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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的人事档案-第2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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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舒惠国当副省长的时候,我曾经在省府大院里碰到过他,他叫住我,对我很热情,我就顺势把当时调动的情况讲了一下,说刘初寻接任农业厅长以后,厅里的人事调动工作还是没有松动;而江拖早已没有让我上班,见农业厅这么长的时间还没有来调令,又对我进行刁难,请他能够关照一下。那时,舒惠国正与另一位省领导从办公楼出来有事,我也不好让这样的大人物久等,舒叫我什么时候再来说清一下。后来,我总觉得不好将这件事去麻烦已经是副省长的老同事,老上级,就没有去打扰他。

  我被江拖除名以后,为了避免让舒惠国尴尬,写了个材料给他,他那时担任的是省委副书记。后来,他继*后任省委书记时,我也跟他写过信,找他就不那么容易了,他在省委大院办公的地方和在省政府常委楼住的地方,我都去过,这些地方把守得很严,不让进去,打他家的电话总没人接。

  你那时正在江西农大当党委书记,对我还是蛮关心的,当我打电话告诉你这些情况时,你还提出用党政专线帮我联系,可我有些忌讳他会认为我这人不知天高地厚。”

  “对,是有这么回事,你要到我家来打他的电话,就要好找些。”

  “我又两次写了书面材料给寄给他,转下来的材料可能是没有批字,下面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我在市政府信访办曾听说过有这么回事。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市政府信访办下发了文件,把我的情况作为重点排查解决的对象,但江拖在给上面的书面反馈中,仍然强词夺理,不予解决。同时我也总算拿到了一份有江拖盖章的证据材料,得以向法院起诉。

  去年三月,法院延误了开庭,我曾到省委一经路舒书记后来搬过去的家,这里比较好找,只要在院大门上按一下电子监控对讲器,就可以跟里面直接通话。

  舒书记那时刚从北京开全国人大代表会回来,我没有跟他见到面。他的爱人,我是叫她李老师,原来也是同事,叫我把材料寄到舒书记的办公室里去。后来,也有可能舒书记收到了材料,在离任时跟孟书记提到过。”

  徐厅长说:“有这个可能,也有可能是秘书说过。舒惠国在一经路的房子是原来毛致用当省委书记时住的,以前我找毛书记的时候也去过。本来舒书记对这件事,于公于私都应该主持正义,一个电话都可以解决的事,哪致于拖得这么久,搞得这样复杂,弄到这样的地步。何况他还跟你在省蚕茶研究所工作多年,对你也这么了解,又是他兼农业厅长时跟农业厅有关的事,他更应该出面管管。

  以前你要调到江拖去的时候,我那样挽留你,是看重你这样的人才,像喻建雄、孙建齐一些处级干部,都是我培养提拔起来的,他们的才干也都发挥的很不错,本来你再回来也不算晚,又正逢那时舒惠国兼农业厅长,冻结了厅里的人事调动关系,即使在他调走了以后,也没有正式解冻,弄到了不少的人,有的人才借了好几年也没能调进来。”

  谈到南昌市机械局只肯把本人编制转到人才交流中心,不给予安排工作,现在厅里对接收我的单位盖章是否还有用时,我拿出了在数年前,从农业厅人事处孙建齐手上借出的调动关系材料。

  我说:“当时孙建齐跟我讲,由于农牧渔业贸中心的领导都已经换了,如果要再办的话,还需要跟新的领导打个招呼。你看现在厅里还能不能办?”

