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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不可不知Ⅱ-第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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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立即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用人单位经济裁员解除。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前述案例中的企业,不允许内部员工之间谈恋爱的规定侵犯了人权,我国公民享有自由恋爱、自主婚姻的权利,企业无权剥夺、限制、侵害其员工的个人权利。企业更不能以此为由解除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企业自定的此类行规与我国的道德和法律相悖,属于单方的意志表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是封建家长式作风的体现。员工应勇于抗争、敢说不字。

    企业对破坏了它规矩的员工会施加种种压力,如先逼员工辞职以求其自动离开,或以除名或以开除威胁不从的员工。面对这种情况,员工应强化应对能力,不要不知所措,要用法律为自己做主。除名,是对旷工员工的一种处理形式,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30天的,企业才有权除名。而开除,是对违反劳动纪律、打架斗殴、工作不负责任、违反操作和安全规程等犯有严重错误的员工的行政处分。只要懂得相关法律规定,就不会被轻易吓住。用人单位如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法除名、开除,员工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讨个说法。

    案例警示:

    (1)企业管理应有法制观念

    目前,一些公司、企业目中无法,以老大自居,树立自己绝对威严。对员工苛刻到既要支配你的言行,又要掌控你的感情。在我国,任何法律都没有对恋爱做出禁止性规定。所以,当事人与谁恋爱,完全是私事,是可以自由选择与决定的个人权利。企业、公司决不能对恋爱行为加以限定和干涉,任何限制与干涉的行为都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侵害。所以,企业、公司不能将劳动者依法所有的劳动权与婚恋自由权对立起来,不能以牺牲劳动者婚恋权为代价,来维护企业、公司自身的权利。

    (2)企业管理应体现对员工的关怀

    企业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管理者应掌握科学、文明、人性化的管理方法,抛弃生硬、僵化、落后、野蛮的管理手段,尊重员工的人格尊严,维护员工的合法权利,给员工以热情关怀,使员工感受到企业本身具有亲和力。这样,员工会将企业当成自己的家,努力去经营、建设、呵护。管理不是管制,管理不是奴役,管理是一种学问和艺术。管理者不仅仅需要严格的制度、严密的规章,更需要将员工当做权利人去善待。所以,企业管理者应有先进的管理方式、较高的管理水平、健全的法律意识,只有这样,企业才能顺应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需求。
打工常识 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企业管理受员工监督
    沈阳一家小有名气的酒店,为了防止员工偷东西,每天14时和21时30分,都要对回到住处休息的员工挨个搜身。每逢此时,员工们都排着长队接受内保的人身搜查。从衣兜到裤兜,内保人员很认真地上下翻个遍,甚至巡查的内保人员还有选择地对员工进行二次搜身。比起男员工们,女员工则较为幸运。内保人员只是翻开女员工的兜子简单看看后就放行。如此被搜身的员工达上百人之多,员工们的感受很复杂:愤恨、屈辱、憋气、伤害、无奈……

    “一天被搜身两遍,感觉像做贼”,一个员工如实说。不愿屈尊受辱的员工给报社打了举报电话,此事很快就经舆论曝了光。此类事情在企业管理中已不是第一次曝光了,令人遗憾的是此类事竟再三发生,不能不发人深思。

    法律聚焦: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的人身(包括肉体和精神)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的权利。广义的人身自由权,除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不受侵犯外,还包括与人身自由权相联系的人格尊严权和公民住宅权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权、通信秘密权以及宗教信仰自由权均受法律保护。

    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权是其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参加国家政治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公民失去了人身自由权,其他权利也就无从谈起。因此,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最基本、最起码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可见,本案例中的酒店,对员工每天两遍搜身的行为是违反宪法的。即使员工中真有人偷东西,酒店也无权进行人身搜查,因为搜查只能由侦查机关依法行使。

    《劳动法》第96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权的手段强迫劳动的;(2)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案例警示:

