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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史:中华民国史(下)-第4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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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新的村落迅速出现。这些拥有 20 到 50 农户的新村落,接纳了来自北方
各省的移民,并向他们提供了种植大豆和粮食的机会。往南在南满和辽东半
岛丘陵起伏的乡村和贫瘠的沙土地上,村庄就更多了,有些相距仅半英里。
这些村庄也较大,有时多达 100 户,是在一个世纪以前形成的。旅行者向南
走去,穿过华北平原——这是一片广袤而肥沃的地区,尽管有严寒酷暑,在
夏季旱魔不时肆虐——看到的是大量的村落。在 19 世纪 90 年代,美国传教
士阿瑟?H.史密斯估计,这一地区典型的村庄有 80 户。但是在河北一个方圆


⑤ 实业部:《农业经营续篇》,第 88—89 页。
⑥ 卜凯:《中国土地的利用》,第 293—294、291、306、297、295 页。
① 满铁上海事务所调查室:《江苏省松江县农村实态调查报告书》,第 158 页。



三英里的地方,他发现有“64 个村庄,最小的有 30 户,最大的超过 1000 户
而平均则是 188 户”。①几十年后,中国学者研究平汉铁路线上北平以南的定
县时发现,一个村庄平均有 150 户,大约有 70000 人居住在 453 个村里。②
在华中东部稻麦区,气候较暖,雨量变化不大,土壤略带酸性——这些
条件对较高的作物产量有利。到 1933—1934 年,这里能看到成千上万个村庄
麇集在一块块的河湾处,或在一条溪河边的高地上。村落的规模比淮河以北
的要小。在江苏 4 个县,27 个村平均每村 31 户;在浙江 4 个县,31 个村平
均每村 39 户。①在最东南端的广东省,地处热带,农民能种植水果,从事养
鱼业,除栽培水稻外,还有大量不同种类的作物;而水稻在许多地区可一年
两熟。在很偏僻的地区,如毗邻今日香港的新界以南的岛屿上,有些村庄仅
有 20 到 40 户;大多数不及 20 户。②在人口较为稠密的地区例如高要,20 世
纪 30 年代早期一次调查说,有许多村庄超过了 200 户。然而,农户数的变化
幅度是很大的:对 5000 个村庄抽样调查表明,有的社区只有 22 家,而最大
的村社则有 927 户。这个变化幅度与华北平原上的村社相当。③在江西、湖南、
四川和云南各省,村庄规模的差异和无规则大致类似。在华中和西南的一些
新的居住区,村的规模与中国传统农业区——珠江三角洲、福建的闽江流域、
长江三角洲和华北平原——的中心地带较为古老的、较大的村社相比,看来
要小一些。在村社建立超过一个世纪的地方,尽管村的规模不尽相同,但大
多数都很小,彼此相距仅一投石之遥。很多村社十分紧凑,各户密集在一起;
只是在四川的部分地区,农户之间才有一定的距离。

农村的上层人物

每个村庄都有出身于富裕家庭的上层人物,他们拥有土地,在村庄事务
中起着领导作用。有些村庄,实际上所有的土地可能属于一个或两个这样的
家庭。在河北密云县的小营村,王家和周家拥有该村 83%的土地。在山东曹
县的高魏庄,魏家拥有村里 6000 亩土地中的 5700 亩。陕西米脂县杨家沟的
马家,拥有该村 90%的土地。江苏萧县的长安村由六个小村子组成;其中之
一由一家控制了所有的土地。①
在其他的村庄里,大多数土地可能属于地主的代理人(租栈),或者是
属于住在别村的一个富裕家庭,更典型的是住在市镇上。1935 年在安徽旅行
的一位中国学者,报告了一个非在乡地主的实例:


距县城(阜阳)几公里远的一个村庄住的主要是佃户,他们的稻田被细分为小块。如果再
往前走,就会发现自耕农的数量在增加。据这些佃户说,离县城最近的土地是属于住在那里的
商人的,他们每人拥有几百亩土地。当我们进一步考察时,发现沿泉河有一条长墙。我们了解


