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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的性爱与婚姻-第2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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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而现存的一夫一妻制也并不是永恒的;所谓“惟一”、“永恒”之类的神话,不过是现阶段社会经济形态的产物。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人类婚姻关系发展史上的观点亦如上述。他们将婚制的演变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群婚时代,时间约为

万年前至纪元前

年(有些区域结束得较晚)。群婚时代的开始,是一个“同从动物状态向人类状态的过渡相适应的杂乱的性交关系的时期”。那时,婚姻不分辈数,甚至存在父母与儿女交媾的现象。接下去是几种前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形式,即(一)血缘婚姻形式:这种婚制排除了不同辈数的人们之间的结合,但同辈者皆为夫妇;(二)普那路亚婚姻形式:这种婚制排除了兄妹之间的结合,采取一氏族的妇女与另一氏族的男子结为共同夫妇的形式;(三)对偶婚姻形式:这是从群婚制向个体婚制过渡时期的婚姻形式,它虽然是一男一女结合,但家庭还没有成为独立的经济单位,夫妻关系是松散的、经常变异的。
随着母系社会转变为父系社会和私有财产制的出现,人类婚制进入第二阶段以私有财产制为基础的一夫一妻制阶段。这个阶段大约从公元前

年开始,至今已历数十个世纪。这种一夫一妻制并不是严格的,它被恩格斯称为“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
婚制演程的第三阶段是在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全民所有完全实现的共产主义时代。对那时的婚姻形式虽然难以预测得十分精确,但可以推知的它的两个基本原则是:一、男女双方完全平等;二、婚姻完全丧失其不可离异性。
我国现存婚姻关系处于哪一发展阶段?它是在怎样的历史基础上形成的?它与历史相比较有怎样的变异与遗传?它存在的合理性是什么,又将怎样失去其存在的合理性?取而代之的未来婚制又将是什么样的呢?
历史
在私有制尚未出现的原始时代,人类婚姻大多出于满足情欲这一十分接近动物本能的动机。但是,“当父权制和一夫一妻制随着私有财产的分量超过共同财产以及随着对继承权的关切而占了统治地位的时候,婚姻的缔结便完全依经济上的考虑为转移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页)中国古老的婚姻定义是:“婚姻者,所以承先业而继后嗣者也。”为了辨别子女的确属,以求得到确定无疑的财产继承人,形成一个能够使私有财产世代相传的相对稳定的家庭,便发生了为产生合法子嗣而缔结的婚姻,同时出现了为剥削女子劳动力而形成的

家庭奴隶制。在这种婚姻中,男女双方的结合不是基于共同的爱恋,而是为了家族的利益。起决定作用的是整个家族的意志,而不是个人的意愿。那时,结婚成为一种借新的联姻来扩大家族势力的社会行为。对于男子来说,结婚不是为个人娶“妻”,而是为家族娶“妇”;对女子来说,结婚也不是个人嫁“夫”,而是以“妇”的身份嫁给夫的家族。这种旧式婚姻在社会的上层常常表现为两个家族的政治联姻和经济联姻。俗谚云“竹门对竹门,木门对木门”,我国自古以来是以“门当户对”为婚姻的首要条件的。《大清律例》中明文规定:“夫妻有敌礼之义,而良贱非匹配之宜。良人奴婢相为婚姻,各离异改正,良自为良,贱自为贱。”北魏和平四年诏:“皇族师傅百王公侯伯及士民之家,不得与百工伎巧卑姓为婚,犯者加罪。”现代的阶级内婚制虽然不再像古时那样彰明昭著,见于经典,但仍为社会实际上分为阶级这一无情现实所决定。拿破仑为了和旧式王朝结成同盟,以博得欧洲帝王中首屈一指的声誉,娶了自己所不爱的奥国皇帝的女儿为妻,就是典型的政治联姻。日本影片《华丽家族》中所描写的金融资本家为了扩充自己经济势力,不惜违背儿女意愿与其他财阀家族缔结婚约的行为,就是标准的经济联姻。在这种政治和经济的联姻中,感情的动机是一文不值的。旧式婚姻在社会下层的表现形式虽然谈不上政治和经济的联姻,但并没有摆脱经济的考虑,并不能仅仅以双方的爱情为基础。女子是作为廉价劳动力和为家族生儿育女传宗接代的工具被娶来的。在以男耕女织为主要形式的中国旧式家庭中,女子担负着相当大的经济职责。“掺掺女手,可以缝裳”(《魏风


