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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崩溃前的大清帝国——第二任港督的中国笔记
作者:【英】约翰·佛朗西斯·戴维斯
出版社:光明日报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3年12月
内容简介
曾经自诩为“天朝帝国”的大清朝,几乎是在一夕之间就沦为了西方帝国的猎物。而追寻天朝的崩溃源头,多半是从鸦片战争开始。
但在崩溃之前,作为殖民者的英国人又是如何看待这个古老的东方帝国的呢?《崩溃前的大清帝国》将解开这一谜团。这本书的作者是曾出任的第二任香港总督并被誉为“西方第一位汉学权威”的约翰·戴维斯。他从18岁就来到了中国,从最开始的商业接触到后来的政治接触,可以说,他有更多的机会接近当时的清朝政府。作为他在中国长达20年的生活与工作经验的总结,这本书大部分源自作者的观察和研究,但他并没有忽略前人留下的诸多文献,从欧洲国家与中国的交流史作为开端,作者介绍了中国的地理特征和历史、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司法体系等,内容翔实而具体,给当时的英国读者提供了出色的文本。
从众多细节不难发现,即便是在已经经历了重大变革的19世纪,清朝依然处于一种封闭而自我满足的状态,即使是英国、荷兰、法国以及葡萄牙进行激烈的东亚霸权的争夺时,大清帝国有眼如盲,乃至陷入了相当被动的局面。
本书首版于1836年,四年后再版,同年鸦片战争爆发,不难想象,英国读者甚至某些英军的中下层军官通过此书了解蒙着神秘面纱的东方帝国,大厦将倾,而居者却毫无察觉。那时候的大清帝国到底是什么样子?借助这位后来的港督的中国笔记,我们也可以从另一个角度窥见鸦片战争前的真实的中国。
精彩书摘
第六章
立国根基
孟德斯鸠曾说:“人民安居乐业的国家,其历史是单调乏味的。”假使说这句话描述的正是中国历史的特征,可我们又发现,在过去很长一段时期里,中国历史的趋势不像其他多数国家那样,经常受到无序状态和无政府状态的干扰,那么,我们必须从其政治学的基本原则及其政府管理的信条中去寻找原因。
第2节。专制制度与家长权威
专制制度与家长权威
众所周知,中国的政治制度是以“家长的权威”为基础,几乎每一个中国人——从他的感知能力被黎明的第一线曙光照亮的那一刻起——都发现自己很自然地受到它(即“家长的权威”)的约束。或许是因为考虑到早期印象对人的心灵的持续影响力,国家的立法者们认识到,如果他们的根基以每个人从幼儿期开始就十分熟悉的、最合乎常情的、最不可能受到质疑的那个原则为基础,就能最有效地保证根基的稳固。
无论统治者的意图是否如此,家长制在中国已存在了很长时间。有一点似乎可以肯定,因为这个原则最显而易见并且最为简单,它已经成为各种人类社会的最初原则。北美洲的印第安部落将所有统治者都称为“父亲”。无论这个原则多么能够推动小部族或小国家的统一与幸福,中国的例子或许在不少方面表明,在最高权威几乎完全必须通过遥远的代表机构才能发挥作用的那些大国,这个原则很容易退化成纯粹的谎言,因为这样可以十分有效地加强和延续专制统治;同时,除了绝对权威的特征,“家长制”的其他特征已荡然无存。中国政府的政策正是在于,通过赋予父亲享有对其子女的全方位的“家父权”,可以为其自身的权力树立榜样,并使它的权力得到支持。
在他们的礼仪与刑事法典中,最引人注意的一点是,“孝顺父母”与“效忠君主”相提并论:冒犯父亲与冒犯皇帝会受到相似的惩罚;父母亲与皇帝去世时,守孝的时间一样长,禁止剃发的时间一样长;皇帝对子民拥有的权力,就像父亲对子女拥有的权力一样。于是,忠孝精神被培养起来,每个人最终都变成温顺的子民。这种制度当然并不意味着太多自由,但是,如果温顺的服从以及普遍的秩序是统治者们的唯一目标,那么,某些关于人性的知识,最终会被统治者们改变成为统治的手段。
