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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输法
熙宁二年七月十七日,在淮、浙、江、湖六路,颁行均输法。条例司上书,指出当时税收制度的流弊,大意是说:“今天下财用窘急,官员拘于弊法,内外不相知,盈虚不相补。各路上供,岁有定额,丰年不敢多取,歉年不敢不足。三司、发运使按簿书征收,无所增损。遇到军国郊祀的大费,又遣使去搜括。几乎没有余藏。各路藏匿财富不实说,又以‘支移’‘折变’的名目加倍收税。朝廷需用的物品,多不按照产地和时令,富商大贾得以乘公私之急,从中擅轻重敛散的权”,财政官员上下内外不相知,因循守旧,不顾年岁的丰歉,产地的远近,结果是民间纳税加多,朝廷还是财用窘急,富商大贾却得以从中牟取暴利。条例司提出的均输法,要点是:设发运使官,总管东南六路赋入,有权周知六路财赋情况。凡籴买、税敛、上供物品,都可“徙贵就贱,用近易远”。发运使并有权了解京都库藏支存定数,需要供办的物品,可以“从便变易蓄买”,存储备用。说这样就会“稍收轻重敛散之权”。做到“国用可足,民财不匮”。神宗随即批准均输法,以薛向为发运使主管其事,朝廷给内藏钱五百万贯、米三百万石充用。
均输法显然是从充实宋王朝的“国用”出发,改革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它多少改变了因循的旧制,适当扩大了财政官员的权力,并且明显地侵犯了“富商大贾”轻重敛散的利益。均输法出,一些朝官,从大商贾利益出发,纷纷反对。御史刘琦、钱俶等上书说:“薛向小人,假以货钱,任其变易,纵有所入,不免夺商贾之利。”知谏院范纯仁(范仲淹子)奏请罢均输法,说均输“将笼诸路杂货,渔夺商人毫末之利”。条例司内部也出现了反对派。检详文字苏辙说:“均输法起源于汉代桑弘羊。虽说民不加赋而国用饶足,然而法术不正。现在此论复兴,众口纷然。朝廷破坏规矩,唯利是图,害处说不完。”不久之后,苏辙即辞官而去。反对派提出的均输的“害处”,主要都是对商贾不利,代表大商人说话的立场很坚决,反对的理由却很薄弱。神宗自然不为所动,继续用薛向推行新法。
青苗法
九月初,条例司继续颁布了青苗法。仁宗时,权知庆州李参,要当地农民自己估计麦粟产量的赢余,先向官府借钱,谷熟后还官,称“青苗钱”。王安石、吕惠卿等据此经验,制定青苗法。大略是:各地常平、广惠仓以现有约一千五百万以上贯、石的储存,遇粮价贵,即较市价减低出粜存粮;遇贱,较市价增贵收籴。以所积现钱作本,依陕西青苗钱法,在夏秋未熟以前,借钱给农民。贷钱以酌中粮价折合,收成后加息十分之二还粮或还钱,每年夏秋两次随两税缴还。
条例司奏呈青苗法时说,农民在青黄不接之际困乏,“兼并之家乘其急以邀倍息,而贷者常苦于不得”。据说,青苗法可“使农人有以赴时趋事,而兼并不得乘其急”,是“散惠兴利”之急。“兼并之家”即各地的大地主们放高利贷,以百分之百的加倍利息,残酷地剥削农民。相对地说,青苗法收利较少,但仍是对农民的严重盘剥。为防止借户逃亡,青苗法实施时,又由五户或十户以上结成一保,由第三等以上户(地主或富裕农民),充作“甲头”。客户借钱,更须主人作保。借钱有限额,也按户等定多少。一等户十五贯文,二等户十贯,三等六贯,四等三贯,五等只一贯五百文。按此规定,实际是越贫困的农户,借额越少,而地主富户反而较多。因而又有所谓“散俵”(散发)“抑配”的办法,即规定强迫借贷交息。显然,青苗法的主要用意,还是在于为朝廷兴利,一是迫使富户出息,一是从地主富户手里部分地夺取高利贷剥削的利益。总的目标,仍是“民不加赋而国用足”。青苗法制定后,神宗立即批准,先在河北、京东、淮南三路实施,随即推行于诸路。
农田利害条约
