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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的人事档案-第2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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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还是说不要,而且强调滞纳金局里会到社保局去批,可全部免掉。并说:“这样解决已经是不错的了,在下面有个单位,有个被除名的,虽然官司打赢了,但单位将方式换过了一下,将除名改成辞退,还是一样被处理掉了。”

  我仍然坚持不交,也交不出,要局里想办法帮助解决。

  这时,外面突然几声巨响,接着是一片喧哗声,整个楼层都乱了起来。

  一位局长慌慌张张地跑进了劳资科,说局长办公室有人在闹事,是江拖的,叫徐主任他们过去一下。

  徐主任说:“我们这里也是在谈江拖的事,马上完。”

  这位局长说:“不行,那人好凶,要打人,还说要拼命,赶快去拦一下。”

  王科长说:“要么就先这样,这件事等张书记回来了再定。”

  出来后,我感到恢复编制是个很大的胜利,终于洗清了我作为一个人民教师所不应有的耻辱,但是对于补办社会养老保险来说还需要努力,这是我正当的合法权益,也是我今后寻找出路的基本条件。不管怎样,协调已有头绪,应该说是初见成效。

  通过局里与新丰管理处的协调,虽然已经同意恢复编制,但不给予续办社会养老保险,我是无论如何也不会接受的,如不及时向张书记反映,万一定下来了就很麻烦。我现在又有些不大好直接去找张书记,为了慎重起见,在王科长与我谈话的当天,向局领导写了一张报告。

  报告中说:

  首先感谢局领导认真执行省委孟书记和省委办公厅对本人信访材料的批复,做了大量的工作。经过协调,局纪委张书记与本人在十月二十四日谈到了两点:一是恢复编制,并把编制挂到市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二是解决社会养老保险。还让我去市社会保险局了解了需要补交的社保金额。然后,张书记把工作交给了局劳资科的王科长具体办理。

  今天下午,徐主任、王科长等领导与本人一起,谈了谈他们去新丰管理处的情况,据王科长说,唐书记与原当事人刘焕宇也在场,新丰管理处同意恢复本人原有编制,并可把行政和工资关系等转入市人才交流中心;社会养老保险和工资补偿不能解决,这对本人来说,是一件十分尴尬的事。

  且不说原江拖对我的损害,十一年来没有了工作,生活极其艰难,家徒四壁,债台高筑,就连起诉费都是借来的,至今没法返还。自己是个当老师的,曾呕心沥血培养出许多学子成为了大学生,而现在自己的儿子每当开学之初,却往往面临辍学的危机,孩子的妈妈是个回城知青,一家子没有任何收入,压力之大,常人难以想象。这笔巨款从何而来?这些寒碜之处,我真下不了笔,委屈的泪水已模糊了我的视线。

  没有社会养老保险,又会有哪个单位肯收留我?我的下半辈子该怎样生活?何况本人的人事关系调到人才交流中心以后,虽然自己也会去努力谋生,但毕竟已经四十五岁,仍然有很大的可能找不到工作,到时每月的养老保险费和人事挂编费,仍需要自己去竭力缴纳。当然,既有希望自己也会振作,在此,恳切希望局领导最后能拉一把,以度过这个难关。

  第二天,我来到局里,准备把报告交给局长。局长不在,张萍书记也还没回来,想想交给王科长也可以,便又来到了劳资科。

  王科长看了报告说:“我以前也是搞写作的,这里的字句是否可以斟酌些,其中张书记与你谈的两点现在还没有定下来,如果这件事传到新丰管理处去,他们要讲,既然局里已经定了,还要找他们协调干什么?再一个是张书记交给劳资科具体办理,让人以为是已定下来了交给我们办的。”

  “这些我都写得很清楚,那两点也只是说谈到,何况这本身就是给局领导的报告,至于讲已交给劳资科办理,是那天张书记对我这样讲的。”

  “这个我知道,以前我也看过你写的一些材料,有些话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意思也不一样,如我们局骆主任说市政府信访办实际上是个收发站,我看他当时的意思是指信访办所起的是信息的作用。”

  我想,局里对这点可能耿耿于怀,便表示说:“对于这些,我在措辞上会尽量斟酌。”

  但是心里又想:这些都是真实的情况,在向上面反映情况时,如果不把这些写出来,如何能得到充分的体现呢?

