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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特勒战争密令全集-第3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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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1年,国防军损失与战俘事务处一分为二,成为两个处,即“国防军损失事务处”(辖一个“国防军问询处”和一个“特别行动连”)和“战俘事务处”。此外,还新设了“战俘事务监察长”。到1943年,“战俘事务处”被撤销,新设了“战俘勤务主任”,他主管新设的“战俘总务处”和“战俘事务组织处”的工作。  
 1944年,国防军总务局进行了整编。该局整编后的组织机构和隶属关系如下:  
 1、国防军总务局局长,下辖:国防军总务局副局长(主管国防军总务局驻意大利参谋部的工作);福利与供给司,该司由国防军统帅部福利与供给部门监察长领导,下辖国防军福利与供给处、国防军专科教学研究处和国防军统帅部殖民问题全权代表,战俘事务监察长;战俘事务主任(辖战俘总务处和战俘事务组织处),总务处;国防军损失事务处(辖国防军问询处和特别行动连);科学研究处;国防军管理司(辖第一、二、三处和“国防军特命监察官” ' 注:该监察官主管向德国的盟国交货事务。 ' )。  
 2、国防军民族社会主义指挥参谋部参谋长(通常由国防军总务局局长兼任),下辖:国防军统帅部参谋长特命军官(负责同纳粹党办公厅保持联系);驻冲锋队参谋长身边的国防军代表;驻纳粹汽车队的联络军官;驻德意志帝国青年队司令身边的国防军代表(辖一个特遣组);国防军民族社会主义指挥参谋部所属第一、二、三处;国防军民族社会主义指挥参谋部所属第四处(“国内处”),此前(也是1944年)该处曾称为“国内司”(辖两个处);国防军民族社会主义指挥参谋部教研室;国防军统帅部民族社会主义指挥官。  
 3、国防后备局(此前编在陆军总务局,主管全军的有关事务),下辖两个司共五个处,即“计划司”辖第一和第二处,“国防后备司”辖第三、第四和第五处。  
 (五)国防经济局(1939年11月20日以前称“国防经济参谋部”,自1939年11月20日起改名为“国防经济局”,1941年又改名为“国防经济与军备局”)  
国防经济局局长直属统帅部参谋长领导。他的任务是:统一处理国防军内部的所有国防经济问题;拟订希特勒下发各军种的有关国防经济问题的各项指令;代表国防军和军备工业界向地方工业部门提出国防经济方面的供货要求;根据需要和最高领导的指示,就国防军的原料等物资的分配问题向统帅部参谋长提出建议,为希特勒定下决心作好准备;按统一的标准,管理有关各军种的合同和价格方面的事务。国防经济局的任务是:编制和实施国防军的生产计划;给各军种分配武器装备;与国防军指挥局和各军种合作处理军备均衡问题;统一处理军备工业问题(包括军备工业所需的人员、物资和运输工具问题);将有关工厂配属给各军种;主管战区的国防经济事务;判断本国、盟国和其他国家的国防经济形势;拟订关于实施经济战的指令。  
 1943年以前,国防经济局先后设有下述单位:国防经济培训工作教研室(只存在于193?年),国防经济处;军备经济处;原料处;合同与价格检查事务处;国防经济局参谋长。  
 1、国防经济局参谋长  
他是国防经济局参谋部的头头,是该局局长的首席顾问和常任代表。他的任务是:向局长及时报告所有重要公事;在局长作出决定之前,向局长提出自己的意见;统一安排全局的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处理与全局有关的事务;代表局长处理那些不必由局长亲自出马处理的重要事务;负责参谋部的工作安排和业务领导;负责营房管理工作,下达有关确保办公楼安全和防空方面的命令。为了执行任务,参谋长有权向该局各处下达有关指示。参谋长可得到各处处长有关重要事务的报告,也可参与听取他们向局长作的重要的工作汇报。所有重要文件,在呈送局长之前,都得经参谋长签名。参谋长由该局的国防经济处处长代理,在该处长因客观原因不能代理时,则下达特别命令指定他人代理。  
