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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水面七尺以上,清口口门宽三十丈为基准,如果洪泽湖水再涨一尺,则清口束水坝拆宽十丈,“水递长,口递宽,以此为率”,秋汛结束后重新镶筑清口束水坝如前。自此次确定清口水志后,“河臣恪守此法,数十年来下河免受水患,田庐并资保护”。(13)
乾隆二十二年、二十七年、三十年南巡之时,皇上曾先后三次到徐州一带巡视黄河堤坝,发现此处黄河“南北岸相距甚迫”,一旦盛涨,极易溃决。下令一律改建石堤,共砌筑十七层,长九百七十丈。四十五年南巡时,还下令徐州韩山至奎山一带土堰一律接筑石堤,计四百五十丈,一直连接山脚下面,俾滨河永保安居。是时,河道总督萨载请求把洪泽湖高堰大坝三堡至六堡段卑矮砖砌坝加高,皇上认为用砖不如用石结实,“命毋惜帑费,一律改石工”,使大坝永远巩固,成为下河地区的保障。
故《南巡记》云:南巡之事莫大于河工,而辛未(十六年)、丁丑(二十二年)两度,不过勅河臣慎守修防,无多指示,亦所谓迟也。至于壬午(二十七年),始有定清口水志之谕。丙申(四十一年)乃有改迁陶庄河流之为。至于高堰之增卑易砖,徐州之接筑石堤并山(四十五年),无不筹画,咨诹得宜而后行,是皆迟之又迟,不敢欲速之为。
“海塘乃越中第一保障”,浙江省杭州、嘉兴、宁波、绍兴、温州、台州六府与大海相邻。温州、台州两处海塘蓄泄之利多,冲决之患少,地方政府完全有能力予以治理。杭、嘉、宁、绍四府钱塘江水顺流而下,海潮逆流而上,“加以回溜汕刷一日两次,非巨石长桩密排深砌不足以资捍御”。特别是海宁、仁和两县,处于钱塘江入海的喇叭口处,“海水直逼塘下”,全恃海塘保护田庐。先是乾隆十五年,皇上就曾表示:“浙江海塘为捍卫民生要务,朕明春巡幸浙省,意欲亲临阅视”,(14)命令在江南审理案件的户部尚书舒赫德赴浙江查看准备。舒赫德报告说:“南北两岸不特塘工毫无受阻之处,抑且塘之内外桑麻遍野”,不必亲临阅视;而且天晴时,海塘上可以勉强行走,若一遇春雨,南方道路泥泞,土性胶黏,行走甚难。所以前两次南巡,并没有前往海塘阅视,亦未巡幸浙东。
浙江海塘兴修始于宋,有土塘、柴塘、石塘之分。乾隆初年,曾在海宁的浦儿兜至尖山之间修筑了一条四十里的石塘。乾隆二次南巡之后,浙江沿海潮汛渐迫北岸,海宁一带塘工告急,地方官计划在老盐仓一带改柴塘为石塘,但海宁沿岸均是浮沙活土,石料建筑施工困难。二十七年三次南巡时,一到杭州,就让大学士刘统勋、河道总督高斌、浙江巡抚庄有恭在施工现场准备好签试桩木。第二天,亲往海宁施工现场,实地观察打桩,“一桩甫下,始多扞格,卒复动摇,石工断难措手”。虽说将施工地点后移几十丈,即可建筑石塘,但必须毁坏许多土地村庄,“欲卫民而先殃民,其病甚于医疮剜肉矣,朕心不忍”。反复权衡,唯有修缮柴塘,“得补偏救弊之一策耳”。同时,又未否定石塘的好处,如在视察尖山、塔山之间旧存石坝时就指出;“如将来涨沙渐远,宜即改筑条石坝工,俾屹然成砥柱之势,庶于北岸海塘永资保障”;“即多费帑金,为民间永久御灾捍患,良所弗惜”。
乾隆三十年,第四次南巡,皇上又来到海宁阅视海塘。他注意到环绕海宁县城的五百三十丈石塘,对保卫该城起到极大的作用。但为加固石塘所筑的坦水坝(紧靠石坝的缓坡,起减少海潮冲击作用)只有两层,唯在最险要处建有三层坦水。于是下令一律改为三层石坦,海宁护城石塘愈加坚固。
乾隆四十五年南巡时,皇上又来到海宁,看到经过十几年时间,涨沙渐远,地基结实,已经具备改建石塘的条件了,命令督抚实地调查,能建石塘的地方一律改成石塘。经大学士阿桂、闽浙总督陈辉祖赴工地勘查,提出筑造十六至十八层鱼鳞大石塘,动用三十万银两,并于四十八年七月完工。
