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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向铭瞄了眼旁边的唐岁明。
咽了咽口水。
同样没敢自己发挥,老老实实的按照张玮的话来答辩。
他和唐岁明不同。
唐岁明要判二十多年。
而他。。。。。。
只被控告了九年而已。
要是再努力抢救一番。
说不定能再少点。
人和人之间,就怕对比。
若是只有他一个人被判处九年,他肯定不能接受。
但……
有个「老大哥」在上面罩着,他的九年看起来还是很短的。
至少肯定能在寿终正寝前出狱。
可唐岁明就不一定了。
按照他这个岁数,说不定会提前在监狱里寿终。
「又一个积极认罪的。。。。。。「
院子里。
李卫国撇了撇嘴,对廖向铭没骨气的行为表示了不屑。
「他们都是张玮代理的,不会全部都积极认罪吧?」
「这可是两百八十七个被告!!全部都认罪了那还有什么看头?」
「有小秦参加的案子,绝对不会这么简单的,大家放心吧。
不知道为什么,我突然有种不好的预感。」
「。。。。。。」
投影屏幕前。
张清源等人摇头晃脑,神神在在的分析了起来。
在庭审前。
书记员就宣告了本次被告方的代理律师,全是张玮律所负责的。
按照诉讼法。
一个律师可以代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除了自行辩护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因此,刑事被告人至多可以同时委托两名律师作为辩护人。
但一名律师只能代理一名被告。
不过。
在法律上,并不禁止同一事务所代理同案几个被告辩护服务。
张玮他们律所接下了这个案子的全权代理。
也就是说。。。。。。
两百多个被告的代理律师,都是张玮律所的人。
张玮必然会吸取以往的教训,让他们所有人「积极认罪」,争取最大幅度的减刑。
然而。。。。。。
两百八十七个被告,不可能所有人都听张玮的。
世界上。。。。。。
最难揣测的,就是人心了。
。。。。。。
与此同时。
学法联盟论坛。
随着庭审的进行。
论坛的热度空前高涨,越来越高。
讨论庭审的帖子如同雨后春笋般涌现。
「好家伙!都积极认罪?这些人是不是看过up以前的那些案例?」
「@外卖小哥@黑中介@银行行长@药店老板。都来看看,早有这种觉悟,你们也不至于这么有判头。」
「这才是正确应对庭审的方法,有错就要认,挨打要立正!
「不过话说回来,
这次素材的罪名太多了,坐等庭审结束后up科普一下这些罪名。
我刚才粗略数了一下,本案大概涉及了二十七个不同类别的罪名,真牛皮!」
「。。。。。。」
众人倒是没有觉得不过瘾。
反倒是有些「求知若渴」。
这种生动形象的案例,可遇而不可求。
里面包含了诸多的刑法罪名。
而论坛里的人要么是法学生,要么是对法律有着浓厚兴趣的网友们,都想借此机会多了解一些「傍身」。
以免以后被人莫名其妙给送进去了。
虽然这些罪名在《刑法》中都有,但专业书籍实在是太枯燥了。
远没有现实案例来的「生动有趣」。
再加上秦牧的讲解。。。。。。
他们顿时就有了学习的兴趣和动力。
不少人。。。。
已经在论坛里逐一罗列本案中出现的罪名,进行「名词解释」了。
「敲诈勒索罪,指的是用威胁或者胁迫的方法,试图非法占据他人财物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指的是没有经营许可,从事非法活动,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绑架罪,指的是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指的是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
不多时。
论坛突然展现出了它的专业性,没再有人飙段子。
讨论的内容。。。。。。
全是和法律相关的知识。
看上去像极了正经的专业学术论坛。
。。。。。。
晋城。
某区法院。
第二刑事审判庭。
「咚……」
法槌声回荡在法庭上。
在廖向铭等人答辩完之后,庭审进入了举证、质证环节。
在这个环节里。
秦牧按流程出庭作证,控诉唐岁明和廖向铭的犯罪行为。
公诉人同样提交了一系列的完整证据,用以佐证唐岁明和廖向铭的犯罪事实。
在铁证面前。
唐岁明和廖向铭没有任何反驳,十分光棍的承认了这些罪行。
紧接着。
进入了自由辩论环节。
张玮率先站了出来,据理力争,为己方的两个被告争取最大的权益。
………………………………
第三百七十章 张玮火了!
