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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策-第7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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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平均到公正:中国社会政策的演进(14)
社会政策的这种不规范性,从总体上使得中国目前的社会政策缺少长远的考虑和必要的稳定性,易于多变,随机性过强。这对社会政策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均会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
  (四)社会政策的“应然”与“实然”之间的差距过大
  “应然”的社会政策是指社会政策的应有之义,亦即社会政策的基本取向、基本目的以及“理想化”的内容。“实然”的社会政策则是指社会政策的实施效果。由于各种历史和现实条件的限制,任何国家的社会政策在“应然”和“实然”之间均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差距,但“应然”与“实然”之间的差距过大则是中国目前社会政策的明显特征。
  一个很明显的事实是,中国已有的许多社会政策往往得不到落实,有关社会政策方面的法律法规执行程度很低。比如,中国目前尽管也有各种类型的权益法,如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益保护法、残疾*益保护法,等等,但是,这些社会政策往往得不到切实有效的贯彻实施。应当承认,国家和社会对于社会成员基本权利的关注和实际保护往往是不得力的,从某种意义上讲甚至不如1978年以前的30年。国家和社会在许多领域或场所,只是承认社会成员利益驱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鼓励社会成员通过许多渠道去“致富”,为此往往可以制定一些变通性的政策予以保护或提供方便;然而,对于社会成员自身所拥有的基本公民权却保护得不够。“应然”和“实然”社会政策之间过大的差距还表现在,一些基本的或“次基本的”社会政策往往缺乏相应配套和一致的具体办法来实施,因而这些基本的社会政策便程度不同地流于一纸空文,“应然”与“实然”之间的距离自然拉开。许多具体的政策同基本的社会政策诸如宪法、劳动法之间有时就存在着不协调的情形。
  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社会政策的任务更为复杂和艰巨,所以中国的社会政策应当得到全社会的特别重视和足够的投入,甚至应当得到超前性的发展。但是,令人遗憾的是,中国现有的社会政策由于缺乏主体部分,由于体系化程度和规范化程度的不足,由于在应然与实然之间存在着过大的差距,所以效力十分低下,无法有效地应对中国社会所面临的各种严重的问题和巨大压力。
  中国社会政策的发展不可能是一个自发的过程,而是一个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进行建设的过程。就此而言,我们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以现代的公正理念作为社会政策的基本立足点,防止两个极端现象的发生。
  作为现代公正理念具体化的社会政策必须防止两个方面的问题,缺一不可,否则社会政策便是片面的,会造成不公的现象。一个方面的问题是过大的贫富差距问题。过大的贫富差距意味着社会的不公,是需要通过社会政策来予以解决的。发达国家的历史证明,在市场经济初期阶段,贫富差距往往较大,容易诱发许多社会问题,容易引起社会的动荡,因而必须通过社会政策予以矫正。中国现阶段正处在市场经济的早期阶段,由于缺乏必要的社会调剂及其他种种原因,使得贫富差距迅速拉大,基尼系数已经超出了公认的警戒线,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并降低了整个社会的发展质量,严重危及到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如果还不重视社会政策的实施,中国社会将为此付出极大的代价。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社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刻不容缓。另一方面的问题是平均主义的高福利化。中国虽然不是现代化程度较高的国家,但是,由于传统的平均主义等种种因素的强固存在,由于如今为数众多的社会弱势群体成员对于公正的强烈诉求,更由于前两者因素十分容易合二为一,因而在制定和实施社会政策时有可能会引发某种早熟性的高福利化现象。对此,应引起人们的足够警惕。
  第二,既要维护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状态,又要维护其基本的权利。
  社会政策的重要目标在于维护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状态,保证社会成员在一个社会当中所应当具有的生存底线,促进社会整体福利的不断增进。但是,对于社会政策目标的理解还不能仅限于此。
  维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同样应当成为社会政策的重要目标。应当看到,社会成员基本权利状况,既反映出社会成员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具体处境(结果)如何,也是造成社会成员未来生存和发展状况的一种十分重要的条件(原因)。首先,拥有基本权利是社会成员平等融入社会的最起码条件。只有在基本权利得到有效维护的条件下,社会成员才谈得上平等地融入社会,进行平等的社会互动,关注、参与社会事务,才谈得上消除社会隔离,消除某些社会群体的边缘化现象,实现社会融合。比如,如果没有自由迁徙权,如果城乡居民之间在基本权利方面处在一种不对称的状态之中,那么就必然会形成城乡之间的社会隔离,就必然会造成区域之间的隔离,就必然会形成利益不平等的城乡两大社会群体。其次,拥有基本权利也是社会成员形成基本的生存和发展能力的必要前提。就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基本生存和发展能力的潜质而言,其差别并不很大。只要社会能为之提供起码的义务教育和基本的职业培训,绝大多数社会成员都会具有基本的文化素质和职业能力,能够具备基本的谋生和发展能力。而基本的生存和发展能力的具备是至关重要的,它不仅可以保证社会成员最为基本的生活和发展状态,而且可以使机会平等以及按照贡献进行分配的公正规则得以充分兑现。社会政策是公正理念的具体化,公正的基本含义是“给每个社会成员所应得”。这里所说的“应得”不只是社会成员指望社会的无偿赠与,更为重要的是,社会成员应当通过自己对于社会的实际贡献而取得的一种收入。因此,从社会一方来说,保证每个社会成员具有起码的生存和发展能力就显得更加重要了。如是做法,有助于最大限度地冲淡社会上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之间的界限,并减少弱势群体成员的总数。