    (1)尊严面前人人平等

    什么是尊严?尊严是独立而不可侵犯的地位或身份,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都应得到的礼遇与尊重。对于人来说,做一个有尊严的人是最根本、最合理的要求。人不论富贵还是贫穷,不论职位高低,不论声名显赫还是默默无闻,都享有同样的尊严。尊严面前人人平等。然而,一些企业却根本没把打工者的尊严放在眼里,似乎打工者的尊严与企业的利益相比可以忽略不计。几年前,一个韩国老板以罚跪的手段惩治手下打工者。当时一打工者不惧淫威拒不下跪、宁砸饭碗也不失尊严的表现,深深撼动了国人的心。而如今,某企业竟公然对上百名员工搜身检查,这种肆无忌惮的违法行径深深刺痛了劳动者的心。这些企业管理者怎么了?是不是利令智昏而胆大妄为?是不是以为弱者好欺不用客气?古人云:“士可杀不可辱”、“三军可以夺帅,匹夫不可夺志”。打工者的尊严亦高贵、亦无价、亦神圣不可侵犯。企业管理者应懂得尊敬他人就是抬举自己,糟践他人就是败坏自己。把打工者踩在脚下,也容易拌倒自己。

    (2)打工者需要企业的信任

    没有任何一个企业可以离开打工者。如果企业能以人为本,给打工者以充实的尊重和信任,企业不仅赢得人力,还能赢得人心。人心齐,泰山移,有人气的企业定会生机勃勃、事业发达。

    (3)打工者需要坚强自信

    打工者的生活虽然艰辛,但绝不能向命运低头。面对困难与刁难,要学会战胜与应对;面对不恭与不敬,要学会不卑与不亢;面对侵犯与冒犯,要学会维权与自卫。不让人格受辱,不让尊严蒙羞;不容欺人者太霸道,不容做恶者无法无天。让新闻媒体对企业侵权违法的行为多多曝光;让社会舆论给打工一族以更多的关注与援助;让社会生活中公平、正义更多一些;让人们心中善良、仁爱更丰盈一些。打工者们请相信,当你拥有更多的勇敢、坚强与自信时,你就拥有更多的自由、更多的选择、更广阔的生存空间与展示的舞台。
打工常识 打工者守规则身份证不能缺
    某电子有限公司招工,花兵拿着别人的身份证报了名,进入这家公司工作,但一直未签劳动合同。

    一日上午,花兵往机器里注油时,左手被机器砸得血肉模糊,失去了五根手指,医院鉴定为四级伤残。花兵向社保机构申请工伤理赔,却被认定因使用他人身份证参加工伤保险,故工伤保险关系无效。花兵最后诉至法院,法院认定,花兵与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受相关法律保护。根据过错原则,花兵承担70%的责任,公司应承担30%的责任。结果花兵得到单位支付残疾补偿等费用75万余元。收到终审判决的花兵后悔极了,如果不用他人身份证,他本该拿到近26万元的工伤待遇,只怪自己一时糊涂。

    法律聚焦: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是指我国公民依法领取的能证明自己自然情况及相关信息的有效证件。

    居民身份证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它不仅能证明居民的身份,还便于公民进行社会活动,是其维权的重要凭证。

    (1)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年龄。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第2条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居民身份证的内容。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第3条规定:“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限和签发机关。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3)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第5条规定:“16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10年、20年、长期。16周岁至25周岁的,发给有效期10年的居民身份证;26周岁至45周岁的,发给有效期20年的居民身份证;46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5年的居民身份证。”

    (4)居民身份证的使用。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①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②兵役登记;③婚姻登记、收养登记;④申请办理出境手续;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5)使用居民身份证的法律责任。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6~18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①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②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③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①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②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警示:

    (1)打工者应有身份证意识

    许多打工者对居民身份证没有一个清晰、正确的认识,当身份证丢失、被盗后,往往不愿及时补办、申领新证。借用他人身份证,隐患很多。须知身份证是身份的证明,权利的凭证。一证在手,识别无忧。

    (2)打工者应对自己负责

    冒名顶替实在是一种对自己不负责任的行为,也许得到了一时的便利,得到了眼前的一些好处,但其不利的风险和后果在不久的将来便会显现。当今的社会,是实名制的社会,不论是存款、兑奖,还是签合同,以谁的名义进行的,谁就是权利人,来不得半点含糊。所以,打工者在从事各种经济、民事活动中,绝不能麻痹大意、糊涂轻率地借用他人名义或出借自己的名义,否则必然会为上述行为,付出较高的成本或承受惨重的损失。只有诚实做人,才能认真做事;只有敬畏法律,才不会行为越轨;只有把握住自己,才能无愧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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