① 明恩溥:《中国农村生活:社会学研究》,第 18—19 页。
② 甘博:《定县:一个华北农村社区》,第 22 页。
① 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编:《中国农村调查资料五种,江苏省农村调查》,见第 1、2 卷附录。
② 詹姆斯?W。海斯:《九龙的古老生活方式:郑沙湾村》,《东方研究杂志》,第 8 卷第 1 期(1970 年 1
月),第 154—188 页,见第 154、157 页。
③ 根岸勉治:《华南农业经济论》,第 196—197 页。
① 天野元之助:《中国农业经济论》,第 1 卷,第 28—31 页。




到墙周围的土地属于一个大地主,他拥有 700 亩土地,出租 670 亩,其余的自己经营。他还是
一个酒商。远离这条长墙是其他几个村庄,筑有堤坝,属于河肥西村的周家、刘家、唐家和张
家。②

从部分农民自营的农田到完全由佃户经营的农田,与大多数拥有自己土地的
农户这种混合状态,使简单的分类成为不可能,因为地区性的变化太复杂了。
③国民政府在 20 世纪 30 年代中期收集的农村统计资料表明,多达 46%的农户
拥有自己的土地,以务农为生;另有 24%的农户是半自耕农和自耕农,他们
靠其他收入来源弥补农业收入;其余 30%是劳动-佃农家庭,他们靠工资收入
弥补从租种的土地上获得的农业收入。④
大地主构成了村庄和集镇的地方上层势力的骨干。然而,他们不是永久
性的特权集团;他们的大家庭在村社中的地位很少能维持一两代人以上,然
后就被别的家庭所替代。即使在中国东南部单世系统治的村子里,某一姓的
富户最后也被同姓的其他家庭所代替。支持上层轮换的说法的实证不多,但
也的确存在。譬如当 37 个满洲村庄根据定居时间分等,而把每一等农户按他
们到达该村时的社会地位和土地占有状况,与后来 1934—1936 年进行比较
时,结果如下:对于最老的村庄,资料清楚地表明,到 1934—1936 年,地主
的总百分率下降了,自耕农的百分率上升了,而佃户的百分率也下降了。①
居住在农村社区的家庭仅有少数几户曾积累起相当多的土地;其余的或
向他们租地,或成为雇工在他们的土地上劳动。当然土地最终转手了,新的
家庭积累起土地,但是同样的租地和劳动继续着,只是由不同的农户承担而
已。有些家庭怎样能积累起土地,以后又失掉呢?
一个 10 到 12 人的大户,能够开垦和耕种 40 到 60 亩(接近 3 至 4 公顷)
的大片土地。但是要拥有土地超过几百亩(大约为 15 公顷),甚至更多,只
有巨富之家才能做到。关于这类家庭的几个实例表明,最初大多是通过贸易、
放债或者做官而致富的。他们于是购进土地,开发新地,或者从那些典当或
抵押土地以获贷款的家庭得到土地。由两个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家搜集并分
析的研究报告表明,19 世纪在山东的 135 户原地主中,有近 60%以前曾经是
官员或城镇商人。②这些地主家庭住在临近大运河的主要商业中心,在城市里
积累起财富,而后购买乡村的土地。他们把一些土地出租给同村的农家;其
余的他们用从周围农户雇来的劳工队耕种。这一事例大概也代表了同一时期
其他省份的情况。
富裕的城镇家庭也购买成片的土地,雇用劳力去开发,然后招来一些家
庭定居,并作为佃户去耕种。在陕北米脂县,距县城东南 8 公里,距绥德县
以南 16 公里处,有 271 个农户的 6 个小村子座落在杨家沟渠旁,渠水引自无


② 阿部良忠:《安徽土地调查日记》,《满铁调查月报》,第 19 卷第 1 期(1939 年 1 月)第 2 部分,第
129 页。
③ 研究华北这种复杂的土地租佃制度的最佳成果是东亚研究所:《有关经济的中国习惯调查报告书:华北
的租佃制度》。关于华中,见孙文裕等编:《豫鄂皖赣四省之租佃制度》。关于四川,见孟光宇和郭汉鸣:
《四川租佃问题》。
① 马若孟:《清代和民国时期满洲农村的社会经济变化:若干初步结论》,《现代亚洲研究》,第 10 卷第
4 期(1976 年),第 591—620 页,见第 614—615 页。
② 景甦和罗仑:《清代山东经营地主底社会性质》,见附录。



