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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不可不知Ⅱ-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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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聚焦: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公民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社会地位和尊严,是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任何用侮辱、诽谤、捏造事实、散布流言蜚语等方式损害公民名誉权的,均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侵权行为。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对侵犯名誉权行为情节严重构成侮辱、诽谤罪的,有权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警示:

    (1)爱莫强求

    俗语说:强扭的瓜不甜。爱是双方心灵的相通与情感的交流,不能“牛不饮水强摁头”。爱一个人就应尊重他的权利并接受他的选择。对爱的强求,就是将自己和对方置于不平等地位,自己充当一个居高临下的统治者或是强势掠夺者,把爱看成是他的附属物或战利品,认为对方没有资格拒绝或说不。这违背了爱的实质。爱的前提是给予而不是索取。所以,那些不顾他人感受而苦恋不休,一味纠缠的人,甚至采用极端手段不惜冒犯法律的人,将得不到爱的回应。

    (2)人莫为情所困

    失恋固然痛苦,但失恋不可以变态。人应学会从情感的失落中走出,一旦求爱无果,应懂得及时放手。既然此路不通,何必非撞南墙。天涯何处无芳草?春城何处不飞花?大丈夫何患无妻?属于你的情感逃不掉,不属于你的情感莫强求。当爱遭受挫折时,忍一时也许会风平浪静,退一步更可能海阔天空。世事常常是这样:在你不经意时,缘分悄然而至,蓦然回首,有情人却在灯火阑珊处。

    (3)善待自己

    有些人经不起失恋或被弃的打击,他们痛不欲生、无以自拔,于是不是毁灭他人,就是毁灭自己。其实,深思之后会发觉:失恋应值得庆幸,不爱你的人从你的生活中消失,有什么理由哭泣?你的爱应该更多地留给自己和爱你的人。生活中的每一日都是新的,要把握住现在的拥有,要对今日微笑,勿对昨日叹息。须知,在人生的长河中,恋爱不过是其中的几朵浪花,如果仅仅因为呛了几口水,就连活下去的勇气也失去了,未免太无视生命的价值和生活的意义。人要善待自己,珍惜生活。人生中经历的痛苦和挫折,往往能使人从中悟出一些为人处事的道理。人的成长与成熟的过程,本身就是痛苦与快乐并存的,正如一首歌中所唱的那样:不经历风雨怎能见彩虹?经历人生风雨洗礼后的人们,才能真正懂得生命的可贵、生活的可爱,充分享受生活中的每一天。
恋爱需知 防范意识时时有证据别落他人手
    小宇与女友燕子恋爱一周年的时候,燕子送给小宇一块精致的手表作礼物。面对女友贵重的礼物,小宇深感惭愧,因为他匆忙赴约,忘了给女友准备礼品了。看着尴尬的小宇,燕子狡猾地一笑并撒娇地说:“算你欠我的,不过你得写张欠条。”于是燕子从包中掏出纸笔,小宇乖乖地按着燕子的口述写下了如下一张欠条:“今欠燕子人民币5万元整,一年后连本带利返还。我此生爱燕子,终身不悔。”关系和睦时的一句玩笑,谁知会发生怎样的后果呢?

    半年后,小宇公司业务多起来,常常加班不能赴约。燕子生疑,几次找到公司都发现小宇和女同事在一起。燕子认为小宇另有新欢,与其争吵不休,甚至还偷偷跟踪小宇。小宇渐渐地无法忍受燕子的所作所为,最终提出分手。不料燕子却说:“你要分手就得给我5万元。”小宇并未理睬她,哪知燕子手持欠条真的将小宇告到法院。虽然法院最终根据欠条的内容和有关情况,没有确认这笔债务,但小宇还是深感后怕,险些为在恋爱中表忠心写欠条的轻率行为埋单。

    法律聚焦:书证

    书证,是指以书面文字的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材料。换句话说,凡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来表达人的思想和行为的,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即书证。在民事诉讼中,常见的书证有票据、合同、协议、欠条、收据、房证、结婚证、书信等等。书证,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一种重要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书证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如提供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等等。由于诉讼的胜负往往取决于证据,所以,持有证据的一方往往给对方带来巨大的压力和败诉风险。在上述案件中,如果不是燕子手持的欠条有瑕疵及法官的明查,小宇则难逃败诉恶运。

    案例警示:

    (1)要有防范意识

    俗话说:画龙画虎难画骨,知人知面不知心。上当与受骗往往是在不知不觉中发生的。恋人也好,朋友也罢,与任何人交往,都需要有最起码的防范或警惕意识。稍有不慎,则容易将把柄、证据之类的东西落入他人手中。当你发现遭到暗算时,已将软肋留给了对手。所以,为人处事要有理智,要有防范意识,不做轻率之事,不行冲动之举,不违背常规,不有悖常理,然后才能事事安心、事事顺心。

    (2)要有证据意识

    常言道:空口无凭,立字为据。立下字据是表示诚意,是取信于人。如果将生活中对己不利且子虚乌有的事,写在纸上示人,就极易弄假成真、百口莫辩。立字据、留凭证等行为切不可当作玩笑。须知,法律是严肃的,证据是有证明力的。在诉讼中,对事实的认定,当你除了语言别无自辩的其他凭据时,你会发现,语言是多么苍白无力,而持有对你不利证据、向你发难的人是多么地心怀叵测、自鸣得意。这就是生活中常见的诉讼悲剧,有理的赢不了官司,无理的却赢了诉讼。在法庭上,证据效力胜过常理。没有证据意识的人,通常无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上当、受骗、吃亏、受损,则在所难免。