乾隆四十九年,年已七十四岁高龄的皇上又来到浙江海塘工地。他果然检查了已经改建的四千二百丈老盐仓石塘,虽然地方官遵照他的指示,保留了柴塘,而他却不满意。原来柴塘靠近石塘之处,已经出现沟槽一道,存有积水,“将来日积月甚,石塘根脚势必淹侵渗漏”。因此下令将石塘上为美观起见堆起的土牛埋入积水沟槽内,再把柴塘后面的土顺石塘做成斜坡,露出石塘三四层,然后在连接柴塘与石塘的土坡上种上柳树,“俾根株蟠结,塘工益资巩固,如此则石柴连为一势,即以柴塘为石塘之坦水”。认为这样施工之后,可以二三十年安全无事。皇上还指示将邻近海宁的范公堤也改建成石塘,特拨银五百万两,限期五年完成,结果,只用三年时间就完成了。(15)
乾隆二十七年,就湖北堤垸事宜,上谕:自古力役一项,载在方策。以其事本为捍卫民生而设,则供官正所以自为,并非征求无艺也。若工程非旦夕可既,而民力更难以全任,则仍当官为酌助口食之资。不可徒令富者计亩出夫,贫者出力糊口,一切并责之闾阎。(16)乾隆二十八年,复打算湖北部垸、民垸,概令官为经理;(17)并开始筹办江苏苏、松、太三属水利疏浚事宜。(18)就此来看,乾隆十三年的“收敛”恐怕只是一时的,现在,政府又在许多领域挺身而出,积极进行干预,要承担更为积极主动的角色了。同时,废除编审,整顿保甲,都多少带有现代人口动员的意味。
在修河治水之外,继乾隆初年之后,开始了又一次大举修理各省城垣。先是,江南、江西各属城工曾经开捐劝输,随之各省相继提出修理城垣。乾隆三十年十一月,户部奏请停止开捐劝输,直隶等各省城工估需不敷银五百三十一万余两,可从户部收捐贡监项下调拨,该项每年得银百万两以上,约计五年,即可满足。
十二月丁巳,上谕:前因各省应修城垣,费繁工巨,特发库帑五百万两,分拨各省,一律兴修。频岁年谷顺成,库藏极为充裕。(19)因思天下之财,止有此数。库中所积者多,则民间所存者少。用是动拨官帑,俾得流通。“此朕本意也”,更毋庸较量工费,意存节省。至土城改建砖城,虽现在为费畧多,其实壮观瞻而资巩固,且省不时修葺之劳,视土城尤为经久。即出于原估五百余万两之外,正亦何妨?“朕惟期有益于民,岂计所费之多寡乎?”各省或有土城应改建砖城者,并著一体确估核奏。
14.政治案件
任何“政治运动”可能都有其自身规律,几年以来,它的势头已有所减弱,现在更似失去了方向。
这一时期,特别引人注目的,倒是所谓疯汉文字狱案。在这以前,乾隆十八年,疯子丁文斌虽然被处以极刑,但与十六年因献诗而被杖毙的王肇基一样,下自地方官吏,上至皇帝,还是承认他们确有疯癫之状。二者刑罚之所以有轻重之别,是因为丁文斌查有“悖逆实迹”,而王肇基不过“无知妄作”。丁文斌案发之后,各地加强了对患有精神疾患的文人的管束,疯汉文字狱呈上升趋势。至乾隆二十二年刘德照逆帖案发生,情况又为之一变。皇上在谕旨中,首先说对于这类疯癫,若仅只词语不经,妄言灾祸,或生事地方,訾议官长,则杖毙已足蔽辜,但“如讪谤本朝,诋毁干犯,则是大逆不道,律有正条,即当按法定拟,明正典刑,妻子缘坐,不得坐以疯癫,曲为原解,仅予杖毙”。此后审鞫疯汉“逆案”也就有了固定的程式,极少见到仅予杖毙的,更少见为这些可怜的罪犯亲属开脱的了。
乾隆二十八年正月,福建有一个叫林时元的疯子因投递一张字帖被捕,闽浙总督杨廷璋亲加刑讯,让他解释字帖上所写“孔子张天师杨家府杨老令公龙翁龙母”是什么意思,林时元供称,有的是“梦中告知”,有的是“戏场看见”。皇上降旨申斥说:“林时元如实系疯狂,自当不省人事,何以逐条登答,俱能圆融解说?”杨廷璋连忙又提林时元,严加刑讯,然后顺着皇上的口气覆奏说:“该犯茹刑之下,亦知痛苦呼号,则诚非不省人事者可比”。随后,林时元于省城斩决。
