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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的人事档案-第1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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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说:“是唐书记吧?我是秦付根。”

  对方说:“哦,秦付根啦,你好你好,我就是。”

  听来还是蛮热情的。

  “局里纪委的张书记叫我找你一下,张书记说她已经找过你了。”我接着说。

  “是不是厂编的事?我也不是很清楚,清算组是什么意见?”

  我有些纳闷,这清算组不是已经撤了吗?或许张书记原来就在清算组负责,便说:“张书记不是找你谈过了吗?现在她叫我再来找一下你。”

  “张书记是找过我,但她没有跟我作具体表示。”

  “是不是我现在就过去?”

  “你现在还是先不要过来,最好还是请张书记跟我通个气再说,我们没有什么意见,反正会按局里的意见办。”唐马上阻止我说。

  我又跟局办公室的徐主任打了个电话,说:“我上次已经跟张书记谈过了,她叫我跟唐书记再谈一下,然后把情况告诉一下你,我现在已经找过唐书记了,想把情况跟你讲一下。”

  徐说:“要不你还是直接跟张书记讲,我把张书记办公室的电话号码告诉你。”

  说着他报给了电话号码,我再按号码拨通了张书记办公室的电话,话机里传来一个女声,我猜想是张书记。

  便问:“是张书记吧?”

  对方说:“是,我就是。”

  “我是秦付根,刚才已经跟唐书记通了电话。”

  “你跟他通什么电话咯,就是直接去找他的呀。”张有些不大满意地说。

  我没作理会,继续说:“唐书记表示会按局里的意见办,讲你上次找他时没有作明确的表示,叫我请你跟他先通通气。”

  “通个气是吧,好的,可以的。”

  我道了谢,放下了电话。看来张书记有帮我解决的意思,这不能说没有转机,尽管目前情况还比较玄乎,但事情总得有个结果。

  九月四日上午,我来到了在原江拖大门一侧的南昌市机械新丰管理处,找到了唐方明。

  我们先客气了一番,便开始了谈话。

  “张书记是不是已经跟你通过了气?”

  “还没有。”

  我有些诧异,已经四、五天了,张书记怎么还没有跟他通过气?

  我立即拨打桌上的电话,唐见状便问我张书记是怎么说的,我请他等一下。电话通了,是个男音,告诉我张书记不在,下企业去了。

  我刚放下电话,却进来一个四十来岁、戴着眼镜的男子,他看了看我,我也瞧了瞧他。我说:“你有事,你先谈。”

  唐方明则向他介绍我说:“这是秦付根,来谈那件事的。”

  那人翻了翻眼睛,没好气的说:“秦付根啦,我晓得,不是材料已经交到局里去了吗,还有什么谈得嘛。”

  “谈什么?还不是谈厂编的事。”唐方明笑着说。

  “找我们有什么用吗?你就只有去找局里,跟局里去谈。”那人盛气凌人的说。

  这人给我的印象很不好,我也懒得答理他,只是有些纳闷,我与他并不相识,为何会对我这样冲?

  过了一会,这人便出去了,我和唐得以坐下来慢慢地聊。

  “你是什么时候除的名嘛?”唐问我说

  “根据材料上来看,是一九九五年的七月份。”

  “已经五、六年了,编制恢复了也没有好大的意思,还牵涉到社保关系,在九五年就停止了,弄得不好,社保局里连你的名字可能都没有了,现在都是用微机打的。”唐估量说。

  “那次张书记来,她是怎么跟你讲的?”我直入主题问。

  “那次张书记来,我们没有谈多久,便带她去找了刘焕宇,主要是刘焕宇他们接待的,因为你的这件事是刘焕宇手上处理的,他们怎样讲的,我也不是很清楚。”唐有些回避。

  接着,我把事情的缘由讲了一遍,唐书记的听跟问,都显得很仔细。我也跟他拉了拉近乎:“你应该对我是了解的,我还是在你手上调过来的,当初这里需要我的时候,好话说尽,后来却是受到这样的对待。事情出来后,我为免得你尴尬,一直没有找你。”