  吴忠民,*中央党校社会学教研室,本文选自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的《大国策》丛书。
  

当代中国语境下的民主与法治(1)
当代中国语境下的*与法治
  李 林
  关于*概念的解读
  (一)*的含义
  “*”是一个见仁见智且经常引起争议的概念。从“*”这个词在古希腊产生时的原意看,“*意味着人民统治或多数人统治但因为多数人也是穷人,故*经常被意指穷人统治或是暴民统治”。古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最早把雅典的政治制度称为*政治。雅典著名政治家伯里克利说,我们的制度所以被称为*制度,是因为政权在多数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曾根据城邦统治者为一人、少数人或多数人,把古希腊政治制度分为君主、贵族和共和3种常态政体,以及僭主、寡头和*3种变态政体。这是人类文明史上最早的*概念。不过,他们讲的“人民”或“多数人”并不包括奴隶在内,妇女、外国人和混血儿也被排除在“*”主体之外。
  在西方,“*的希腊概念(长期)摇摆不定……直至卢梭和《社会契约论》的出现才(被)确定”下来,*得到复兴。“*意味着人民自己统治政府”;人*权意味着“人民制定法律,选举统治者统治者是人民的仆人”。正是在欧洲文艺复兴运动和思想启蒙运动中,格劳秀斯、霍布斯、布丹、洛克、密尔、孟德斯鸠、卢梭等西方政治哲学家和法律思想家,高举*自由、平等博爱、*法治的旗帜,对抗封建的君权神权、专制*、等级特权,为建立资产阶级*做了充分的思想和理论准备。
  进入19世纪,特别是20世纪以来,西方*理论又有了许多新的发展和变化,产生了诸如精英*理论、多元*理论、自由*理论、参与*理论、协商*理论、强势*理论、*社会主义思潮等学说和流派。
  美国学者达尔在《论*》中说:“*已被人们探讨了大约两千五百年,照理,应该有足够的时间提供每个人或几乎每个人都赞同的一套有关*的理念才对。然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恰恰是*所具有的这一悠久的漫长历史导致了在*问题上的混乱和歧义,因为对不同时空条件下的不同人们来说,‘*’意味着不同的事物。”英国学者安东尼在《*》一书中指出,*是一个内在的富有争议的、可改变的概念。*“已经被而且仍然被各种各样不同的方式理解着。这些方式可能有共同的核心或本源,但并不完全相同”。美国政治学者乔?萨托利则在《*新论》中更加明确地写道,人们生活在一个“*观混乱的时代”,因为“*的概念注定会产生混乱和歧义”。毋庸置疑,“‘*’的定义几十年来一直是争议不休的问题”。不同的历史传统、文化渊源、民族宗教、经济社会、政治哲学、政治实践,乃至国家外部环境、国际因素等等,都会对人们理解和解释*概念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迄今还没有一个关于*的定义为人们普遍接受”。对*的不同定义,反映了不同文化传统甚至不同政治意识形态的诉求,以至于“给‘*’下定义已经成为一场意识形态大战”,成为“*定义的斗争……力图控制*定义的斗争乃是当代社会的固有特征之一”。
  我们今天探讨*问题,界定*概念,要参考西方政治文化对于*解释的一般含义,但又不能以西方*法治为中心和视角,而要站在中华文化和现阶段我国政治文化、政治体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本国情的立场上,以观察、研究和解决中国*政治建设中的问题作为立足点和出发点,来理解*概念,展开对于*问题的探讨。基于这样的立场和视角,我们在探讨*政治问题时应当把握以下几个基点:一是从主体上来看,应当把握“*”作为“多数人的统治”或者“多数人的权力”这个本义,即列宁说的“*是大多数人的统治”,是人民的统治。个别人或者少数精英的统治不是真正的*。二是从国家形态和政治体制来看,把握*主义经典作家讲的“*”是一种国家形态,是一种国家制度和国家权力。因此,“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掌握国家政权。三是从人*权原则来看,*作为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主权权力的具体化,是人民当家作主,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形式,通过选举、决策、参与、管理、监督等途径,依法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一切权利。四是从当今世界*多元化、多样化的实践形态,尤其是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治建设的实践来看,人民*的充分实现不仅需要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多种条件的支持,而且需要推进法治和依法治国的制度化、规范化来加以保障和规范。 。 想看书来

当代中国语境下的民主与法治(2)
在我国语境下,可从三个主要角度对*作出解读。
  一是作为国家权力的*。它基本上包括4个层次的公权力:(1)人*权,这是国家最高的权力,它属于人民,即主权在民;(2)国家政权,这是人*权的宪法化形态,国家公权力的总称;(3)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法律监督权等权力,这是国家政权的主要权力领域和权力形式;(4)决定(决策)权、人事权、财政权、管理权、执行权、监督权等其他从属性公权力,这些权力以不同方式从属于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上位权力,且由于上位权力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表现和运作形式。在*作为国家权力的意义上,可以说“*是国家的公权力”,“*是人民的权力”。
  二是作为国家制度(形态)的*。它大致包括以下层次:(1)国体——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在我国,工人阶级(通过共产党)领导的人民*专政是国体。(2)政体——国家政权构成的形式。人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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