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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策-第9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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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社会如何看待中国公民社会的成长
  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中国改革开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不仅仅表现在经济领域;也反映在社会、政治方面;公民社会的发展就是一个具体表现。中国公民社会领域取得的进步明显;如:个*利有较强的保障;私营企业家群体的产生;协会和团体的形成及其较大的参与可能性等。但是生活水平和社会保障制度还处于发展中;其中国家应对基本生活需要的保障负责。对多数人来说;社会安全处于第一位;参与才是第二位。另一方面;国家应引导发展;使“群众”成为公民。把西方语境中的公民社会概念直接移植到当代中国是有问题的;在我们的意义上中国还没有“公民”;它才刚刚开始形成;公民社会的前提条件在中国才显露征兆。因为还缺乏基本的法律保证和宪法实施;这些是创立一个“自由公民”的前提条件。只有社会的强大;中产阶层的形成;个人才享有较大程度的自治。虽然出现了大量的企业家群体;却还没有产生企业文化;公民文化首先需要公民。讨论文化也处于发展之中;参与的日常文化也同样如此。尽管开始出现一个由知识分子群体掌握生产的、代表居民利益的特殊代理阶层;但他们的行动大多把公众排除在外;并使后者依附于他们的保护关系。从公民社会对国家的监督作用看;像哈贝马斯和达伦多夫的理想设计那样;中国现在还没有产生公民社会。公民社会以双重的自治为前提:独立于国家的自治和独立于传统结构如家族、单位或家庭的自治。如果这是公民社会的标志;那么中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在西方;人们认为在中国“产生”公民社会是件不容易的事情。因为中国缺少公民社会产生的许多前提条件。但是;欧洲人看到;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某些要素开始形成。欧盟想在这种发展中;即在公民社会结构的形成方面帮助中国。这样做的背景是;欧洲人领会到;中国社会的复杂性和国土的广阔必须要求社会自身变得有效;并且能够直接参与社会问题的解决。这正是中国将来想要实现的“和谐社会”的组成部分。力求与中国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欧盟想支持所有有助于中国社会稳定发展的事情。欧盟的发展需要中国的市场;许多战略的实现也需要中国在国际社会上的支持和配合;欧盟不愿意中国出现不稳定。 txt小说上传分享

中国公民社会:现在与未来(13)
如何构建和进一步促进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
  在公民社会中;社会团体是自下而上发展的;而不是自上由国家来建立。但是;在中国;国家是促进公民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因为国家也不能再在一个日益分化和复杂的社会中包揽一切;所以需要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参与制定和监督一定的任务;比如环境保护问题;社会弱势群体(儿童、残疾人、吸毒人群等)的保护等。为此;国家应该促进那些对社会弱势群体自愿承担责任的志愿者组织的发展。在某些敏感或容易发生冲突的领域;国家不便于出面协调;或发挥作用不明显;这时;公民社会组织能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它们直接与广大公民接近;没有威权感;政治性弱;易于被接受;它们的意见和做法能够很快得到认同;在国际社会也很少招致指责和非议。在我看来;努力构建和进一步促进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应该注意和把握好如下几点:
  一是公民社会以“公民”的存在为前提。公民社会需要“公民”。公民可以区分为广义公民和狭义公民:仅仅基于少量交易、权力和义务之上的公民是狭义公民;对交易、权力和义务的参与程度高的公民是广义公民。这种区分的优点是;公民身份不再是静态的;而被看作是一个过程;这个概念对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来说具有意义。与社会等级相区别;公民身份以一致和权利平等因素为基础;但是它并不仅仅与权利相连;也包括公民义务。公民概念同样不仅仅涉及个人的利益考虑;也是以集体精神或团结精神为基础。所以市民阶层不是简单地被国家赋予;而必须同时“从下面”;在国家和公民的谈判、协商进程框架中发展。
  社区包含了“公民”三个标准中的两个:社会基本保险和政治参与。现在;中国的个人独立自主和财产保障都在不断增加(在住宅区采取私有住宅的形式或者以宪法的形式保障生产资料中私有财产的安全);而且对逐步用法律保障防止国家专制也有重大意义。我们至少可以从如上意义来讨论“狭义的公民身份”;因为这三个因素目前是发展的:参与(作为学习过程);适当的生活水平的权利(中间阶层的增长;社会基本保障)和政治上的自由权利(法制意识的增长和法律保障的增加;个人自主性)。国家和政党试图在缺少制度前提的条件下“从上面”造就公民。由此可以确认;国家准备建立公民身份构建的框架条件。这涉及到参与要素的扩展。虽然参与学习、参与者资本和社区选举最终并不意味着*化;但是它们可以由此推动从“群众”中产生公民;这至少部分增加了政治参与的可能性并且开始进行政治参与。
  虽然在中国人们还没有取得公民身份;但是公民法律实施的不断增加表明;政治领袖选取了这条道路。这种变迁应该在利益而不是文化控制局部地代替社会控制的范围内进行;它不仅仅以民族的形式;而且还以重新评估党作为文化机构的形式;这个机构承担着民族繁荣和民众共同利益的义务。
  此外;还有一种公民划分的方法也很重要;就是将公民区分为自我负责的公民、参与型公民和正义导向型公民。第一种类型的公民对他们的居住和工作环境自我负责;他们自愿参与社会活动;比如改善环境条件;严格遵守法律和规章;并且提醒别人也这么做。参与型公民支持公共活动并且参与他们共同体的社会生活;他们了解居民委员会和当地政府代理处的工作。正义导向型公民把与非正义做斗争看做是他们的责任;并遵守社会公正。虽然这种划分代表程度不同的政治积极性和政治参与性;但是反映了程度不同的政治行动主义。政治科学家指出;参与程度和“公民知识”直接相关;教育和培训能促进参与。国家可以通过教育体系和相应的参与程序来培训和造就公民;因为参与不但要求有参与意愿;而且还要求有参与能力。

中国公民社会:现在与未来(14)
二是社区作为公民社会发展的组织基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随之而来的社会变革;政治参与的扩大和政治活跃的公民也成为中国政治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快速的经济发展减少了传统动员参与的程度。没有物质前提条件而在中国谈论活跃的政治公民为时尚早。在选举和参与可能成为中心组成成分之前首先要求经济上的保障。只要人们首先关注解决的是他们直接的社会问题以及每天的生存问题;那么一般来说政治讨论和政治参与在他们的生活中就只扮演一个很小的角色。中国的民意调查也显示;群众把主要精力放在经济发展上;而不是*。在城市;社区成为公民社会发展的首要基础;但是到目前为止;社区的发展与*和参与关系甚少;真正的选举还不普遍;而且居民对居委会选举知之甚少;自愿支持其社区的自愿者数量不多(自愿者大多数是妇女)。首先被动员的是社会弱势群体(失业者和低保户)和党员。这种动员很少基于自愿和自助;更多地是基于物质依赖(低保户)或者组织依赖(党员)。就目前居民的关注来说;社会保障比政治参与更处于中心地位;这一点也在居民缺乏参与社区工作的兴趣中显露出来。这是公民社会构建的一大阻碍。另一方面;社区承担了西方社会中由公民社会组织(社团、协会等)履行的工作。与西方社会不同;因为在自愿基础上的社团、协会、团结共同体(如邻里互助)的发展刚刚开始;所以国家试图通过自上而下的步骤从上面推动。为此社区应该发挥动员催化剂的作用;提高或控制社会参与的活跃程度;进一步增强利益的清晰度并使受歧视和边缘群体(退休人员、失业者、低保户、残疾人)也有参与公共领域活动的可能。
