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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两性关系荣誉及其赖以建立的原则,稍多的注意和分析是需要的;我在下面的议论将会支持我的论点,那就是,所有的荣誉都是奠立于功利的基础之上。这一题旨有两个自然的划分——女性荣誉和男性荣誉,都将涉及大家所了解的“集体精神”。前一荣誉比后一荣誉重要得多,因为女性跟男人的关系,是她一生中最为基本的关键。
一般对女性荣誉的看法是,在少女时候是纯洁,嫁人以后是贞操。这一看法的重要性是基于下面的考虑:妇女在诸多方面要仰赖男性,而男性只有一件事要依靠对方。因此,彼此互赖的安排便建立了——男人承担女子及以后所生子女的一切需要,这是为整个女性福利打算所作的安排。要实行此一计划,女性必须团结在一起,表现出集体精神,统一战线对付共同的敌人男性,后者以其优越的体力和智力,占有了世上的一切美好事物,女性必须尽全力包围和征服男性,从而人财两得。为了达到此一目的,妇女在婚姻以外决不跟男*媾的规则必须严格遵守,以便一个个男人被迫投降,跟一个女人结婚,否则所有女性的荣誉无从获得;这样的安排可使整个女性都衣食无忧。但是,这一结果只有严格遵守上述规则才可能得到;所以,各处的妇女都显出真正的集体精神,仔细地坚持这条规则的维护。任何女子打破规则,就视同背叛了整个女性,因为要是每个妇女都这么做,整个女性的利益可就瓦解了;因此,她被当做失去荣誉的人,带着耻辱给赶出社会。没有妇女会愿意跟她交往;她像瘟疫一样地被人躲避。未能遵守婚约的女人也注定面对同一命运;红杏出墙就是未能履行当初男人所以投降的条件;她的行为会吓跑其他想结婚的男人们,这就危害所有其他姐妹们的利益。不仅如此,这种违反婚约的欺骗,是可处分的罪行,不但丧失女性荣誉,而且还失去公民荣誉。这可以说明为什么我们不斤斤计较少女的羞耻,却丝毫不放过已婚的女子;因为,就前者而言,当事人结婚能恢复荣誉,至于后者,怎么弥补也无挽救的违反。
第四章 人的地位(what a man represents)(8)
一旦接受集体精神是女性荣誉的基础,而且看做是健全的、甚至可说是必须的安排,根本上认为是明智的合乎利益的事,女子们对于女性荣誉给予她们自己利益的重要性,就可以认清。但这种认识要看做是相对的价值。它不是绝对的目的,它不可超出生存的所有其他目标,而且被认为高于生命本身的价值。根据这个观点,一些贞节妇女的过分行为,那些很容易演变为悲怆的闹剧的行为,并不值得赞扬。举例言之,“emilia galotti 一剧的结局,让人走出戏院时很不自在;另一方面,无论妇女荣誉怎么规定,我们对于egmont中的克莱拉(clara),总会给她几分同情。过分重视女性荣誉这一原则,是一心记挂手段而忘却目的——一般人就正是如此;过分重视女性荣誉是把两性荣誉的价值看成是绝对的;事实是,两性荣誉的相对性超出其他荣誉。我们甚至可以说它的价值完全是因袭而来的,这从托马修斯(thomasius)的著作可以看到,在各个时代到宗教改革为止,各处法律都容许同居等陋习而无损女性荣誉——巴比伦的米立沓(mylitta)神殿的荒唐,更不必说了。
当然,在文明生活的某些环境中,尤其是在于主教国家,因为根本就不许离婚,有些人要依照婚姻仪式的结合常常是不可能的。我认为,群王位收养情妇,比接受“后裔无继承权”的婚姻更合乎道德,因为这类婚姻所生的后裔还是有可能在合法继承人死光之后,有朝一日会争夺继承权。因此,不管是如何的渺茫,这类的婚姻有可能带来内战。此外,这类勉强的婚姻毕竟是对女人和教真正更何况让步——对女人和教士们让步是愈少愈好。进一步说,全国的人都能选择自己心爱的对象结婚,只有一位可怜的家伙做不到,他就是王位继承人。他的手属于国家,出手找对象,必须符合国家的利益。然而,王侯也毕竟是人;是人就会依从自己的意欲行事。在选择伴侣上,若要禁止、或是有意禁止王侯跟随自己的喜爱,当是不公正、过份古板而且白费气力(当然,他的喜爱对象不得对国事有任何影响力)。从女方的观点言之,她所处的地位是特殊的,并不受制于两性荣誉的一般规则之下;她只是委身于热爱她的男子,她爱她,但不能跟他结婚。概括地说,女性荣誉的原则并非起源于自然,这可以从谋杀孩子和母亲自杀等血淋淋的牺牲,予以证明。无疑的,违反公约的女子未能对整个女性守信;但是这项忠诚原则只是暗地里视为当然的,没有人对它立过誓言。而且,在极大多数的情形中,她自己的前途受害最大,她的愚蠢远远超过她的罪行。