  王科长又安慰我:“你不要着急嘛,现在局里不是还没有定下来吗。”

  我仍不放心地说:“情况是这个样子,我能不着急?一家子的生活全指望我,等张书记回来了,我还要找她好好谈谈。”

  王科长想把报告还给我,我不肯,要他给局领导看看,他也只好收下来了。

  十二月六日,我又来到局里,王科长叫我先看看下张书记和徐主任在不在办公室。我过去后见两人都在,回来告诉王科长,王马上同我一起过去。

  王科长边走边说:“我们已经到社保局查到了你应补交的准确数字,是一万五千,还不包括滞纳金等。现在这个情况,我们还不知道怎样办才好。”

  到了局办公室,王科长又叫了徐主任一起去见张书记,让我先回避一下。

  我只有在局办公室等着,也有心注意隔壁办公室的动静。

  过了不久,我隐约听到张书记在放声发话说:“…不能说他们就一点错误也没有,他们也有错,…”

  许久,王科长出来对我说:“你的这件事还要等一等,不是说就一定有望头,毕竟是丰收集团(原江拖曾为丰收集团公司的龙头企业)的事,丰收集团也总要过问一下,我和徐主任会再去一趟新丰管理处,现在下面正在搞改制,工作都很忙,我在十几号又要到外地去开会,要么你到月底再来一趟。”

  我听后,心情有些沉重。

检察官诉案难审  澄清事实斥伪证
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市人民检察院万检察官打来电话,请我到他办公室去一趟。

  在控申处办公室里,万检察官仔细询问了有关情况,特别关于西湖区法院立案后约四个月未予审理、又转到东湖法院的原因。了解了原江拖组织部长刘焕宇在诉讼前后的表现,市中院在清算组的法官,对是否应该开庭所持的态度;核实了本人对魏群所负责的《东民初字(2000)1198号裁定书》认为是枉法裁定的依据;征求了本人对魏群、郭岚、吴卫兵延误办案应承担什么责任的意见。万检察官一一作了详细的笔录,并让我签了字,按了指印。。

  万检察官告诉我说:“这些天我与李检察官进行了艰苦的调查取证工作,院里有车就开车,没有车就乘公共汽车,确实查到了很多问题,对有关涉案法官也进行了批评,我对他们说:‘你们的做法也太不应该了,这是饱汉不知饿汉饥,你们倒是每个月国家有工资发给你们,人家因劳动争议的纠纷失业在家,没有了生活来源,国家有法律规定应该开庭,你们不去跟人家开庭主持公道,现在倒好,延误了办案,这对人家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你们也应该想一想。’这几个人被我讲的无话可说。”

  我深为感动,对市检察院的检察官不辞辛苦、秉公执法、认真办案的态度,由衷地表示了感谢。

  万检察官又给我看了市中院两次发文的复印件,前一份是二○○○年九月十七日发给各基层法院的通知,文件为《洪经初字(2000)114一4号》,所依据的是最高法院《企业破产法实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二、三项,说是因江拖于九月十五日被宣告破产清算,终结江拖债权债务方面与经济有关的民事活动;后一份是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发的,是为我提出再审申请后,发给东湖区人民法院,要求加紧复查再审并将结果上报中院的指示。

  对于前一份文件,我是第一次见到,就其内容来看,并不能说明其终结范围也包括我起诉的劳动争议案,如果说是包括了的话,参照《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和劳动部与最高法院一九九六年八月协商一致的文件规定,无疑是个失误。

  谈到二○○○年十月十八日中院驻清算组法官的表示,万检察官说:“我们已找到了当时在场的焦宜松,另一个姓邹的法官已经调到上海工作去了。焦宜松现在说的请况,跟你讲的不一样,讲是他们叫东湖区法院不要开庭的。”

