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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二'穆罕默德案
——政府必须作为尊重人权的榜样
一个人被我国政府遣送到美国接受恐怖主义的控诉,但事先却没有获得美国政府保证,就算他罪刑定谳也不会被处死。这样的做法合乎我们的宪法吗?
判决是以宪法法院的名义完成的。
宪法法院:
穆罕默德用化名与假护照入境南非。他为了申请政治庇护,用假信息来证明他的资格,并在申请期间获得临时签证以暂时在南非停留。这些因素成了南非政府遣送他出境的原因。然而,故事还没完,真正的关键在于穆罕默德取得临时签证之后发生的事。美国联邦调查局发现他是美国驻坦桑尼亚大使馆爆炸案的嫌疑犯,因此发出国际拘捕令,并与南非移民局在一场联合行动中逮到他。两天之后,在违反法令的情况下,南非当局将他送交给联邦调查局,好让他在美国接受大使馆爆炸案的审判。他一到美国就被与爆炸案相关的各种罪名起诉,而且法院告诉他,若是罪行确立他会被判死刑。南非当局与美国联邦调查局在磋商将穆罕默德移交美国政府的时候,必定也知道他有被判死刑的可能性。
另外一个嫌疑犯,马赫穆德·萨利姆(MahmoudMahmudSalim)也被怀疑涉嫌参与爆炸案,于是从德国被引渡至美国。德国已经废除死刑了,同时也是《欧洲人权公约》(EuropeanConventiononHumanRights)的签署国。德国政府于是与美国交涉,要求美国政府保证就算萨林被定罪也不会被判死刑。对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来说,这样的做法才合理。
既然我国矢志要以人权为重,我们就必须对人的性命与尊严予以加倍重视,国家在任何行为上也都须以此为念。但是,我国移民当局在将穆罕默德移交美国时,未能确保他不会被判处死刑,算是置穆罕默德的生命权于不顾。他该有的人性尊严被尊重、被保护的权利,以及他该有的不受残酷、非人道、羞辱式惩罚的权利,也都被忽略。
(宪法法院特别强调人权法案所要求于国家的积极义务,即“保护、促进,并实现人权法案所举出的权利”。接着继续指出:)南非政府与外国政府合作,将一个逃犯移往另一国,但这个逃犯既不是该国国民,而且除了将在该国接受可能被判死刑的审理之外与该国也无任何关系,这么做是与我国宪法的根本原则相悖的。政府未能克尽保障每一个南非人生命权的义务,也背弃了隐含在宪法中的承诺,即南非不会施以残酷、非人道、羞辱式的惩罚……
将穆罕默德交给美国政府代表来处理遣送至美国的事宜是违法的。这是一个重大的判决。南非是一个年轻的民主国家,因此仍在摸索如何最能实现宪法推崇的价值与理想。因此,国家以身作则非常重要。美国大法官路易斯·布兰戴斯(LouisBrandeis)在奥姆史戴等人对美国(Olmsteadetal。vUnitedStates)一案中,把这个原则说得最好:“在法治国家中,若政府不能兢兢业业地遵守法律,政府的存续就要岌岌可危……政府是强大且无所不在的导师。无论是好是坏,它都是所有人的榜样……如果政府自己带头犯法,人民就会轻蔑法律;它告诉每个人都可以为自己制定法律;它将导致无政府状态。”这个警告来自一个遥远的时空环境,但实在是放诸四海皆准之至论。特别是对我国而言更是有切身的关系:在过去的历史中我们看到国家为了自己的目的将法律扭曲,而在今天,我们有可能为了打击犯罪而采取可议的手段。在面对想要摧毁政府的组织性暴力时,这个警告更需铭记于心。国家的非法行为不仅不能强化宪法秩序的正当性,反而会削弱它。在本案中,南非政府代表的两项作为有悖于宪法,其一是没有确保穆罕默德不会被判死刑就将他交出去;其二是在他没有清楚意识到自己的权利,甚至被剥夺获得法律咨询权的状况下,利用他的同意。
'判例三'贝森案
