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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诉讼请求根本不成立,应予以驳回。
另一项诉讼请求是要求法院判令宗庆后“获得的收入10万元归第三人所有”,但是却没有对宗庆后这10万元收入进行举证。宗庆后代理律师答辩称原告没有提供证据,原告的律师反驳说这10万元的请求“是象征性的”。什么叫象征性的?原告的逻辑是,非合资公司是营利的,宗庆后家族作为股东会不分红吗?宗庆后的收入肯定比10万元多的多,所以这里的诉讼请求只是“象征性的”,因为没有办法计算宗庆后有多少收入——说了半天,还是没有根据。
其实,关于乐维公司提出宗庆后向乐维赔偿100万元的诉讼请求一事,明显属于诉状撰写者的笔误,并不是乐维公司真的要求这笔空穴来风的金额。这个笔误从2007年达能起诉时就在起诉状上明摆着,但是直到2008年庭审的最后一刻,达能的律师仍旧没有发现并且改正错误。
2008年10月14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达能董事会知悉宗庆后同时兼任非合资公司与合资公司的行为,并且对非合资公司与合资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也应知悉与认可,达能诉讼请求均予驳回。
国际仲裁庭姿态公正(1)
国际仲裁庭前过招
达娃之争最初,宗庆后对不得不跋山涉水打官司耿耿于怀。将国外战场转移到国内,是他的一大作战目标。
宗庆后本人被告到斯德哥尔摩,是由于宗庆后的《服务协议》中约定,相关争议由国际仲裁管辖。在斯德哥尔摩仲裁后不久,宗庆后与他的律师团就开始着手通过诉讼确认此条款无效。
这一条款为什么可能无效呢?
宗庆后与达能之间签定《服务协议》,宗庆后是中国人,工作地也在中国,双方是如假包换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一种行政关系,中国法律规定,劳动仲裁必须先经劳动局下属的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进行处理;就该仲裁处理结果进行的诉讼,应该到劳动局所属的人民法院。那么,纳入中国政府行政管理的劳动争议,也能超越中国行政权,进行国际仲裁吗?
如果可以这样约定的话,那么在外资企业工作的中国劳动人民,恐怕都要被迫到境外追诉雇主了。反过来讲,如果中国法律不允许中国劳动人民跑到境外去诉外资雇主,也不能让宗庆后跟他的外资雇主在斯德哥尔摩纠缠啊。
打定主意以后,宗庆后在杭州提起了请求法院确认仲裁条款无效的诉讼,并且在北京请中国劳动法学的泰斗级人物常凯教授出具了专家意见书。
达能对此有一些无能为力,只能将主要的突破口放在合资公司与非合资公司之间的纠纷上来。到了向仲裁庭提交证据的时候,达能的斯德哥尔摩律师团提出来的证据让人刮目相看:宗庆后新设营销公司销售非合资公司产品的“罪证”。
宗庆后于2007年6月离职,而此前几个月,宗庆后不再经由合资公司销售产品,却自立门户,而且是以一贯的“宗氏风格”大张旗鼓地在全面分家。
达娃合资十年中,宗庆后唯有在这半年中,违反、而且是公然违反了“代加工”合同。达能要求宗庆后必须履行协议,将非合资公司产品交由合资公司销售,宗庆后反问:你不是说这利用了合资公司的渠道资源吗?