与司马光的“天地所生,只有此数”的论点相反,王安石早在万言书中就已提出“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主张依靠人力,发展生产,增加封建王朝的财富。1069年11月,条例司颁布《农田利害条约》与青苗法同时并行。“条约”鼓励各地开垦废田,兴修水利,建立堤防,修贴圩垾,以利农业生产。如工程浩大,民力不足,可依青苗法,由官府借钱,许延期作两限或三限送纳(一限半年)。官府借钱不足,并许州县富人出钱借贷,依例出息,由官府置簿催还。青苗法与农田利害条约,相互为用,朝廷由此又可剥削取利,但为农田兴利,对推动生产的发展还是非常有好处的。
青苗法其实不过是朝廷按当时一般的利率来放高利贷,但由于它部分地夺取了“富人之利”即大地主放高利贷的利益,因而比“夺商贾之利”的均输法遭到保守派官僚更为强烈的反对。九月间,青苗法刚一颁布,宰相富弼即称病辞职,出判毫州。陈升之为相。接着,司马光公开出来反对青苗法。司马光和吕惠卿在神宗面前辩论。司马光说:朝廷散青苗钱,此事不便。今闾里富民借钱给贫民收利息,还能蚕食下户,至于饥寒流离,何况县官靠法令威逼?吕惠卿反驳说:此事富室为之害民,县官为之可利民。青苗钱民愿取者给与,不愿者并不强借。司马光说:非独县官不强借,富民也不是强借。神宗说:陕西行之久矣,民不以为玻司马光回答说:臣是陕西人,只见其病,不见其利。权开封府推官苏轼上七千余言的长篇奏疏,激烈反对变法。指责“无故又创一司,号曰制置三司条例,使六、七少年,日夜讲求于内,使者四十余辈分行营干于外,造端宏大,民实惊疑;创法新奇,吏皆惶恐”。又说均输法“徙贵就贱,用近易远”,使豪商大贾都怀疑而不敢活动,以为不会不与商贾争利;青苗法“亏官害民”,所谓不许抑配,也是空文;访寻水利是“徒劳”,“烦扰”。“朝廷本无一事,何苦而行此?”翰林学士范镇指青苗是“唐衰乱之世所为”,并借口近日“天鸣地裂”,建议神宗“观天地之变,罢青苗之举”。右正言(谏官)李常、孙觉也上言“乞明诏有司勿以强民”。青苗法处于官员们的争论之中。
青苗法当初颁布时本是为自愿请领的。但在实行过程中,出现“抑配”“散垾”的办法,即按户等规定,强迫领借。地主富户因此要比贫户领较多的青苗钱出息。保守派反对青苗法,这是一个主要的口实。熙宁三年(1070年)正月,神宗听从了王安石的建议,下诏禁止青苗钱抑配,同时也禁止“阻遏愿请者”(阻挠自愿借钱),这实际上是放弃了强迫富户出息,青苗法只是夺取了富户放债剥削的一部分利益。
但是,变法派的退让并没有取得保守派官员的支持,反而遭到激烈的进攻。旧相韩琦出判大名府,二月间上书,罗列青苗法实施办法,全面驳斥。韩琦的指责主要是:一、青苗法自一等户以下都规定借钱数目。乡村上三等人户和坊郭有物业人户,乃从来兼并之家,现在让他们多借钱出息,是官放息钱。二、贫下户见官中散钱,无不愿请借。请借甚易,纳还甚难,将来必有行刑督索及强迫户长同保人等均赔之患。三、乡村每保须要有物力人(地主)为甲头。虽说不得抑勒,上等之户难免差充甲头,以备代赔。四、青苗钱夏秋随税送纳。若连两科灾伤,必然官无本钱接续支给,官本渐有失陷。韩琦的奏疏,明显地是为上等户即地主富户的利益着想,但论到官本失陷却使神宗疑虑动遥神宗对执政大臣们说:“琦真忠臣,虽在外不忘王室。朕始谓(青苗)可以利民,不意乃害民如此!”曾公亮、陈升之等也都附和指责青苗。王安石勃然进前驳辩,最后说:“臣论此事已十数万言,陛下尚不能无疑,天下还有何事可为?”第二天,就假称病而不上朝,奏请辞去官职。
王安石请退,司马光上疏,说:“青苗法行之才数月,中外鼎沸,皆以为不便。如不肯变更,十年之后,富室既尽,常平已坏,帑藏又空。请罢制置三司条例司,追还诸路提举勾当常平使者”。在王安石和司马光双方各坚持己见的争论中,神宗一度动摇后,仍不得有再将从从起用王安石,以贯彻他变法的主张。几天后,神宗召见王安石说:“青苗法,朕诚为众论所惑。寒食假中,静思此事,一无所害。极不过少失陷钱物,亦何足恤?”王安石说:“但力行之,不叫小人故意坏法,必无失钱物之理。”神宗转变过来,王安石继续执政,更加坚决地推行新法。在变法派和保守派第将从的论争中,王安石占了上风。