——利用国家权力非法害人,是对人性莫大的戕害
前南非生物与化学作战计划主持人贝森被控共谋杀人的案子被法院撤销。这样的判决是否有合宪性争议是本文的核心。我的同事认为的确有争议,我也另外写了一份判决支持他们的观点,于是宪法法院有权审理该案。
萨克斯大法官:
南非从过去一个严重破坏国际人道法案的国家,转型为提供人权宪法保障的国家,这个过程有复杂的历史与法律背景。要厘清本案,首先需要了解这个背景。在其他案件中可能只是如何诠释法条或法院上诉之权力的技术性问题,但在面对战犯时,就上升到了宪法层次。
暗中利用国家权力来杀害、处决敌人,是对平等、人性尊严、自由等原则的莫大戕害,莫此为甚。因此,若是司法权的作为会直接阻碍国家为这样的行为负责,那自然属于宪法秩序的核心问题。而当涉及的罪恶已经不只是一般的国家犯罪,而是战犯,就更是宪法非关心不可的事了。__
正是出于以上考虑,临时宪法要求成立真相与和解委员会。它的目的是在过去与现在之间搭一座桥,并企图在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达到平衡。被告并没有诉诸真和会。于是我们也只好以一般的法律与条文解读来处理这个案子,并时时参照宪法的规范与精神。在本案中,我相信法院之撤销告诉,以及后续导致的最高上诉法院(SupremeCourtofAppeal)拒绝接受上诉,都影响了宪法所期待的法律秩序,特别是在这种有战犯牵涉其中的案子里。它们直接触及我们民主宪政的核心价值。以上正是我们眼前的案子的关键问题,换句话说,上诉申请中的争议的确是宪法问题。
必须强调的是,以上所言种种皆不表示因为事涉战犯,宪法保护被告接受公平审判的权利就应该被打折扣。正因面对案情如此重大的指控,而维持法治的宪政精神又是本案所需捍卫的价值,审理与起诉工作的进行都应该严格、谨慎地尊重基本宪法权利保障。对战犯做出妥当的处置,与被告接受公平审判的权利,两者之间没有冲突。相反的,它们都源自共同的宪法与人道基础,也就是坚持法治与捍卫人性尊严、平等与自由等原则的需求。
'判例四'关达案
——我们的立国精神就是基本人权
本案的争议在于南非政府有没有法律义务提供保护给予在津巴布韦被捕,以及可能在赤道几内亚被刑讯、处决的南非佣兵。有些大法官坚决认为政府有此义务,我也在协同意见书中撰文支持。我指出,南非宪法已经明订国家安全的首要原则之一就是“为实践和平共处,禁止南非公民参与任何未经宪法或立法同意的武装冲突,不论是国内的或国外的”。
萨克斯大法官:
阴谋透过武装政变推翻政府的佣兵严重地违反以上原则。政府有绝对的责任予以制裁,尤其是当这些佣兵滋生于南非的土壤时。
另一方面,南非宪法第一九九条是这么说的:“国家安全单位的行动,以及对其成员的训练与要求,都应该遵守宪法与法律,包括对共和国有约束力的国际法惯例以及国际公约。”此条文强调的是,即使国家遭逢了极严峻的威胁,都不能因为有冠冕堂皇的理由而采取卑劣的手段……
宪法的价值与国际法推崇的人权原则是相辅相成、唇齿相依的。南非当初得以终结种族隔离政策,国际社会与团体的帮助以及他们信奉的基本人权价值厥功甚伟。今天如果我们反过来认为,针对那些帮助这个国家诞生的根本价值,我国政府可以选择要不要遵守但没有必定得遵守的义务,并根据此前提来解读我们的宪法,那是十分荒唐的。
根据我的看法,南非政府有明确且不容推托的责任去帮助海外的南非人,无论被控的罪行如何重大,都不受刑讯、不公平审判以及死刑的对待。另一方面,至于如何才能提供最妥切的外交援助,政府应该享有充分的选择空间。
我们后来从媒体上得知,在津巴布韦的那些申诉人每人都被判大约一年有期徒刑,只有首谋被判七年;而在赤道几内亚的申诉人则几乎都被确立阴谋推翻政府的罪名,且尽管检察官要求判死刑,他们都只被判徒刑,最长的达三十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