  徐厅长有些为难,他虽为正厅级别的干部,但已退居二线,年龄到了62岁,没有负责具体的工作。原来接收我的部门,现连整个农业大厦都已交给了江苏人租赁经营,厅机关我又进不去,下属单位正面临改制。新来的厅长是一位姓萧的,原来是鹰潭市的市长,刚来才几天,还没有跟他正面接触,这个时候他跟萧厅长讲,人家还不知道他这是在干什么。

  徐厅长跟我商量说:“孙建齐已调到厅里的粮油处当处长,你的调动手续原来在人事处是他负责的,要不你先跟他碰个面,再看看我们怎样来办。”

  我觉得这样做也有道理,便认同下来。

  这一天,我与徐厅长虽然夸夸其谈,很是火热,可我的内心却热不起来,市机械局那边的手续还没有办好,我想干脆等落实了以后再说。txt电子书分享平台 

市检复查终却步  省检申诉示不服
二○○二年二月七日,市检察院万检察官打电话给我,说案件的审理已经结束,请我过去一趟。我心想,该案现在能够结束,估计市检察院已弄不过法院,很有可能又是一个维持东湖区检察院的那个不立案的决定了事。

  在市检察院,我拿到了《洪检申决字(2002)01号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内容很简单,为:

  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洪检申决字(2002)01号

  秦付根:

  你对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东检申复议(2001)第01号决定书不服的申诉已受悉,经本院复查决定,维持东检申复议(2001)第01号决定书的决定。

  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章)

  二月五日

  此况果然不出我的所料。

  在桌上还有另一份材料,叙述了案件的调查经过,大致是说东湖区法院有关人员没有枉法裁定的故意,是事出有因。

  我还没有看完,万检察官则赶快收起来,说:“这个你就不用看了,这是侦察材料,是不能给你看的,里面所说的,其实以前已经跟你谈到过了。”

  我想,情况已经是这样了,不看就不看吧,我还用怎么说。

  万检察官告诉我说:“我们去找了一下中院纪检主任梁洪,邀他一起去东湖区法院协调行政赔偿的事,梁主任说他不好去。后来,我们市检察院就直接去了东湖区法院,找到了院长徐河东,徐院长还对我们发了脾气。我们已经跟他交了底,说准备作这样的决定,但他们仍不肯让步。现在我们已经是无能为力了,中院受理的那件行政赔偿案子,你还可以自己去找找梁洪,有什么事还可以找我们,你对决定书不服,还可以向检察院提,但查来查去,这件案子还是跟中院有关系,焦宜松又作那样的书证,我们也没有办法。我看,这件案子没有好大的搞头。”

  我也不愿再讲,再讲也没有好大的意思。当然,我对于市检察院作了大量的工作还是有所感谢的。

  我请万检察官核对了一下市中院二○○○年九月十七日的发文,为《洪经初字(2000)114―4号》,该文件的依据是:《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法经发1991第35号)》,引用的是其中第(2)第(3)款;核对了一下中院复查再审的发文时间是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我又接着赶去了市机械局,找到了劳资科王科长,王说会争取在月底解决我的问题。

  我说:“是否可以留下我的电话号码?有什么事也好通知一下,省得我三天两头的来打扰你。”

  王便把台历上的二月二十八日这一页,让我留下了电话和传呼号。

  回到家里,我精神极差,一个人像呆掉了一样,市检察院的态度本来对这件案件的审理是有利的,现在连他们都无能为力,可见社会关系网的压力之大,其他地方还能有什么用?我一时乱了方寸,脑子乱哄哄的,不知如何是好,甚至多次反思和检讨自己,又一次次地推翻,肯定了自己的做法并没有错。

  头脑发热时尽量让自己冷静,在以后的十来天里,我想过把这些情况向省委书记孟建柱反映,也想过直接找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丁鑫发(两年多后得知该位检察长被双规,以后又被判刑)面诉,还想过把材料寄给国家领导人和有关部门。

  我先是给省委书记孟建柱写信。

  孟建柱书记:

  您好!

