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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的人事档案-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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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九二年九月,我厂为了加强管理,对各部门离岗人员进行了模底登记,并对长期离岗人员以旷工论处,予以除名。在摸底工作中,发现秦付根同志虽然办理了调出手续,但我厂未接到对方调令,秦仍属我单位人员,而又未在我厂上班,应属离岗人员的范围。于是按规定停发了秦的工资,并要求学校通知秦付根回来上班,或办理停薪留职手续,但秦置之不理。此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厂组织部和学校都曾多次对秦付根进行劝戒,我厂原组织部长刘焕宇同志也亲自做秦付根同志的工作,要求秦回学校上班,或办理停薪留职手续、或挂编往省、市人才交流中心,但秦仍置若罔闻,一直未回厂上班,也不办理有关手续,直至一九九五年七月,经厂务会研究决定,对长期旷工的秦付根予以除名。

  在复查中,我们了解到,秦付根同志在办理调出手续的过程中,没有任何部门、任何人对他进行刁难,相反,组织上还对他进行照顾。例如,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通知他先回学校上班,或者补办停薪留职手续,或者把编制挂到人才交流中心,这些用心良苦的建议,秦都没有采纳。

  一九九四年三月,有一个叫牧工商联合公司的单位出具一张便笺,要求暂借秦付根同志到此公司工作,但该单位既未与我厂具体商议,又未办理任何借调手续。且到企业借调人员本身就不符合省、市有关规定,因此被我厂组织部门当然拒绝。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秦付根同志办理调动手续的同时,学校也有其他人员调出。几年来,我厂有几十人调出,有数百人办理停薪留职或挂编手续,也有相当数量的同志停薪留职后又回原部门上班,厂部只是对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长期离岗且经多次劝戒无效的人员以旷工予以除名 。因为江拖,或者任何一个单位都没有权利给任何一个人以五年的假期办理调动手续。

  秦付根同志离岗五年才被除名,已创下我厂离岗人员时间最长的记录,因为按照规定,旷工十五天即应被除名,事实上,我厂其他离岗人员被除名的旷工时间都没有秦付根同志长。

  秦付根同志在信中所说是因为九○年开始对学校校长夏振川同志对待一些教师的做法上不满,而遭其所忌恨才提出调走的,事实上并非如此。真实情况是:至少在1988年秦就有了不愿当教师的想法,在秦付根同志1988年6月填写的江西省成人高、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登记表本人志愿一栏中,秦本人亲笔写下:“因本人现在中学教地理,而我校高中已全部改为职业高中,造成地理教师过剩,况且三年的大专学习不是师大毕业,而是市业大的中文专业,因此希望能够对口从事秘书或写作工作”。由此可见,秦在当时就已经有了不愿当老师,而想当秘书的打算。而在九○年正式提出调出江拖子弟学校,是因为他认为已经有把握调进对方单位,根本不存在学校领导对他忌恨一事。

  尽管秦付根同志不遵守劳动纪律,受到过学校的经济处罚,但这是学校的正常管理,并非针对秦一人,而且,学校对秦付根仍比较关心、重视,学校是抱着多培养青年教学骨干的愿望对待秦。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秦付根同志以调动工作为由,长期不上班,旷工时间达五年之久,期间,我厂有关人员及学校对其多次进行劝告、教育,秦置之不理,我厂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秦付根同志予以除名,是完全正确的,秦付根在信中反映因工作调动被除名一事完全

  *江西拖拉机制造厂纪律检查委员会(章)

  二○○○年元月二十七日

  这份由江西拖拉机厂纪委,给市机械局、市委、市政府的“反馈”材料,完全违背了事实,谎话尽塞其中。看到这样的复查材料,我感觉到全身血液直往上冲,深深地吞了一口气,又慢慢地透出来,强制自己保持镇静,江西拖拉机厂作为一级庞大的组织,事到如今,仍然这样信口雌黄,不负责任,我还能指望他们什么?