男性荣誉是女性荣誉基于“集体精神”所带来的产物。婚姻对女性是大为有利的,当男人向结婚投降的时候,他得信守合约中的各项条款;这一方面是为了条约的遵行不容废驰,也是希望在放弃一切之后,所得的好处——独占权,至少有所保障。因此,为妻的要是破坏婚姻,男性荣誉要求他不假宽怒,起码的处罚是跟她离婚。如果他不追究这件事,他的同伴会认为他不知羞耻;但不像女人丧失荣誉那么糟;对于男人,这一缺陷是次要的,因为他一生中有许多其他大事可做。近代有两位同伴会认为他不知羞耻;但不像女人丧失荣誉那么糟;对于男人,这一缺陷是次要的,因为他一生中有许多其他大事可做。近代有两位伟大的戏剧家都把男性荣誉作为两面三刀曲戏的主题;莎氏比亚写的《奥塞罗》和《冬天的故事》,考尔得伦(calderon)是《有其荣誉的医师》,还有《暗中侮辱暗中报复》。需要说明的是,荣誉只要求处罚妻,对于她的情夫也加处分,是多余的事。这也证实我的看法,这类荣誉源自男性,“集体精神”。
第四章 人的地位(what a man represents)(9)
我到此为止讨论了两性荣誉的诸多不同方式和原则,它们一直以来在世界各国都是予以接受的,虽然历史告诉我们,女性荣誉的原则在不同时代有着地区性的修正。但是,另有一类与此完全不同的荣誉,这类荣誉古希腊人和古罗马人没有观念,而且到现在(十九世纪中叶)中国人、印度人或回教徒还不知是何物。这是中世纪兴起的荣誉,源自基督教欧洲,根本仅限于极少数的一部分人,明确地一点说,只是上层社会以及模仿他们的一些人。这就是武士荣誉(knightly honour)。其原则跟我刚才所讨论的那些荣誉很不同,在苦干方面甚至是相反的。这类荣誉产生的是“侠义之士”,并非崇尚荣誉的人。现在让我来解释它的原则,以便了解武士荣誉的一般情况。
第一、这类荣誉不是存在于他人对我们的价值有什么意见,而完全在于他们是否把那意见说出,他人存有什么意见尽可不管,更不用管他们是否知道所说的话的理由。他人对于我们所作所为,可以有最恶劣的看法,他们喜欢怎么轻视我们也行,只要他们不说出来,我们的荣誉丝毫无损。假如我们的作为和品格能使他人不能不能地我们致以最高的敬意,但只要有任何人,不管他怎么坏或怎么笨,说出一些贬抑我们的话,我们的荣誉就受到损害,甚至荡然无存在于他人所想、而在于他人所说的话,还可以提出另一项证据,那就是,说过侮辱的话可以撤消,如有需要,还可以道歉,这就使得侮辱的话好像没有说过似的。至于侮辱的话所表达的看法是否已经改正,为什么他人会说那样的话,就完全不重要;只要所说的话收回了,一切和好如常。这类行为的用意,不在于赢得尊敬,而是强使他人尊敬。
第二、这类荣誉不以人的作为为依据,而是根据他受到过什么痛苦,遇到过什么阻碍;这就跟我们在前面所讨论、各地都信守的荣誉都不同,那类荣誉完全根据本人的所说或所做。在另一方面,武士荣誉是基于其他 人的所说或所做。可以说,这类的荣誉完全寄托在任何其他人的手上或舌尖上,任何其他人只要会选择机会,一下子就可把对方的荣誉搞臭,除非当事人能用下面将要谈到的方法拼命挽救过来,这番折腾势将涉及当事人的生命、健康、自由、财产和安宁。我们的所有行为也许是依照最公正和最高贵的原则,我们的精神即使是最纯洁的,我们的理知纵然是最为上乘的,但任何人只要高兴指责我们,我们的荣誉就扫地无遗,这里所指的任何人也许尚未违犯这项荣誉,但在其他方面就可能是最坏的恶棍、最愚蠢的蛮了、游手好闲之辈、财徒、浑身是债的,总之任何种类的不耻之徒。通常最可能侮辱人的这些家伙;塞尼加说得好,“人愈是可鄙和可笑,愈是喜欢说他的坏话。”他侮辱的对象通常就是刚才说的那些高节之士,因为不同品味的人不可能成为朋友,卑劣之徒眼见他人的优点又每每此起私下的忿恨。所以歌德说,
为什么要对仇敌不满?