  首先,我十分感谢由省委办公厅转来对上封信的批复。但是,时至今日,我所反映的情况,在下面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在南昌市机械局,纪委书记张萍、信访办主任徐海根、劳资科长王建文,都做了不少的工作,却苦于原单位江拖已经注销。留守的新丰管理处书记、经理唐方明(原江拖法人代表)也因已不是生产单位,没有资金,只有请局里解决。

  本人在去年十月,写了报告向机械局请求,十个月来,不计其数地奔来跑去,至今仍没有着落。

  在市机械局,劳资科长王建文,一方面向我表示,说像你这样的人才,现仍然坐在家里实在可惜;另一方面,又为解决不了工作而感叹。

  在东湖区人民法院,他们对办案人员的枉法裁定、渎职办案,没有进行应有的追究,对行政赔偿问题也不愿意解决。

  在市中级法院,纪检室梁洪主任,在我的印象中应是个正直的办案人员,但对市人大转办的该案,还是遥遥无期。会不会是因为阻力重重?

  在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对东湖区人民法院魏群的枉法裁定、郭岚、吴卫兵故意延误办案的渎职行为,仅仅用了一句无故意枉法裁定的行为了事。

  在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万国保做了不少的工作,并与东湖区人民法院院长徐河东协调给予赔偿未果,最后也仅一句维持东湖区检察院的复议了事。

  事已至此,惨痛的打击已经使我精神完全崩溃,前途无望生活没有着落,我真不知如何是好。年关已至,两手空空,面对自己的妻儿,只有汪汪的泪水。

  ……

  最后考虑到还是按照法律组织程序,向省人民检察院控申处申诉,这时我已经很消沉,没有再作用心,只是表示不服而已。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我是原江拖中学的教师,2005年5月,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出“江拖劳动争议案”的民事诉讼。9月初,该案被转到东湖区人民法院。9月15日,江拖被宣告破产清算。

  11月2日,东湖区人民法院办案法官魏群,在已知国家法律有明文规定,应加紧请清算组作为被诉人参加开庭的情况下,假称“根据有关法律”,枉法裁定终结诉讼。

  11月3日,本人拿到裁定书,根据《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和劳动部1996年与最高法院协商一致“由清算组作为诉人”的文件,于11月5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南昌市中院非常重视,于当月21日发文,专车送给东湖区法院,要求加紧复查上报。

  东湖区人民法院院长收到后,批示:请郭岚加紧复查。可审判监督庭庭长郭岚、法官吴卫兵,又玩忽职守,故意延误办案,于2001年2月,在江拖已经注销、清算组已撤的情况下,致使再审流产。

  3月9日,本人拿到了“(2001)东民再字第01号裁定书”,虽然肯定了本人申请再审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但是,诉讼已经无法挽回,本人对造成的损害,苦不堪言。

  2001年3月底,本人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法官法》第三十条第七、*项,向南昌市人民检院提出控告,要求对东湖区法院魏群、郭岚、吴卫兵的渎职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控告书转到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后,却于7月1日作出不立案的决定。本人当即提出了“要求复议的申请”,东湖区检察院又于8月2日作出了维持不立案的决定。

  8月7日,本人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复议,市检察院又于2002年2月作出了“维持东检申复议(2001)第01号决定书的决定”。

  至此,本人对这一案件的审理结果,深深感到了司法公正的难度。明明白白的枉法裁定、玩忽职守和故意贻误办案的渎职行为,为什么就这样难以得到确认?难道就因为违法的是法院法官,执法部门就这样难以正视和追究?谁裁判谁负责,谁指使枉法裁定同样应当一查到底,在法律面前应该人人平等。

  二○○○年十月十八日,我向市中院在江拖破产清算组的焦宜松、邹梦等法官,出示了劳动部与最高法院协商一致由清算组作为被诉人参加开庭的文件后,这两位法官均向本人表示了应该开庭,并叫我速写报告补写被告“江拖“为”江拖破产清算组“,转告东湖区法院魏群及时开庭。

  可是,这次焦宜松在向市人民检察院作证时,让人感到十分意外,他对这一重要情节却给予回避,反而说是他们叫东湖法院不要开庭的,在证明材料上还说:《中院(2000)洪经初字114…4号文件》,所说的终止与江拖经济有关的民事活动,应该也包括秦付根的劳动争议案。难道他身为中院经济庭法官,就可以不按国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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