三月,寓居湖北恩施县的湖南人刘三元,自称梦见“神道对我说,我是汉朝后裔,要天下官员扶持”,并写成字纸,湖北巡抚据以奏闻。上谕:“逆子、邻保佥供素有疯疾之处,此等外吏文具相沿,竟成痼疾!殊不知此等重犯,不行尽法严惩,而徒以疯癫故套,欲使罪归一人,易于结案,以致逆恶之徒,不知儆惧,其贻害于风俗人心,何以底止”?然以“其疯癫似非尽由捏饰,与有心肆造者尚属有间”,刘三元被凌迟处死,其弟兄加恩免其缘坐,概予省释。并以此案系“法外施恩”,特谕:“恐各省督抚等因有此旨,将来一遇此等案件,即捏造疯癫,希图开脱,俾实在悖逆重犯,虽致败露,不过罪止一身,而应行缘坐之人,俱得伴逃法网,则非所以彰国宪而正人心矣”,命嗣后凡遇此类案件,须据实奏闻,“候朕酌夺”,不得预有成见,迁就了事。
湖南衡阳县民王宗训素患疯疾,挣脱铁链外逃,在广西被缉获,从其身上搜出一红封内有红纸两张。供称雁峰寺有个叫掌能的和尚说我是善人,可为天下之主。这两张纸是寿佛说出,我照写的,他说我有天神扶助,不要人帮。九月,广西巡抚等在确认王宗训“疯病无疑”后,以其妄造逆词,奏请照大逆律凌迟处死,其兄弟王宗诚、王宗许,王宗训之子王秉健、王秉佶及侄王秉德、王秉端俱应照律拟斩立决,王宗训年不及岁之子王秉仁、王晚仔、王秉杰,侄王秉作、王秉哲、王秉鲁等与王宗训母冯氏,妻谭氏,媳罗氏俱给予功臣之家为奴。
十月,原任湖南巡抚、调任吏部尚书陈宏谋呈进《请锁锢疯人折》,用意在疯人因文字获罪,罪止自身,不宜株连家人亲属。
负责刑名事务的湖南按察使五诺玺也上摺称:地方疯病之人已奉有定例,责成亲属报官,令该地方官亲发锁铐,严行封固,立法已属周备。但更有一种粗知文义,赋性不顺,稍因失意之事,始而佯诈疯狂,继则昏迷罔悟,忽明忽昧,信口妄言,如醉如痴,任意书写,或捏造妖言,或逞其梦呓,事发到官,在本犯予以极刑,固所应得,而牵涉亲朋,缘坐家属,株连颇多。此等疯犯虽平日形迹并无凶悍之状,而流毒更甚于行凶杀人。一旦酿成事端,贻患非浅。应请嗣后如有此等状类昏迷,语言荒谬,稍知笔墨,妄行书写之人,责成保甲牌头户首,留心稽查,应与疯狂之人,一律报明地方官置备坚实链铐,严行锁固,谕令亲属人等不得给予纸笔,任其混写。
皇上接纳了他们的意见,命传谕各省督抚:“向来此等疯人病发,原定有严加约束之例,但行之日久,地方官不能实力奉行,以致旋锁旋释,甚至任其拨弄笔墨,滋生事端,而匪人中实系丧心病狂者以转借词疯病,冀为玩法,于风俗人心甚有关系!嗣后遇有此等疯病之人,应预为严行看守防范,毋得稍有弛懈。”此后,疯人文字狱虽有减少,但远远不能绝迹。
在这一个时期的文字狱中,也有相当一部分是图谋架构,陷害他人,与一般思想文字犯有所区别的:
乾隆朝文字狱·三(乾隆二十八至三十年)
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
二月,云南宾州成衣匠杨锦与街邻王明因隙成仇,遂设计图害,捏写王明胞兄王辅“在石牛厂归顺鬼酋宫里雁,授为领路先行官,聚集兵马”等语,并将此书词央求过路素不相识之人带投弥渡讯防衙门。云贵总督、云南巡抚据实奏闻,请照“妄布邪言书写张贴煽惑人心为首例”拟斩立决。
三月,刘三元缮写逆词案。
八月,王宗训悖逆不法案。
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
九月,原山西某县知事赖宏典已新选泰州知州,朱文呈首其书写逆词,刑部以其“撞骗挟制诬人叛逆”拟斩决,赖宏典仅充发辟展。皇上以为赖宏典身为“膺国家禄命者”,乃书写“点兵交战,不致有失军机”一类隐语,“实与悖逆无异”,令刑部另行定拟速奏。议上,得旨:“朱文著即处斩,赖宏典著改为应斩监候,秋后处决”。
乾隆三十年(1765年)
江苏盐城县民周煌素日开店生理,私自批注《纲鉴易知录》,撰造《神灵宝鉴》等书,自谓秘书,禀呈知府,求为刊刻传世。五月,两江总督以其“痛诋先圣先贤,妄谈历朝气运,并将己名改字,取‘天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