卷第” 》第

葛屦》),女子从一结婚就陷入了伺候公婆、丈夫和子女的终
身劳役。《礼记

昏义》中说“:妇顺者,顺于舅姑(公婆),和
于室人,而后当于夫,以成丝麻布帛之事”,这里把旧式婚姻的经济意义和女子在家庭中的经济职能表述得十分确切。
与婚姻的经济动机相应的婚姻方式,是普遍的买卖婚姻和包办婚姻。由于婚姻完全是或首先是一件关系两个家族经济利益的事情,所以它是一笔货真价实的交易。家族为这件大事认真商讨、权衡利害,却不大顾及婚姻当事人的意愿。
在封建统治极为深重的中国,人们可以看到买卖包办婚姻的完备形式。“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千年古训在各类典籍
中俯拾皆是。《诗经》中诵道:

麻如之何?衡从其亩;娶妻
如之何?必告父母。”“析薪如之何?匪斧不克;娶妻如之何?
匪媒不得。”《齐风
《礼记
:男女非有行媒
(南山》)坊记》说“
不相知名,非受币不交不亲。”《左传》记载了这样一件事,有
一个女人,不聘(无媒礼)而婚,虽然为夫家生了一个儿子,
还是没有免于被休弃的命运。赘婿婚也可以作为旧式婚姻买卖
性质的佐证。《说文》释“赘”字为“以物质钱”。《汉书》载:
“家贫子壮则出赘”,就是说有些男子因家贫出不起聘财,只好
“以身为质”。在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等严整
礼仪之下,在父兄尊长决断的选择和奢华的铺排之中,儿女的
意愿被摆在什么位置,爱情又被摆在什么位置呢?几千年来所
谓“明媒正娶”的旧式婚姻,把人们束缚在“父母之命、媒妁
之言”的重压之下,人类生活中最美好最珍贵的爱情之花,被
这只冷冰冰的磨盘碾得粉碎。正像拜伦的诗句中描写的那样:“平静而高贵明媒正娶,可是冰冷。(”引自《唐璜》)
在私有财产制度出现之前,无法辨别子女确属的自由性
交、自由结合绝不是不道德的,但当建立一夫一妻制家庭有了
绝对必要时,作为产生合法子嗣之保证的妇女贞节就变得格外
重要起来。以此为基点,形成了一套适应于旧式婚姻关系的伦理道德。它看上去是那么道貌岸然,而实际上却极端的伪善,它的无所不在的威权令人窒息。
旧道德的特别虚伪之处,在于它只是对女子的约束,而对男子却并无约束。就像一枚铜币的正面永远不能摆脱自己的背面一样,旧式婚姻也绝对离不开蓄妾和嫖妓。于是,所谓“一夫一妻制”变成了只是对女子而不是对男子而言的一夫一妻制。几千年来,我国盛行的实际上是一夫多妻(妾)制。古籍中有“尧闻舜贤,征之草茅之中,妻之以媓媵之以媖”的记载。春秋时,“上自天子下至庶人,莫不有妾”,“天子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礼记

昏义》),诸侯一娶九女,大夫一娶三女,士一娶二女,庶民一妻一妾。自汉以来,帝王后妃之多,“晋武至于万人”,“开元天宝中,宫嫔大率至四万”,“隋大业离宫遍天下,所在皆置宫女”。元代刑法虽然规定有妻妾复娶妻妾者离之,但允许妾以一人为限(《元史


刑法志》),明律虽然规定“其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准娶妾”,但一夫多妻毕竟是合法的。


相比之下,女子处于极不平等的地位。首先,对男子纯属虚诳的一夫一妻制,对女子却严格地执行了。“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仪礼

丧服》)以夫为天,天固不可逃,夫固不可离也“。妇人以贞为行者也。(”《谷梁传》)女子贞节要义,首在妇不二适。“得意一人,是谓永毕,失意一人,是谓永讫(”《女宪》),这就是女子在劫难逃的命运。其次,男子可以离妻,女子却不可以离夫。古代有所谓“七出三不去”,都是由男方提出的,女子没有独立的经济地位,因此没有离夫的权利。再次,男子可以再娶,女子却多数不可再嫁。古代天子诸侯不许再娶,死了后妃只是以一娶多女推上为补,后来这一规则被废除了,《仪礼