在《圣谕广训》一书提到的16条圣谕中,第一条讲的就是“敦孝弟以重人伦”;这本书用古文写成,每逢初一、十五,主要地方官都要当众朗读。书中关乎“忠孝”的原则是这样展开的:“居处不庄,非孝;事君不忠,非孝;莅官不敬,非孝;朋友不信,非孝;战阵无勇,非孝。”然后再进一步论述“忠孝”与人伦:“故不孝与不弟相因,事亲与事长并重。能为孝子,然后能为悌弟;能为孝子悌弟,然后在田野为循良治民,在行间为忠勇之士故叮咛告诫,庶尔兵民,咸体朕意,感发兴起,各尽子弟之职。圣人之德,本于人伦;尧舜之道,不外孝悌。孟子曰:人人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平。”
不过,政府所做的并不限于讲道;子女忤逆父母——几乎在各个方面都——被当作犯了“谋反罪”进行处理。针对发生在某个中原省份的一个案例,已故的皇帝曾发布过一道特别的上谕,这道上谕超越了既定的法律。
某个男人和他的妻子殴打并用其他方法严重虐待了前者的母亲。这件事被总督呈报给了北京;他们最终决定,要通过一种“杀鸡儆猴”的方式,使这个国家的根本原则得到落实。发生这件事的地方似乎遭到诅咒,交了噩运:主犯被处死;因为女儿的罪行,这位妻子的母亲被处以杖责、刺配及流放之刑;当地的学子在3年内不许参加科举考试,他们的晋升之道被中止;地方官被免去官职,并且被流放。主犯的住宅也被夷为平地。
皇帝的上谕写道:“关于此事的处理决定,总督要通告全省;同时要行文天下,让所有人都知道。如果还有忤逆之子胆敢反抗、殴打或凌辱其父母,都要用这种方式去惩处。如果百姓确实懂得了忠孝之道,对皇帝的意志心存恐惧,并且遵旨而行,那么,这道公告就不会成为空文。朕意已决,从现在开始,任何地方出现了此类事情,都要比照此案严加惩处。朕命令各省地方官要用这件事严厉警告各族长及各村长老。每月初二及十六日,地方官要朗读《圣谕广训》,以彰显孝悌人伦的重要性。这样做,子女可能就不会忤逆其父母,使朕孝治天下之意得以落实。”这道上谕的听众大约有3亿人口。
乔治斯汤顿写道:“于中国政府而言,至关重要并且普遍实施的原则,是子民有服从家长权威的义务;无论这种权威是赋予父母本人,还是赋予代表父母的人。这种义务通常被表述成孝顺;但是,将它视为孺慕之情的表达,远不如将它视为大众的行为规则更为正确。这种责任可以追溯到他们最古老的文献中;他们最早的哲学家和立法者不遗余力地在著作中就这个问题谆谆教诲;它历经各朝各代、各种变化和大变革仍然保有生命力;时至今日,它继续通过实体法和公众舆论得到强有力的实施。
“一个建立在家长权威基础上并因此而得到高度尊重和广泛认可的政府,无疑具有直接得到这种永恒不变、总在发挥作用的自然法的支持的优势;它必定具有某种程度的稳定性与持久性,而这种稳定性与持久性,是建立在特定个人的偶然的优越性——或者在力量方面,或者在能力方面——的基础之上并且只通过特别家族的世袭影响力而得以延续的政府无法获得的。家长的权威与特权似乎是最值得尊敬的权利;得到家长的关心与喜爱似乎是最令人愉悦的名誉,拥有这种名誉的君主和地方官才可以被赋予权力,才最可能——这是很自然的猜想——永垂不朽。正是因为这种原则,中国人从一开始就有别于其他民族;正是通过这种纽带,中国虽拥有庞大而日益增长的人口,却仍然团结成一个民族,只受到一个最高政府的管制,并且拥有统一的习惯、风俗和语言。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会遭遇到各种国内外动乱,这个民族仍可能会长期存续下去。”
