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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适用于所有人的普遍的行为规则只能缓慢而逐渐地取代那些允许个人为了追求群体的利益而伤害陌生人的特殊规则。而只有在这一过程中,才使开放社会之崛起成为可能,并使普遍和平秩序之依稀希望或可实现。①
贯穿于哈耶克的普遍和平理想中的,是哈耶克对法律的关注。最终出现的,不是世界性政府,而是世界性法律。②在这一理念背后的理想乃是,一切人在道德上是平等的。
从哈耶克的著作中可以引申出一个非常重要的思想:各个社会的法律所体现的,无非是个人之间的法律。归根到底,理应存在之惟一的法律,乃是个人在不存在政府的情况下可以将其适用于所有他人的法律。他在《法、立法与自由》中说过的一段话就是这个意思,尽管是在讨论其它问题时说到的,他说:“只有透过将正当行为规则扩展至与所有人的关系之中,而与此同时,消除这些规则不能被普遍适用之强制性,这样,我们才能逼近某种普遍的和平秩序,将全人类融合为一个单一社会。”③他的著述仍将是照亮未来世纪的灯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