定河。其中 51 户出租土地,并且都属于马氏家族。他们一起住在一座山旁的
围墙后面。①马家的发迹人马家骆,最初于 19 世纪 20 年代末在绥德县城经营
一爿商店。他积蓄了钱,于 1833 年在米脂县城开了自己的商店。他的四个儿
子协助他,而第五个儿子当了官,并向家中汇钱。马家骆就用这些积蓄放贷
买地,并在粮食市场上做投机生意。最后他投资一大笔钱买下杨家沟附近的
土地,雇来工人加以清理,又招来一些家庭定居,并作为佃户耕种土地。以
后马氏家族出售了他们的商店,迁到杨家沟居住。在以后的 70 年里,马氏家
族的第三代、第四代儿孙放债、收租,并在粮食市场上投机。从第四代地主
马卫新的帐本可以看出,马家收的谷租和索回的贷款,每年远远超出他们家
庭所消费的粮食。他们把多余的粮食贮存起来,当市场粮价上涨到最高时出
售。1910 年以后,这个家族拥有的土地规模不变,直到 20 世纪 30 年代后期,
那时许多家庭因害怕被征用,开始出售他们的土地。
另有一些例子讲到富有的个人联合起来开发土地。在湖南洞庭湖以南的
一个城市湘阴县,附近有 10 个人在 1917 年组成了一个公司,雇用了 8000
名工人筑堤,并招来一些农户来租种土地。②一种更为普通的办法,是城里人
通过放贷获得土地然后出租,从而乐得一直充当非在乡地主。农民们被介绍
给有钱的人家,以抵押或典当田地借钱。如果不能偿还,他们的土地就成了
债主的财产。从日本研究人员所作的下列报导可以判断,袁世凯曾在 1909—
1911 年用这种大规模放贷的形式,成为河南最大的地主之一。


袁世凯在失掉权势后退隐河南,在此期间,他获得了他的土地。他用来获取大片耕地的办
法,不是从不同卖主那里以公平的价格购买,而是接受把土地作为担保贷款的附属品(入佃)。
他的土地占彰德县的 1/10,多数是用这种方法聚集的。大家也知道他的亲属和代理人也用同样
的方法获得土地。抵押给袁(出佃)土地,也就是遇到困难而需要钱的农民收到了现金,也收
到了一份签好字的契约。把土地抵押给袁的期限为三年,后来延长为八年。在这八年期间,许
多地区遭受水旱灾害,结果几乎没有农民能够偿还贷款和赎回抵押出去的土地。如果袁世凯的
亲戚和代理人接受抵押,袁氏本人,这个地主兼军阀,就用现金贷款和契约作为诱饵。他尔后
允许贷款延期,直到双方同意的土地抵押期限届满为止,这时借贷人一般都无力偿还。他通过
取得这些抵押的土地,积聚了大片耕地。①

富裕家庭,特别是在家族之内,为了保持他们土地的完整和收到可靠的地租,
通常组成一个联合会,并把他们的一些土地交由联合会安排出租。联合会则
用岁入兴建村学、庙宇或其他公共设施。有时这些地主型的联合会在一个地
方掌握的土地,比任何单个的地主还要多,正如这份 1933—1934 年的报告所
证实的那样:


在广东,地主个人的势力远没有地主协会的势力大。除去许多县政府和大量慈善机构拥有
的公共财产外,广东省耕地中非常大的一部份为地主协会占有。这些协会的土地包括学校(学
田)、庙宇(庙田)、各种私人联合会(会田)和宗族(大公田)①的土地。②


① 河地重造:《中国地主经济》,《经济年报》第 18 期(1965 年),第 48—124 页
② 《新湖南报》:《湖南农村情况调查》,第 48 页。
① 满铁北支经济调查所调查部:《华北农村概况调查报告:惠民县第一区和平乡孙家庙》,第 62—63 页。
① ta…kungtien(大公田),即族田——译者。





在另一些地区,通过放贷或其他活动获得相当多土地的城镇家庭,把他们的
土地委托给代理人去管理。这些代理人又把土地租给各村的农家收租,向国
家交税,把部分田租收入交给城镇地主,留下他们服务所得的报酬。③

分割继承

在如此众多的农村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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