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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生活史2-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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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里解决。骑士服务于主人,就像外甥必定要效忠他的母舅一样,他们为主人提供帮助和建议;所有的人都参与公同财产的管理,参与履行保护城堡的权力。作为从领主那里获得食物或被分封采邑的交换,骑士诸多职责中的一个是,定时环绕城堡巡视以达到威慑的目的,以保持对其他民众的规约遏制。这些人以骑兵队而闻名于民众之中,因为他们的目的就是展示马背上的主人——即*代理人——的至上威权。
  其余民众要遭受剥削,这一点也日益成为私人领域事务。整个中世纪,人们都在反抗;有时是公开的,但更经常的是秘密的和消极的抵抗。在幸运的地方,尤其是山区,反抗经常获得成功,在南部基督教徒聚集的城市也获得了成功;这些城市在十一世纪贸易衰退之时维持了它们的活力。在这些地方,骑士不只是维持自由的主要力量,他们还有能力与其他自由人聚合起来共同执行裁决或发动战争。除了骑士,这份会议记录还提到“有产之人”(boni homines),或者,城市里指的是“市民”(cives)。(在前面提到的比萨人军营里,市民并不睡在军营帐篷的内圈里,而是随时全副武装,准备向马略卡人发起攻击。王公—大教主犹如讲台上的演说家大声鼓动他们,激励他们进攻。)在骑士的“臣服”和“遵从”观念下,公民观念意识仍然残存于民众内心深处最底层。尽管大众也是被驯化; 但他们与骑士的差异很大。“公共法官”(在昂斯参政会里,迟至994年仍然这样称呼代行王权的人)对待他的骑士就像对待自己的儿子、女婿和侄子;他对待那些在他管治领土内的其他居民就像对待自己“家庭”里的成员,鉴于“家庭”这个词汇的主要意义,这意味着他们是他家中的奴仆。在这里,私人模式不是血缘型的而是奴役型的,这个烙入当时人思想中的社会图景,是中世纪早期农村庄园大地产的一种残留形式。在这里,城堡被视为一座“占据主导地位的庭院”——即卡洛林王朝时代任何一座大型庄园里中心位置的庭院,它环绕着主人的居所及附属建筑。类似地,城堡周围农民居住的小庭院,与卡洛林王朝时期贵族安置其人身依附者的农奴小屋相似。
  实际上,卡洛林王朝的君主们所做的就是,让那些农奴夫妇在小块土地上安顿;让他们有生儿育女并将孩子养大成人的能力。这证明是他们管理自己的人口或牲畜资产的最有效率方式,人口和牲畜构成了主人劳动力的来源;它为庄园主提供了维持和繁衍农奴人口的有效手段。唯一的缺点是,给农奴们提供小屋,主人让他们的活财产得到了些许私人生活的空间。然而,主人的这份礼物并不那么慷慨:足够幸运的农奴得到主人赐予的属于归己所有的小块土地后,他们有义务从每二天或三天里抽出一天时间,到主人的中心庭院里做主人吩咐他们做的任何事;在为主人服务的那些天里,他们在主人家的餐厅里进餐,因此并入到主人家的家庭成员中。他们的妻子有义务与其他各个等级的女人们一起进行公共劳动。当需要补充自己全职的仆役时,主人可以从农奴的小屋里挑走他们的孩子。主人可以从奴仆身上拿走任何他想要拿走的东西:如果高兴,他可以把他们的女嫁出去 (如果女孩的父亲希望保留自己将女人嫁于何人的权利;他必须向主人交纳一定的费用);他还可以拿走农奴们遗产的一部分(男人死后的家畜以及女人死后的衣物)。农奴的庭院与自由民的庭院不同;不受防止被没收的法律保护;他们实际上只是主人住宅的附属物。正如他是自己烤箱、马厩和谷仓的统治者一样,主人也是这些男人、女人、孩子、动物和附属物的统治者。

封建主义与个人权力(4)
