人
们就可以合法地不再服从;而且,既然最强者总是有理的,所
以问题就只在于怎样做才能使自己成为最强者。然而这种随
强力的终止便告消灭的权利,又算是一种什么权利呢?如果
必须要用强力使人服从,人们就无须根据义务而服从了;因
而,只要人们不再是被迫服从时,他们也就不再有服从的义
务。可见权利一词,并没有给强力增添任何新东西;它在这
里完全没有任何意义。
你应该服从权力。如果这就是说,应该向强力屈服,那
么这条诫命虽然很好,却是多余的;我可以担保它永远都不
会被人破坏的。一切权力都来自上帝,这一点我承认;可是
一切疾病也都来自上帝。难道这就是说,应该禁止人去请医
生吗?假如强盗在森林的角落里抓住了我;不仅是由于强力
我必须得把钱包交出来,而且如果我能藏起钱包来,我在良
心上不是也要不得不把它交出来吗?因为毕竟强盗拿着的手
枪也是一种权力啊。
那么,就让我们承认: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
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这样,就总归要回到我的原
始的问题上面来。
第四章 论奴隶制
既然任何人对于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既
然强力并不能产生任何权利,于是便只剩下来约定才可以
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
格老秀斯说,如果一个个人可以转让自己的自由,使自
己成为某个主人的奴隶;为什么全体人民就不能转让他们的
自由,使自己成为某个国王的臣民呢?这里有不少含糊不清的
字样是需要解说的。让我们就举转让一词为例。转让就是奉
送或者出卖。但一个使自己作另一个人的奴隶的人并不是奉
送自己,他是出卖自己,至少也是为着自己的生活。可是全体
人民为什么要出卖自己呢?国王远不能供养他的臣民,反而只
能是从臣民那里取得他自身的生活供养;用拉伯雷的话来
说,国王一无所有也是活不成的。难道臣民在奉送自己人身的
同时,又以国王也攫取他们的财产为条件吗?我看不出他们还
剩下有什么东西可保存的了。
有人说,专制主可以为他的臣民确保国内太平。就算是这
样;但如果专制主的野心所引起的战争,如果专制主无餍的贪
求,如果官吏的骚扰,这一切之为害人民更有甚于人民之间的
纠纷的话,那么人民从这里面所得的是什么呢?如果这种太平
的本身就是人民的一种灾难,那么人民从这里面又能得到什
么呢?监狱里的生活也很太平,难道这就足以证明监狱里面也
很不错吗?被囚禁在西克洛浦的洞穴中的希腊人,在那里面
生活得也很太平,可是他们只是在等待着轮到自己被吞掉。
说一个人无偿地奉送自己,这是荒谬的和不可思议的。这
样一种行为是不合法的、无效的,就只因为这样做的人已经丧
失了自己健全的理智。说全国人民也都这样做,那就是假设
举国皆狂了;而疯狂是不能形成权利的。
纵使每个人可以转让其自身,他也不能转让自己的孩
子。孩子们生来就是人,并且是自由的;他们的自由属于他
们自己,除了他们自己以外,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加以处置。孩
子在达到有理智的年龄以前,父亲可以为了他们的生存、为
了他们的幸福,用孩子的名义订立某些条件;但是却不能无
可更改地而且毫无条件地把他们奉送给人,因为这样一种奉
送违反了自然的目的,并且超出了作父亲的权利。因此,要
使一个专制的政府成为合法,就必须让每一个世代的人民都
能作主来决定究竟是承认它还是否认它;但是,那样一来,这
个政府也就不再成其为专制的了。
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
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对于一个放弃了一
切的人,是无法加以任何补偿的。这样一种弃权是不合人性
的;而且取消了自己意志的一切自由,也就是取消了自己行
为的一切道德性。最后,规定一方是绝对的权威,另一方是
无限的服从,这本身就是一项无效的而且自相矛盾的约定。
对于一个我们有权向他要求一切的人,我们就并不承担任何
义务;这难道不是清楚明白的事吗?难道这种既不等价又无
交换的唯一条件,其本身不就包含着这种行为的无效性吗?因
为,无论我的奴隶可以有什么样的权利反对我,既然他的一
切都属于我所有,而且他的权利也就是我的权利;那末,这
种我自己反对自己的权利,岂不是一句毫无意义的空话了
吗?格老秀斯和其他一些人,从战争里籀引出来了这种所谓
奴役权的另一个起源。照他们说,征服者有杀死被征服者的
权利,但被征服者可以以自己的自由为代价来赎取自己的
生命;据说,这种约定似乎要更合法得多,因为它对双方都
有利。
但是很显然,这种所谓杀死被征服者的权利,无论怎样
都绝不会是战争状态的结果。唯其因为人类生存于原始独立
状态的时候,彼此之间绝不存在任何经常性的关系足以构成
和平状态或者战争状态;所以他们就天然地绝不会彼此是
仇敌。构成战争的,乃是物的关系而不是人的关系。既然战
争状态并不能产生于单纯的人与人的关系,而只能产生于实
物的关系;所以私人战争,或者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战争,就
既不能存在于还根本没有出现固定财产权的自然状态之中,
也不能存在于一切都处于法律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