  “你那个时候是个瘦个子,现在胖了,对于你后来发生的事情,我也只是听说,具体不是很清楚。”唐也放松了。

  我们相互递着香烟,融洽地谈着话。我翻出东湖区法院的第一份裁定书说:“不好意思,法院把你的名字都写上去了,我的起诉书上倒没有提你的名字,我不会做违心的事情,这都是在江建林当厂长时发生的,也只是一种心态的表现。当然,法院写上你的名字,并不为错,因你已经接任厂长,你就是法人代表了。如果真开了庭,我们还要在法庭上见面。”

  唐看了看法院的裁定书,说:“我还是第一次看到这张裁定书,这些我原来还都不晓得。”

  “这次法院延误开庭,估计是刘焕宇到法院活动的结果。其实刘焕宇对于我的情况,在前前后后都是应该很清楚的,他在厂里讨论我的除名时,作为一个组织部长,不应将错就错。本来合理解决了,就不会发生这样的后果,哪里还要弄得到现在由省委书记和省委办公厅来批复解决。”

  谈到江西拖拉机厂的除名文件上为什么没有公章。唐想当然地说:“在档案里的那份,应该会有章子。”

  “给我的那份复印件,刘焕宇说是拿档案里的那份文件复印的。”我给予指出。

  “要找个人档案里的那份文件。”唐解释说。

  “问题不在这里,我当时就要求他们盖章,或者另外给予证明,他们都不肯,还找了江建林厂长本人,江厂长还说这是内部掌握的,不对外的,不能盖章。厂里这样做,本身就是违犯劳动法规的。”我直截了当地说。

  我出示劳动部《〈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项:

  企业开除、除名职工应发给通知书,辞退职工应发给证明书。职工对此不服,申请仲裁,应提供通知书或证明书。

  “对于拿出去的那份是应该盖章,这些人也真是,既然认为是事实,有什么不敢盖的;对于发出去的文件,下面看看就扔掉了,盖不盖章都无所谓。”唐书记还告诉我:“你的档案及其材料都已经被局里调上去了,前些天刘焕宇还写了一份材料交给了局里,是以新丰管理处的名义写的,他现在也在新丰管理处工作。”

  然后,唐方明跟我交底:“由于是这种情况,我这个时候也不好作什么决定,要等张书记找我通了气以后再好说。”

  这次我与唐书记的谈话,进行了两个多钟头,感觉上还是可以的。

  当天下午,我来到市机械局向张书记汇报。说到刘焕宇写了一份材料给局里时,张书记说:“刘焕宇是以单位名义写的,是代表组织的,不能只是代表个人。这样推来推去是没有用的,最后还是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她这样一说,事情似乎又要冷下来,我便说:“你叫我通过法律途径,那现在哪个部门可以作被告?”

  “应该把学校作为被告,起诉学校,都是那个学校搞出来的事情。”

  “学校没有法人资格。”

  “现在学校虽然划出来了,但上面有教委。”

  “决定是厂里作出来的,当事人夏振川和刘焕宇的关系现在也都在厂里这边,法院也说学校不能成为被告,我手上也只有江拖的证据,没有学校的证据。”

  “像这样的话,那就都没有被告,什么事情都解决不了。这几天工作忙,我没有去找唐方明,但这两天一定会去找,叫他正面答复你。”张书记不耐烦地说

  我出来后,情绪受到了很大的影响,这样下去,情况又不知会怎样变,现在只有摸着石头过河了。我越想越玄乎,即使法院还有再审的可能,我何敢再惹,法院这样的审法,都已经被他们审怕了,我哪里还敢再交和交得起这样的诉讼费?一家子的生活都在指望我,这样的官司我哪里还拖的起?

