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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准文集 精校本-第2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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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装饰起来;又唯有有这些装饰,“奉天承运”的谎言才能发生效力。蕞尔小邦的希腊城邦,僭主周围虽然围绕着一批雇佣卫队、顾问、和战友,但规模究竟有限。深宫幽居,故示神秘,森严戒备,盛饰仪仗,都是他们所办不到的。而他们兴起的时候,又值希腊古代王权传统已被航海、贸易、神人同形的宗教,人文主义的文艺所摧毁,贵族阶级亦即知识阶级充满着一种“玩世不恭”的不信神的精神的时候,要把他们属于他们侪辈的,只因为手段高明,获得了政权的僭主尊为神祐的王是绝对办不到的。于是这些事实上的专制君主,只能是僭夺者和篡窃者的僭主了。
希腊僭主,也有力图建成工业的,叙拉古三次出现大僭主,头两次的机伦(公元前5世纪前期)和岱奥尼素(公元前4世纪前期)都有战胜迦太基的武功,他们力图建成王业的手段,有依靠雇佣军臣属周围城邦,以及把附近希腊城市的居民迁到叙拉古以扩大该城,并在该城地势险要的一角,建设堡垒林立,警备森严的王宫。确实,假使不通过兼并把城邦转化为领土国家,蹂躏城邦制度中的战士-公民这个因素,用强力把它转化为臣民…雇佣军制度,假如不建立宏伟森严的王都及王宫,僭主永远转化不成为奉天承运的“王”。希腊史上,做到这一点的,除西西里而外,还有一个南俄的旁提卡彭。格拉脱说,两者有一个条件是相同的,即他们周围有希腊化或半希腊化的当地人民成为雇佣军的来源,这是那里僭主传统强烈,得以从僭主转成王业的原因。其他地方,无论是早期僭主还是晚期僭主,总不过是僭主而已。
亚里士多德论僭主
身为亚历山大老师的亚里士多德,在他的《政治学》中对王政是竭力加以美化的,对僭主则很不恭敬。他的《政治学》中,多处论到僭主,满是叽嘲的口吻,他说,有一种僭主政体是:
“单独一人统驭着全邦所有与之同等或比他良好的人民,施政专以私利为尚,对于人民的公益则毫不顾惜,而且也没有任何人或机构可以限制他个人的权力。”(第203页)
他也纵论僭主的“僭术”:
“相传……僭主司拉绪布卢(米利都)曾遣人间计于另一邦(科林斯)的僭主伯利安德。伯利安德正站在黍田之间,对使者默然不作答,而以手杖击落高而且大的黍穗,直至黍穗四顾齐平而止。使者不懂他的用意,就这样去回报主人,司拉绪布卢听到了,心里知道伯利安德是在劝他芟刈邦内特出的人。”(第155页)
“(僭主)还须禁止会餐、结党、教育以及性质相类似的其他事情——这也就是说,凡是一切足以使民众聚合而产生互信和足以培养人们志气的活动,全都应加预防。此外,僭主也须禁止文化研究及类似目的的各种会社。总之,他应该用种种手段使每一个人同其他的人都好像陌生人一样。……僭主还要使住在城内的人民时常集合于公共场所,时常汇集在他的宫门之前。这样僭主既可以借以窥察人民的言行,也可由此使大家习惯于奴颜婢膝的风尚……”(第292页)
“僭主的习惯就是永不录用具有自尊心和独立自由意志的人们。在他看来,这些品质专属于主上,如果他人也自持其尊严而独立行事,这就触犯了他的尊严和自由;因此僭主都厌恶这些妨碍他的权威的人们。僭主还有宁愿以外邦人为伴侣而不愿交接本国公民的习性……他们感到外邦人对他们毫无敌意,而公民都抱有对抗的情绪。”(第294—295页)
初期僭主的历史作用
然而亚里士多德是奴隶主利益的拥护者,他也激烈反对平民政权(他所称的“民主政体”),力主平民有权参与议事或审判的贵族政体,因为当政需要贤人,而唯有贵族才是贤人。既然如此,他当然不会懂得初期僭主在历史上还起过巨大的作用。
