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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第三卷-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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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民所采取的行动绝不是任何协定,——那只是人民所

赋予行政机构的一种临时的形式,直到人民愿意另行加以规

定时为止。

诚然,这种改变总是很危险的;所以,除非是政府已经

变得与公共福利不能相容,否则就千万不要触动已经确立的

政府。然而这种考虑只是一种政治的准则,而绝不是权利的

规定;并且国家也无需把政治权威交给它的首领们,正如同

无需把军事权威交给它的将领们一样。

同样真确的是,在这类情况之下,人们不会有那么多的

小心谨慎来遵守各种必要的形式,以便把正常的、合法的行

为与叛乱的骚动区别开来,把全体人民的意志与派系的叫嚣

区别开来。尤其是在这里,对于可厌的情况又不得不给予在

最严格的权利之下人们所不能加以拒绝的东西;而且也正是

从这种义务中,君主才得到了极大的方便,可以不顾人民而

保持自己的权力,人们还不能说他是篡夺了权力。因为君主

表面上似乎只不过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非常容易把它们

扩大,并以公共的安全为借口来禁止那些旨在重建良好秩序

的集会;从而他便可以利用一种不容打破的沉默,或者是利

用他所制造的不正常的状态,来假定那些因恐惧而缄默的人

都是表态在拥护他,并且对那些敢于讲话的人进行惩罚。十

人会议就是这样的;起初他们当选的任期是一年,嗣后又延

长一年,终于便不再允许人民大会集会,以期永世保持他们

的权力。世界上的一切政府,一旦假之以公共力量之后,迟

早都是用这种简便的方法来篡夺主权权威的。

我在前面所谈过的定期集会,是适用于防止或者推延

这种不幸的,尤其是当这种集会并不需要正式召集手续的时

候。因为这时候君主若是加以阻止,便不能不公开宣告自己

是法律的破坏者和国家的公敌了。

这种只能是以维护社会条约为目的的集会,永远应该是

以两个提案而告开始;这两个提案绝不能取消,并且要分别

地进行表决。

第一个是:“主权者愿意保存现有的政府形式吗?”

第二个是:“人民愿意让那些目前实际在担负行政责任的

人们继续当政吗?”

我这里所假设的乃是我认为已经证明过了的东西,那就

是:在国家之中,并没有任何根本法是不能予以废除的,即

使是社会公约也不例外;因为如果全体公民集合起来一致

同意破坏这个公约的话,那末我们就不能怀疑这个公约之被

破坏乃是非常合法的。格老秀斯甚至于认为每个人都可以

退出自己原是其中的一个成员的国家,并且在离开国土时就

重新获得了自己天然的自由和自己的财富。如果说集合在

一起的全体公民竟不能做他们每个人分别开来所能做的

事,那就未免太荒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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