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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不可不知Ⅱ-第1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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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 营业执照不可出租遵纪守法不可马虎
    小凤自筹资金办了一个干洗店,由于缺乏经商经验和服务理念,生意一直不景气。无计可施的小凤,干脆将自己的干洗店租给有经验的陈某经营。陈某经营此店后,生意很快就红火起来。但没过多久,小凤和陈某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处以罚款并没收其全部的违法所得。

    法律聚焦:营业执照不得出租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不得转借、出卖、出租、涂改、伪造。对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对持假营业执照或假营业执照副本、假临时执照经营的,应没收其假照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非法经营,应予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可见,小凤擅自将自己的营业执照租给陈某,陈某未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行为,均属于非法经营。因此,工商管理人员对小凤和陈某进行的、没收非法所得及罚款的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

    案例警示:

    (1)经营者应强化证照意识

    证照,是经营者依法经营的凭证,是表明其经营身份的标识,是获得他人信任的依据。可见,证照具有广泛深刻的法律内涵,对所有者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着重大影响。倘若证照所有者没有这种证照意识,对其所持的证照漫不经心、疏于保管,或出租出借、抵押担保、损毁丢失,都将埋下隐患,从而带来不利的影响和经营上的风险。所以,经营者一定要强化证照意识,强化防范风险意识,强化自我保护意识,防止在经营活动中出现偏差,滑出依法经营的轨道。

    (2)经营者应有程序意识

    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应服从一定的管理、遵循一定的规则,有秩序、有步骤地进行。所以,经营者的经营情况一旦发生变化,应及时向管理部门反映和通报。经营活动的调整也应经管理部门掌控,并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批、备案等手续。经营者不能擅自做主、随意行事、脱离监管、破坏法定的管理秩序,不可藐视法律的威严。经营者如果没有守法意识和习惯,就会放松自律,逃避经营活动的种种规则。在非法利益的刺激下,有可能一发不可收,一再触犯经营管理规则,形成恶性循环的怪圈。

    (3)经营者应有自我完善意识

    经营者在商海中弄潮,应经得起风吹浪打,学会观潮、掌握水性。经营者应有防范意识,要有商人的敏感、有进退的把握,不能急功近利,不择手段。经营者要有清醒的头脑,冷静沉稳的性格,善于准确地分析判断和正确抉择,不能行事不计后果。成熟的经营者当有成熟的心态,经营活动在低谷时,不浮躁、不沮丧,更不会动违法的念头,去赚黑心钱。成功的商人要有成功者的风范,应懂得财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并乐于回报社会。
个体经营 丢失执照不挂失出了娄子眼发直
    于某是一家洗浴中心的老板,一次出门办事,将其营业执照丢失。过后,他没及时到工商部门挂失,也未将此事放在心上。不想时过三个月后,一犯罪分子利用于某的营业执照到外地以招聘服务员为名,骗财骗色。事发后,作案人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于某也因此受到处罚。

    法律聚焦:营业执照的挂失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国家授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的合法凭证。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缴或者吊销。个体工商户使用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执照副本。

    营业执照副本,可以作为签订合同、注册商标等的合法证明;对从事客货运输、贩运以及摆摊设点、流动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可作为营业凭证。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遗失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登记挂失。不报告、不挂失的,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由经营者承担责任。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挂失后,可以向原发照机关申请补发。”

    可见,营业执照对经营者来说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绝不能轻视,一定要妥善保管,合法利用,否则后患无穷。

    案例警示:

    (1)及时补好破窗

    “破窗理论”认为:如果有人打坏了一个建筑物的窗户玻璃,而这扇窗户又得不到及时维修,别人就可能受到纵容而去打烂更多的窗户玻璃。该理论提示我们,有了漏洞赶快补好,有了过错尽早纠正。对小麻烦、小过失如熟视无睹,情况会越来越糟。这与我国成语典故:“亡羊补牢,未为迟也”有着异曲同工之妙。我们对生活中的小错如果抱着无所谓的态度,认为无伤大雅、无关紧要,岂不知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往往会趁你不备,利用你的小过错做大文章,损害你的名声。因此,人们在经营活动中应及早发现失误或错误,并在第一时间去纠正,就会避免许多风险和麻烦。

