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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的人事档案-第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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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算什么证据,若以‘反馈材料’为证,那就更可以除你的名。”

  我很愤怒,前车可鉴,对于这样的法官不能再忍让了,便很不客气地说:“你讲可以除我的名,也要有法律依据,否则我同样可以起诉你。”

  “人家江拖在九五年就除了你的名,厂里就已经发了文件。”

  “那份文件没有公章,是不能生效的决定。”

  “那总是厂里的文件啥,一样可以除你的名。”

  “凡是看了那份文件的人,除了江拖的当事人,还没有谁说过是有效文件。你说这样的文件可以除名,那就是说这是一份有效文件?”

  “我可没有说那份文件有效呵,我没有讲呵,真是心脏病都要被你急得吓出来。”吴法官慌忙分辩说。

  “这是讲那份文件是有效还是无效的问题,在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信访办、市检察院,都讲是无效文件,市中院在清算组的法官、中院的书记官处都讲可以开庭,……”

  “我不管哪个办公厅,你说清算组的法官讲可以开庭,我们现在可以打电话去问。”吴打断我的话说。

  说着,他按响了桌上电话机的免提,发出了“……嘟……嘟……”的声响。

  我一愣,干干脆脆地说:“好!我们可以问问中院在清算组的焦宜松法官。”说着,我拿出了通讯录,找出了江拖的电话号码,连按了几个键号,再连声追问吴法官说:“这电话要不要打啦?是真的要打还是不要打啦?”

  吴法官进退两难,不敢吱声,愕住了一会,又说:“中院的书记官是书记官,不是法官,法官是法官,书记官是书记官,是有区别的,中院的法官个人也不能代表中院。”

  “不管怎样,你总不能就这样拖下去吧,也不管你对这件案子是怎样的看法,怎样的处理意见,总要帮我快点处理一下吧?等到江西拖拉机厂连这个单位都没有了,我还需要你审什么?”事情已经到了这个地步,我也管不了许多。

  “好嘛,你要我办啥?我马上就可以办,就说是证据不足,我就要你跟我拿出无章决定无法诉讼的证据来,你有这些证据,我现在就可以跟你开庭,包括跟你补发工资。你找过法律部门的人,你叫他到我这里来作证。”

  我知道他这是跟我在出难题,也实实在在地说:“在法律部门,我是找过西湖区法院行政庭的一位法官,已经好几年了,人家怎可能为我作证,这不是为难我吗?”

  “你看,这是属于民事案件,怎到行政庭去了呢?你当时只是去咨询?”

  “是呀,当时是以为属于行政案件,你若硬是要我找他来作证,恐怕他不大会来,要不我可以同你一起去,我没有办法叫人家到这里来为我作证,你什么时候会有时间?这两天行不行?”

  “不行,我这些天都好忙,法院每天下午都要为元旦唱歌排练,桌上还有这一大堆的事情要做。”

  “我怎样跟你联系?你的电话号码是多少?”

  说着,请他给我一张纸。他不肯拿,说这里都是办案用纸,也不说号码。

  我即拿过他的笔,准备往手上记,一再问他,他才勉强说了。我找笔筒来给合上,他一把抢了过去,一副气呼呼的样子。

  该案被延误审理的可能已经日趋明显,并逐渐趋于事实,第二次终结诉讼的裁定将真正的摆在面前,到哪时,我还能说裁定有误吗?

  我无法按捺,于当天中午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写了情况的反映报告:

  本人十一月十五日请求贵院对东湖区法院《东民初字(2000)1198号裁定书》提起再审的申请,感谢贵院很快发回东湖区法院复查再审,十一月二十八日到该院得知在经济二庭,当时就找了负责此案的郭岚庭长。

  十二月一日,郭岚与一位姓吴的法官跟我一见面就责怪为什么不在中院再审,又说裁定书确系错误,当时就应该找院长,现在弄得他们难办,他们同样也可以找其他理由不开庭。

  我忍受着其各种抱怨和责怪,耐心地回答了针对裁定书以外的有关程序方面的多方询问。在作了笔录后,为有利于审理,我于十二月五日又交了《有关询问情况的详细说明》,再三陈述时间已经不多了,请尽快给予审理。

