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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上述的原则,荷兰不能放弃既有的市镇的自治,因之也表现出资本主义之另一特征,即对外虽进取,对内则相当的保守。这新民国内部组织的公式是联邦制度(federal system),大事由联邦决定,小事各省自理。民法的实施,大致尽量依各地既有成例处置。好在荷兰这一省,拥有阿姆斯特丹,占全国人口三分之二,又供应联邦经费四分之三Rowen pp215…216;Harold JGrimm,The Reformation Era(New York,1954),p443。,所以联邦内部的参差不齐,不至于使关系重大的问题完全陷于无法在数目字上管理的状态。
继荷兰之后,英国为其次完成资本主义体制的国家。
英国在17世纪,可称多难之秋。起先英皇与议会冲突,财政税收成为争执的焦点。又有宗教问题的扰攘,也纠缠于内部对付苏格兰、爱尔兰,向外须应付西班牙、法国、荷兰等等的复杂情形。也发生过内战、弑君、革新为民国、行独裁制、复辟和第二次革命的事迹。至于行暗杀、发政治传单、排斥异教徒、对外成立秘密协定及英皇受外国津贴的情形还未计算在内。其时英国的人口,不过四百万至六百万之间,不及20世纪中国人口百分之一,其不能管理的情形,也和中国20世纪初期大同小异。
写这些问题的专书,当然是汗牛充栋。读者所感觉的困难,即如一位专家所说“假说之多,远超过对真人实事的研究”(fertility of hypothesis was running far ahead of factual research)Lawrence Stone,The Causes of the English Revolution,1529…1642,(London,1972),。还有一位专家,在指斥旁人错误之余,一定要把对方骂得体无完肤。更有一位专家,著书指斥他自己过去著书带有偏见。他甚至将自己旧著,列入新书之参考书目内,而称之为反对派意见。在这种情形之下,我们以局外人的立场,半途中插入意见,很难在各方讨好。
但是骂人的文字很难成为历史,怕人骂也难能写得出历史。我们有了中国近代史的经验,却觉得因为眼光不同,英国17世纪的事不难综合提要叙述。
凡是一个国家必定要有一个高层机构(superstructure)和一个低层机构(infrastructure)。当中的联系,有关宗教信仰、社会习惯和经济利害,统以法律贯穿之。总要做得上下合节,首尾一致;要是当中联系不应命,政局必不稳定。补救的办法,或改组高层机构,或修正低层机构,再次之则调整中层机构,有如重订税制,颁行新法律。只是英国17世纪有如中国20世纪,高层机构与低层机构同时与时代脱节,中层的社会宗教经济法律各种支持因素都要重创。所以我们应该把英格兰当日面临的问题,当做在“时间上”的一个大问题看待,而不应当视作一撮小问题看待。
空说无益,就是牵涉的因素多,讨论也要有线索,不能上下古今一齐来。此中关系最广泛的当然是低层机构,而其中问题的一个核心,则是土地制度之缺乏稳定性。
英国土地,承袭封建社会的体制,照理应该极难转让。但是即在中世纪,已经有各种巧妙的办法去利用法律上的漏洞。要是一个男人,想把自己领有的地产与他妻子领有的归并,则可以将这地产“封”与第三者,而要他转封回来,再封时他自己夫妇二人同时为“被封人”。要是另一个人,想出卖地产又无主权,则不妨在收取价款之后,将地产“封”与买方,但是在接收“被封者的义务”上从轻处置,甚至“每个夏天采办一朵蔷薇花”也能算数。一到17世纪,普通法的法庭(mon law courts)已经体验过无数如此事迹,一位法制史家的观感,则是他们“用虚构的事迹堆砌在虚构的事迹之上,以规避历史上的重担”Plucknett,p159,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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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资本主义”的认识(11)