我认为宗庆后倒没有违法。因为:达能反对非合资公司产品使用合资公司的渠道销售,认为这是“利用合资公司的资源”,这已构成达能终止“代加工”协议的意思表示。“代加工”协议明确约定非合资公司产品应交由合资公司销售,达能既然提出反对,宗庆后也接受的话,本身构成了对原协议的修订。
当然,宗庆后也是在继续使用原有合资公司渠道,只不过帐户分开,不再从合资公司走帐而已——所以归根到底还是利润分配是否合理的问题。
而宗庆后洁身自好。虽然渠道分开,但是在利润分配上宗庆后却绝不损害合资公司利益,合资公司仍旧取得销售利润。用宗庆后的话说:2007年上半年,“尽管贵方两位董事欲置本人于死地,但本人还是在负责任地管理合资公司,今年1至5月份销售额实际增长25%(按合资公司自己的销售额对比),1至5月份利润增长。”
宗庆后这个“度”是宗庆后的大智慧,也是在达娃之争中宗庆后能够屹立不倒的原因。这个“度”在法律意义的合同公平、与经营意义上的价值链分配两方面,都是宗庆后取得法律战场胜利的关键因素。
斯德哥尔摩仲裁不是我代理的,因为要写作本书,宗庆后把斯德哥尔摩的资料也发给我,顺便把他在2008年7月向仲裁庭提交的答辩意见也发给我,让我提意见。我看到许多以往没有接触到的原始材料,包括十年来宗庆后与达能董事会的一些决议等等,因此看的很详细。看来看去,我发现一点问题,就是非合资公司的利润是否合法的问题,似乎娃哈哈方面没有意识到这是一个关键。
国际仲裁庭姿态公正(2)
于是我向宗总建议道:非合资公司研发新产品,在产品广告中做投入、投资并生产,拥有商标使用权;合资公司进行分销;在这种分工情况下,两者是不是显而易见应该平分利润?达能不认为非合资公司应该没有利润,达能只是说非合资公司利润不合理,那怎么是合理的呢?这才是需要仲裁庭加以裁决的事项,所以娃哈哈应该加强这方面的举证与答辩。
未裁先败:达能请求催生仲裁结果
斯德哥尔摩正式审理达娃之争的排期开庭时间将在2009年元月。由于达能提出了临时措施的请求,因此对该请求的审理,使得仲裁庭对案件提前审理并表态。
斯德哥尔摩开庭时,达能聘请的律师一如既往的蛮横,在庭上脱口而出辱骂宗庆后与在场华人为“中国猪”,跌掉了国际看官的眼镜:没想到著名的跨国公司达能委托的国际律师竟然这样低素质、没水准,兼缺乏法律意识。仲裁庭命令律师道歉,律师只得道歉。
根据法律,提出临时措施必须在“紧急”、而且可能会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的前提下提出。达能说事情是很紧急的,损失是不可弥补的。
开庭审理之后,仲裁庭表态说:“仲裁庭已经了解到当事人所面临的挑战以及他们之间的争议所涉及的经济、法律和文化背景。仲裁庭意识到,本案争议是复杂的,而且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困难的。”
达能在仲裁中也说谎,称不知道非合资公司的存在。而仲裁庭作出了认定:“申请人(达能)看来在1996年就知道非合资公司的存在。”
至于达能所主张的“紧急”性,仲裁庭认为这个不太清楚。首先从会计报告看,公司是营利的,而且业务增长量较去年同期为高,说明合资公司的业务属于“良好”的发展。仲裁庭也考虑到非合资公司的存在是不是会构成对合资公司的竞争,经过分析后“看来也不怎么紧急”;至于达能所说的“不可弥补的损失”,仲裁庭认定说,“这个比紧急性更不清楚”——更难说了;第一有没有损失不清楚,第二即便有损失,这个损失是不是“不可弥补”的,看不出来。
而对于仲裁庭是不是对宗庆后的《服务协议》有管辖权,仲裁庭认为这是个很重要的问题,需要届时讨论。在没有解决这个管辖的问题以前,仲裁庭不会做出任何相关的临时措施。
最后关于第三项,达能称进不去合资公司。仲裁庭说你进不进得去合资公司,这个我们不清楚;从你提的证据中也看不出来你能不能进去。当然你作为股东有权利进去是无疑的。达能说:进去是进去过,但是碰到了类似示威一类的活动,所以之后也就不太敢进去了。
这时候仲裁庭做出了一项很重要的认定:仲裁庭认为宗庆后对合资公司是有控制力的。仲裁庭认定:“尽管有些合资公司对被申请人(宗庆后)来说是第三人(宗庆后已经辞职了)……仲裁庭命令被申请人保证申请人能进出所有合资公司场所。”