  骆主任说:“现在江拖已经被江铃集团并掉,不归我们局里管了,要找就要请市里另去找市经委解决了。”

  我征得骆主任的同意,复印了一份“反馈”材料,准备先到江西拖拉机厂纪律检查委员会,找有关人员前去质问。书包 网 。 想看书来

质问江拖访市府  诉诸法律提仲裁
二○○○年四月十日,我从南昌市机械局出来,来到江西拖拉机厂,跟门卫说要找厂组织部的闵部长,正好有一位厂机关的女同志进来,热情地说她知道,可带我去,就没有登记。

  路上,这位女同志兴冲冲地告诉我,现在江铃进来了,注入了资金,厂里的形势大有转机,否则连工资都发不出,像江建林原来那套班子的搞法,我们厂里的职工哪里活得成。

  找到闵部长,闵见我来了,热情地跟我招呼握手,叫我坐。

  “厂纪委在哪里?”我向他询问

  “纪委就是组织部,我们现是一班人马两块牌子。”闵部长说。

  “这份材料是你们报上去的吧?为什么不按客观事实上报?”我拿出江拖的“反馈”材料,很为不满。

  :“这份材料被你拿到了呀?这是刘焕宇提供的,他们说是这样的啦。”闵部长看到材料后,有些尴尬。

  “这里还讲让了我回来上班,我不知道要求了多少次,都遭到了拒绝,在学校将近二十来天,夏振川都不肯跟我安排工作,叫我回去等。”我指着材料内容质问。

  “哪有那么容易想走就走,想来就来哩,这里都是这样的啦。你这次的材料,不是由上面发文件下来,我们也不会管。”闵一语道破天机。

  在这时,我才算完全明白了“反馈”材料是怎么一回事,当即表示:“既然材料上已有公章,应该是有效证据,现在只有到法院提起诉讼,对簿公堂了。这里所涉及到的被告我只有写上江建林、刘焕宇和夏振川了。”

  “江建林已不是厂长,他调到江铃汽车集团公司做调研员了,江拖现已被江铃租赁经营,厂里的法人代表现在是唐方明。”闵告诉我。

  四月十一日,在我的要求下,市机械局骆主任帮我在“反馈”材料的复印件上注明了给我的日期,加盖了局信访办的公章,因为江拖在材料上的落款日期是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我开始考虑下一步该如何做了。仔细审视了“反馈”材料的内容,尽管其遮遮掩掩,却是漏洞百出。我决定把这些情况先向市政府信访办公室汇报,在材料中我这样写道:

  南昌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

  首先感谢市委市政府对我所送信访材料的重视。在市信访办的督促下,江拖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收到了《市委市政府洪信访字'1999'23号文件》和我的信访材料。

  今天下午我在市机械局,见到了江拖厂纪委《关于秦付根同志上访件调查情况的反馈》。由于市机械局没有派人前去,江拖厂纪委所进行的自查也没有找我谈过一次,情况令人失望。“反馈”材料全是一面开脱之词,完全回避和歪曲了整个事实。

  我找到江拖,一位姓闵的部长言明:如果不是上面有文件和材料发下来,他们也不会管。看来这漫漫的上访路,我又不得不走下去了,有什么办法呢?市机械局已经告知,江拖在上个月已经并到江铃去了,现只有请市里另找市经委去归口解决了。

  关于整个事实的过程,我在前两次材料及其附件上均有详细的叙述,在此,我就江拖的“反馈”材料中几个实质内容加以申诉。

  一九九○年八月,学校并没有例行按教学计划给我排课,是夏振川主动找到我,第一句话就是说我的课没法安排。我既没有去跟他要求不排我的课,更没有说九月份可以接到调令之类的话,是我根据他的要求同意不排课,以待调令,在那张离校协议上写得明明白白。不要说他现在拿不出来,为逃避责任,在六年前就说找不到。还说他就是不承认有,我对他也没有办法。此后夏并没有让我回校上班,而是我多次提出回校上班遭到了拒绝。