我们一般印象,一个“自由产业人”(freeholder)即如今日之业主,但是迟到17世纪中期自由产业人仍有幕后业主,也还付赁租。他们的自由,不外可以将地产自由买卖,自由承继。而这时纠葛极多的尚是“抄本产业人”(copyholder)。此类土地占有人祖先为穑夫,只因为以前庄园法庭档案中有他们祖先名下的文件,他们执有抄本或者据称有此抄本,则成为法律上的证据。考诸成例,一个人虽为穑夫,确实仍可以领有财产,只是仍对庄园有应尽义务,各处不同,差别很大。况且一部庄园文件又在14世纪黑死病时焚毁。事隔三百年,有些庄园主人也接收了一些代价让抄本产业人成为自由产业人。又有一些庄园则仍普遍地当他们为佃户,即使庄园业经解散,庄园主人的承继人仍可以追究穑夫的子孙对他的义务。一般即收取一些赁金。这赁金又不称为租赁,而称为“罚款”(entry fine)。也就是不愿斩钉截铁地承认居民有权占领这些土地,乃假设他们祖先进占这土地,必有虚冒名义情事。17世纪的趋向,是增加罚款,而且有些地主强迫抄本产业人径称“租赁产业人”(leaseholder)。其背景则是西半球白银流入欧洲,物价上涨,加以交通进步,商业展开,英国农作物价格自1500年至1600年,一般上涨四倍,仍不可遏止。土地关系改为租赁,期限自七年至二十一年不等,地主可以期满退佃,并且按时价加租。16世纪之末抄本产业仍在各地占多数,有如约克县(York…shire)即占农夫全数三分之二。这时候追究土地主权,也涉及一般小自耕农,有如一般传说,“一个小自耕农要是不小心防护他地产的主权,立即可以荡产倾家”Thursk,p304;参考Plucknett,。
圈地(enclosure)在过去被认为是使小农流离失所成为社会骚动的原因,据最近的研究则事不尽然,圈地有利有害,各地区情形不同,好坏都有。而且圈地开始于16世纪之前,经过整个17世纪,至本世纪初期才完成,为人口增加、土地使用合理化必须的步骤。17世纪的问题大都由于庄园拆散分割买卖,所买卖的特权又含糊不明,佃户又将土地分割的遗传。普通法庭只能支持现今占有人的使用权(seizin),无法澄清所有权。这样一来,一般农民惶惶不可终日,有些也被退佃。有些庄园主人,则不知地产究在何处,承佃人也找不到。按固定收入的地主可能入不敷出,更可能江河日下。此时又有投机的地主或以经商做官起家的地主,倒在混乱场合之中繁荣,成为新的缙绅(gentry)。总而言之,法制已与时代脱节。
农村经济不能与新兴商业合流,也是使社会陷于上下不得的一个原因。普通法的成例,农作物只能通过在历史上有成例的市场以“公平价格”出卖,不得私自交易,市场的组织不准重复。其实此时城市人口激增,各地供求关系与物品价格与以前迥然不同。16世纪及17世纪的流动商人(wayfare merchants)对各地区间的沟通,有显著的贡献。只是他们的生活极不安定,生意也没有保障。主要的原因是普通法没有应付现代商业的经验。它既不承认动产能够遗传,典当也须将产业交付贷方(mortgagee),借方(mortgagor)即失去使用权。破产与保险当然还谈不上,即使控诉对方违约,也须证明本身实际亏本,因违约而贻误的机缘不能算数,而且还有一个极长的等待时间,动辄七年Plucknett;,677;参考Edward Jenks,The Book of English Law;6th revised ed。(Athens;Ohio;1967);;285。。
英国这时的高层机构,是英皇与议会(parliament)间牵强的平衡。封建制度间的安排,英皇平时以他自己土地的收入供应他政府的开销,只有特殊情形才能召开议会请求津贴(subsidy),不能随便抽税。17世纪的冲突一开,双方都用成例作借口,其实则目下的发展,早已超过成例之外。亨利第八别出心裁的宗教改革,使英皇成为英国教会的首长,已把他自己和他的继承人吹成半个教皇。一到17世纪,民间的趋向则是信男信女做主的一种###性质的教会。17世纪初期的使用司法权也发生争执。因为普通法不能对付新社会的问题,一个补救的办法,则是英皇的“特权法庭”(prerogative courts)。这些法庭的取舍,各书所叙不同。但一般包括皇廷牧师的法庭、财政大臣的法庭、英皇巡行法庭、高级委员会(High mission)的法庭(管宗教事宜),和“星房”(Star Chamber)法庭(管刑事)。这些法庭不用普通法,而以“公平法”(equity)为准绳。公平法本身非法律,只代表一种法律观念,以天理良心做主,也受有罗马法及教会法影响,在它裁判之下,案情处置以合情理(equitable)为原则,对于是否合法(legal)倒没有提及(合法务必遵成例),足以打破普通法凡事推宕,坚持以前没有做过的事统统不能做的习惯。这程序已开始于16世纪,只是一到17世纪,英皇已因税收和宗教两桩大事不孚人望,议会派更怕皇室用公平名义自作主张,去支持寡头政治。所以内战前夕,议会通过法案,将当中最犯众怒的两个特权法庭即高级委员会和星房撤销。