十一世纪初期,当社会开始向封建化的方向演进时,那些掌控行使着曾经是公共权力的残余的人,开始寻求确立私人领地的管理原则,即他们的领地就像伟大的卡洛林王朝君主的庄园那样。除了骑士向自己的农奴勒索盘剥之外,主人们还竭力敲诈剥削所有的居民和过路人。随着公共权力的机构被用于统治那部分未武装的平民;公共权力日益呈现出一种领主特征。公共高级法庭转变成了家庭聚会;王公伯爵与他的亲戚、采邑占有者和私人骑士一起加入进来。类似地,在乡村举行的审判状况不佳的自由人的各种*,也变成了家庭审判台。城堡主委派一名自己的仆役主持这些私人法庭;而穷人,不管他是什么身份地位,所受到的处罚之重,一如过去庄园里奴隶所受到的惩罚。
  在马松地区,这种转变到1030年就已经完成。在其它区域,这种转变发生得较晚。但在每个地方,这种转变的结果就是,以前被视为自由民的穷人与其他人之间的差别消失了。(我使用的“穷人”一词如同当时的用法一样;指所有那些没有权力并臣服于城堡禁令管治的人。) 这一切都是自然形成的;因为自由观念依然鲜活地存留于村庄*中;人们知道某某有权力在*上坐下,而其他一些人则被排除在*之外,因为他从生下来就从属于某个人;或者,某个女人(引用抄录于克吕尼档案室的一份十一世纪的文献)可以 “合法证明” ,她不是那个宣称是她主人的男人的私有财产。当这些曾经属于公共性质的*,与主人惩罚奴隶错误行为的家族法庭变得别无二致的时候,自由观念就此云蒸雾散了。这一转变需要时间:乡村地区的马松人中,经历了三代人的时间,宪章的撰写者才不再提及奴隶和自由民之区分。然而,五十年前,语汇terra francorum(指为公共目的为自由民保留的土地)已经被废弃不用,因为到这个时候,所有的农民——不管是自由民与否,在领主的控制下都可以使用公共土地。早在1062年,一名书记员在草拟捐赠法时提到,作为奴隶的人可以构成捐赠物,但是他不得不补充一句——“这些奴隶,不管是自由身还是非自由身”,因为理论上的区分还没有完全从记忆中消失。但事实上,他们被占有他们的人毫无区别地捐赠出去;似乎他捐赠的只是一群家畜。
  私人领域侵入曾经统控“贫人”权力的第二个结果是,那些行使着强制权力的人开始认定,不仅仅骑士,而包括在他领地上居住但人身上并不依附于他们的所有人,都必须向主人宣誓效忠。“克吕尼宪章”讲述了1030年左右发生在索恩河岸边一个村庄里的小插曲:一个“自由人”来这里定居,并“自由地”生活了一段时间,但他在某个时候突然发现,他必须向当地的领土“宣誓”,拉丁文里意思同样的词mendatio,其用法是指战士的宣誓。在这里,两者之间的礼仪姿态可能大不相同;但结果是一样的。这个农民的宣誓效忠不仅让他成为领主家属的一员,而且也成为领主家族中的一个成员,必须为领主服役的低级依附者群体地位低微,不能像骑士那样与领主有着父子般的亲近行为,只能恭顺地服从于领主。这样的农民,已经不再是他自己的主人,而是他人财产的一部分。十一世纪,马松地区的富人像买卖奴隶一样买卖自由人(francs)。 虽然他们仍然叫做自由人;但却世世代代依附于土地上。 他们的庇护者可以随便进入他们的家并有权没收他们的部分财产;没有主人的同意他们不能结婚。等宪章中的语汇反映这些现实变化时,一个世纪的时间已经过去了,宪章中开始使用两个极具启示性的语汇概括依附者的特征,法律曾经认定的身份区别在这些依附者中已无踪可寻:主人说,这是我“拥有的”的男人;也就是说,他属于我,他是我的私人财产;或者说;这是我的“民众”(homme de corps),也就是说,他的身体是我的。

封建主义与个人权力(5)
领主之威权很少成功地征服他们城堡统属土地上的所有“贫民”,居住于他们辖区内的骑士的家庭佣仆,免于他们权力的管辖;尽管他们也属于“民众”的一员,但他们的身体属于另一个主人。1282年颁布的奥朗热城法令宣布,这类人“享有客居权力”,也就是说,附着于他们私人房子上的“权力”足够大而且受到足够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城堡之外。免于领主权力管辖的男人和女人们,在法令中被称为居民(manentes);对他们来说,加在他们身上的领主的权力要轻得多,且从来没有完全丧失其公共性的特征。1042年之后编纂的“唐德宪章”中提到了伯爵应得到的服务,它对农奴(homines de sua masnada)的无限义务和“客居者的有严格限制的义务做出了明确的区分。