  可是拖到今天,无任何动静,江拖的破产清算在下月即有可能处理完遗留问题,这样延误下去,不又成了裁定书上的终结,我何需请求提起这个再审。

  今天,十分焦急的我找到郭庭长,郭叫我去跟吴法官说。吴很不耐烦,说这件案子没办法审理,又说院里现正在为元旦唱歌排练,没有时间办案,最后又节外生枝、强人所难,要我找人来证明我以前找过有关法律部门咨询,并说江拖盖有印章的“反馈材料”,不能作为起诉证据。

  联系起该案在九月份转至东湖区法院以来,对有关办案人员的做法实在令人费解,不得不产生多方面的疑虑。案件在他们手上,对开庭审理几乎失去了信心,我早知如此,何必债台高筑、疲于奔命去认这个死理呢?

  在此,我仍抱一线希望,恳求中院能直接再审。

  这样的材料好不好交,交得交不得呢?

  我拿着材料,脑海里展开了激烈的思想斗争,一度放弃。因为那样就意味着与东湖法院经办法官彻底崩裂,即使开了庭也不会有好果子吃。但不向上反映,则坐等延误,确实没有退路,只能一搏。

  下午,我来到了市中院,在大门口见有很多人在此报到,原来是江拖破产清算组准备开债权人大会,地点是设在市郊区政府里面。

  我把材料交给了书记官处的王书记官。

  王书记官看后十分气愤,拍着桌子吼道:“妈的,他们是怎么搞的?!我们的发文是盖了中院院章的,他们怎能不赶快执行呢,哪个法院发回重审的的工作不是这样做的,都要考虑到关系就不要做工作啦!?”

  他收下了报告,再向我了解郭岚和吴卫兵两人的情况。

  这时的我也很情绪化,激动的说不出话来,哽咽地回答:“我真不好说,……也不想说。”

  说着,委屈的泪水都要涌出来了。

  王书记官表示,他会以中院组织的名义去催东湖区法院尽快审理。

  得到了王书记官的支持,我出了一口恶气,而且情况确实大有好转,这时的情绪,自我感觉是好得多了。

  为了慎重起见,二十九日去了一下西湖区法院,在法官展示栏上,确定了那位是曾咨询过的行政庭法官后,便到六楼找到了那位法官。

  毕竟已过了多年,又仅见过一面,我经过仔细回忆和辨认,觉得有些把握后,便上前向他说明了来意。

  他开始都还可以,对《东民初字(2000)1198号裁定书》也表示是错误的,不能终结诉讼,即使江拖已经注销,也只能够是暂时中止,待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后,再恢复诉讼。这一点和我查到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是一致的。

  后来听说我想请他为以前所作的咨询作证,他便说这件事不大记得。我想,难道我是认错了人?当然,对于这样的事,我也没有理由去勉强人家,就是他记得的话,我也能够理解。

  元月三日,我跟法官吴卫兵打了个电话,吴法官却很意外地主动说可以再审开庭。他今天的态度为何会转变得这样好?我猜可能是中院已经找了他们,但往后又会是怎样呢?书包 网 。 想看书来

确定再审案易人  慎对交费找人证
二○○一年元月十一日,我在东湖区人民法院找了一个上午,均未找到郭岚和吴卫兵。郭庭长的办公室一直没有开门,敲也没有反应。后来我向郭岚的办公室打了一个电话,郭却竟在在办公室里面,她仍是说我的案件现还没有办。

  元月十五日上午,我来到法院,这一次又是法官全体唱歌,不办理案子。

  下午找到了吴卫兵,他说他已经被调到经济一庭去了,正在交接,现在已经不再管这件案子了。

  我找到郭岚,郭说是否再审还没有定,案件现要另外交人来办。我见如此,只得消极等待。这样一等,便等得过了春节。

  二月十二日上午,我跟郭岚打了个电话,郭说案件已经刚交到一位姓齐的法官手上。

  我便又跟学校的老师打了个电话,了解到江西拖拉机制造厂的牌子已经摘掉,换上了南昌市江铃拖拉机有限公司的牌子。我的情绪又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在二月十五日这天上午,我到东湖区法院,找到了刚调来该庭才几天的齐进斌法官。他对我说:“现在院里已经准备再审开庭,你准备好证据,主要是学校拒绝你上班的证人。”