从1642年到1689年近半个世纪,政治上纷至沓来的事迹不在本文叙述范围之内。好在介绍这段时间的历史资料格外丰富,教科书也写得详细。我们提及资本主义的形成,则要一跃面前,跳到这1689年头上去。前面说过资本主义的技术条件在资金流通、产业聘用经理及技术公用的原则,一到某种场合,这三个条件都会造成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在英国,我们认为1689年光荣革命(Glorious Revolution)的成功,表现着这关键的来临。
我对“资本主义”的认识(12)
威廉第三以女婿推翻岳父,但是他是荷兰人,对英国内政无实际兴趣,被邀才做成了一个“被选举的君主” (elected king)。最重要的是,他到任五年,英伦银行成立,英国承认公债是国家的一种制度,皇室不用对国计一身担当。这样免除了好多在宪法上的争执。过去的事,像查理第一的提用商人存放在皇家铸钱局的金银、查理第二的停付银匠借款和克伦威尔强逼东印度公司借款,都不再重演,间接地保障了私人财产的不可侵犯。在此事前一年,即1693年,“皇家矿产法案”(Mines Royal Act)公布。以前民间所有矿产,内中若发现金银,利归英皇。其实皇室用这种名义抑制一般民营矿场,又授权某某人可以例外。此法案通过后,皇室放弃了这权利,于是矿业大兴。英国矿产开拓公司(Mine Adventures of England)的资本十二万五千镑,在极短的时间募足,在当日是前所未闻的大数目,这样投资放在有广泛性格的企业上去,也刺激了工商业全面的增长关于16、17世纪英国皇室阻碍工矿投资见B,mercial Crisis and Change in England,1600…1642:A Study of A Mercantile Economy(Cambridge),p227;William Rees,Industry Before Industrial Revolution(Cardiff,1968),p386。关于英国矿产开拓公司见Rees;。诸事互相印证,我们就此领略到资本主义总以在民主制度和立宪君主制下,才容易展开。极权政治一般的趋向,会阻碍私人资本的成长。
1689年不流血的革命称光荣革命,因为它实际上改造了英国的高层机构。兹后英皇只成为仪式上的君主,实际大权在议会手中。英国的政党政治和内阁的组织也已具雏形,虽说他们当日的粗胚胎(prototype),不能与以后的情形相比,但我们已可以看出他们是成直线型的发展。因为政局稳定,宗教上的冲突就慢慢地被遗忘。
为什么英国在17世纪末年有这样的成就,而世纪中期,虽有克伦威尔的领导,仍不能有这样的成就?我们以中国历史上的经验作参考,当高层机构如此突破环境而成熟的时候,其下层机构也必有显著的改进,不然立法不能联系。因此想象英国一到17世纪之末,土地制度必和世纪初年的情形有很大的差别。统计上的数字,尚付之阙如,事实上如何完成,我们也无从知晓,可能永远无法明了。只是1692年所征收的土地税,用统一的税率加诸全国,不再用承包收税人(tax…farmer),全部收入解入国库者逾二百万镑,超过以前皇室一年收入的总和Bromley;ed。,Cambridge Modern History,,(Cambridge,1970),pp285…286;Maurice Ashley,England in the Seventeenth Century(Cambridge,1977),p175。。这断然不可能在五十年前,土地主权紊乱,全国不能在数目字上管理的情形中完成。
我们知道,在内战前夕,很多有企划心的地主,就已经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