所以我们从这一个决定书里能够看出:达能一直清楚非合资公司的存在;对达能所谓遭受了巨大损失的说法,仲裁庭持不认可态度;同时仲裁认定宗庆后(虽然辞职了)对合资公司是有控制的;达能与中国雇员将劳动仲裁管辖权约定在境外的作法是非常值得怀疑的。
最后,2007年上半年,宗庆后与达能反目、新设营销公司、自销产品后,合资公司与非合资公司之间的销售出现了竞争。如果查实非合资公司存在利润偏高的情况,仲裁庭有可能裁决非合资公司赔偿很小数额的损失;但是绝不可能出现数额巨大的赔偿。
解散之诉奠定分家价款(1)
达能与娃哈哈之间存在的无法继续合资、只能分家各过的根本矛盾,不是斯德哥尔摩仲裁的范围。
但如果达能变更仲裁请求,要求在国外进行分家仲裁,程序就又变复杂。首先国际仲裁久拖不决,其次就可能彻底断了谈判解决达娃之争的路子:达能临死也要拉个垫背的,选择以高成本解决纠纷,宁肯自己损失,不让娃哈哈好过。毕竟人民币购买力虽然高,对欧元的汇率还是低的多;达能拼着受一些小小损失,却可以换得宗庆后伤筋动骨。
因此娃哈哈需要在国内抢先诉请解散合资公司,即请求法院强行分拆合资公司,清算资产。这是一记绝杀,如果有一丝一毫可以回旋的余地,我们不会这样选择。
在协调解决达娃之争的过程中,我们曾拿出来多个方案:第三方资本介入达娃之争、合资公司与非合资公司合并上市,以及谈判协商达能出售其合资公司股权。共同上市、娃哈哈筹资要约收购达能股份的方案是我最赞成的,原因很简单:这个方案解决了定价问题,同时也解决了达能仍旧控制同业企业、并且同时参股甚至控股其他同业企业的深层次矛盾。宗庆后认为达能应该交出在娃哈哈的控股地位,这就随便达能爱在哪儿投资投资、爱在哪儿控股控股,但是不允许达能在控制娃哈哈的同时,参股其他同业企业。宗庆后不想生活在“合作伙伴”的复杂竞争之中。达能也同意让步到五十对五十,同意交出控股权;不过宗庆后在合资十年来心里头一直认为达能占娃哈哈资产的30%多,认为达能拿走50%还是占便宜了。其余两个方案涉及到股权买卖的问题,而达能开出的价格一如既往的是天价——几百个亿,天价买卖是一个不能接受的条件,谈判必然破裂。
“和”需要天时地利人和,但“分”不需要。硬梆梆的法律足以公平公正地把合资公司解散,给双方一个分拆的价码。法律分配的是现实的利益,这是对付达能“漫天讨价”,宗庆后“就地还钱”的最好的方略。
于是,我与宗庆后探讨公司解散清算的问题:这我考虑已久。
显然,宗庆后早就想过这个问题,他说:“可是——合资合同里约定了仲裁条款,解散也应该在斯德哥尔摩仲裁。”
“由主管机关批准解散就不需要斯德哥尔摩仲裁;而且从法院走司法解散程序,我认为也是说的通的。”我告诉宗庆后,合资公司现在是“董事长期冲突、公司经营严重困难”,符合解散公司的条件。
我说话一向有保留,时间长了宗庆后就习惯了,听我这么一说,他马上明白我是深思熟虑以后才跟他提到解散之诉的。于是,宗庆后拿着我们的法律意见去咨询,不光找律师、找法官,还找浙江省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员听了,觉得娃哈哈解散公司这个主张真是“十分占理”。
所以当时深陷“个税门”的宗庆后心里其实非常高兴,因为“决心”与“希望”同时来到,一方面达能捅破个税案给了宗庆后彻底分家的决心,一方面我提出的解决方案给了宗庆后强行拆散合资的希望。
宗庆后比较容易激动,他非常高兴地表示要抓牢机会,一举击破达能,催着我去立案解散合资公司。可没过十天,又着急地给我打电话,让我撤诉。为什么呢?
原来达能也害怕宗庆后走这一着棋,于是就在媒体上炮制了一篇报道,“披露”宗庆后要着手解散公司。其实这是达能在打预防针呢。达能希望稳住宗庆后,等到斯德哥尔摩仲裁。国内的仲裁庭也问宗庆后的律师:“有这么回事吗?”律师赶紧辩称:“没有!没有!”书包 网 。 想看书来
解散之诉奠定分家价款(2)
于是,仲裁庭就对娃哈哈一方说:“希望在仲裁程序进行当中,你们能够尽量保持现状,不要扩大事态。”斯德哥尔摩仲裁至少要排期到2009年元月才能开庭,所以仲裁庭要求当事人不要采取新的措施,保持现状,等待裁决——仲裁庭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