  即便这类人,他们比较成功地抵制了领主权力,他们的父辈拒绝履行臣服仪式,加入领主日益扩大的家族;但仍然要服从自称是他们“主人”(dominus)的人的各种命令。而且,他宣称提供的保护要求得到的回报呈现出一种家族色彩。在特定的日子里,他们被要求向领主恭奉“礼品”,尽管他们不再被要求服军役;但作为对军役的替代,他们必须服劳役,或者在他们主人的庭院里做强制性的劳动;他们必须去他的房子拜访,与他比邻而居,遵从他的各种规约命令。被称为膳宿权——在自家房子里把领主当作客人接待的义务——的各种领主权利亦产生类似的结果。这些领主权利的公共起源是无可争辩的:中古晚期,巡游各地的行政官由市民提供膳宿。
  十一世纪和十二世纪,这些义务性的接待定期地打破了保护村民私人生活的屏障。领主及其扈从们到来,在农民的庭院里饲喂马畜,在他的土地上扎营。男人不得不日夜陪伴领主或他的某位骑士。如此粗暴的侵扰激起了抵抗,但即便这种抵抗取得成功;从领主那儿嬴得将来限制膳宿权使用的承诺;但仍需支付同等价值的实物。表面上的自由农必须从酒窖里献出葡萄酒,从他们的揉面槽里献出面包,从保险柜里拿出金钱;当领主在村里留宿时,他们必须为其配备舒适的住房。赢得这种特权或豁免权,对民众来说是一个胜利,至少村民和他的妻子可以坚持他们自己所拥有的一切。对自己文采信心十足的作者们,现在不再把臣服于领主权力之下的人们称为“人民”(populus),而称之为“臣民”;私人生活的保护性外壳业已被削弱,在许多地方甚至被打破。在社会阶层各个层次上的封建化,迄今已经将私人关系扩展到整个社会权力结构中去;这种变化犹如一股势不可挡的浪潮,横扫挡在它前面的所有堤防。历史的吊诡是,随着社会日益封建化;私人生活变得越来越少,因为权力在所有方面都已经越来越私有化了。
  宗教并不能置身这些变化洪流之外。封建时代的基督徒们,至少从我们知道他们态度的那些基督徒来看;他们在神权面前鼎礼膜拜放弃自我。像骑士宣誓效忠城堡主一样,他们双膝跪下;两手交叉;等待恩赐;希望如同在神父家里受到的庇护一样,在另外一个世界也得到宠惠,渴求进入上帝的私人领地,归依于上帝的家族中,而且得到一个与他们在凡俗人间所处等级相当的等级——即臣服等级里的最底层。在上帝的私人领地下属各领域的纵横交错的网络中,他们力求担当一个职位。他们知道; 上帝是至高无上的法官;基督在末日审判中在亲密副手的协助下做出判决,上帝将寻求副手们的建议,一如领主在封建法庭里寻求他们副手的建议,领主依次听取每一位低级贵族对自己忠诚下属们(即那些已经向他宣誓效忠的人)举出的判决理由。在天堂,低级贵族这种辅佐者角色则是由圣徒充任。圣徒们世俗权力来自于他们享有协助主并代宣主的意旨的特权。有时圣徒是可怕的并且充满了复仇心——就像易怒的圣徒富瓦——发动私下仇杀报复那些敢于触动他们的家畜或酒的人;也就是说,触动他们佣仆的家畜和酒;以及宛如仆人一样照看他们教堂或遗物的僧侣的家畜和酒。

封建主义与个人权力(6)
这样,基督徒对圣徒宣誓效忠;从而使他们变得有点像上帝的诸侯封臣。嬴得圣徒保护最可靠的方式就是要成为他们的佣人;成为照看教堂的僧侣并且表白自己的信仰。不知十一世纪有多少骑士在他们临终时决定采用圣徒本尼迪克特的习惯,通过向最近的修道院捐赠丰富的遗产;以确保他们死后被认可为神圣庇护者的仆人?又有多少骑士寻求自己被承认是一些宗教团体的俗世兄弟(为此的费用是精确的)?就像德国和洛林如此之多所谓的圣徒,他们出身高贵,在这个世界上寻求保护,而其他人则从他们的占有者那里寻求保护并在其旗帜下重整旗鼓;这种旗帜我们现在认为是所有权的象征,那么又有多少骑士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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