该参谋长主管的单位有:国防经济局的副官;战争经济报道部门;人事与预算事务部门;国防经济外贸部门;特命联络军官;档案室。  
 2、国防经济处  
该处处长受国防经济局局长领导,负责统一处理国防经济的领导事务。他的任务是:①制定和调整国防军的生产计划。②拟订国防军统帅部下发各军种总司令的有关国防经济特别是军备均衡方面的各项指令。③确定国防军统帅部应向“战争经济总全权代表指挥参谋部”、“四年计划代表”和帝国其他最高当局提出的国防经济要求。在原则问题上,应与国防军指挥局的国防处协商。④规定(驻陆军总司令部、集团军司令部、运输勤务主任身边和帝国部长身边的)联络军官的任务;提出关于设立国防经济特别机构和国防经济技术单位的建议;在战争行动结束了的地区采取国防经济措施。⑤参与立法和分配国防专项经费的工作,以维护国防经济的利益。⑥了解粮食经济状况,对社会上分配现有的食品施以影响。⑦提出战争经济运输方面的要求。⑧掌握盟国和敌国的国防经济情况;分析判断国内外国防经济总的形势;拟订关于使用各军种部队准备和实施经济战方面的必要指令。  
国防经济处编有档案室和下述三类部门。①主管国内国防经济事务的部门,包括的单位有:主管战争经济事务的首席总参勤务军官;二组(战争经济政策);三组(战争经济运输与总务)。②主管国防经济战事务的部门,包括的单位有:主管经济战和国防经济侦察领导事务的首席总参勤务军官;四组(外国国防经济),该组设有一个国防经济研究室,五组(经济战问题)。③主管作战地区国防经济事务的部门,包括的单位有:主管作战地区国防经济事务的首席总参勤务军官;驻集团军司令部、陆军总司令部、粮食部和政府其他部门的联络军官。  
 3、军备经济处  
该处处长受国防经济局局长领导。他的任务是:在实施国防军生产计划、分配人力和确定原料需求等问题上,代表军备企业在人事和物质方面的利益;与国防经济总全权代表合作,努力满足军备工业的各项要求,如果无法满足这些要求,就要设法使之与其他用户的要求相平衡;拟订下发各军种和国防经济监察部门的关于实施生产计划的命令;监督国防经济监察部门的工作和检查已规定的措施是否得到落实,与各军种合作,确定国防经济监察部门和国防经济办事部门的人员数量。  
军备经济处没有档案室和五个组。一组,主管国防经济办事部门的组织工作,国防经济监察工作和军备工业。二组,主管国防经济监察部门的预算和人事工作。三组,主管军备企业的防空、反间和保安工作。四组,主管有关劳动力和工作条件方面的事务。五组,主管技术方面的工作。  
 1942年,军备经济处并入了帝国军械部。  
 4、原料处  
原料处处长受国防经济局局长领导。他负责同军外的业务主管部门保持联系,促使这些部门保证供应国防军必需的原料。他的工作范围主要与原料有关,同时也涉及半成品、初级化学产品、能源和石油、机动车辆置备等方面。他的任务是:与国防军各军种合作,计算出原料需要量;经常掌握原料情况,根据原料流通情况的变化提出国防军的要求,努力促使国防军的作战任务与变化了的原料情况相适应;及时发现原料短缺情况,并加以克服;与军外业务主管部门密切合作,监督原料供应工作,并参与制定国防军特别感兴趣的产品的生产计划;与各军种和军外业务部门合作,制定和落实各项有关直接供应国防军原料和石油的措施;参与由帝国经济部主管的能源经济的计划安排工作,并提出这方面的军事要求;协调和满足各军种在国防经济方面的要求;掌管国防军分得的原料,根据各军种提出的需要量和最高领导的指令,向国防经济局局长提出合理的原料分配方案,等等。  
原料处设有档案室和五个组。一组,主管组织工作。二组,主管金属原料和能源方面的工作。三组,主管化学原料(包括石油)的开采工作。四组,主管其他各种原料方面的工作。五组,主管石油供应工作。  
 5、合同与价格检查事务处  