    (2)不给他人可乘之机

    被人算计、欺骗、利用或侵害,往往是由于自己缺乏防范或疏忽大意。如果没有缝隙,没有漏洞,他人就无缝可寻、无孔可入。人们如不注意保护自己,才会给他人留下进攻的机会。苍蝇不叮没缝的蛋,秃鹫不吃没臭的肉。所以,人们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守规则,按程序办事,遵纪守法,不给他人和竞争对手留下可乘之机,也不要给他人留下把柄。

    人的言行对他人往往有意义深远的暗示作用。如:你不重视自己,别人也不会重视你;你对自己不负责任,别人也不会对你负责任。对小节、细节善于把握的人,成功的几率就大得多。人要敏感于自己的失误,善于发现自己的错误,及时改正。因为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小洞不补,大洞难填啊!
个体经营 营业执照可异地用法律护航保你平安
    小洪是沈阳市皇姑区的一个经营电器的个体户。最近,他接到大连哥哥的邀请,准备到大连去经营电器生意。小洪想,如果自己拥有的沈阳营业执照也能在大连使用,那该多省事、多方便呀。他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到工商局咨询,工商人员的答复令他喜出望外,他真的可以用自己的执照到异地经营。他赶紧给哥哥打电话,决定即日迁往大连经商。

    法律聚焦:营业执照异地使用的规定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8条、第9条、第11条、第17条、第22条分别规定:“个体工商户使用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可以持营业执照异地经营,外出时,必须向原登记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报告备案。异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接受后,收存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发给临时营业执照,并加强管理。”“在异地经营一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验照。”“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验照手续的,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并退回原登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管理费,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收取管理费。”

    案例警示:

    (1)懂法使人受益

    法律并不像一些人想象的那样,除了禁止还是禁止,除了束缚还是束缚。实际上,法律还规定了更多的权利和选择,具有更多的保护功能。如果人们能较多地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在日常生活及生产经营中,就会更多地掌握主动权、自主权,知道身边遇到的事情该怎么办,出现了问题、纠纷该如何解决。人们应跳出这样的误区,即法律与我没关系,法律离我们的生活很远。不要遭遇侵权与被侵权或身陷诉讼之时,才想起法律、求助法律。假如人们在问题发生之前,或麻烦来临之际,就早有法律方面的防范与应对,那还何患之有啊?当今的社会是法制社会、文明社会,人们不该远离法律,不该当法盲。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它平衡、调整着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人们若想从容地把握自己的生活,学法、懂法将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2)守法使人安逸

    和谐、有序、文明的社会需要人们共建,快乐、祥和、安逸的生活需要法律来维系。人们不仅应懂法,还应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当法律与个人利益相一致时,守法是很容易做到的;当法律与个人利益相冲突时,守法就不容易做到了。当某些人将个人私利凌驾于法律之上时,法律就会被他们抛弃甚至是践踏,于是恶行、祸患、人间的丑态便纷至沓来。于是人们便没有了安宁与平静,使生活陷入惊恐不安、缺乏保障的混乱状态。只有人人守法,人们才能安心、放心、称心如意地生产、经营。守法是对自己的尊重,也是对他人、对社会的尊重。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应自觉承担的责任。
个体经营 合伙经营力大无比中途退伙依法处理
    金富与顺子、阿健三人合伙开了一家汽车修理站,每人都以现金投入。大家购买了设备,装修了店面,汽修站很快投入运营,效益也很不错。后来阿健遭遇车祸,无法继续参与经营,就提出退出合伙组织。金富和顺子不知怎样计算和退还阿健当初的现金投入。

    法律聚焦:退伙

    合伙,是如今经济体系中一种常见的组合形式。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从目前看,我国的合伙企业主要有3种类型:(1)个人合伙,这是公民间的合伙;(2)企业合伙,它是私营企业类型中的一种;(3)半紧密型合伙的企业联营。

    合伙人退伙,是指已经取得合伙人身份的人,使其合伙身份归于丧失的事实或行为。退伙有以下4种情况:(1)自愿退伙;(2)法定退伙;(3)当然退伙;(4)除名退伙。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6条、47条、49条、50条、52条和53条分别规定了有关退伙的处理。“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协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合伙人违反法规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但注意合伙企业如果是有限公司的话,则股东不能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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