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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阶段进入了举证、质证环节。
其中一名公诉人上前,将一系列的证据呈现了出来。
有黄兰被拘留期间的证词,当时行凶的折叠刀,以及证人证词,伤情鉴定证明、死亡证明、摄像视频等等。
以上证据,皆是合理合法,正当途径勘验、采取的。
闹婚者等人……
也一一走上法庭,接受合议庭的当庭调查。
坐在法庭正中间的周全民看着当日闹婚的十余个年轻人,沉声发问:“你们当日都曾参与了这起案子,当时的局面是怎么样的?”
其中一名年轻人立即指着黄兰道:“我们当时只是想着热闹一点,帮忙闹婚,把婚礼搞得喜庆一点,其他伴娘都没说什么,可是她一点都不配合。”
“全程一直在挣扎,我们也估计了她的感受,没有重点针对她。”
“结果她突然拿出了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对我们一顿乱刺。”
“靠的最近的权哥,胸口被刺中了好几刀,还有其他几个人,也中了很多刀。”
“权哥在送到乡卫生院的时候,就流血过多死了……”
这个闹婚者满脸愤恨。
一直在盯着黄兰,认为是黄兰小题大做了。
若是黄兰当时配合一点……
就不会出这档子事。
“闹婚?”
青岚听着这个闹婚者的证词,忍不住皱了皱眉头。
她就是晋城人。
对闹婚这种习俗……
十分反感。
城里面还好,比较文明,只是象征性的闹闹。
但在周边乡下,这种陋习却是越来越严重。
“胡说!”
被告席上。
黄兰突然听不下去了,被气得满脸通红。
对着这名闹婚者反驳道:“当时你们把我们伴娘的衣服都撕烂了,还……还还摸来摸去的,这叫只是过分了点?”
这名闹婚者却冷哼道:“哪家闹婚不是这样闹的?”
“你们自己心理承受能力差,还能怨得了别人?”
“这只是和你们开个玩笑罢了,哪里知道你连玩笑都开不起!”
就这样。
黄兰和这名闹婚者在法庭上公开质问辩驳。
这种情况……
属于两人证词的冲突,是在法庭纪律的允许范围之内。
法官也并未阻止两人的互相质疑。
“原来是这样……”
青岚听着两人的交谈,很快明白了案情的原委。
她属于半途加入进来的。
之前秦牧也未曾像她透露这个官司的细节。
没想到……
一死三伤的事件,居然发生在闹婚的时候。
“咚——”
两人辩护了几分钟后。
周全民才敲响法槌,中断了两人对这段证词的质证。
同时。
接着对每一个证据,一一进行核实。
而书记员则在一旁……
奋笔疾书,不断敲打着键盘,将案情的审理情况记录下来。
……
晋城。
第二刑事审判庭。
两个小时后。
举证、质证环节正式结束。
在对每个关键性证据进行审理之后。
周全民扫视着下方,沉声道:“接下来,开始进入下一个环节,当庭辩论。”
“公诉人和被告人双方,将围绕本案的核心焦点无限辩护权,进行辩论。”
话音刚落。
被告席上。
准备多时的张玮便站了出来,朗声道:“尊敬的审判长,各位审判员,以及陪审员,首先,我先声明,我方的辩护观点,并无对死者有不敬之意。”
“我方的本次辩护,仅仅是为了维护己方当事人的正当法律权益,彰显法律的尊严。”
“我方认为,在本案中,我方当事人黄兰防卫导致一死三伤的行为,系无限防卫权的正当行使,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固然很大,但依旧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因此,我方始终认为,己方当事人无罪。”
张玮神态从容,先是总陈了一遍观点。
随后看了眼旁听席的秦牧。
深吸了一口气。
认真说道:“第一,我方认为,在本案中,我方当事人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规定中,无限防卫权的行使条件。”
“刑法明确规定,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形下采取的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权利。”
“其有五点构成要件,分别是暴力犯罪、犯罪正在进行、行使权利目的是为了防卫、针对的对象也是正在进行暴力犯罪的闹婚者、我方亦隶属于面临暴力犯罪的受害者。”
“结合上述五点构成要件,我方当事人当时正在遭受暴力猥亵行为,其身体自由权、人格尊严权都被非法的暴力行为侵害,视频里也显示,我方当事人数次以言语和行动表示了拒绝……”
“在拒绝无果之后,才拿出了随身携带的折叠刀,进行了防卫,以上种种,皆符合无限防卫权的构成要件。”
这一点……
是秦牧和他专门探讨过的。
针对于无限防卫权在刑法的构成要件上的解释。
从这一点来说,无限防卫权符合构成要件,应当成立。
“第二点,闹婚者众人的行为,系严重的暴力犯罪。”
紧接着。
张玮接着阐述己方辩护观点:“在闹婚现场,他们无视伴娘们的个人意志,进行了推攘、撕扯、抚摸等行为,严重侵害了伴娘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根据刑法对于无限防卫权的立法原则,无限防卫权要求的是……保卫个人的人身安全,即人的生命、健康、性权利等等。”
“而我方当事人在当时环境下,人格尊严、性权利皆受到了严重侵害。”
“试想一下,几个弱女子,面临十几个年轻小伙的咸猪手、暴力推攘、撕扯的时候,该是多么无助,才会用这种方式来进行自卫。”
“对方的行为,系暴力犯罪,我方的自卫行为,并无任何违法违规之处,亦符合刑法对于无限防卫权的立法原则!”