熙宁二年至三年春,变法派和保守派之间的斗争,不仅在于新法影响到了地主商人的经济利益方面;而且还在于政治、思想方面。从某种程度上说,后一方面的争论,更为尖锐,也更为曲折。
程颢曾经说过,这几个人中,只有司马光和邵(雍)、张(载)三人,学术“不杂”。苏辙说王安石“法术不正”。南宋朱熹也说王安石“学术不是”。从儒学观点来看,所谓的“不杂”和“不正”、“不是”,正是反映了司马光和王安石,保守派和变法派思想上的区别。王安石出身官僚儒者家庭,叔祖王贯之,父王益都是进士。王安石也从科举的途径中进士做官,所学仍以儒家的经学为主。但在《答曾子固书》中,自称“某自百家诸子之书,至于《难经》、《素问》、《本草》诸小说无所不读,农夫女工,无所不问”。显然,王安石的学术截然不同于所谓“不杂”的纯儒或俗儒。王安石《兼并》诗说:“俗儒不知变,兼并可无摧?”又曾指责司马光实际主张“今日当一切不事事,守前所为而已”。王安石要实行变法,就不能不在事实上背离保守的儒学,汲取管仲商鞅的变法思想。均输法出,侍御史刘述及刘琦、钱俶等上疏,指斥“安石操管(仲)商(鞅)权诈之术,规以取媚”。范纯仁上疏,弹劾王安石“欲求近功,忘其旧学,舍尧舜知人安民之道,讲五霸富国强兵之术,尚法令则称商鞅,言财利则背孟轲”。反对派的这一反击,正表现了王安石此时的思想观点。
对于保守派从思想、学术上的攻击,王安石从以下的两点作了回答。
一是对儒家经典提出了新的看法,说明变法有据主要是依托《周礼》。王安石请置条例司,即引据《周礼》有泉府之官“榷制兼并”,说“今欲理财,则当修泉府之法”。均输可溯源于《周礼》。青苗收息,说也是“周公遗法”。后来陆续颁行的市易、免役等新法,也称“出于周官”。保守派以“孔子罕言利,孟轲亦曰何必曰利”的孔孟之道,来反对变法理财。王安石回答说:“理财乃所谓义也。一部《周礼》,理财居其半,周公岂为利哉。”对待孔、孟,王安石与司马光都曾有所论述,但立论各自不同。王安石在中进士的一年,曾著文称“时乎杨墨,己不然者孟轲氏而已。时乎释老,己不然者韩愈氏而已。如孟韩者可谓术素修而志素定也”。这里称孟韩,并不在于推重儒学的道统,而在于所谓“变时而之道”,即变易时论,不“屈己以从时”的趋向。文章的主旨和王安石有志于变法、不恤人言的精神,是相通的。司马光以纯儒自命,著有《疑孟》一篇,表面看似乎是在反孟,其实文中全依孔子立言,疑孟旨在尊孔。王安石也依孔子立言,如《原性》篇,在人性说上反驳孟、荀、扬(雄)、韩(愈)四家,说“吾所安者孔子之言而已”。其实却是独立提出了“性不可以善恶言”、“以习而言性”的重要论点。又释“夫子贤于尧舜”,提出“因变制法”的论点,说:“至孔子之时天下之变备矣,故圣人之法亦自是而后备也”。“岂特孔子一人之力哉,盖所谓圣人者莫不预有力也”。这是告诉人们:古代“圣人”很多,不只孔子一人。孔子和儒家所祖述的“圣人”,就是制礼作乐的周公。《周礼》一书大约是战国学者依周制汇编增补成书,但宋人一般仍相信是周公所作。王安石以《周礼》作为变法的论据,抬出比孔孟地位更高的周公来,俗儒难以驳辩了。
对于保守派的围攻,王安石做出的又一回答,是公然申明承袭商鞅。早在仁宗时,王安石上万言书,就已主张“饶之以财,约之以礼,裁之以刑”,指责法令“滋而不行”,“治之非其道”。不“加小罪以大刑”,“不足以一天下之俗而成吾治”。苏轼依据儒家任德不任刑的观点,上疏攻击商鞅“见刑而不见德”,借以攻击变法。王安石作《三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