  三是公民社会构建选取“自上而下”的路径。目前;中国没有形成“自下而上”的公民社会;缺少机构、社会和多人一起参加的发展前提条件;更多地是国家推动了迈向公民社会的第一步;强大的国家单独发挥了公民社会发展发动机的功能。因为20世纪70年代末不存在发达的市场机构;没有企业界人士;也没有积极参与的群众;党和国家承担着引导社会成功发展的任务。在社区;党和国家倡导一种自上而下的进程;因为居民中几乎没有自愿者;公民义务也没有多大意义;所以中国首先培训党员和社会被救济者;以完成社区的创建任务。这样不仅造就了第一批积极分子;而且也通过“榜样作用”将其他居民吸引到活动的联系中来。为了使自上而下转入自下而上的进程中;自然需要进一步实行政治改革;比如引进直接选举和更高的社区自治。《人民日报》的一篇文章认为;城市居民的参与意愿和参与质量还不很高;为此国家必须发挥“发动机”的作用;推动自上而下的进程;以便鼓励居民参与社区活动:从多人一起动员到自愿参与;国家面临帮助人们提高参与能力的任务。在缺少公民社会机构条件的情况下;党和国家的作用就是推动这种自上而下的进程。当公民社会机构软弱而且强大的国家面临一个相对软弱的社会时;国家实际上可以充当“政治建筑师”的角色。动员型参与、动员型志愿者(共产党员、社会服务工作者)的联合、社区和住宅区协会的建立等构成了可控制的、社团主义权威的中国公民社会的前提条件。1997年的《世界发展报告》就已经指出;国家一方面要推动现代化的进程;另一方面出于效率、利益关系和亲近公民的原因而将公共责任委托给公民、非政府组织或者私人领域。2004年的《世界发展报告》首先强调;国家行为要有社会视角;即要首先关心社会上受歧视的人群;使他们得到便宜合适的服务;促进社会的弱者和受歧视者参与到共同体组织和基本建设的保障措施中。这就是城市善治。。 最好的txt下载网

中国公民社会:现在与未来(15)
由此可以证实中国是一个“积极主动的国家”;虽然它对社会负有责任;但并不是所有的使命都必须由国家来完成;国家更应该推动并激发社会;使其自己解决问题。自我组织和公民直接参与是国家的积极目标。
  四是权威的社团主义和公民社会结构。社区概念在理论上使人联想到社团主义概念。虽然社团主义和社区概念的目标设定存在着惊人的相似;但与社区不同;社团主义需要有意识的自下而上的公*动和高度的自治、参与以及志愿者工作。社区概念是政治的产物;政治组织和领导机构应该自上而下地造就公民。由此;中国社团主义被称为权威性的社团主义。社团主义的公民社会观念在很多方面与中国对公民社会的看法相近:个人应该服从集体和社会整体利益。
  就目标设定而言;社区和社团主义是相似的:在个体自治的同时塑造一个新的社会、道义的价值秩序;照顾社会的弱势群体。但两者的中心是有区别的:社团主义要求个体和组织的自治;社区则试图设置个体自治的边界;并且迄今还没有产生组织自治。然而这种发展是可以想像的:首先个体自治的程度不断增强;继而导致社区组织自治的加强;最终实现更广泛的社会自治。这无疑将增强公民社会的结构。
  如果中国在发展现代经济的同时;要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就应该建立一种更强大的起控制作用的社会秩序。这样;程序和公共机构是必要的;它们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动员社会成员的时间、积极性、精力、忠诚;使之为一个或更多共同目标奋斗。在这一点上;社区能够承担这一角色。由于中国政府的发展方向是小政府;并将自己局限于制定一般经济、政治和外部的框架条件;不断退出社会和日常生活的安排;因此社区逐渐接受了纪律机构的功能;在这种机构中人们学会遵守纪律;以便自我约束;取代父亲管教式的纪律约束。这不仅是社会文明进程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合理化的一部分。
  五是和谐社会和公民社会。“和谐社会”的概念首次出现在2004年9月*十六届四中全会的报告中;并由*总理在2005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中进行了阐述。*、法制、公平、诚信和社会发展的均衡是这个社会的典型特征;问题在于怎样解决社会矛盾以及以何种方式根除矛盾根源;进而实现社会的稳定。这一目的应该通过建立一个稳固的经济基础、经济和社会的公正、行之有效的法制体系和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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