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3C书库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回归的人事档案-第27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人的那份决定书行不行?我可以复印给你。”

  梁洪也有他的理由:

  “给你的那份拿给我们没有用,除非市检察院把他们的案卷移交到我们,我们才好说话,那样才好办,否则我们也不能办。如果没有检察院去介入,我们当然好按照行政的方式去处理,现在一个是刑事,一个是行政,两种处理方法相差十万八千里,我们怎好办?

  再说检察院是法律监督部门,应该怎样处理,他们也应该给我们拿出一个书面意见来。他们市检察院老是这样,好多案子搞了以后就不管了,也不给我们一个交代,叫我们怎样去处理?

  现在这件案子我们也不会去查了,查来查去也就是那么一回事,这样的案件我们也管不成,说实在的,你的这件事是属于政府行为造成的,我们法院也没有办法。你说省检察院把材料转给我们了,我没有收到。”

  “不管怎么讲,这个案件在你们这儿,结果如何,对我本人总应该有个回复吧?何况市人大也发了案件的转办单给中院,你们给市人大也应该有个交代。”

  “我们不可能跟你回复,对市人大,我们也好交代的很,就说市检察院已经按刑事案件介入,我们只能中止,不好再查。”

  “市检察院也邀请了你们,以作为两家法律部门,联合到东湖区法院进行协调赔偿工作,你又跟人家表示说不好去,结果市检察院去了,找到了东湖区法院的院长徐河东,徐对人家检察院的态度又是那样,如果有你们在场,情况就不会一样了,你们与东湖区法院毕竟是上下级的关系。这件事情对我来说,也很艰难,我写给省委孟书记的信,批给了市机械局后,机械局也答应了给我恢复编制,对续补社保关系虽然也答应了,但又说是钱没有地方出,原来有江拖这个单位在就好办了,一直拖到现在都没有跟我办成。”

  “到东湖区法院去协调的事,我们也不是不好去,是不能去,他们市检察院办案,我插在里面干什么嘛?当然,我也不是讲你告错了,只是检察院已经介入,我还跟他们去做什么?要怎样处理,检察院应该拿出个书面意见来,他们办案子老是这样,我还打过电话给他们法纪处,我们没有见到他们调查的案卷材料,叫我们怎样去处理?”

  “市检察院的案卷里是有不少的调查材料,他们的调查总结我也看到了一些,万检察官见被我看到,便收起来不肯让我看,说这是侦察材料不能给我看,我也不知道具体内容。要不我去把中院的意见向市检察院转告一下,你看呢?”

  “那你自己看咯,如果检察院能把案件移到我们这里来,我们中院对下面也好有个交代,否则我们怎好处理?我们再去查处的话,人家东湖区法院一句话顶过来,说市检察院已经来人查过了,你们又跑来干什么,这叫我们怎样说?”

  我还是有些顾虑地说:“如果市检察院强调这个案件够不上刑事,说这件事是中院的原因造成的,市检察院在行政上管不到,不肯转送案件,而你们又不查办,这件事僵在这里,那该怎么办?”

  “那你可以再去找市人大。”

  我见已没有再多说的必要,加上万检察官曾提及梁洪以前跟我所表的态,梁的解释说是我缠得他没有办法的敷衍,是糊弄我的,就不愿再谈。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我从市中院出来后,接着去了一趟市检察院,没有找到万检察官,下午再去,仍未找到。

  五月十六日,我去找了一下机械局的王科长,也没有找到。

  为了证实省检察院是否把材料转给了市中院,我去了远在上海路附近的省检察院,这里正在拆建。院招待所的人告诉我,省检察院已经暂时搬到贤士一路办公。

  我来到贤士一路,找到了省检察院新的办公地址,得知控申举报中心还没有搬过来,仍在原址,暂在招待所办公,看来是白跑了一趟。

  十七日一早,我来到南柴俱乐部,王科长这次有些不好意思地笑着说:“你又来了呀?”

  我说:“我还不晓得有多难找到你,好不容易找到你一次也不知道是有多艰难。昨天上午也来了。”

  王科长解释说:“我昨天是8点半左右走的,下午都在这里没动。”

  “是嘛,我上午来的时候,连你泡的茶都还是热的。” 我说。

  这时,局服务中心的那位主任也来上班了,王科长又笑着对他说:“这个秦付根又来了,他还是在九五年被除的名。”

  “这些人家都知道,还不是因为我碰到了这样倒霉的事情,问题到现在都没有得到解决。” 我有些不快。

  “你这次去新丰管理处开会,碰到了唐方明吗?” 我又急切地问

  “我这次没有去,他去了。” 王科长边回答,边指了指局服务中心的主任说。

  “是哦,王科长那天有事没去成。” 这位主任答应着

  “我们在十八号有个会在新丰管理处开,你去不去?” 王科长又对我说。

  “我是不是好去呢?” 我试探地说。

  “就怕到时万一碰不到唐方明,我们跟张鑫平讲行不行咯?” 我真想去,他又把话缩回去,知道我与张鑫平不大好说话。

  一提到张鑫平,我就气不打一处来,说:“那个张鑫平,我原来认都不认得他,谁晓得他是怎样搞的,老是会这样跟我过不去。”

  “是哦,那个张鑫平对你是有一些说不出的味道。” 王科长附和着我。

  “这件事跟张鑫平讲有什么用嘛?提起他这个人我就来气,他跟我谈到这件事时,他说他对两边都搞不清楚,他在组织上,当然站是在组织的一边,顾也只能是顾组织。而唐方明倒不是这样,在对这件事的态度上,现在就是唐书记在这里,我都可以当着他的面说,连他都讲原江拖的做法是不对的。”

  这时,王科长好似来了兴趣,拨通了徐主任的电话,跟徐商量说:“秦付根到我这里来了,我们看看几时还是去一下新丰管理处吧?他们答应跟人家解决就解决,不答应的话我们也好跟秦付根回复,你看呢?”