张玮的声音,铿锵有力。
继续围绕无限防卫权进行展开,试图从各方面印证己方的正当性。
这个案子想要无罪……
必须要得到无限防卫权的正当行使认可。
而关于无限防卫权的立法原则……
确立之初,就是为了保护弱者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
这种人身权利,仅限于人身,不包括财产权、名誉权等。
也就是说,他人辱骂、侮辱、诽谤等,是不可以执行无限防卫权的。
即便遇到了小偷,也不能在小偷未危害个人安全的情况下将小偷打死。
这些都不属于无限防卫权。
无限防卫权保护的……
仅限于人身安全。
而这个案子里……
伴娘们的人身安全,受到了严重威胁,这是毋庸置疑的。
“第三点,从无限防卫权的历史来看,这项公民权利由来已久。”
“在古代,无限防卫权最初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而设置的。”
“古罗马制定的《十二铜表法》中第八表第十二条规定:如果夜间行窃(就地)被杀,则杀死(他)认为是合法的。”
“我国《周礼·秋官·朝士》规定: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即在军、乡、邑及人家进行盗窃、杀人者,将他杀死不算犯罪。”
“《唐律疏议》也规定:诸夜无故入人家者,应该处以笞刑四十下,如果主人立即将来人杀死者,主人无罪。”
再接着。
张玮继续阐述己方辩护观点,这些资料都是秦牧准备的。
涉及了古今立法的基本原则。
自古以来。
便有无限防卫权。
古代的时候,对于犯罪者,任何人都可以行侠仗义,将其击毙,并且官府将给予相应的奖励。
最初从财产……
逐渐演变到了如今对人身安全的保护。
“文明在演变,从财产到人身安全的保护,体现了法律的进步性。”
“但是……”
张玮昂首挺胸,望着公诉人,沉声道:“但在如今,无限防卫权却沦为了一纸空文!”
“一项写在了刑法里,应当有效的法律条文,却很少用来保护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已名存实亡!”
“回想近二十年来的司法案例,大部分类似的案件,皆被判处为防卫过当。”
“最著名的便是邓玉娇案,当时的合议庭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张玮再次深吸了一口气。
抬出了十余年前的一个著名案子。
邓玉娇,系某洗浴中心的员工。
有一天,她在遭受到黄德智、邓贵大两人的强迫要求陪其洗浴,被拒绝后又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持刀将邓贵大刺死、黄德智刺伤。
结果被检察院以防卫过当,依法起诉。
针对这个案子,邓玉娇的辩护律师同样围绕无限防卫权,对其展开积极辩护。
始终认定邓玉娇的行为属于无限防卫,在法律允许的限度之内,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结果……
当地的法庭,对此案审理之后。
却依旧做出了防卫过当的宣判。
依旧判处邓玉娇有罪,却加上了各种减刑、从轻判处的情节,判定免予处罚。
这个案子。
在司法实践中,有着重大的影响。
对随后十几年的社会风气,也有着极为恶劣的影响。
导致许多人面对不法侵害……
不敢还击。
比如说别人打了张三一个耳光,可张三却不敢还手。
因为打赢了,属于打架斗殴,双方拘留,且需要赔偿对方医药费。
打输了,自己还要再挨一顿揍,对方也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这就是很明显的不敢防卫。
面对暴力犯罪的时候……
更多人选择的都是忍气吞声,生怕一拳把对方打死了,还要反过来跪着求他别死。
邓玉娇的案子,就是明显的判例。
明明可以判处正当行使无限防卫权,判决无罪,却依旧判处了犯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处罚。
“无限防卫权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为了保护他人人身权利,绝不能流于表面。”
“因此我希望……”
最后。
张玮花了二十分钟时间,陈述完了己方观点。
退回了律师席。
而在旁听席。
刘梅等妇女们则是满脸懵逼,仿佛听天书一般。
刚才张玮所说的辩护意见……
她们一个字都没听懂。
好像还扯到了另一个案子。
“这个律师是不是跑题了?说了那么多,无限防卫权到底是个啥?”
“我不管无限防卫权是啥,我就知道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是天经地义的事!”
“对,今天法院一定要判处黄兰死刑!”
“律师果然没一个好东西,估计是想要用这种胡搅蛮缠的方法把罪名给赖掉!”
“……”
刘梅等人交头接耳,不断交流。
越想越觉得张玮非常可恶。
声音也越来越大。
引来了法警的再次警告。
而秦牧坐在旁听席的一角,听着她们的交流,无奈摇了摇头。
其实。
张玮的辩护,十分精彩。
全程围绕无限辩护权,还提出了十几年前的经典判例,来作为佐证。
如果说当年“不是你撞的,为什么要扶”,导致了不敢做好事。
那么邓玉娇案……
直接导致了被害者忍气吞声,不敢暴力还击。
虽然邓玉娇最后不用坐牢,但却依旧判决了有罪,只是免予坐牢。
当时的法庭……
无论如何,都不肯判决无限防卫权的正当行使。
导致了这十几年来,风气明显的变化。
与此同时。
公诉席上。
一名公诉人听完了张玮的辩护,也跟着站了出来:“对方律师所说,无限防卫权的构成要件都符合,我们有不认同之处。”
“我院之所以判定为防卫过当,只因为将闹婚者的行为,认定为不法侵害,而非无限防卫权中的暴力犯罪。”
“无限防卫权要求,指的是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