丧服》上说:“继母如母”,证明男子是可以再娶的。但是“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女诫》),“凡居父母丧及夫丧而身自嫁娶者,杖一百,命妇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清律》)
我国旧式婚姻对妇女片面贞操的要求,经过宋明理学的加工,变得日臻完备、名目繁多“:节妇”, 

岁前守寡至


岁后不改其节者“;烈妇”,夫死殉节或拒奸自尽者“;孝妇”,遵循三从四德、确有孝舅姑之行者;“贞女”,未婚夫死,哭往夫家守节者(即望门寡)“;烈女”,未婚夫死,闻讣自尽者“;孝女”,终身不嫁以事父母者。对这种现象鲁迅先生曾讥讽道:“总而言之:女子死了丈夫,便守着,或者死掉;遇了强暴,便死掉;将这类人物,称赞一通,世道人心便好,中国便得救了。大意只是如此。(”《鲁迅全集》第



页)自从出了因使者未持昭王符而宁愿淹死不下渐台的烈女贞姜,又出了因“傅母不至,夜不可下堂”而宁愿在火中烧死的宋伯姬等,贞妇烈女层出不穷。修祠堂,立牌坊,一搞就是几千年。封建道德已经从其本来意义中抽象出来,变成了一种固定的大量吞噬人类生灵的野蛮习俗。


总之,旧式婚姻关系是一只生长在病态的社会之树上的苦果,它给予人们的远不如人们希望于它的那么甘美,因为它并不是芳香的爱情之果,而是苦涩的经济之果。
卷第
现状
自从中国进入近代以来,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社会生产力有了巨大的发展,现代大机器工业给中国带来的不再是旧时代那种所谓“太平盛世”的繁荣,而是对旧生产方式的整个基础的撼动。从五四运动的启蒙教育开始,我国人民进行了长期艰苦的斗争,在全国范围内取得了反封建斗争的胜利。旧经济基础分崩离析,其上层建筑也得到了初步的清算。公开的蓄妾和嫖妓已经在严厉的措施下完全绝迹,盛行数千年的买卖婚姻和包办婚姻也终于在大部分地区特别是大中城市中销声匿迹了。在聚集了全国

人口的城市中,新的生产方式带来了新的生活方式和社会关系,也带来了婚姻动机、婚姻方式及婚姻道德的巨大变化。
带来婚姻方式进步的原因首先在于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废除。由于个体家庭不再是社会的经济单位,“绝大部分耐久的、可继承的财富生产资料

变为社会所有,而把这一切传授遗产的关切减少到最低限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卷第


页)消费资料的私有虽仍存在,但它的一般来源是工资,数量极为有限,这样,以产生合法子嗣继承私有财产为目的的婚姻就丧失了其存在的绝对必要性;其次,生产的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和社会服务事业的发展,使得婚姻不再是维持起码生存条件的必要手段(夫妇作为劳动力的合作、丧失劳动力后靠子女抚养等)。人们的谋生手段对家庭的依赖程度少了,而对社会的依赖程度大大增加(教育、养老等),人们的生存方式从家庭本位向个人本位转变的条件已趋成熟。
基于上述原因,我国城市居民已经基本上摆脱了旧式婚姻的沉重枷锁,在较大程度上实现了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方式,基本上做到了自由恋爱和婚姻自主。根据笔者

年在部分城市工人、学生中所做的调查(详见附录一),绝大部分人持婚姻应当自主或基本自主的观点。被调查者中,婚姻完全自主或基本自主的占


,其中多数以上,父母作主的不到
也是经过本人同意的。据调查,虽然由于种种条件限制,与配偶自由认识的人数(

)比通过别人介绍而结识的人数

)要少些,但已是一个不小的数量。从人们的主观愿望
来看,愿意与配偶自由结识的人数(

)大大超过了希望别
人介绍的人数(

在这些人们面前,还展开了一个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新天地。当然,能否选择新的生活方式,除了经济因素外,还取决于社会伦理及心理方面的诸种因素。在旧经济基础消亡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以家庭为本位的旧观念仍会固执地纠缠着人们的头脑。例如:“断子绝孙”虽然不再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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