「审判长,我方当事人唐岁明是在警方出警缉拿之前,主动前往自首的,符合自首情节。
「且在到案之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主动交待了其他人的犯罪事实,检举揭发,减少了社会危害,应当予以大幅度减刑。」
「而廖向铭。。。。。。被缉拿之后,同样如实供述,减少了公安机关的侦破难度,积极认罪伏法,愿意承担相应的刑罚。」
「按照刑法,两人都可以减免相应的刑期,给予他们从新改过的机会。
法庭上。
张玮侃侃而谈,据理力争,一直在强调己方值得减刑的情节。
而公诉人。。。。。。
则是就唐岁明和廖向铭的罪行,继续控诉道:「唐岁明在过去十三年的时间里,从事了多项违法犯罪活动,对社会造成了难以估量的危害。
「我院认为,即使他存在积极自首、检举揭发的情节,依旧不足以对其从轻判处。」
按照诉讼法。
减刑应当在判决宣布之前,量刑阶段对其原有刑期进行加减。
比如说。
唐岁明的总刑期累计起来,超出了三十五年,实际刑期在二十五年以下。
若法院判定刑期为二十五年,那减刑就是在二十五年的刑期基础上进行减免。
并不是在总刑期上面减免。
不然的话。。。。。。
他超出了三十五年累计刑期,减个两三年,也很难减少到三十五年之下。
「审判长,我方并不同意公诉人的观点。」
张玮深吸了一口气,继续反驳道:「我方当事人虽然做了诸多危害社会的事情,但其认罪态度良好,按照《刑法》,属于'应当'予以减刑情节。」
「且我方不存在之罪大恶极的恶劣情节,不应当剥夺他们依法获得减刑的权利。。。。。。」
面对公诉人。
张玮没有丝毫慌乱,始终围绕减刑领域的几个核心观点来辩论。
法律规定。
除非那些犯罪情节恶劣的,才不允许减刑,其他人都有减刑的自由权。
。。。。。。
晋城。
养老院。
院子里。
「张玮这小子确实有两把刷子,我一个外行都看出他很牛逼了。
宋天成看着投影屏幕里的画面,大大咧咧的评价道。
周围的老人们深以为然的点了点头。
张玮的辩论。。。。。。
的确很少遇到对手,尤其是在减刑领域,更是让许多其他律师望尘莫及。
他们如果记得没错的话。。。。。。
唯一一次遇到对手的案子,还是秦牧亲自出手的。
「看样子张玮占据了上风,说不定这次减刑辩护能成功。
「减就减吧,反正刑期也有二十五年,减也减不了多少。
「后面还有两百多个被告呢,我现在就想看他们的表现。」
「算这两个小子命大,居然找到了张玮,那可是小秦在晋城唯一的对手!」
「。。。。。。「
周围的老人们一边嗑着瓜子,一边津津有味的评价着。
张玮的辩护,都在法律范围内。
和那些无良律师不同。
同时。
也有不少人感慨唐岁明和廖向铭的运气好。
幸好他们找到的是张玮。
要是换做别的律师,想要减刑绝对没这么简单!
。。。。。。
与此
同时。
学法联盟论坛。
一个帖子。。。。。。
突然引爆了整个论坛。
「好家伙!这个律师有点猛啊,看起来像是个大佬,这引经据典绝对不是一般的律师!」
在这个帖子的下方。
瞬间涌现出了数百层楼的回复。
一楼:不会吧?不会吧?这个律师你们都不认识?
二楼:难道就我一个人认识这个律师吗?
三楼:亏你们还是up的粉丝,居然连他都不认识?
四楼:勾股定理知道吧?没错,跟他没有半毛钱关系。
五楼:楼上的谜语人别阴阳怪气了,你们祖上都是卖关子的吧?
六楼:关子?什么关子,我只知道钩子。
七楼:有没有大佬能科普一下,三分钟,我要这个律师的全部资料!
八楼:查到了,这个律师叫张玮,是晋城律政先锋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网上有很多他的新闻。
九楼:我也查到了,离谱的是,他每个新闻都和up一起出现的!
十楼:神特么跟up一起出现的,你们是不知道吧?up一个人养活了整个晋城的律师!张玮的律师事务所原本就是个小律所,都是靠接up送进去的那些被告的案子才火起来的!
十一楼:嘶!!长见识了,up有点离谱了啊,一个人养活一个行业?
十二楼:都是老天爷赏饭吃,羡慕不来的,我咋就遇不到这么多的被告呢?
十三楼:别酸了,你就算遇到了,也不知道咋把他们送进去啊。
十四楼。。。。。。
一时间。
张玮的名字,传遍了整个论坛。
随着庭审的进行。
大部分的论坛网友都在关注着案件庭审,都被张玮的表现惊艳到了。
除了up之外。。。。。。
他们很少看到在庭审期间表现这么出色的律师。
许多人在这一刻,纷纷路转粉。
不知不觉中。
张玮在论坛里彻底火了起来。
。。。。。。
晋城。
法院。
第二刑事审判庭。
「咚……」
紧张激烈的辩论环节持续了一个多小时,审判长周全民才敲响了法槌。
宣告此阶段结束。
随后便是被告人的最终陈述环节,由唐岁明和廖向铭分别进行陈述。
庭里带出了一个身材略显肥胖的中年被告。
这名被告。。。。。。
满脸的桀骜和不服。
和唐岁明擦肩而过的时候,更是恶狠狠的瞪了一眼唐岁明。
似乎。。。。。。
和唐岁明有什么不共戴天之仇。
「咚——」
周全民见状,沉声道:「现在,开始审理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吴广全非法拘禁、绑架、敲诈、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等案件。
这个吴广全……。
正是唐岁明供出来的,据说是他做生意时候认识的「好友」。
不过。
对这个好友,唐岁明完全没藏着掖着,将对方的所有犯罪行为都抖出来了。
在先前公诉人控诉的量刑建议里。
要求判处其二十一年有期徒刑,仅仅比唐岁明少四年!
足见其犯罪行为之多,并不比唐岁明逊色多少。
「对于刚才公诉人指控你的罪行,你有什么
需要答辩之处?」
周全民盯着被告席上骂骂咧咧的吴广全,沉声发问。
吴广全闻言。
脸色顿时变得更难看了。
死死盯着唐岁明离去的方向,冷声道:「被兄弟出卖,我没什么好辩解的,你们反正什么都已经知道了。」
唐岁明已经将他的所有事情都给卖了。
不然他也不会在大保健的时候被晋城的警察给抓了。
事已至此。
狡辩已经无用。
」你的意思是,要放弃答辩权?」
周全民皱了皱眉头,再次确认道。
作为当事人。
是有权利放弃这个权利,从而拒绝答辩的。