我们的天性就永远在暗地
让他们自惭,他们还可望
成为我们的朋友吗?
——《西东诗集》
很明显,这些毫无价值的家伙非常感谢武士荣誉的原则,因为它把他们跟一些处处比他们高明的人放在一个层面上。如果有人要侮辱谁,他就可说其人有某种缺点,这些话就可以初步采纳为可信的看法,合乎事实,相当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宣称:不但如此,要是不立刻用鲜血来清洗耳恭听,这一看法将会永远有效。换言之,在“荣誉人士”的眼中,这位受侮辱的人就仍然是被人所断定的那种人,尽管另一方是世上最为可耻的;原因就是他“忍受”了侮辱。因为,所有“荣誉人士”不再跟他来往,把他看成麻疯病人,拒绝参与他可能出现的场合,等等。
第四章 人的地位(what a man represents)(10)
这一狡狡的习尚,我认为可追溯到中世纪、近五十年世纪的情况,那就是在任何刑事诉讼中,原告无需证明被告有罪,而是被告需证明自己无辜。要证明自己无辜,被告就需要发誓自己无罪,他的支持人同样出来发誓,指证被告不会伪誓。如果被告找不到人这么支持他,或是原告对支持人提出异议,那就只能诉诸“上帝裁判”,一般而言就是交付决斗了。这时,被告已经陷于不名誉的状态中,必须自己洗雪耻辱。这就是“不名誉”观念的来源,也是当今“荣誉人士”之间所流行的整个制度,只是略去发誓而已。这也可以解释,“荣誉人士”在面对不确凿的谴责时,应该表达深深的愤恨之情,并回应要求流血以为报复。由于谎言每天满天飞,上述事情的发生令人似乎感到惊异;但这项陋习已变为根深蒂固,尤其是英国。(照常理,对他人说谎而威胁要置之于死的人,应该是本人从未说谎的。)事实上,中世纪的刑事审判还容许更有简短的方式。在回答指控的时候,被告可以说,“指控是谎话”,就立刻把案子交给“上帝裁判”了。因此,武士荣誉的典范有明白的规定,对方说谎之后天经地义的事就是诉诸武力。有关侮辱之理论探讨,就此告一段落。
但是还有比侮辱更糟的事,它非常可怕,按照武士荣誉的规矩,我即使只是提到它也得先请求“荣誉人士”的宽恕;因为据我所知,他们一想到这件事就会发抖,毛发辣立——这件事就是世上最大坏事,比死亡和万劫不复都可怕:被人打一巴掌,或是被击一下。这是最为极端的,挨打的人所有荣誉都会因之完全瓦解,其他的侮辱只要见到挑 者的鲜血就可痊愈,但这种行为非得有人赔命不可。
第三,这种荣誉跟个人的自身和所作所为绝对没有关系,也跟当事人的操守变好变坏以及所有这类问题的考查没有关系。如果你的荣誉受到攻击,或是荣誉行将消失,你也能短时间内予以恢复,只要你很快乐地诉诸通行的补救办法——决斗。但如果挑衅人并非承认武士荣誉的一类,或是曾经违反过武士荣誉,就有一个更为安全的恢复荣誉的办法,不管对方是行为上或者只是言词侵害我们。你要是带有武器,可以当场或是一个钟头以后,把对方击倒。这就保证能恢复荣誉。
但如果是害怕不良的后果,或是无法确定挑衅人是否尊奉武士的办法,那就是“胜人一筹”。其实际做法是人家粗鲁你更粗鲁;如果侮辱没有用,你可以动手,使我们在挽救荣誉中激起高潮;例如,人家打你一耳光,你可以用棍子回手,对方用棍子,你用马鞭挞击;最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