公元前7至6世纪的僭主,史称为初期僭主,以别于伯罗奔尼撒战争以后战乱频仍的时代中,依靠雇佣军起家的军阀,僭窃政权的那些僭主,即所谓后期僭主,他们所处环境不同,所起作用各异,大体上矛头是针对民主政体的,西西里的阿加托克利斯(Agatocles,公元前3世纪)即其一例。初期僭主所取代的政权,大体上是贵族寡头政体,所依赖的力量,是无法忍受经济上惨遭剥削和政治上绝对无权的农奴或平民。他们当政以后念念不忘的固然是一己的或家庭的私利,可是为此他们就必须采取牺牲贵族,有利于民的政策。上引瓦德·吉里文中所说,他们“依靠的是尚未成熟的平民的意志”,是说得很对的。因为如果平民已经在政治上成熟了,他们就无须依靠僭主来贯彻他们的意志,他们可以自己起来革命,建立民主政体,或者,至少利用平民意志的贵族,已经不能建立僭政,只能在民主政体的框架中获得一己的领导权了。正是因为两个彼此敌对的阶级,一个已经统治不下去,一个还未成熟到可以统治,两个阶级之间的斗争胜负不决,行将两败俱伤,于是才出现凌驾于两个阶级之上的僭主专制政体,用强力来把社会维持下去。公元前7至6世纪希腊世界的普遍状况是:继僭主政体以后,出现了普遍的民主政治时代,僭主政体所起的,正是从贵族寡头专政到民主政治的过渡作用。
上述这种历史过渡作用,在某种程度上也见于小亚细亚诸邦作为吕底亚、波斯藩臣儿皇帝的那些僭主。那些城邦工商业一般比较发达,传统的负担较少,从贵族政体向民主政体的过渡理当较为顺利,而在外力干涉不到的地方,例如累斯博斯、米提利尼、基俄斯等岛屿,也确实是民主政体发源之地。吕底亚、波斯的进犯打断了正常的历史进程,那里普遍出现了僭主,而且是儿皇帝式的僭主,这是和希腊本土的科林斯、雅典不同的地方。然而这些僭主为了维持自己的统治,所采政治一般不能违背压抑贵族,加惠平民的常例。这样,上面所说僭主政体的历史过渡作用在他们身上也或多或少地体现出来了的。但是“过渡作用”总限于一个短暂的时期,僭主的第二代第三代又无例外地愈来愈陷于贪婪、残暴与无能,这是“城邦的人”——公民所忍受不了的。公元前5世纪初,小亚细亚藩属波斯的城邦反抗波斯统治的起义,事实上同时也是反对僭主统治的起义。希波战争的胜利,也使那些地方的僭主政体一扫而空了。
民选调解官
当城邦的阶级斗争激化,需要一个独裁者来调解敌对阶级的利益的时候,希腊有过民选调解官①或民选独裁者的例子,雅典的梭伦,米提利厄的彼塔卡斯是著名的两个例子。亚里士多德认为民选调解官“约略相当于公举的僭主,……这种统治职位有时及于终身,有时为时若干年,或以完成某些事业为期”。吴寿彭考证:
① 缪灵珠所译塞尔格耶夫《古希腊史》中,译“Aesymnites”为“民选官”(第154页)或“民选调停官”(第182页),吴寿彭所译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译此词为“民选总裁”。
“‘艾修尼德’(Aesymmites)这名称见于荷马《奥德赛》者为运动会中的裁判员,见于亚里士多德残篇者为库梅(Gyme)执政官的通称。这里所述具有特大权力的“民选总裁”制度,米利都古代……和优卑亚古代……都曾有过,哈里加那苏(Halicarnassus)的狄欧尼修(Dionysuis)《罗马掌故》……说,希腊城邦的民选总裁和罗马的‘狄克推多制’(独裁制)相同,世人往往视为僭主。”(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60页译注)
这里所说的类似僭主是指他们具有独裁权力,而不是指他们是“僭窃政权者”,因为他们既是民选的,就谈不上什么僭窃政权了。而且梭伦和彼塔卡斯两人有一切机会可以建立世袭的僭政,然而任期届满时都自动放下政权,更不类僭主行径。大征服以前,共和罗马时期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时不止一次选出独裁官,当民主政制还富有生命力,兵制还是公民军的时候,这些独裁官也都任满离职,并未企图僭窃最高政权。所以,民选调解官和僭主一样,都是城邦制度的特殊产物,专制主义盛行的“东方”,是不可能产生这类史例的。
僭主和民选调解官何以不见于我国古代
然而,当我们说僭主或民选调解官是凌驾于两个敌对阶级之上的国家权力,它是城邦制度的产物的时候,事实上已经隐默地设定了一个前提,即城邦政治是一种阶级政治。说得具体一点,那就是指在通常的不需要什么僭主或民选调解官的状态下,城邦政权掌握在利益互有冲突的两个或两个以上阶级中的一个阶级手里,而城邦的法律就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显然这就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实质,马克思恩格斯对于法国两个拿破仑专制主义皇朝的分析,事实上也就是我们对于希腊初期僭主的历史作用的分析。这里我们要提出一个问题,既然僭主,民选调解官之类的史例不见于我国古代,也不见于一切专制主义的“东方”,那么,上述国家学说又应该如何具体应用于我国和“东方”?