中院梁洪好态度  秉公表示定查处
二○○一年九月五日下午,我怀着烦燥不安的心情,来到市中院纪检监察室。我要求追究东湖区法院有关法官的案件,已经落实到了纪检监察室的梁洪主任手上。

  与我的原先的意料相反,这位梁主任对我是十分热情,办案态度认真,富有正义感。当然我也想到:常在水边走,难保不湿脚。原来在东湖区检察院审理时,那些检察官们开始不是也表示得那么好吗?后来还不是全变了。

  今天这位梁主任又会不会与他们一样呢?但在我的感觉上毕竟有所不同。

  梁主任告诉我说:“案件的前一段我们已经查过了,对于东湖区法院的魏群,我们本来准备处理她的,但考虑到中院在江拖破产时,下了一个文,指示基层法院终止一切与江拖的民事活动,是清算组的中院法官到东湖区法院,拿给魏群的。主要的责任在后一阶段审理的郭岚,因为东湖区法院作出裁定书后,中院又下了个文,作了明确的再审复查指示,郭岚没有按要求加紧执行,结果把案件给耽误掉了。”

  对魏群所负责的《东民初字(2000)1198号裁定书》,是否属于枉法裁定的性质,我把事情的经过详细地讲述了一遍。

  “这主要是牵涉到中院经济庭的那个文件通知,说起来也是不对的,不能因为江拖破产清算就不依法办案,终止其他一切民事诉讼。我正在考虑这个问题。”梁洪主任表示说。

  “问题在于即使中院经济庭的文件失误,魏群当时是已知国家法律和劳动部与最高法院协商一致的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作为法官,她应该把这些情况如实向上讲清楚,在二○○○年十月中旬,当我向中院在破产清算组的法官反映情况时,邹法官就曾经表示魏群没有跟他们讲清楚,也没有提到那份劳动部与最高法院协商一致的文件,他当时也不了解情况,差点终结掉这个案件。又如中院在我依法申请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了解了情况就非常重视,很快发文给东湖区法院进行了补救,并对江拖破产清算组不久将撤消的情况,特别强调了‘加紧’。”我分析了问题的严重性。

  “有一次,我与原在江拖清算组的邹梦和焦宜松,正好碰在一起,曾经谈到了这个问题。江拖被宣告破产、由清算组接管以后,东湖区法院是应该请清算组开庭的。特别是最后的一阶段,中院已经发文指示东湖区法院加紧审理,可他们还是延误了开庭,这完全是庭长郭岚的责任。对于这样一段,我们准备好好查一查,一定会依法处理。只是对你要求解决工作的事,可能中院解决不了。”梁主任坦率地说。

  “有你们这样好的办案态度,我还有什么好说的呢?只要能给我一个公道,其他的都无所谓。”我作了表示,并翻出国务院的一个文件通知,接着说:“说起来国家的法律法规还是比较健全的,本来江拖的这种破产方式是不应该出现的,你看看这个文件,不知你会怎样理解。”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97年3月)》第九项是:

  国家鼓励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兼并企业要全部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并负责安置人员,不能搞“假破产、真逃债”的“整体接收”或“整体收购”的方式。

  “正因为江拖是被江铃集团整体收购,而不是兼并,所以收购企业在法律上没有延续破产企业作为被告的义务。我觉得江拖的这种破产方式不大符合国务院的这份文件规定。”我补充说。

  “就是呀,但他们这样做属于政府行为,我们也没有办法。”梁主任感叹地说。

  对原江拖在我的问题上的所作所为,梁主任十分气愤,说:“原江拖的那份没有公章的除名文件,完全是无效的文件,我都怀疑那是个假文件,真文件怎可能会没有公章?他们这样做,我们甚至都可以追究伪造公文的责任,你后来以原江拖的‘反馈’材料作为有效证据来起诉是对的。如果你仅以那份没有公章的文件来起诉,叫我也不会受理,他们还有可能会抵赖。”

  说到我的信访材料,经寄给省委孟书记和省委办公厅批转后,南昌市机械局到现在还没有及时帮我解决。梁主任说:“我可以告诉你,这种情况解决的期限一般是三个月,这是有规定的,你可以再向省委孟建柱书记反映,我看那些人的官还想当不想当。”

  梁主任又问我:“对于你这样艰难曲折的维权经历,完全可以写出一部很有影响的书,在社会上一定会有很大的反响,这样的情况你为什么不向媒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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