  我感到非常意外,再复述了当时去江拖找到这两位法官的情况。万检察官说:“现在这件事最好是你去当面跟他讲,要他写个证明来。”

  我回家后,越想越感到不对劲,作为一个堂堂的中院法官,怎能这样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呢?他既然会这样做,以我这样的身份去找他,他会能够理睬我吗?就又打了个电话给万检察官,问他是否能请他一起去找焦宜松。

  万检察官表示不大好同去,说:“实际上让你一个人单独去找他也不妥当,我也晓得这些人说话不负责任,一会说东,一会儿又说西。”

  “那能不能在你们再去找焦宜松时告诉我一下,好让我当面跟他对质。”我提出建议。

  “那样也不好,除非以后开庭质证,那时倒是可以的,现在我们已经要求焦宜讼写个证明材料来,等他交来了再说,我们也会设法与现在已在上海工作的邹梦取得联系。”

  提到我请市检察院依法追究有什么要求时,万检察官说:“是不是请东湖区法院赔偿一下给你造成的损害,从现在的情况来看,由于焦宜松所作的证言,要依法追究有关法官的渎职罪,恐怕有些困难。”

  “我原来倒不是一定要追究他们的罪,问题是他们根本就没有承认有错的态度,即使就像两辆骑着的自行车在路上不慎相撞,如果有过错的一方能对被损害的一方说声对不起,也许这件事就完了,何况这是法官知法犯法,拿老百姓太不当一回事了。再说东湖区法院纪检监察室,对本法院的这起违法违纪案件,根本就不愿去追查,甚至连已经触犯了国家《刑法》也无所知,我是迫不得已才向检察院提出来的。”

  由于市中院焦宜松法官的证言,直接影响到了该案的深入追查,我陷入了苦苦的沉思。官官相护是自己早已想到了的,逆来顺受惯了的老百姓,并没有多少会拿鸡蛋望石头上去砸的,像我这样认真,是不是自讨没趣?然而,人们的知法又有多大的意义?

  在这已经进入了两千年的法治社会,若法官的违法违纪行为得不到追究,那法官在人们心目中会是怎样的形象,若司法不能得到公正,那我们老百姓还要法院干什么?那法院还能不能叫人民法院?

  通过对国家法律条文的反复研究,我对案件作了仔细的回顾和深层的思考,写了一份《中院驻清算组表态的经过和东湖法院魏群触犯刑律的事实》,材料中说:

  二○○○年十月中旬,本人到东湖区法院询问开庭一事,魏又说不会开庭,我心急如焚,十月十六日写了材料向市中院信访室反映,尔后又向中院民事庭作了咨询,他们均认为:根据劳动部与最高法院协商一致的文件,应该开庭,中院已派人到江拖破产清算组具体负责,你可去找他们一下。民事庭有关法官还给清算组的负责法官打了电话。

  十月十八日上午,我在江拖丰收楼一楼办公室找到了邹法官和焦法官,向他们说明了情况,出示了《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和《劳动部对〈关于破产企业能否成为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

  邹法官说:“魏群跟我通过电话,但没有把情况说清楚,也没有提到这份劳动部文件,我当时不了解情况,本来想把这个案件终结掉的。”

  邹法官和焦法官都表示:法律条文和劳动部文件已讲得很清楚,劳动争议案与债权债务案件也不相同,应该开庭,叫我赶快去东湖区法院,把被告名称补更为清算组,并转告东湖区法院及时开庭。

  此时,焦法官还提到江拖那份没有公章的除名文件,说是否有效,邹法官说无效,并对我说:“当初江拖不肯跟你在文件上盖章,那时你就可以坐到厂长那里去,要他安排你上班,发你的工资。”邹和焦两人又都表示,他们可以帮我解决编制和养老保险等。

  在该办公室,我还看到了江拖所收到的东湖法院关于诉讼的通知,以及钉在墙上的江拖破产清算组工作安排表,表上标明在二○○一年一月份解决完遗留问题。最后,邹法官还收下了我的起诉书等材料。

  而今焦法官对此的说法,据说不一样,本人感到十分意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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