    (3)要给自己留余地

    有丰富阅历的人都懂得:没有证据的话不说,害怕调查的事不做,懂得给自己留有余地,善于保护自己。否则,就会使自己处于被动、不能自控的地步。人一旦失去了主动地位,就极易受人支配,被人使唤。一些无德之徒就会趁机钻你的空子、占你的便宜,他们会拿捏你、算计你。人们戏称的“被人卖了还帮人数钱”大抵就是这种状况。
恋爱需知 第三者插足很难得幸福
    秀秀爱上某公司部门经理夏某,在秀秀的眼中,夏经理是个成功的优秀男人。对秀秀的温情,夏经理并不拒绝。夏某有妻有子,不打算因为秀秀而离婚。秀秀不要名份,只要能得到夏某的爱就很满足,当然夏某要承担秀秀的生活开销。于是夏某过着家外有家,爱人、情人一个也不能少的日子;秀秀过着掩人耳目、暗地偷情的生活。时间一晃过去两年多,不料夏某在一次空难中丧生。待处理完夏某的后事,秀秀突然发现自己竟怀有身孕。她到法院主张为腹内的胎儿保留一份夏某的遗产份额。由于秀秀拿不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腹内的胎儿是夏某的,法院没有支持她的主张。秀秀不知是该生下孩子继续打官司,还是结束这一切,开始新的生活。总之,这种结局是她不曾料到的。

    法律聚焦: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应当提出证据予以证明,如果证明不了,需要承担败诉或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民事诉讼法证据理论中谁主张谁举证的重要原则。在诉讼中,没有证据或没有充分的证据常称为举证不能。举证不能的当事人,其诉讼主张将不被法院认可,人们常称此为败诉。诉讼是一种极为理性的活动,不受感情的左右。整个诉讼活动是建立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的。而证据的有无、是否充分,证明责任完成的程度都将决定诉讼的最终结局。

    案例警示:

    (1)爱要有道

    爱是人间最美好的感情,它应该合乎道德,不能与人类共同遵守的最基本的行为规则相悖,否则,爱就有了缺欠、有了瑕疵、有了病灶。明知对方是有妇之夫或有夫之妇,还公然与其谈情说爱,这实际上是一种情欲的放纵、一种感情的变态。台湾已故女作家三毛曾说过:“一段孽缘,不过是魔鬼的玩笑。”俗话说:“要想一天不舒服,早晨喝半瓶酒;要想下半辈子不舒服,就找个情夫或情妇。”这告诉人们,现实生活已经一百次、一千次地证明:甘当第三者插足他人家庭,搞婚外恋是不会得到幸福的。

    (2)爱要自律

    爱是不能随心所欲的,早知没有结局的爱,就不应该开始。如果感情没有羁绊,任其旁溢邪出,得到的只是一时贪欢,摆不脱的却是长久的痛苦。今朝有酒今朝醉、让我一次爱个够、不求长久但求拥有等恋爱观,都是盲目的、缺乏理性的、且极不负责任的托辞。人应好好把握自己的爱,不能让它像流浪者似地四处漂泊,给爱一个可靠稳妥的归宿,这样它才能温暖你一生。

    (3)爱莫沾财

    过去的人们爱说:钱不是万能的;现在的人们爱说:没钱是万万不能的。过去的人们爱说:有钱能使鬼推磨;现在的人们戏说:有钱能使磨推鬼。可见钱在如今人眼中:魅力不小、魄力不小、神通不小。喜欢钱本身没错,钱确实能满足人们生活中的诸多需求。然而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此语今天来讲仍可奉为座右铭。人们应以自己的才智、勤劳不断创造并积累财富,改善和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从而满足不断增长的物质需求。但有人不想付出,只想获得。嫁给有钱人当太太,或娶个富姐当老婆,如果不幸嫁(娶)不到有钱人,退而求其次,只好傍个有钱人了。这嗟来之食是否好咽,傍来的钱是否好花,只有当事者自知了。其实,一提钱便无缘。爱情与钱沾了边,就如同市场上的讨价还价买商品,爱就失去了本来面

    目。
婚姻家庭 夫妻财产有约定可以避免起纷争
    丁丁和小亚系白领一族,二人婚后认认真真地达成了一项家庭理财协议,约定:个人收入各自支配,消费习惯互不干涉,个人债务各自打理,家庭生活支出共同负担。夫妻有滋有味地过起“AA”制的家庭生活。

    所谓“AA”制,是西方国家存在的一种消费观,指人们到餐馆就餐或参加娱乐旅游等活动,各自付费的做法。“AA”制起初被我国的一些时尚年轻人接受,现在它已悄然走进越来越多的家庭。

    法律聚焦:夫妻财产的约定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可见,婚姻法认可夫妻财产的约定,只要约定内容不违法就具有法律效力。当夫妻离婚时,财产分配有约定时从约定;没约定的,按法定原则处理。我国婚姻法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约定的保护,体现了对当事人意见的高度尊重。当然,夫妻间的约定也不是绝对的。《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予以补偿。”这就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多劳多得、防止有失公平等不合理情况出现,凸显了法律以人为本的精神。

    案例警示:

    (1)事先有约胜于事后争讼

    俗话说:水未来先叠坝。夫妻为了避免财产争讼,可以采用事先约定形式明确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债务的负担等问题,以使自己的财产权益受到保护,防止因婚姻变化受损。

    (2)筑起一道防范以婚骗财的屏障

    社会上总有一些觊觎他人钱财的人,他们选择先结婚再离婚的手段,企图分走他人财产。如果婚前对财产有约定,就可以有效保证自己财产的安全,使以婚骗财者的如意算盘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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