  “反馈”材料中说对我的调动没有刁难。在我办理调动手续之初,厂人事科干事刘焕宇数月不予理会,找他时却说校方几次来反映我影响不好,要走没有那么容易,是人事科长应志相后来得知实情后才予以放行的。新学期开学时,夏振川又要我同意不排课,不发工资,回去等调令。

  由于省农业厅人事关系政策性因素冻结,调动手续受阻,一九九二年以来,我不计其数地主动找厂组织部、找学校,要求回来上班,或把编制挂往省人才交流中心,可部长刘焕宇是怎样亲自做我的思想工作的呢?

  他讲学校说我是擅离工作岗位,先交几千块钱到组织部来再说。我被逼无奈,提出了辞职,学校盖章同意,厂组织部已收辞职报告,但悬而未决。至今刘焕宇的“同意调出的签章最多三个月就作废了”,“发现你在对方上班就除名”,“不交钱就除名”等等犹在我的耳边。

  “反馈”材料中还提到,我曾在一九八八年的成人大专毕业档案材料中,填过由于学校现状的原因,希望对口工作,是不想当老师。这有什么奇怪的呢?当老师或对口做文员,都是为国家工作,为什么单单非要从个人档案中挑出一点毫不相关的东西来喧宾夺主,掩盖夏振川对我的蓄意*呢?

  “反馈”材料的全文,遮遮掩掩,无中生有,有中却又说无,不能自圆其说,然而,却硬是不自觉的暴露了几点关键的事实:

  一、我并不是以调动为由,擅离岗位。“反馈”材料叙述了江拖和市人事局的同意调出,省农牧渔业厅贸易中心的批准调入,离岗是校方主动与我协商同意了的,是有手续的,尽管把在个手续叫做协议或称其为所谓的保证,虽然学校现在推说找不到,但也承认了有。这不一清二楚了吗?“协议离岗”与“旷工”岂可随意替代?

  二、我失业在家,江拖组织部并没有允许我在外可以上班。“反馈”材料叙述了省牧工商联合公司曾书面(盖有公章)要求暂借,被组织部长刘焕宇拒绝。实际上刘一贯言明不准我在外上班。

  三、学校最终仍然没有肯让我回来上班。我在信访材料中着重叙述了一九九五年元月六日至二十三日在校被夏振川拒绝上班的过程,这个众所周知的事实,“反馈”材料只字不提,说明这个事实无可非议。

  四、江拖对“除名决定”不盖公章,不通知本人,又不肯出具证明,是心有所虑,恐承担责任。我的信访材料诉说了这样一个重要事实及给本人带来的诸多危害,而“反馈”材料有意回避,不敢提及解释,是自知理亏。

  以上事实,供市政府领导责成有关部门查实,希望能尽快予以解决为感。

  原江西拖拉机厂教师  秦付根

  2000年4月13日

  我把信访材料和“反馈”材料的复印件,交给市府信访办后,买来了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公民劳动关系法律手册》,反复地研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有关法律文件。

  根据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根据第一百○三条的规定: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江拖的做法无疑触犯了国家的法律,而且情节严重,甚至涉及到了国家的《刑法》。

  按照常规,有关劳动争议的案件,在法律程序上,先要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我决定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它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时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以“反馈”材料佐证,以江西拖拉机厂为被告,法人代表这时通常要写唐方明,因为他是现任的厂长,但是我觉得很违心,仍然写上了江建林,向南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诉书指出:

  一九九○年九月至一九九二年底,江拖学校与我在协议离岗的实施中,虽然于我不利,但双方大致相安无事。此后,江西省农牧渔业厅人事调配仍然难以松动,刘焕宇又说厂里同意我调出的签章早已作废,本人当然不得不要求返岗或把编制挂往市人才交流中心。这时,夏振川正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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