当然,我国古代和任何东方国家,阶级和阶级斗争是存在着的,而且是十分深刻的。然而专制主义政治有一点显然完全不同于城邦政治:那里不许可社会的各个阶层组成为政治上的各个阶级,那里没有以其政纲体现与代表不同阶级的利益的政党或政派。专制主义政体自以为“抚民如抚赤子”,亦即一切阶级无论其利害如何不同,均被视为皇帝的子民,皇帝自命为一视同仁地照顾他们的利益,不许结党,不许发表不同于皇帝的政见,不许干预皇帝的施政。事实上,一方面皇朝残酷地剥削人民,成为人民利益的最大的敌对者,一方面,皇帝的庞大的官僚机构又每日每时在产生出来新的贵族阶级,帮助皇帝剥削与统治。这样,皇朝政权及其官僚机构自己处于敌对阶级中的一方,而又讳言阶级,严禁结党,阶级斗争就只好采取骚乱、暴动、农民战争和皇朝更迭的形态。在这种状况下,阶级政治的城邦制度的一切现象当然不会出现,皇朝政权也就决不是什么凌驾于敌对诸阶级之上,不使各阶级之间胜负不决的斗争弄到两败俱伤,使社会得以持续下去的一切暂时现象了。
立法者
立法者(Lawgiver)在希腊史上有两种意义:一是编纂法典,使之成文化,并予以公布的政治家兼法学家,旧邦如雅典的德拉孔,新邦如建城不久的西西里的卡塔拉(Catana)请卡伦达斯(Charondas)为之立法。第二种是梭伦、来库古等实现了社会和政治制度上的重大改革的立法者兼最高政权的执掌者。例如梭伦就在他“民选调解官”的任期内立了新法,改革了旧制,它们的历史意义,以前屡次说到,这里不再重复。
立法者这个名词,是文艺复兴以后的西方人常常使用的名词,如孟德斯鸠、卢梭,这个名词在我国和僭主、民选调解官一样是陌生的。近人麦孟华(康有为的门生,见所著《商君评传》)说:“中国……数千年来未闻有立法之事,惟求之于二千年上,其有足与来库古、梭伦相仿佛者,于齐则得一管子,于秦则得一商君。”在某种意义上说,这种比拟也是可以的,但是管仲、商鞅是君主的顾问和大臣,而不是民选的调解官;他们的立法活动,是为君主谋富国强兵,而不是为了调整阶级关系;他们立法取消了世卿政治,但是所确立的政治制度是专制政体。希腊的立法者,则把贵族政体基本上改变成了民主政体,甚至斯巴达的来库古也不算例外。何以两者间有此差别,看起来,上面的解释也是适用的。春秋战国时代,正当我国历史转变的关头,但是从殷商到西周、东周长期“神授王权”的传统,已经决定了唯有绝对专制主义才能完成中国的统一,才能继承发扬并传布中国文明,虽然这种专制主义使中国长期处于停滞不前,进展有限的状态之中,但这是历史,历史是没有什么可以后悔的。
顾准《顾准文集》

第六章 城邦希腊从极盛到衰亡——公元前5—4世纪的希腊
第一节 概况
城邦希腊的发展和希腊城邦制度的最后形成,都以希腊人得以比较自由地殖民于东西南北为其先决条件。大体说来,时期愈早,这个条件愈充分,时期愈晚,困难愈大。由上章,我们已经知道,公元前7世纪起,希腊人在东方首先是面临强大的吕底亚王国,以后又面临更强大的波斯帝国,以至小亚细亚的希腊人不得不作避难移民,或则屈服于吕底亚、波斯的统治。在西方,从公元前8世纪起,希腊人和伊达拉里亚及迦太基之间移民竞争十分激烈。总的说来,公元前6纪世纪末,地中海和黑海周边可以殖民的地方或者已经分割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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