  王科长通完电话,告诉我说:“徐海根这两天身体不舒服,我们要到下个星期才能够去得成。”

  我爽快地说:“行,这么长的时间都拖过来了,我也不会在乎这么几天。”

  出来后,我又去了一趟市检察院,还是没有找到万检察官。

报告搁笔夜三更  邻里火灾惊人心
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我满怀希望来到南柴俱乐部,见门口没有停王科长那辆熟悉的自行车,心想他可能又不在了,但既然来了,就总要进去看看,还好,王科长在里面。

  我老着脸皮说:“王科长,对不起,也没有办法,一个星期跟你报一次到。我刚才在外面没有看到你的自行车,以为又找不到你了。”

  王科长开玩笑说:“难怪我的自行车会被偷掉来,原来是你盯到了我的车子。”

  接着,他讲了一大通一年之内丢了三辆自行车的头痛事,有一辆还是借的。

  说到正经事,王科长告诉我,他已经与徐主任约好,会在二十五号星期五去新丰管理处,二十七号星期一可以跟他联系。

  这一天,我又去了一趟省检察院原址,在招待所问到,省检察院的控申举报中心,又刚搬到市郊区检察院里面临时办公了。

  我来到郊区检察院,找到了省检察院控申举报中心的临时办公地点,在这里,我一眼就认出来了以前收我材料的那位检察官,他帮我查了一下记事本,说我的材料早在三月初就已经转到市中院了。

  我想,这样跑来跑去也不是个办法,应该准备一份详细的报告材料给市检察院,光用嘴说起不到多大的作用,这样做也要郑重些,即使再找不到万检察官,也可以留在的他办公室,等找到他时也好谈些。

  晚上,我为了能较好地跟市检察院交涉,查找了有关的法律法规资料,一直忙到次日凌晨 3点多钟,写出了《要求按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中院纪检的报告》,报告内容是:

  本人于二月七日,收到了贵院《洪检申决字(2002)01号刑事复查决定书》,二月九日写了材料,向省人民检察院提出了《要求对东湖区法院魏群枉法裁定、郭岚和吴卫兵玩忽职守故意贻误办案依法追究的申诉》。经询问,省人民检察院已转给了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市中院纪检监察室的梁主任说:原由市人大发转办单到中院,确认东湖区法院有关人员违法违纪、行政赔偿一案,由于市检察院的介入,中院已经中止此案,现在检察院应该将情况和行政处理意见告知中院纪检,或把案件移送到中院,中院好进行行政方面的处理,否则中院的工作难以进行。对于市检察院的工作,中院已经配合,也希望检察院能配合中院的工作,这是有规定的。

  经查阅《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在第一百三十四条有这样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未构成犯罪、决定不予立案,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被举报人,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另外,市中院《洪经初字(2000)114…4号文件》中所提到的《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1第35号),也已查阅,在第十二条及其第(2)项、(3)项的叙述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略

  (2)尚未审结且无连带责任的,应当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3)尚未审结且另无连带责任人的,应当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

  这些应该与劳动争议案件无关。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

  这里已将“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与“破产债权”严格区分开。可见我的劳动争议案的诉讼,是劳动法规所决定的,不可能是债权债务的经济关系。

  在此,魏群在已知《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和劳动部与最高法院协商一致由清算组作为劳动争议案的被诉人参加开庭的文件,有明确规定应该开庭的情况下,知法犯法,以根本没有的所谓“有关法律”执意作出违背法律的裁定,终结劳动争议案的诉讼,是枉法行为,为后来在审判监督庭被延误劳动争议案的诉讼,留下了重大隐患,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郭岚、吴卫兵,在中院已发文指示对再审加紧复查上报,东湖区法院院长也批示“加紧”的情况下,故意延误办案,系玩忽职守的行为,最终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责任不可推卸。

  中院焦宜松法官,在本人于二○○○年十月十八日向其出示了《劳动部对〈关于破产企业能否成为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后,与中院的邹法官一致表示应该开庭,并叫本人速将被告补更为江拖破产清算组,请东湖区法院及时开庭。

  现在焦宜松却对此情回避,据说在口头上证明是他们要东湖区法院不开庭的,在书证上反说中院的《洪经初字(2000)114…4号》文件,应该包括秦付根起诉的劳动争议案,在客观上起到了庇护东湖区法院有关人员违法办案的作用,使这次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时,被其将案件的审理引向了歧途。因此焦宜松的行为已经不是对法律文件错误认识的行为,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写好报告,洗了把脸,正准备休息,突然听到外面不远处有惨叫声,像是谁在挨打;又听到“砰砰”巨响,混杂着女人的尖叫声:“把窗子关到!快把窗子关到!”

  我想可能是公安人员在抓坏人开枪,不免有些紧张,万一流弹飞进来可不得了。

  接着,我便清晰地听到有人在恐怖地叫喊:“发火了,发火了!”

  这下我倒是受惊不小,赶紧开窗朝外张望,结果什么也看不到,应该不是在周围,我放松了些,较冷静地出去看看。

  我顺着呼叫声刚刚出来,就看到有一人边跑边用手机向119报警。

  拐弯约50米处,一座两层楼的旧板壁房大火熊熊,一中年男子赤着脚在火前呼喊;“发火了,发火了,救命哟!里面还有我的老娘在里面哟!”

  我奔了过去,整个房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