  这位举足轻重的证人,我应该找谁呢?一般老师来法院作证,需要勇气,而且会有受到报复的危险。这时,我想到了学校书记邓顺茹。

  我清楚的记得,在一九九五年一月,我在学校将近二十天,忍辱负重地要求上班,被夏振川一再推诿拒绝,最后夏还请了邓顺茹来作证,保证到厂组织部能够把我的编制挂到市人才交流中心去,邓也当场作了表示,现在应该是她履行诺言的时候。

  我把需要邓顺茹证明的内容,经过仔细考虑,这样写道:

  本人起诉的江拖劳动争议案,现正在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有关在一九九五年元月,经过我在厂组织部的一再要求,刘焕宇部长同意了我回校上班,我立即到校报到,经过多天的接洽,校长夏振川说无法安排,并请邓书记作证,他负责到厂组织部交涉,让我把编制挂出到人才中心,当时邓书记也在场答应作证。我隔天到校没有找到夏,但留下了电话号码给邓书记。

  这一情况法院要求予以证实,希望邓书记能履行当时的诺言,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把这一情况予以证实。

  我带好材料,来到已经划归市教委管辖、改名为南昌市育英学校的原江拖子弟学校。

  学校的旧教学大楼已经拆除,建了一栋新的教学大楼。书记仍然由邓顺茹担任,夏振川退休时学校还没有划出,人事关系仍然在江拖,他的校长职务,凭着其能耐早早安给了其小舅子担任。

  邓书记看了我写的内容,进退两难,吱吱唔唔,在口头上一会儿答应作证,说是有这个印象,不要说是一个领导,就是一般的公民也有这个义务;一会儿又想推脱,说当时好像已经开了学,安排不了,现在要作这个证,她还要去找夏振川商量一下,夏退休后,到外面搞投资办学去了。

  最后,邓答应会在几天内回我的话。

  我心想,当时是一月份,开什么学?现在要她作证,她还要去找夏振川商量,夏振川怎么可能会让她作这个证?她无非还是不大愿意作证。

  这时我也不愿跟她多说,只要她能够到庭,到那时也不怕她不说真话,在事实面前总没有那么容易蒙混得过去。

  我在其办公桌的台历上,留下了我的传呼机号码,说这两天等她的消息。

  二月十六日,齐法官说法院已经确认开庭,要我再交2040元钱的诉讼费。

  我的心很沉重,记得国家法律有规定,这种由于法院在适用法律上造成的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时不需要再交费。可是,齐法官硬说凡是个人要求再审的案件都要再交费。并且让我留下了笔录,着重注明如果七天之内不把钱交来,将被视为放弃再审,我不得不答应,但在笔录上表示要把情况了解和落实一下再来。

  我感觉到经济压力非常之大,弄得不好,很有可能会白白地又要送掉这两千多元钱,那加起来就是四千多,何况我的经济现状已经是相当紧张,有什么办法呢?但如果真能够开庭的话,我也认了。

  虽然如此,仍有不寒而栗之感。

  压力归压力。晚上我在翻阅材料时,渐渐恢复了平静,信心也得到了一定的恢复。没有退路,只有背水一战,人生能有几回博?艰难的生命旅途只有靠自己去拼命克服,何况该官司不一定就是我输。

  有百分之一的希望,尽百分之百的努力,就算自己拿鸡蛋往石头上去砸吧,至少也表示了自己没有屈服。

  一遍又一遍地通读着自己的诉讼材料,事实胜于雄辩。上面字字有力,句句有理,虽没有掌握多少书面的证据,但铁的事实存在,足够其心惊,除非对方在法庭上没有一点理性。

  若真能够开庭,说实在的也是一场十分艰苦的硬仗,对方阵容强大,而我却连一个律师都请不起,势单力薄,在许多方面除了客观事实和激动的倾诉,据理力争,没有更多的优势。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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