孔子的“四书”一开始就说:先修其身,而后齐其家;先齐其家,而后治其国。皇帝被称为国家的父亲;总督被称为其管辖之省的父亲;地方官被称为其管辖之地的父亲;而每个家庭的父亲,都是他自己家庭的绝对统治者,并且为他的家庭负责任。他们非常坚定而持之以恒地去追求他们需要的社会的和平与秩序。这一体系的影响部分源自以顺从与尊重为内容的教化;而这一系列的教化又是习惯性的、普遍的,从一个社会形态到另一个社会形态,毫无间断;它从子女与其父母之间的关系开始,然后进入到年轻人与老年人的关系、未受教育的人与受过教育的人之间的关系,最后以百姓与统治者之间的关系为结束。
第3节。政府的巨大财富:百姓“快活而勤劳”
政府的巨大财富:百姓“快活而勤劳”
这个国家拥有的巨大财富,其人民以劳为乐的品质,以及对国家的无限忠诚,使他们的政府在小心翼翼地捍卫其权利的同时,不会完全忽视自己的责任。在实践中,这一机制不可避免地被滥用,但就整体而言,它实现了最终的效果。关于这一点,最为确切的证据,表现在这个全亚洲最以劳为乐、最遵守秩序同时也最富裕的民族的脸孔上。我们不断地提到“以劳为乐”的品质,因为这个品质——它是访问中国的所有外国人的第一印象——是最能够说明中国人充分享有自己的劳动成果的最有力的证据。百姓们不会心甘情愿地为铁石心肠的主人干活。
在广州与贸易商——尤其是行商——打交道的经历,可能会让人得出一个非常草率的判断,即财产的安全性在中国很成问题。米花书库 ;http://www。7mihua。com
行商是谨小慎微的政府手中的工具。政府不愿直接与外国人发生冲突,因此,他们先让这些人——他们像海绵一样——通过外贸垄断汲取收益,然后又通过一种堪称为“压榨”的制度,让这些人定期将自己的收益上交政府。
中国的统治者认为外国人买卖公平,但他们对外国人丝毫不予同情,他们甚至费尽心机地将外国人塑造成可鄙可憎的形象,以期毁掉他们的子民对外国人的同情。在广州,每年的贸易季节开始时,政府都会公布一份政令或公告,谴责外国人的恶行,希望老百姓尽可能地不与外国人交谈。
我们已经提到过,他们公开承认的规定是,要像管理野兽一样而不是像管理国民一样去管理外国人。因此,外国人不能平等地受到中国律法的保护,不能享受这些法律提供的好处;他们会因为意外杀人而被判处死刑,并且未经皇帝批准就执行死刑。这些是侨居中国的外国人抱怨的主题:无论日积月累的冤屈何时会得到伸张,根据纯粹的商业原则而得出的结论是,抗议总比顺从更有利;而这些抱怨或者冤屈,将成为我们抗议时拥有的正义并且合理的理由。
再谈谈在广州的行商和其他人。谨小慎微的清朝政府有一套法律,可以将中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所有交易——在没有特别许可的情况下——定性为卖国罪;于是,可怕的“勒索引擎”应运而生,因为政府可以通过对特许条件的解释,以及对一再颁布的特别章程的解释,通过法律的形式开辟一大块非正义的或者不公正的土壤。因此,虽然在中国的成文法中,有很多条款针对勒索和压迫,同时也规定对滥用权力要进行严厉谴责,但是,在广州,数不清的罪恶仍然昭彰。归根结底,支付“勒索金额”的是外国人;行商是真正的“奶牛”(即“摇钱树”),外贸则是“奶牛们”吃草的牧场。
通过地方政府的明确授权,某位最能干的行商已经让“公所”——即行商组织——享受了很多年的对外贸活动征收税费的自由裁量权;而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筹钱贿赂官员。其他的每年都要征收的税费,被用于替拖欠外国人债务的行商个体偿债;不过,在债务偿清之后,这些税费仍在继续征收。要不是因为权力被滥用,广州的公平的外贸活动会比现在有利可图得多;如果权力滥用愈演愈烈,则将是死路一条。
如果贸易活动只有本国人参与,那么,这样一套体制绝不可能实施,否则,这个国家将呈现非常不同的景象。过分的富有会招致危险,用中国人的话说即是“象因牙死”。他们还有另外一种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