该处处长受国防经济局局长领导,负责统一处理与合同和价格事务有关的所有问题。他的任务是:对产销合同、工厂供货合同和其他合同进行检查,在商业经济事务中,为陆军和海军的有关部门提供咨询,规定各军种装备品的合适的交货价格、预先付款数和分期付款数;对供货企业进行局部的价格检查;与有关单位进行价格谈判;组织对国防军的交货单位进行财务等方面的检查。  
合同与价格检查事务处主要设有下述单位:A组,主管有关合同、商业经济和行政管理方面的事务;B组,主管价格构成和经济检查工作;C组,主管市场监督和统计工作;陆军组,主管陆军武器装备的价格检查工作;海军组,主管海军武器装备的价格检查工作;空军组,主管空军武器装备的价格检查工作;管理组,主管陆军和海军的被服和装具的价格检查工作。  
后来,合同与价格事务处被撤销,原该处的陆军组、海军组、空军组和管理组分别升级为“处”,并入帝国军备与战时生产部的“价格司”。  
 1943年,“国防经济与军备局”又改名为“国防经济参谋部”,设有下述单位:一个参谋部直属处;国内与占领区国防经济主任,下辖一、二、三、四处,外国国防经济主任,下辖一处(主管与东、南、西方各国有关的经济事务)、二处(主管与友好国家和中立国家有关的经济事务)、三处(主管武器装备出口事务)和中央组。  
 1944年,国防经济参谋部改名为“战地经济局”,设有下述单位:国内与占领区国防经济司,下辖两个组;外国国防经济司,除下辖三个处以外,还编有“C”特别组、“N”特别组(搜集经济情报)和“经济宣传特别组”(担负经济宣传任务,1945年该组改名为“国防经济宣传组”,并入国防军指挥参谋部的国防军宣传司),石油处;东方经济参谋部;国防军轮胎处。  
 (六)国防军统帅部参谋长司法办公室  
该办公室主任兼任国防军法律处处长,直属统帅部参谋长领导。为便于联系,前者和后者的办公室设在同一个办公楼里。司法办公室主任的职责是:处理司法监督事务;为希特勒在国防军司法方面进行裁决作好准备工作;充当统帅部参谋长在战争法律事务方面的顾问;主管国防军法律处的工作;完成希特勒或统帅部参谋长赋予的特别任务。为了完成仟务,他有权同国防军所有与司法事务有关的部门直接打交道。  
国防军统帅部参谋长司法办公室编有四个组:一组,主管战争刑法方面的事务;二组,主管与批准权和赦免法有关的事务;三组,主管国际法和国家法方面的事务;四组,主管司法办公室、国防军法律处和帝国军事法院的人事、行政、预算和档案工作。  
 (七)国防军法律处  
国防军法律处和司法办公室一样,直属统帅部参谋长领导。司法办公室主任兼任该处处长。必要时,他可以指定一个代表主管该处的工作。  
国防军法律处的任务是:拟订军事刑法方面的法规(国防刑法法典),规定诉讼程序、国防军惩办程序和纪律惩罚制度;参与制定国家行政方面的有关刑法;处理国际法方面的问题;参与公法和私法(不包括一般刑法和国际法)的立法工作和纪律鉴定工作。  
国防军法律处下辖三个组:一组,主管国防刑法方面的工作;二组,负责处理国际法方面的问题;三组,是法律顾问组,主管有关公法和私法方面的工作。  
 (八)帝国军事法院  
帝国军事法院受国防军统帅部参谋长的领导。法院院长由一位将军或海军将军担任,其军衔和职务与军长同级。  
帝国军事法院的任务是,依据国家和军队的有关法律条款,审判所谓助“谋反案件”、“叛国案件”、“军人叛乱案件”、“攻击领袖兼帝国总理的案件”、“各种犯罪案件”、“损坏军事装备的案件”、“对犯罪行为知情不举的案件”、“违反1936年12月1日公布的反经济破坏法的案件”和“破坏国防力量的案件”等等。  
帝国军事法院设有下述单位:副官办公室;行政办公室;帝国军事法院特别委员会;律师事务处;第一判决委员会;第二判决委员会;大判决委员会。  
 (九)国防军福利与供给法院  
国防军福利与供给法院受统帅部参谋长领导。该院院长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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